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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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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和政治角色,决定并体现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真正人民“多数人的统治”的*本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只能决定而不能取代实现*的具体形式、体制和机制。我国实行人民*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在政治本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上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但历史经验表明,要把这种政治逻辑和政治本质上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还要解决好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
早在20世纪初,列宁在分析当时资本主义制度内在基本矛盾时就指出,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就是腐朽的、垂死的、行将灭亡的资本主义。然而,经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近一个世纪的较量,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逐步完成了从政府放任的“自由经济”向政府适度干预的“统制经济”的转变,并相应地对其*和法治的许多实现形式、运作机制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生产力的发展,弥补了其政治制度的某些缺陷,挽救了其行将灭亡的命运。与此同时,在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优越性上基本停滞不前,忽视经济基础发展对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忽视社会主义*实现形式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僵化的政治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在其他一些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在这些国家的失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4)
我们要把西方*和政治文明的本质与它们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区分开来看待。我们要彻底否定、扬弃其阶级本质,大胆吸收、借鉴和学习其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尽管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百万倍、千万倍”,但如果它的实现形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能适合国情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不能满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就不仅会减损社会主义*本质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而且会在严重的时候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丧失,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而西方*尽管在本质上是反动的、虚伪的、腐朽的和行将灭亡的,但如果它比较重视*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甚至学习社会主义*政治的经验,通过*、法治、政党政治、宪政等多种具体体制和机制的精巧设计,不仅可以延缓资本主义的灭亡,有时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资本主义及其*政治焕发某些活力和生机。
实践证明,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优越,既要看它能否在本质上体现绝大多数人(全体人民)的统治,能否保障全体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也要看它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能否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能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能否从技术和程序上保障*的具体实现。*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和原则,也是具体的权利和行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只有从本国国情出发,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把优越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与实现*价值、丰富*形式、完善*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权利、提升*层次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与*实现形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并发挥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的功能及其局限
近年来,在国人关于*(法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宗教”,成为了“*迷信”。中华文明不适合选择*,而适合选择法治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当走“咨询型法治”的道路。另一种声音认为,“*是个好东西”,因为,“相对而言,*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是弊端最少的一种;因为*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保证人们的基本*,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体现人类的基本价值;因为*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因为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就没有现代化。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西方国家,对*的评判一直就有争论。例如,英国政治学教授约翰?基恩曾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过质疑:“当代多数人都说*是件好东西……请问*到底好在什么地方?”*在哲学上缺乏自信,“*也就不再可以理解为一整套不言自明、无须论证的程序性规范。*的合法性陷于深刻的危机之中”。
两种观点或主张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也有一些共同点。例如,他们观察*问题的视角都是中国背景的,都试图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法治发展问题,都承认*或者法治存在许多优点也有某些局限。他们争论的焦点可能关涉一个基本问题,这就是以中国人的立场和眼光如何看待来自西方的“*”,如何理解*(法治)在中国所具有的功能?在制度形态和操作层面上,*历来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没有绝对的作为“好东西”的*,也没有绝对的作为“坏东西”的*。在政治价值层面上,评价*好坏善恶的普适性主观标准是很难确定的,其客观标准也常常受到质疑和诘难。在中国,检验*法治改革与发展好坏成败的标准是中国人民的实践。这种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强化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实现“三者有机统一”;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5)
(一)*的功能
这里*的功能是指*的正向功能,*的负向功能将列入*的局限范畴来讨论。在社会主义中国,*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第一,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说过:“不实现*,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也曾指出,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在此,*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一是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人民*专政的新国体、新国家、新政权和新法治。二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代表制的方式,建立人民*的新政体,巩固新政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本质所要求的“多数人的统治”。三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上层建筑,一方面促进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促进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不断进步和道德法治水平的日益提高,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新公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亿万合格的个人主体。
第二,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在政治上和宪法上保障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也为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提供坚实的最大化的民意支持,表现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的选择,执政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党是执政为民的工人阶级政党,党的领导和执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合法性。社会主义*在宪法上和法律上维护人民的*权利、尊重和保障*的同时,也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提供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保障,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表现为党领导人民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三,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社会主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等制度化安排,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做出规范和调整,保证两者处于既相互区分又密切联系的和谐状态;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和责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划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合理的权力关系、恰当的利益格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原则及其基本政治制度,在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做出明确规定,构建平等和睦的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通过对国家中各种重要关系的调整,对社会中各种重大利益的平衡,对国家和社会中各种基本行为规则的预定,充分发挥它在解决矛盾冲突,平衡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等方面最重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作用,从而保证党领导执政的政治权威与宪法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紧密结合。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6)
第四,防止决策的最劣和重大失误。*是多数人甚至是全体人按照既定程序的决策。多数人的意见由于需要互相沟通、彼此妥协和让步,因此不一定都是最优化的选择,甚至难以形成决策的最优。但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的理性意见可以防止决策的最劣,从而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如果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作保障,通过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决策中的事项公开、过程公开以及决策的公民参与、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舆论监督,决策后的信息反馈等制度和程序,就能够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最优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不能保证决策始终是最优,但*能够有效防止决策的最劣和重大失误。
第五,规范和制约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社会主义*按照*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规范国家权力,防止少数人利用国家权力危害社会、侵害个*利。社会主义*在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方面,一是确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人*权原则;二是确定国家主权权力的主体是人民,以制度和程序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三是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范围、形式原则与方式,以法律和制度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越权行使,确保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四是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防止和避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懈怠的可能性。
(二)*的局限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内在局限并受到诸多外在条件的限制。*不能必然地产生“善”和公平正义,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恶”,会对公平正义、法治秩序产生破坏。*是柄“双刃剑”,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祸害国家和社会的强大力量。“谁也不能否认*也会……造成经济危机、社会*和加剧社会不平等。”
首先,*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多数人的*”主要是指*制度下因缺乏对少数人基本权利保护而产生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断和任意妄为。最典型的例子是雅典在“公元前399年以不虔诚和腐化年轻人的罪名对苏格拉底进行的审判和处罚”,“据说这是多数*的证据……是普通人憎恨天才的证据”,*的*所导致的无政府状态、*、扩张以及最终独立的丧失,不只是在古希腊才会发生”,1932年,希特勒在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 900万选票当选,然后他就解散了其他政党,大批监禁和屠杀犹太人,进而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我们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投票选“小偷”、民愤和舆论主导司法判决等现象,在一定意义上都可视为多数人的*。在“多元社会中……多数统治导致的是多数人*和内战,而非*”。正因为*制会产生多数人的*,因此有些国家采行共和制,旨在从体制上防止和避免多数人*的发生。
其次,*有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紊乱。*具有巨大的力量,无论在国家权力还是在公民权利的意义上,*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都有成为洪水猛兽的可能。事实上,“代议制议会或人民简单多数的无限或近于无限的司法权(直接*)会损害财产权的安全、法治”。*形态下公权力的滥用不仅会侵害公民权利,也会对公权力体系本身造成破坏;而*形态下公民权利的滥用,则一方面会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会危害公民权力系统和社会秩序。“纯粹的*既可能放纵国家权力,又容易侵犯个*利,这不但是思想史发展的结论,同时也为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失败,如法国大革命,所印证”。在*权力或权利被滥用的情况下,*会使公民走上街头,滥行**示威的自由,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失控,在一定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在极端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民族国家解体。因此,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主要工具,就是法治。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对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言,*就是做法治所允许做的事情。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指公民的自由而非*。*是多数人的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的自由。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7)
再次,*有可能被金钱、暴力、舆论和知识等所操纵而发生变异。丘吉尔对*制度评价的名言是:*确实是个不完美的制度。选举被认为是纵向*的起点。但西方的*选举,常常被金钱、媒体、黑势力、财团等所影响和操纵,变成了“富人的游戏”和“钱袋的*”。*往往被控制在少数人的手中。在中国,“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我们需要创造各方面条件来学习*、推进*,我们实现充分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长期过程。在我国亿万民众学习*和实践*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一些地方的基层选举中也出现了“一包烟、一顿饭、几块钱,就能轻易改变选民的投票意愿”的情况;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家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甚至外国势力操纵和控制*选举的情况;由于资讯封锁或信息不对称,新闻媒体、知识精英、专家学者左右或误导*发展的现象也不罕见。
最后,*会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并不必然比其他的政府组织形式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未必更有效率,它们的决策甚至可能比它们所取代的旧体制更缓慢。”*是一种政治“奢侈品”,不仅需要大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而且需要足够的时间。从操作层面的一定意义上讲,时间、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多少,与享有和实现*的程度正相关。*需要让人们充分发表意见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需要经过各种程序反复协商和讨论,需要进行表决并面临被否决、搁置等不能预设的结果,因此*常常与效率形成一对矛盾。在有些情况下,发扬*越多,其效率就越低,成本就越高,于是牺牲效率、付出更多的成本就成为实行*必要的代价。*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简易程序、时效制度等的设计和安排,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与效率统一起来,实现*与效率的双赢。
社会主义法治与*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律的统治。但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一切人都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本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使用和解释,超出了拉兹的“广义法治”的范畴,基本上把“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等同,它主要包括6个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尊重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司法原则、监督制约公权力原则。
法治与*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冲突关系、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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