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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机遇-第1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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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先于甲午败中国,再于数年前胜俄国。中国虽大,基础却好于日本,30年安得不够?

    这可不是廉价的、充满自欺欺人把戏地同光中兴。

    全场屏声静气,听着杨度通过话筒传播出来地,略微带着湖南口音地官话:“《大中华帝国宪法(草案)》经政学院诸公反复研讨、深入探究,承既往之历史。启未来之功绩。继《钦定宪法大纲》之要义,学欧美诸强之精髓……

第一章 

    第一条、大中华帝国皇统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第二条、大中华帝国皇帝为国家主权象征。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四条、皇位由皇族男性子孙继承,其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这四条作为起草者的杨度等人系在深入研究日本宪法的基础而实行的,与《钦定宪法大纲》想比,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加入了皇帝作为国家主权象征的条款,算是中国开始近代化且拥有现代意识的产物。

    坐在御座上地皇帝对条款内容已经相当熟谙,他的脸色只在注意着议员、官员各色人等的脸色——这高于平地的御座赋予了他超脱的眼力。

    前面三条宣读时,众人脸色平常,并无异样,唯独说道第四条皇位继承时,善耆、载泽和一干宗室议员脸色一变。皇位继承,一直都是国家大事,直接关系到治乱兴替,长子与贤子的明争暗斗,嫡子与庶子的刀光剑影,乃至于强叔与弱侄的血流测,这些层出不穷地前代教训概括起来,堪称是世界上最黑暗、最无耻地阴谋史。即便贤明如唐太宗李世民者,不同样也有玄武门之变?

    有清以降,通过秘密立储以及立贤不立长的强悍作风,皇位更替较前代大体实现了稳定,但同样也有雍正得位不正的传言以及咸丰与奕訢两人地争斗。

    作为穿越

    广宇对自己的血统并无嗜好,甚至于没有偏向性的选到底是自己的血脉还是光绪的血脉他无从计较,即便有计较,他也无从诉说,因为他还没有继承人。与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则尊矣,继位却不可能——中国不是英国,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杨度却没有受到会场中任何情绪的影响,继续宣读下去。

    第五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辅佐,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皇帝依帝国政府之辅佐,行使行政权。

    第七条、皇帝行使最高统帅权,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

    第八条、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第九条、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作为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轨迹,清末的立宪政治原本会有一个比较体面的结果,但以载沣为代表的满清权贵不甘心放弃他们手中的巨大权力,拼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让其他政治势力掌权,这就孤立了自己,颠覆了自己。林广宇深知这种弊端,就决定在宪法颁布时就确定权利丰润体系。

    理由很简单,丰润地越早就越主动,越主动则君上大权能抓得更多,如果当形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交权或让位以顺应时势时那就完全被动了。

    林广宇基于对历史的经验总结和对未来的预知,果断做出了让渡的选择。在这部帝国宪法草案中,皇帝虽然依然总揽统治权,但这种总揽是受到限制、带有先觉条件的总揽,在宪法架构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为所欲为、乾纲独断。

    皇帝以总揽统治权的名义,将西洋通行的三权分立演化为五权制衡,即在原有三权之外加上了统帅权与监察权,尤其是监察权一节,完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察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有权对司法、立法、行政、统帅其余四权予以监督,但在监督上述四权的过程中,监察权本身也在被监督之列。行政可以通过审计对监察院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对监察院的办案章程予以审核,监察院查办的案子没有司法权的介入和审判是无法完成最后处理的,而统帅权的监察则演化为军权的内在体系——军队监察单独设立机构,由大本营进行人事领导,由监察院进行业务领导,完全置之於双重监管体系下。

    这就是创造性的不同……

    第三卷 

第六十章 … 五权制衡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首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启超以为皇帝是因为君权受到各种制约而感到惆怅,便劝道:“皇上,有了这22条君上大权作为保‘大权统于朝廷’的格局。”

    林广宇笑了,他知道梁启超误解了他的心情。

    会场地气氛本来很凝重而且极静,但皇帝的笑声却通过话筒传了出来,所有人都听到了皇帝爽朗的声音。

    “诸位爱卿,有了这些条文,君上大权有法可依,帝国宪法便是有章可循,诸位尽可放心。”

    这等于是在承诺皇帝将恪守帝国宪法,会场中整齐地响起了那片声音:“皇上圣明。”

    第二十三条开始便是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内容,第一块是帝国国会,梁启超依据草案宣读起来: 

    第二十三条、帝国国会以弼德院、资政院两院组成之,弼德院采地方代表主义,资政院采人口比例主义。

    第二十四条、帝国国会议员人选由议员产生办法专门规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之议员。

    第二十五条、弼德院议员每届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

    第二十六条、资政院议员每届任期3,每3年改选之。

    23条开始,宪法草案便对帝国国会做了详尽的规定,表主义,指不管大省、小省,每省的代表名额都是一样的,西藏、蒙古、京畿、热河、察哈尔、绥远、上海这些非行省建制的地方则另行规定议员名额。所谓人口比例主义,指在资政院议员中,除保证每行省2位代表、非行省建制的地方1位代表及其他钦定席位外,其余席位按照各省登记人口之多寡确定,像四川、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代表数量就要比新疆、黑龙江这样的人口小省来得多。资政院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届议会起,资政院议员数量总额将提升到360(弼德院满员后为200)。

    第二十七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会方为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二十八条、国会可议决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弼德院审议。弼德院通过后方可呈请皇帝颁布。

    第三十条、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修改意见建议于提案者,采纳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国会任一一院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类议案提交审议时,国会议员对此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但这种意见建议完全反映了发言者及其代表群体地个人喜好,甚至于是相互冲突的。提案者这个时候便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果这种意见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否决而导致议案搁浅;如果这种意见只是小众性的、个别范围内的,那就决不能动摇,否则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见的否决。

    而一旦议案进入了表决阶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结果了,资政院通过还要弼德院表决,这个时候再想修改也来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届会议再次表决。

    第三十二条、帝国国会于每年三月初一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在国会会期外遇有突发需要,应以皇帝敕令召集临时会议,会期由敕令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休会均须两院同时实行。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性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发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发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身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干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否则这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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