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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里的中国-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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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调解的时候,对于那些一方执意要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情况,由村组干部、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道德干预网络会向此人施压,以确保当地婚姻的基本道德共识不至于遭到败坏:离婚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和借口。谁破坏了这个道德共识就会招致包括家族和村民在内的社会舆论的惩罚。因此在这类婚姻道德共识意识还很强的村庄,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是要承担一定道德风险的。
  在这起离婚事件中,开始的时候,由家族精英和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游说团”坚持认为是二柱子发达了,想抛弃结发的妻子,因此坚决地想制止二柱子离婚。因为,在他们看来,“感情不和”这样的理由显然游离到了“公道合理”原则的效力之外。由此,甚至有人提出,如果要离婚的话, 二柱子要把全部的家产都留给二柱子媳妇。似乎只有以这样的举动才能维护乡村社会“公道合理”原则。在当地人眼里,这种“公道合理”的原则在处理夫妻离婚事件的时候似乎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离婚总要有个恰当的理由,不然没有合适的理由,又不给人家补偿,这不在道理嘛,肯定要抓住一头,不然不公平”。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4)
再者是乡司法所等民事调解机构组成的行政干预网络。经过村干部的调解,一部分“闹离婚”夫妇被劝止,但也有一部分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时候,冲突中的夫妻会找乡政府司法所,司法所对此也总是尽量挽救。
  在乡村,家庭仍然是“闹离婚”调解的主要场所,一般不会超出村庄的边界。虽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调解主要按照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大家都熟悉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地方性知识是调解的主要依据,而非源于外部的国家法律。但是近些年来,在离婚调解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变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国家法律被引入调解,离婚调解也超出了村庄的边界。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社会公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以及社会环境的日渐宽松,乡村社会夫妻在感情破裂又不能达成协议时,依赖由村组干部、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道德干预网络调解者减少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者或者向国家正式行政机构求救者日益增多。
  在二柱子离婚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当下的乡村已经成为公开的话语,成为支持二柱子离婚的合法性基础。不过,同时也应该看到,二柱子媳妇在不想离婚的时候,也想到了到官方的正式制度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还聘请了律师。
  总之,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现代婚姻理念被有计划地推行到乡村社会,并成为普通村民可以动用的一种资源。不仅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合法婚姻权利受到保护等意识也开始在一些人的心中萌芽。
  (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按照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亲族关系和风俗习惯,女子虽然嫁出去成了人家的媳妇,如果在婆家受到什么不好的待遇,娘家人理应为她做靠山,为她出头主持个公道。但是L村女子在嫁到丈夫家以后,实际上很少能在需要的时候真正得到娘家的帮助。在二柱子媳妇前几次和丈夫“闹离婚”的时候,自己的娘家人基本上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明确地表示不支持她离婚。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在乡村社会,一般说来,女性离婚的时候往往是不能带走财产的,除非是自己的嫁妆,即使是生育了孩子的寡妇改嫁(或者以过继等形式作为补充,形成名义上的母子关系),只要离开丈夫家族,财产仍然不能随意带走,基本上要如数地留给子女。因此可以说,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始终是和婚姻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就基本等于女方放弃财产给对方。所以,为了损失最小,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娘家人都选择不支持离婚。
  婚姻的破裂本属正常现象,但在乡村社会文化舆论不赞成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现象就具有某种悲剧色彩。在当地,人们对“离婚”的评价仍是极为负面的,大多数人仍趋于认为有离婚经历是个人经历上的一个很大污点。在乡村社会里,男性控制了社会权力和话语权,女性作为生育的工具和性符号是以丈夫的私有财产表现出来的。对于女性来说,离婚是有失贞操和羞耻的事情。“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了不因为女儿或者姐妹离了婚,娘家人跟着丢人,所以,很多时候,娘家人也是不支持离婚的。甚至有些时候,有的妇女本人很想离婚,但是由于担心过不了娘家人这道 “坎”,而打了退堂鼓。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5)
另外,由于乡村社会的文化素质的限制,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农民还远未达到“合则聚,不合则分”的境界,不少人仍以“非亲即仇”的心态对待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同时,在乡村社会,男性往往是婚姻市场上的弱者,由于担心自己再婚的困难,很多离婚的男性都会对前妻,包括前妻的家人进行报复或惩罚。因此,很多娘家人害怕报复,也选择了在这个问题上态度的暧昧或者摇摆。
  正是因为上面的这些原因,一般的情形都是一旦夫妻吵架,有些女性声张要去法庭离婚,然后回到娘家住起来。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丈夫就会和父母去女方家道歉。男方父母表示今后严加看管,男的也发誓自己不再重蹈覆辙。妻子起先并不同意,经过几次反复后,被她的父母劝说,过一段时间就回家了,一切风平浪静。父母是这样劝说女方的:别想三想四了,孩子都这么大了,你以为说离就离?离了后并不好找主儿,回家吧!
  但是,在二柱子和媳妇离婚的时候,为什么一直保持沉默的娘家人,这一次忽然要去二柱子家里大闹一场?真是为二柱子媳妇打抱不平么?客观地讲,这里面当然不排除为二柱子媳妇出气的成分,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娘家人自己咽不下这口气。换句话说,娘家人的一哄而上,争的不是二柱子媳妇的切身利益,而是自己的面子,即我们家族的女人让你们家族欺负了,我们家族不去闹会惹世人嘲笑,说我们家族软弱、没势力。
  通过上面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仅仅站在社会进步的角度,离婚或许是从“不道德的婚姻”中解放出来的标志,但是鉴于传统观念尚未消散,离婚在今天的乡村社会仍然并不只是两个个体男女间的私事,而在相当程度上被看作两个家庭乃至家族之间的事情。这种状况也就决定着双方在离婚之际很容易闹出纠纷,甚至演变成两个家庭或家族间的严重冲突。
  (三)离婚中的女人
  严格来讲,中国传统婚姻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离婚。也就是说,男家有权休妻,而妻不能休夫。“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是乡村女性的生动写照, 即使婚后受到百般虐待, 也要逆来顺受, 唯唯诺诺, 不敢提出离婚。乡村社会的女性一向被教导要为家庭牺牲,不能有自我的空间。就算夫妻感情不和睦,即使不畏人言,也要为孩子着想。若是断然离婚,届时孩子会很可怜,对孩子的心态发展也会有所影响。即便是婚姻不幸福的女性,也会忍耐,等到孩子都大了,夫妻也老了,再谈离婚也没必要了。如此传统思维中,乡村女性就只能做个处处为孩子考虑的母亲,她的自我以一种母性的思维存在,并且呈现了传统乡村社会“贤妻良母”的特质。
  新中国建立之后,随着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乡村社会在离婚问题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以“男尊女卑、夫主妻从”为特征的夫妻关系受到了冲击,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日益淡化,“好人不离婚,离婚无好人”的舆论和偏见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小。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从乡村走向城市, 从家庭走向社会, 在与社会的交往中, 她们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自尊意识、平等意识、个性意识等迅速增强, 从一而终、贞节烈女等祖宗遗训渐渐淡化, 她们不愿做传统的牺牲品, 强烈地要求平等,这与传统婚姻中离婚主动权掌握在男性手中完全相反。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6)
虽然单纯从这个故事内容上判断,似乎我们并不能找到现代女性婚姻自主意识增强的论据。不过,从二柱子媳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婚姻权利而聘请律师的举动我们似乎又可以看到现代女性在婚姻问题上自立自强的影子。
  (四)“责任型”婚姻的合理性
  一般地说,乡村社会中,男女双方结成夫妇是在拜祖仪式下进行的,因而婚姻就要对整个家族的兴旺和列祖列宗负责,婚姻离异被看作是对祖先的不敬和家族的不幸。要知道,离婚自由是要以结婚自由为前提的。在中国乡村地区的结婚成本高,结婚远远达不到自由的情况下,自由离婚行为的增加,怎么看也不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
  责任虽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外在的强迫性,硬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然而由于它是一种公众的意见,为多数人赞成或支持,因而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可以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和思维观念,以迫使他们回归到多数人所恪守的生活模式上来。在农村,牢固的“责任型”婚姻仍然具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社会保险功能,维系一种在现代主义者看来并没有爱情的婚姻,这在乡村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不过,正如上面的故事所展现的那样,在现代乡村社会中,夫妻之间的责任所能发挥的稳定婚姻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两性关系越来越成为当事人个人之间的私事,整个社会也日益对两性关系持越来越宽容和开放的态度。只要不触犯法律,社会舆论也对之无能为力。这在二柱子的行为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二柱子不愿意承担责任,甚至在外边有了固定的情人,但是他并没有因此遭到太多社会舆论的谴责。
  在乡村社会,二柱子绝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在外在约束力减弱、外在强制因素减少时,并没有出现相应自我约束力的增强,夫妻之间缺乏保持感情稳定和发展的内在调适机制,一部分人在有了自由后,不能对自己的自由承担责任,出现了离婚率上升的现象。
  (五)爱情是不当饭吃的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休妻有七种正当的理由(所谓“七去”),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是否离婚的决定权多掌握在男方(更多情况下是掌握在男方父母或族人)手中。即便夫妻关系融洽,只要女子犯有上述列举的“过错”或者仅仅因为男方父母不喜欢,也必须服从父母或家族作出的离婚决定。就是说,传统乡村中离婚与否不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是以家族利益为标准。
  在国家倡导婚姻自由的过程中,“爱情”逐渐地取得了最高的话语权,为夫妻以感情不和而离婚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合理,在乡村人朴素的意识里,爱情是不当饭吃的。懂得了这个道理,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离婚理由单纯从合法性的角度看,从国家法律主张的婚姻自由的角度看,无疑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要从农民的逻辑看来,这无异于一种邪恶。
  这也是二柱子提出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的理由之后,遭到包括父母在内的人强烈反对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他们眼里,什么爱情不爱情,两个人结婚了,就是要一起生活。如果对方没有那七种所谓不可饶恕的过错,是不能够轻易离婚的。农民之所以这么看,当然不能单纯指责农民的愚昧和保守,农民有自己的理性。在乡村社会这种相对忽略情感因素的社会氛围中,没有人认为离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7)
(六)高尚还是无奈
  当乡村社会中的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财产的划分。按理说,现在国家法律对夫妻财产的划分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而上面的故事里,女方又聘请了专门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切如果都按照法律条文执行,会给二柱子媳妇一个好的说法。但是,在这个故事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出乎所有人意料的结局。本来大家也都认为二柱子媳妇会取得绝大部分的夫妻共有财产,毕竟按照现在的《婚姻法》,二柱子媳妇属于无过错的一方,二柱子理应拿出大部分财产作为补偿。但是结果却是二柱子媳妇自己主动地放弃了财产的请求权。上面我们也说过,二柱子媳妇之所以这么做,绝不是品行高尚,更不是因为自己仍然对二柱子在感情上割舍不下,而是被逼无奈之下的“慷慨之举”。她知道在国家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力量更加庞大的地方性知识系统。即使自己在法律上赢得了判决,到了真正的执行阶段,自己也不会取得比这套地方性知识系统认可的多一分钱的财产。与其真闹到那个地步,还不如自己做个顺水人情。
  二柱子媳妇清楚地知道,在L村,曾经有一离婚女子家庭向法院提出,在离婚的时候向男方索要上万块钱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当时也确实支持了她的请求。但是真正到了执行阶段,这个女子的行为被当地村民认为是“耍无赖”,不仅男方不予配合,而且女方自己家族里的人也觉得这样做有失体面,不妥当,甚至觉得整个家族的面子都给他们家丢尽了,最后在家族老人的劝说下只得放弃。而即使这人继续“坚持”下去,男方也不一定就会归还,因为他们认定离婚是对男方的伤害,夫妻共同财产是作为赔偿而存在的。
  从上面的故事可以看得出来,在实际的乡村生活中,现代的婚姻道德、法律文化等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的本土的风俗、习惯等婚姻文化资源并存,相互作用,共同维持乡村社会的婚姻秩序。也可以说,在进入乡村社会私人生活领域的时候,国家法是作为民间法的对立面出现的。然而,当国家法实际介入离婚纠纷之后,除了简单的强制措施外,国家法需要乡村风俗习惯、惯例等等的协助。也就是说,在乡村社会中,国家法律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概念,而是弥散在乡村文化之中。国家法律只有在实践状态中不断地从地方文化规则中寻求价值援引和意义象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然,往往只是一纸空文。
  三、故事的文化人类学解读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曾经出现过两次离婚高峰,第一次离婚高峰发生在1951年。这次高峰是社会结构性变动的产物。1950年我国实施第一部《婚姻法》,随后又连续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是其直接诱因。第二次离婚高峰出现在1961年至1963年期间。这次离婚高峰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自1958年以来在经济指导方针上的失误及政治上进行反右斗争等人为原因所造成。虽然这两次离婚高峰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但这两次离婚风潮的出现无疑都是通过“法律下乡”的方式在乡村生活中确立了一种新的婚姻理念,即婚姻自由、自主。就是说,当国家法律的运作弥漫于农民的婚姻生活之中的时候,通过国家权力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轻而易举就改变了乡村社会原有的生活逻辑和婚姻文化景观。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法律文化无论如何“立竿见影”,也只是人们调节婚姻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内容,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也只能建构社会中的部分婚姻秩序。
  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的法律,不管如何界定,它与包括风俗、习惯在内的地方性知识之间,一定具有某种深刻的相互支持关系。当某些行为不能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地方性知识调整。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地方性知识调整时,就可能适用法律调整。例如,在上面的这起离婚事件中,开始的时候就是采取亲朋好友齐上阵的地方性知识调整,但当矛盾激化,地方性知识已不能对之调整时,就需要法律调整,需要乡司法所的直接介入了。
  因此,在乡村社会婚姻秩序的建构上,我们不能只重视法律、法规等现代的婚姻文化,还应该重视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在各种现有的制约条件下通过人们的行为互动逐步形成的一些民间习惯、习俗的作用。如果仅从现代婚姻道德文化角度出发,仅强调现代的婚姻道德文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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