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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车有治没治-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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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交通管理应以服务为本,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管理”二字的本义,可以透视出“管理”的真谛。管,上古时代的锁,因此引申为“限制”等含义;理,本指玉石的纹理,转为按照玉石的纹路来打制玉器。演变成现代的“管理”一词,就是两方面:一是制约,防止超越预先设置的范围(制度);二是做事,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来实施主观的意图。由此可见,管理本身就是限制和疏导两个方面,不能只有“堵”没有“疏”。只限制不疏导不能算是真正的管理,只有管理没有服务也不可能实现管理的目标。管理的最高境界应是和谐,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是一对矛盾关系,而是为着实现同一个目标的合作者关系。作为交通管理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生活与工作出行的便利与平安,为了保证社会运转与经济运行的高效与畅通,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务外交活动的安全与顺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于人民,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交通管理者只有坚持这样的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据媒体报道,沈阳市交警支队把人性化理念引入道路交通管理,要求民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热情服务,提升了管理效率,实现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和谐统一。 自1999年8月青年大街中队重新组建以来,中队民警始终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用自己的文明服务和辛勤汗水,自觉维护“沈城第一街”和“交警仪仗队”的崇高荣誉。执勤中,全体民警严格实行“三礼一话”,即遇到违章敬礼、处罚违章敬礼、处罚完毕敬礼,临别还要说上一句“谢谢合作,祝您一路平安”。一次,民警王松在巡逻时发现一位老人横穿青年大街,便上前敬礼劝老人走过街天桥。不料,老人情绪激动地大喊起来,并说“这天桥我上不去!”王松听后不急不躁地又给老人敬了一个礼:“如果您老上不了天桥,我扶您上,在上面咱还可以顺便看一看街景。”说完,王松一边搀扶老人上了天桥,一边给老人讲交通法规。慢慢地老人消了火,笑呵呵地说:“你这小伙子真行,说得在理,今后我一定按章走路。” 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执法形象,使青年大街中队在全市率先实现了“无违示、无违纪、无有理上访”的工作目标。在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交警们不忘对特殊群众给予尽心的帮助和合理的疏导。6月的一天,和平二大队民警张国清在体育宫岗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残疾人车违章逆行,便立即上前对其进行处罚。这时,开车的残疾人一脸焦急地说道:“我老婆心脏病犯了,急着去医院看病……”张国清见状,跨上摩托车告诉残疾车司机:“走,我给你引路。”在他的帮助下,病人得到了及时救治。 二环路大队第一警务区,负责沈苏快速干道的交通管理。有一段时间,沈苏快速干道上农用车违章行驶现象严重。在处理违章过程中交警了解到,这些农用车每天都要来往于住处与农田之间,除了快速干道无其它路可走。如果按章扣留违章车辆,就可能耽误了农活儿。为此,他们将几条慢车道的右侧辟为农用车专用道,同时加大对无手续上快速干道行驶的农用车的管理力度,从而消除了隐患。

  今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涉及交通管理的17项便民措施正式实施。沈阳市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处在落实公安部便民措施时,转变执法观念,开辟了军人办证、出国考察人员特殊服务、外商办证专项窗口,建成了全封闭、隔离式、通透式换证大厅和智能化排队系统等便民亲民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该处还进一步完善了业务大厅的服务措施,设置了语音电话、触摸屏、咨询警官和当值警官,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人性化的热情服务。

  德国拥有8000多万人口,而汽车的保有量高达5000多万辆。因此,合理的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处罚交通违章、保护交通参与者正当权益、营造人人遵法守则的社会氛围是德国治理交通齐抓并举的方法。德国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法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许可法规》和《刑法法典》。这三部法规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规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和透明度,规定了执法者和违章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罚手段上,德国警方一方面严格执法,但另一方面又不给肇事者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在德国,交通违章处罚只是一种惩戒措施,树立良好的遵法守则意识和素质才是根本。德国人遵守纪律,这也体现在交通上。绝大多数车辆都遵守行车规定,几乎见不到违章行驶造成堵车的情况。行人也十分遵守规定,极少有人乱穿马路而阻塞交通。德国的驾校强调教学质量。学员首先需要参加理论课学习,掌握各种交通规则,为实际驾驶做好准备。通过老师的授课和课堂练习,学员不仅掌握了基本的交通规则,更重要地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实际驾驶训练中,教练会结合实际路况,向学员灌输许多良好的意识。其中,提醒最多的是:驾车人不仅要保护行人、尤其是孩子的安全,还要尽量不让他们受到不必要的惊扰。

  和谐交通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交通。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道路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努力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推动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就必须立足于工作实际,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顺应经济社会和交通自身发展的需求,增强主动性、预见性、前瞻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务大局,持续发展,做到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运用得灵活自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扎扎实实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从一点一滴中体现服务群众,在一举一动中服务经济建设。

  最后,要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在交通管理中,处罚是不可缺少的管理方法。但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能以处罚代替教育,也不能排除必要的处罚。必须把处罚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影响到政府形象,破坏警民关系。对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近年来做了很多改进,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但在这方面也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也仍存在对此的不同认识。有的人认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就是罚出来的,把罚款当作交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以罚代管,罚字当头。有的地方还把罚款的数额作为对交通民警考核的主要指标,甚至下达罚款任务,与奖金挂钩。有的即使不下达罚款指标,但作为衡量交警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变相引导交通民警以罚代管。有的地方政府把交管部门上交罚款与财政拨款挂钩,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迫使交管部门把罚款作为得到财政支持的渠道。这种做法的后果比制定罚款指标还要严重。

  在法国开过车的人都有一个印象,那就是马路上基本见不到警察,即便是首都巴黎也不例外。巴黎以道路复杂出名,其放射形的街道让人眼晕,路口的红绿灯也常让人不知所措。由于交通管理人性化,司机也相对守规矩,巴黎虽然车辆密集,但其交通状况仍基本保持通畅。在政府管理层面,巴黎加强交通管理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警察”,加强威慑力度;二是强调人性化的交通管理。在巴黎街头,人们随处可见高悬在灯柱上的车辆监视器,它们是路面违章信息的主要收集者。这些摄像头拍摄到司机违章或超速的图像后,立即将有关信息传到交通管理中心。交管中心则根据车牌号注册的住址,视不同情况向违章者寄发不同金额的罚单,通常违章停车罚款35欧元,超速罚款90欧元。因为无法确定违章者是否是车主本人,因此交管中心只寄罚单而不对司机扣分。为防止交管部门通过多寄罚单而牟利,法国接收交通罚金的部门是地方税务局而不是交管局。因此,法国绝对不存在交通警因多开罚单而拿奖金的现象。

  在我国,有些罚款其实也是可以取消的,有些规定也是可以修改的。譬如不带驾驶证便视为无证驾驶就要给与罚款的规定,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交通警通过身份证号码便可轻而易举地查到相应的驾驶证信息。既然有驾驶证就不能算作无证驾驶,至多是为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而已。可以认定其有驾驶证,却又按无证驾驶罚款,就有点为罚款而罚款的味道了。

  人们曾围绕暗中执法进行争论。有的交通民警躲在司机看不见的地方抓拍车辆违章,有的还采取欲擒故纵的手法来增加罚款,对看见的交通违法不纠正、不劝阻,等违法事实形成后再进行处罚。过去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现象,交通民警忙着纠正违章,把违章车辆拦下一大串,依次进行处罚,对由此造成的车辆拥堵却视而不见。这种现象近年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也不是所有的交通民警都能做好。各种以罚代管,重处罚、轻管理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继续加以改进。

  为从根本上解决交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2008年10月1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为推进规范执法,2008年10月至12月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交警系统开展执法教育培训活动。 《意见》要求,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和业务骨干培训。各总队要对队伍培训工作进行规划,明确年度必训时间安排及规范执法培训内容。各支队要组织对道路执勤执法民警、事故处理民警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意见》强调,要整改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城市要把树立执法形象、改进执法态度作为首要任务,在公路要把解决不按程序执法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同时,整改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等问题。通过整改,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完善执法环节,进一步细化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在事故处理执法方面,要解决事故调查取证不全面甚至错误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制定完善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操作规程。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要解决窗口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力争实现窗口服务无有效投诉。 

  根据这个《意见》中的相关要求,今后,司机轻微交通违法,交警将只予以口头警告,然后放行。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征求意见稿,列出7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标志;  2。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3。机动车靠右侧临时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且驾驶人在驾驶室经教育后立即离开的; 4。除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外,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5。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 7。其他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意见》见诸媒体以后,北京市交管部门很快表示,北京将坚决执行《意见》中的具体规定,正在研究相关方案和措施,具体的实施细节一定会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北京市交管局的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北京交警对于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都是以纠正、提醒、警告为主。例如,行人越线、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道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罚款处理,但一般交警在实际执法中都会对其进行提醒、纠正,很少罚款;另外,外地驾驶员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交通规定的、实习期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等情况,交警也以提醒、警告为主。

  提出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不罚款,实际上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对道路交通的执法和管理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在此之前,公安部已经叫停了协管员单独执法的权力。今年5月上旬,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协管员执勤必须有交警带领,并严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门对协管员下发罚款指标。北京市交管局根据这份文件,取消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罚单以及照相取证的权力。北京市交通协管员的工作重点是劝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上报交警,然后由交警处理,协管员不能够单独执法。于是乎,令很多司机觉着别扭的协管员躲在电线杆后面拍违章的现象消失了。

  公安部交管局的《意见》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位山东的网友在评论中一针见血指出地指出:“公安部的这个《意见》只需要解决一个问题,交警的工作到底是以罚款为目的,还是以疏导交通为目的,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事情就好办了。”

  很多北京人的驾驶员都还记得杜宝良这个名字。2005年,司机杜宝良交通违章105次,被罚10500元,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以卖菜为生的杜宝良买了一辆小客货,每天给自己的摊点上货。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杜宝良到交通队查询,接到了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总共105起交通违法行为均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在案,所有的违章行为都发生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司机杜宝良在这里共有105起违章逆行。杜宝良终于记牢了曾经被他误以为是“小汽车通行”的禁止通行标志。“杜宝良”事件并非绝无仅有,类似的事情在全国都有出现。这些违章者很晚才收到违章通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哪里、为什么违反了交通规定,也就没有机会纠正自己的错误。这说明只罚款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持交通秩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交警告知司机违规并维护交通秩序”这一交警职责的不作为。发现司机违章只进行罚款,而不进行告知和教育,其实质是对交通秩序的破坏。

  罚款弄得警民关系紧张的事例也不少见。报载,连先生是一位有十几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在他的账本里,每年养车的成本,除了油钱、养路费等等,还有为违章准备好的罚款:“怎么也有个五六百块吧。”最令他心里暗暗不服的是不系安全带被罚款,“你说城里能开多快啊?时速也就四五十公里吧,没系安全带说我两句得了,这也罚款?” 当然,连先生的不舒服有点儿说不明道不出的滋味,他媳妇就老说他:“人罚你是应该的,人罚你是为你好。”但是全北京现在少说也得有几百万司机,罚得多了,这种不爽就普遍了,交警的形象多多少少受些影响。不少网友认为,中国交警是世界上最能“罚款”的治安人士。由于交通罚款总额没有披露;网友们只能瞎猜:“听说一年全国得罚1亿多起,那差不多得有100多亿吧?”网上还有一个顺口溜,其中说到交警的一句很说明问题,“三等公民交警队,马路旁边吃社会……”这些都很能说明目前交警和司机之间紧张的关系,而且这种紧张由来已久,造成这种紧张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罚款。

  法学专家对公安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的这个决定给予了非常肯定的评价。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表示非常欢迎公安部这个决定:“交通执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由于各地的执法尺度有差别,有些地方还存在以罚代管的情况,因此出现了很多交警和司机之间的纷争,已经影响了交警的执法形象。公安部这时出台《意见》,代表着一种执法理念上的转变,这种转变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和目的的:即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对于有些网友提出的“领导一拍板就改变执法方式,这种改变是否合法”的疑问,张金澎律师肯定地说,对于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不罚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8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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