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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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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闻效应。这种与事件“同步”的写作,对任何从头采访的作者来说,都是具有很大难度的,甚至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好在,吴海民本人就是事件的亲历者,是斗争的参与者,甚至是一些重大政策制订工作的参与者。作者所具有的这种“特殊身份”,使其能够对一些重大决策的内幕作出权威的披露,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权威的分析。在这里,采访是随时随地都在进行的;积累是无时无刻不在增加的,思考是与实际工作的开展同步的。作者的这种采写条件,加上其新闻记者的职业敏感,就使其作品达到了一种“逼近现实”的效果。
  吴海民这套丛书的另一个突出特色,是其高度的真实性。他把丛书的名字题为“高保真”,就是取高度保真之意。他向读者保证,文中所写的一切都是真的,绝无虚构,完全可以对号入座。这样一种保证是难能可贵的,因为这需要有一种坚持真理的勇气和为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真实,是报告文学的生命所在,是报告文学的力量所在,也是报告文学这种文学形式的魅力所在。读者对报告文学的青睐,主要是缘自于对其所反映的事实的关心,缘自于对了解真实的现实生活的渴望。离开了真实,报告文学就没有生命。当然,每一位报告文学作者都会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的作品是真实的。但我想,每个人对真实性的理解绝对不同,要求也肯定不同。我们所讲的真实,不应该只是大致真实、大概真实、基本真实、差不多真实,而应该力求绝对真实,因此要尽量避免和减少主观臆造和所谓的合理虚构。在吴海民的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事件、人物、情节是真实的,而且,细节、对话、人物的姓名、人物的情态等等细微之处,也都是有根有据的,或褒或贬或颂或批,都是直呼其名,直呼其位,极少象有些作品那样以“某某”、“xx”或假名隐性代替。也许,是他长期从事新闻工作的缘故,笔下似乎已经容不得多少主观想象和艺术虚构,满篇都是事实、真实的事实,似乎只想把更多的事实告诉读者,把更多的信息告诉读者,把丰富的信息和事实组成的五光十色及社会的原生态呈现给读者。当然,他是选择了那些最典型的事件、最有意义的信息。最初,他曾经给丛书起过一个名字叫“新新闻纪实”,其意在于突出其新闻的真实性,说明它有别于一些文学性强的报告文学作品,是从完全以事实为依据的新闻作品那里发源而来的,是与文学虚构相去较远的一种体裁。但一些学者解释说,产生于美国的“新新闻主义”,恰恰是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传统,在新闻写作中借鉴了小说的写法。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放弃了这个名字,而取名为《高保真》。更名的目的,仍然在于突出这些作品的真实性,突出它们的新闻可信性。他的这种写法,似乎多少减弱了其作品的故事性、情节性和艺术渲染力,但我相信,真实的存在,将比任何想象和虚构出来的东西更为丰富,更具有魅力,更生动感人。同时,作者这样写,是要付出代价的,一是要付出艰苦的劳动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采访,二是要有勇气和必要的思想准备来应付某些可能出现的纠纷。从这里,我看到的是作者心地的坦诚和对事业追求的执著。
  吴海民作为新闻出版报的新闻部主任,近年来连续发表了许多正视现实针砭时弊的长篇系列报道,具有“明星记者”、“专家记者”、“大记者”之誉,其在新闻行业上取得的成就已经在读者中留下深刻印象。他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写下的《大陆音像圈》、《走向伯尔尼》等多篇报告文学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现在他又一次推出由自己独立完成的这样百万字的长篇系列,其中部分作品在出版之前就通过报纸和电台的连载和连播得到了大的反响。这是他向读者作出的新的汇报,也是当前报告文学创作中可喜的新收获。
  1995年l月8日
  (注:此文为冯牧先生为吴海民系列报告文学丛书所作的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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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鲍格胥博士一直在等待着中国。这位几乎走遍全球每一个国家的世界知识产权领袖,有一头白云一样白的头发和一双海水一样蓝的眼睛。蓝眼睛里满含着期待的目光。
  自从鲍格胥担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后,他就爱站在总部大楼的玻璃窗前朝着世界东方一片古老而神秘的国土久久凝望。他等待着这个时刻 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并非鲍格胥对中国有什么特殊的个人感情。这种等待,是为了全世界智力创作者的利益。他是代表着联合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等待,是代表着伯尔尼联盟已有的九十二个成员国也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等待,是代表着这个国际联盟的二十五亿人口在等待。
  鲍格胥的这个愿望终于实现了!九十二个国家、二十五亿人口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1992年7月1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用二十多种语言播出的一条消息尽管整整迟了一个多世纪,仍然引起全世界的欢欣——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递交的关于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
  这个消息播出的时候,鲍格胥正在欧洲的某个胜地休假。他立即中断休假,返回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他曾经向总部人员嘱咐道:“无论我在什么地方,只要中国一有消息,就立即把我叫回来。我要亲自接受中国的这份意义非凡的加入书。”
  当鲍格胥终于从中国大使手中接到加入书的时候,他那蓝眼睛里的期待转而成为欣喜。他对中国大使说:“这是一个大事件,是具有世界意义的重要的历史事件。”
  两个月后,鲍格胥在北京又重复了这句话。他带领世界上一批最著名的版权专家来到中南海,会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对中国人跨出的这一重要的历史步伐表示赞赏。
  这一天是1992年9月14日。鲍格胥说:“今天,伯尔尼联盟的人口有二十五亿。九十二个成员国的公民共同生活在这个联盟之中。一般说来,直到1992年10月14日,这个人口数字不会改变。然而,当时钟的分针刚一指向新的一天的时候,伯尔尼联盟的人口将猛增到三十七亿到三十八亿,因为中国的人口在十二亿到十三亿之间,而伯尔尼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一天之内,人口陡增百分之五十,这在伯尔尼联盟一百零六年的历史上还从未有过,而且,以后也许不会再有。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时刻。它对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意义非同凡响的大事。”
  在鲍格胥这番话的后面,一定深含着他没有直接说明的更丰富的潜台词。难道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意义,仅仅在于联盟人口数量的增加吗?如果它的意义仅仅如此,又怎么称得上具有重要世界意义的历史性事件?关于这一点,鲍格胥作为一个外国人大概是不便说、不愿说或者不如中国人自己体会的那么深刻。
  倒是中国的一位法学专家,在鲍格胥的那番话落音之后,走到大厅里对着我发了一通感慨:“咱们一语点破吧。版权保护制度是人类文明的辉煌成果,同时勿庸讳言,它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项杰出发明。资本主义之所以像神话一样创造着财富,因为涌动着源源不断的智慧;而这源源不断的智慧之所以产生,因为他们找到了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即把智力成果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通过法律制度进行保护。这项制度如一个巨大杠杆,把人的创造潜能像榨油一样榨取出来。中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意味着承认并继承了这项人类的文明遗产,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植入东方文明古国的土地。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意味着彻底打开了通往世界的大门。它必将在中国引起深刻的思想变革和社会变革。”
  

不该遗弃的文明(1)
· 邓小平访美遇到意外麻烦,《中美高能物理协定》的“保留条款”   · 英国备忘录:中国是“海盗国”   · 从《安娜女王法》到《大清著作权律》    · 中国的尴尬:拣回被遗弃的文明   · 胡耀邦:赶快动手草拟版权法
  1979 年l 月。华盛顿。
  被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里程碑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落下帷幕,邓小平率领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当时还是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受到了外交史上极为罕见的破格接待——由美国总统举行正式的欢迎仪式并且鸣礼炮十九响。显然,中美双方都认为这次访问的成果对两个国家及全世界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鉴于两个国家长期以来的相互敌视及价值观念上的巨大差异,为了使访问取得圆满成功,双方都准备作出必要的妥协。在这种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一系列双边合作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版权问题上绝不妥协。
  中国国家科委主任方毅与美国能源部长施莱辛格,面对面坐在长条形谈判桌的两侧。关于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的谈判突然陷入僵局。这种僵局,源于美方提出的一个强硬的字眼儿——版权。
  中方代表对此十分陌生。
  “中国目前没有版权法。”
  “既然贵国没有版权法,就应当按照国际版权公约的标准对美国人的版权进行保护。”
  国际版权公约?对中方谈判代表来说,这又是一个新概念。但是,他们从谈判的气氛中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版权是个很大很大的问题,对中国的对外开放至关重要。
  中方代表没有拒绝版权保护。但在签订协定的时候建议增加一个“保留条款”,即如何保护版权,需要双方专家再行谈判。这个“保留条款”,成为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性开端。邓小平举起酒杯,与卡特总统的酒杯碰在一起。他们庆贺中美两国跨越了历史鸿沟。同时,中国人也应庆贺跨越了版权的关隘。
  半年后,美国商务部长飞抵北京,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美方毫不妥协地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列入这项协定的正式条款。并威胁说,如果没有这个条款,美国将拒绝签订这项协定。
  中方谈判代表又一次强烈地感受到版权这个字眼儿的关键意义。对外开放的中国,面对的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发达的世界。我们必须作出让步。让出这一步,是为了跨出更大的一步。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抉择。
  中国人决定保护版权的时候,对版权究竟是什么东西,当时并不十分清楚。不要说参加谈判的外交人员,即使在与版权有着密切关系的中国出版界,也没人能把它说得明白。
  国家出版局代局长陈翰伯这天找到被人誉为“百科全书”的汪衡,询问版权问题。
  汪衡博学多识,通晓多国语言,但对版权究竟是怎么回事,一时也讲不清楚。
  陈翰伯说:“你是否研究一下版权,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洋人都找上门来了。”
  当时,中国出版界与国外出版界的接触刚刚开始。无论是外国出版代表团访华,还是中国出版代表团出访,都碰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外国人在这个问题上颐指气使,对中国人指手划脚:“你们随意翻译我国的出版物,不尊重版权,是海盗行为!”对此,我们常常无言以对。英国等国家还专门为此发来了备忘录。这种情况,使中国出版界的对外交流以至国家的整个对外文化交流都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汪衡立刻将全副精力投入版权研究。然而,他手头上没有关于版权的任何资料,出版局没有,其他有关部门也没有。在首都图书馆,他在浩瀚书海中寻觅,竟查不到一本有关版权的图书。最后,他来到北京图书馆,翻遍了所有图书目录,这才在一个叫作“联合国组”的地方,翻到了《世界版权公约》英文版。联合国每年都赠送我们一些资料,这些资料摞在一起已有几吨重,上面落满了灰尘,显然没有任何人借阅。《世界版权公约》英文版就深深地埋藏在这几吨重的资料中。
  中国把国际社会抛置一边的时候,同时也把版权彻底地遗弃。
  其实,中国人对版权不该如此陌生。版权专家们在后来的研究中发现,中国在古代就已经萌发了版权保护思想并实行了版权保护禁例。按照国际版权界的通行说法,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那么,最早发明印刷术的中国就应当是最早认识版权的国家。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两个最早的版权保护禁例,为这种推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它们分别是中国南宋时期留下的一方牌记和一则榜文。我们可以就此肯定地说,中国在那时候就已经出现版权保护,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肯定地说,那时候的版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版权,而是原始版权,其实质是封建官僚阶级垄断的版权。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不该遗弃的文明(2)
现代版权保护的第一声春雷,是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著名的《安娜女王法》,它标志着以作者权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诞生。当时的欧洲,代表着新生进步力量的资产阶级登上历史政治舞台,以版权为武器,向封建特权展开猛攻。版权革命的狂飙迅速席卷欧洲大陆。版权意识的觉醒,版权从封建王权向作者个人的回归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版权保护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智力作品的丰富又反过来促进这些国家版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几十年的时间内,版权立法在欧洲发达国家迅速普及,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几经修订。随着智力作品的世界性传播,建立国际版权公约组织的问题也提上议事日程。在著名作家雨果、左拉、狄更斯等的直接倡导和推动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的伯尔尼市签订。它标志版权保护已经国际化。
  当西方世界把版权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闭关锁国的中国封建王朝对此一无所知。他们既遗弃了自宋代以来的中国原始版权保护传统,更拒绝西方世界现代版权保护的任何信息。他们自以为是中央之国的皇皇天朝,而外面的世界是不屑一顾的四夷。直到鸦片战争后的三十年,中国人对近在咫尺的日本还仅有一个东海三仙山的模糊概念,而对将利爪伸向中国的葡萄牙还以为是英国殖民者编造出来的国家。面对咄咄逼人的西学东渐,一部分守旧势力仍然坚持闭关自守,惊呼“宁可不要科学的历法,也不要洋人!”然而,殖民主义者的坚船利炮还是轰开了中国的大门,随之而来的西方思想使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发生动摇。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慧眼独具,在被动挨打的时候,预感到中国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历史性变化,不可能永久孤立于世界之外。他们大声疾呼:“中国进入五千年未有之变局!”
  正是在这个时候,从英国归来的严复先生在带回那本著名的《天演论》的同时,也带回了欧洲国家的版权保护法律。他于1903年向清朝学部大臣上书,提出制止侵犯作者版权,保护著述译传的利益。这份奏折适应了当时由维新派和洋务派掀起的西学浪潮。由沈家本先生起草的《大清著作权律》于清王朝崩溃前夕的1910年颁布。这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比《安娜女王法》整整迟到了二百年!
  《大清著作权律》在中国历史上仅仅是一道稍纵即逝的闪电。此后半个多世纪,版权保护在中国几乎是一片空白。尽管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制定过著作权法,但它们在山河破碎的中国不可能真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十年中,版权保护虽曾被人一度提起,很快就被滚滚而来的革命风暴一扫而光。直到十年浩劫结束后的1979年,人们对版权还晕然无知的时候,惊异地发现,原来清末的进步知识分子曾经为我们留下过一笔宝贵的版权保护遗产。更令人惊异的是,《大清著作权律》中放射的版权保护思想火花,与当代人黯然的版权保护意识相比,竟显得辉煌灿烂。
  我们实际上是要补习一门荒疏的历史课程,要捡回被自己遗弃的人类文明。
  然而,当我们翻开这门课程并且要拣回这项文明的时候,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巨大的困惑:它的内容与我们多少年来所接受的和灌输于人的被奉为继续革命理论的信条格格不入!我们一再批判知识私有,而版权所强调的正是智力成果的个人所有;我们一再批判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而版权正是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赋予作者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这些精神权利,把这些权利作为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加以强调;而且赋予作者获得经济报酬的经济权利,把它作为不可剥夺的个人财产权加以强调;我们曾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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