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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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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粉碎的,要使之复原。
被遗弃的,要重新拣回。
这难道不使我们产生困惑吗?然而,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必须正视现实,为版权正名,为个人权利正名,包括为被版权激发出来的名利思想正名,并建立法律制度来对其保护。
一位版权专家这样说:“这本来是历史赋予资产阶级的神圣使命。然而,不争气的中国资产阶级没有为无产阶级准备好他们应当准备的东西。版权制度的建立只好由我们无产阶级白手起家。这就为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必须接受我们不情愿接受但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东西。”
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由国家出版局呈递给国务院副总理耿飙,并由耿飙转送到当时的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胡耀邦的案头。
尽管胡耀邦当时对版权及国际版权公约没有深入的了解,但他以拨乱反正的极大勇气,毫不犹豫地在那份报告上写下一行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正名:精神权利(1)
· 朱本和为署名憋了三十年的气 · 《在那遥远的地方》 有个王洛宾 · 《浏阳河》 不是“湖南民歌” · 杨贵妃大型壁画受到铁铲惊扰 · 《唐乐图》 诉说不该发生的故事 · “新加坡假画风波”与油画大师靳尚谊 · 吴作人:“我的画80%是假的” · 范曾状告苏州 · 弥天大谎:吴冠中画《炮打司令部》 ·崔健不能容忍《麻坛新秀》 · “痞子歌”令词曲作家恼羞成怒
中国人看歌剧和电影《洪湖赤卫队》看了三十年。我们是怀着愉悦的心情观赏的。
朱本和可没有这种愉悦。
他憋了三十年的气。
《洪湖赤卫队》 的剧本上、电影字幕上,一会儿署名“湖北省歌剧团集体创作”,一会儿又署着梅少山等四名作者的名字。人们都知道有这么一台誉满中国的好戏,有那么一个响当当的剧团,有那么四名出手不凡的编剧,可有谁知道他这个默默无名的朱本和呢?
但没有他朱本和,能有这台好戏吗?
三十年后,朱本和大胆地走上了法庭。他通过法庭向世人揭开了一页历史:“我是《洪湖赤卫队》 剧本的初稿作者、主要作者!”
他在诉状中写道:“ 1951 年我把在老苏区洪湖收集的革命斗争材料进行了整理,于1956年写成剧本《洪湖赤卫军》。同年秋,我调到省歌剧团从事专业创作,并再次到洪湖体验生活。1956年冬,我写成了九场歌剧《洪湖赤卫军》剧本初稿。1957年4月,湖北省歌剧团领导决定由我、张敬安、潘春阶在初稿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创作讨论时,剧名仍定为《洪湖赤卫军》。人物彭霸天、冯团长、张副官、黑牯、老么等得到了肯定,又修改了一些角色名字,如党支部书记石瑾改为韩英,叛徒王大发改为王金标。修改稿于1957年7月完成。”
但在1958 年至1959 年春,朱本和被下放到农场劳动。这期间,剧团组织其他同志对《洪湖赤卫军》再次修改,并将剧名改为《洪湖赤卫队》。据朱本和说,“前后两个剧本的情节、人物、场次、唱段等都基本相同。”
如果朱本和在诉状中列举的这些情况完全属实,他关于自己是剧本作者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剧本在公演时不署他的名字就是错误的。
作为被告的原歌剧团副团长梅少山,也许不曾料到事隔三十年自己会被推上法庭被告席。他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我是受当时的省文化局的指派参与该剧创作的,并非利用了副团长的职权。我参与提炼了该剧的主题,并对部分台词、歌词作了修改和增删,如韩英在牢房中唱的‘生我是娘,教我是党’、‘砍头只当风吹帽’等歌词。此外,还统一了剧本。”
至于剧本的署名,梅少山答辩说:“署上我的名字作为执笔人之一是理所当然的。至于为什么将我的名字署在前面,为什么没有署上朱本和的名字,当时并不由我一人决定。”
这是实话。在当时那种年代,一部作品的署名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作品的作者往往被某种有形的或无形的力量剥夺了署名权。堂而皇之的署名者也许不是真正的作者,而真正的作者却默默无名。一些已署上作者姓名的作品,由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重新印刷时将作者的姓名一笔抹杀。在那样一种政治氛围中,朱本和的名字被划掉,是不奇怪的。
这场法庭辩论又插入一个强大的“第三者”——湖北省歌剧团。它不否认朱本和参加了该剧的创作,也承认剧本上不署朱本和的名字是历史的误会,但它认为,《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应归剧团集体所有。
它的主要理由是:该剧的创作人员都是本剧团的正式职工,创作活动是受剧团的指派;创作经费由剧团承担;剧本经过了全团集体讨论修改。这些陈述也有道理。
但是,根据这些理由,就以“集体创作”的名义取代直接从事创作的作者的署名,仍然让人不能接受。这种“集体创作”,人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看到的多了,一部戏剧是“集体创作”,一部电影是“集体创作”,一部小说也是“集体创作”。以此类推,理论文章署名“理论组”,科研论文署名“课题组”,新闻通讯署名没有具体姓名的“本报记者”…… 作品的直接创作者呢?不见了,被省略了。 txt小说上传分享
正名:精神权利(2)
朱本和就是这样被省略的。当时他也许觉得这种省略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但现在他已经意识到这种省略是对作者权利的侵犯。
历史就把这样一桩复杂的旧案推到了三十年后的法庭上。看你如何了结它。
一审判决:歌剧《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属湖北省歌剧团集体所有。
朱本和败诉了。
法庭说他的诉讼“依据不足”。
他确实“依据不足”。但是,三十年过去了,他现在上哪里翻找那些素材笔记和原稿呢?
我们没有理由埋怨他为什么不在当时就走向法庭。那时候没有哪一个法庭接这样的诉状。即使有法庭受理,他可能自己都不敢告呢!那不是追名逐利,资产阶级思想作崇?
现在他已白发苍苍。他终于敢在这个时候在法庭上高呼:那剧本是我先搞的!
即使打不赢这场官司,他也要喊出这句淤积在心头多少年的话,让人们知道有一个名叫朱本和的人为这个剧本进行过创作。
朱本和又提起了上诉。
法庭终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朱本和与其他几位从事《洪湖赤卫队》剧本创作的人员一道,对该剧文学剧本享有执笔人的署名权。
这场官司持续了四年。
人们从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中所看到的绝不仅仅是一个作者的个人悲欢,而是联想到整整一代知识分子的命运。他们作为作者的署名权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他们的精神权利的其它方面如发表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等也不同程度遭到践踏。尽管在三十年后他们的名字重见天日,人们从眼前的喜剧中更多的是回想起一幕幕历史的悲剧。
这种悲剧集中地发生在所谓民歌中。
《在那遥远的地方》是谁的创作?署名“青海民歌”。《半个月亮爬上来》 是谁的创作?署名是“新疆民歌”。《可爱的一朵玫瑰花》是谁的创作?署名是“新疆民歌”。《马车夫之歌》、《阿拉木汗》、《玛依拉》、《青春舞曲》、《银色的月光》……是谁的创作?“新疆民歌”!
这些歌曲几十年甚至半个世纪传唱不衰,人们却几乎至今都不知道它们是谁的创作。
它们的作者:王洛宾。
然而,广大群众甚至整个音乐界有多少人知道王洛宾呢?
这是多么不公正啊!
几十年里,我们已经十分习惯于将那些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的歌曲称之为民歌。除了新疆民歌、青海民歌,还有西藏民歌、东北民歌、云南民歌、湖南民歌…… 只有民歌,却没有作者,似乎它们都是自然产生的!
实际上,许多脍炙人口的所谓民歌,并非劳动群众千百年流传的口头创作,而是音乐艺术家苦心创作的结晶。即使有些歌曲在民间曾广泛传唱,但当它被搬上社会主义文艺舞台的时候,实际上已经经过了一番精心的提炼和改编。是音乐艺术家使之获得了新生。
然而,这些艺术家是谁呢?不知道。他们的大名本来应当随着广泛流传的歌曲而家喻户晓,结果却是非常不公平地被隐姓埋名。
一盘音乐磁带《红太阳》热销中国,随之也引出了几十年的历史悬案。磁带中的《毛主席的光辉》 、《北京的金山上》 、《浏阳河》等,起初均被署名为民歌。经过编辑和作者的交流,这些歌曲的真正作者才大白于天下。人们发现,它们不仅仅是一些悬案,而且是冤案。
《浏阳河》是词作者徐叔华、曲作者唐壁光于1942 年创作的花鼓戏唱段。1957 年反右,唐壁光被打成右派、反革命,徐叔华被划为中右。自然,此后的歌曲出版时,他们的名字被通通删去,改称为湖南民歌。徐叔华这样说:“每当我听到《浏阳河》这首歌,必里又高兴又难过,有时还免不了流眼泪。难过的是,分明是我写的,却变成了湖南民歌,人还没死就把我的名字给删掉了
在长期的极左路线影响下,我们的社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简直是不屑一顾!
历史已经进入八十年代,那种忽视以至践踏创作者精神权利的事件仍然屡屡发生。在下面将要谈到的这个案件中,它已不是抽象的践踏,而是动用铁器硬碰硬地铲除了。
1987年1月,陕西骊山脚下,华清池边,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正式落成。这幅壁画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唐玄宗与杨贵妃的历史逸闻,给华清池风景区增添了新的景观。游人们饱览了骊山华清池的山光水色,聆听了关于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种种传奇故事之后,又在壁画前驻足品味,一饱眼福。
正名:精神权利(3)
细心的人在壁画右端发现了这样一行字:“丙寅秋张义潜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旁边还有四枚印章,其中有张义潜的一枚印章和一枚衔章、史国霖和王权的印章。从这些印章和文字中,人们知道了壁画的作者,对他们的艺术创造表示由衷的赞赏。
张义潜本人也多次来到壁画前,长时间地凝视自己的这幅作品,那眼神,就像是在凝视自己心爱的孩子。
游人们并不认识他。
“这个张义潜真不简单!”
“杨贵妃就应该是这个模样。作者把握住了她的性格和形象……”
当张义潜听到游人们这些议论的时候,心中便感到一种慰籍,一种鼓舞。那一行字和几枚印章不仅是刻在壁画上,同时也刻在了人们心中啊。它是对创作者的永远铭记。
但是,8个月后的一天,张义潜突然听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张老师,快去看啊!有人把壁画上的署名和印章铲掉了!”
张义潜匆忙赶到华清池。
真的,壁画上的署名和印章不见了,只留下铁器的创伤。
不该发生的故事真的发生了。尽管他预感到壁画署名的争议迟早会闹出点乱子,但他怎么也不曾料到华清池管理处会采取如此赤裸裸的强硬手段。
那是在1986年1月27日,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两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付给省艺研所绘制费三万三千元。
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这幅画。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在临潼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平方米的画稿。
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画稿进行审定,决定采用,遂将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
在壁画蚀刻过程中,张义潜在壁画右端刻下了署名的一行字和四枚印章。他这样做,经过了省艺研所的许可,但没有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他认为没有必要经过管理处同意。这是他创作的壁画,他有权力在上面署名。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天经地义。但他不曾料到,这一行字在日后引起了多么大的纠纷。
华清池管理处不认为张义潜具有署名的权利。他们说:这壁画是我们委托省艺研所绘制的,是按照我们的旨意绘制的,我们是出了三万多块钱的。
为此,管理处召集省艺研所领导及张义潜等有关人员开会商议,但未取得一致意见。
接着,华清池管理处便采取了“断然措施”,将那一行署名及其中的三枚印章铲掉。
望着壁画上的创伤,张义潜觉得好似有人用铁铲在铲削自己的心。他的心好疼好疼。他心疼的不仅仅是那19个字,不仅仅是这壁画,而且是自己作为创作者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艺术创造在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得到的尊重。
张义潜就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义潜作为创作者,对壁画拥有著作权,其署名依法受法律保护。华清池管理处作为壁画的委托创作和使用单位,对壁画在其议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亦应受法律保护,但擅自将作者署名铲除是错误的。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创作”,字体不小于4×4平方厘米;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承担;壁画上端位置的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华清池管理处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除记载有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做的工作。
这座说明碑,将永远矗立在华清池畔,永远昭示着壁画创作者的名字。面对潮水般涌来的游客,它也在默默诉说那不该发生的故事。
几乎在同一时间里,邙山脚下的九朝故都洛阳,也落成了一座大型壁画。
这座仿唐三彩壁画题为《唐乐图》,高一点五米,宽六米,由四百六十多块彩釉瓷砖拼成。画面上,十七位体态丰腴的唐代乐伎吹箫鼓笙,弹筝抚琴,神态煞是动人。如果这些唐代乐伎尚活人间的话,将与杨贵妃壁画一道,目睹一场不该发生的故事。 txt小说上传分享
正名:精神权利(4)
这座壁画的作者名叫韦娜,一个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她从洛阳工艺美术厂调到古墓博物馆后,接受了为博物馆唐宋大厅设计壁画的任务。经过三十多天的潜心创作,她拿出了《唐乐图》的草图,不久最终完成了设计稿。
博物馆委托洛阳市美术陶瓷公司烧制。为了保险起见,烧制壁画时按惯例先后烧了两幅。其中一幅在博物馆展出,另一幅却被美术陶瓷公司送到广州交易会上以三万六千港元的价格卖给了港商。卖掉的壁画只保留着“洛阳市美术陶瓷公司烧制”的字样,没有署作者韦娜的名字,公司也未向韦娜支付报酬。
一场著作权风波由此而起。
事情闹到了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他对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如何处理缺乏经验和必要的知识,最后无奈地说:“双方都有道理,我管不了啦!市长也管不了这种官司!”
看来,这事情还得由法院来管。
法院起初也不知道究竟该如何管,该由谁来管,因为这种官司在当地的审判史上尚无先例。本来,著作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民事庭审理,法院却将此案交给了经济庭。好在法官很负责任,临时学习了有关著作权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耐心的调解。
困难的问题是说服美术陶瓷公司。
这家公司并未意识到自己侵犯作者的权利。他们说:制作壁画要经过放大、立线、配釉、施釉、烧制等一系列复杂的工艺工序。这些工作都是我们公司干的。我们投入的劳动占整个壁画创作劳动的80%,韦娜不过只占有20%的劳动。
天知道这样的百分比是怎样计算出来的。以这样的百分比来决定著作权就更加荒唐可笑。可悲的是,公司提出这种荒唐理由时竟言之凿凿,好像真理真的掌握在自己手中。
这里,他们不懂得一个起码的道理:韦娜是创作者,公司仅仅是复制者。尽管公司为壁画的烧制提供了原料和必要的加工,但这种劳动仅仅是复制,与作者的原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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