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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学会做策略选择:博弈生存-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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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悖论在现实中的对应情形是,参与人不会在开始时确定他的策略为“不合作”,但他难以确定在何处采取“不合作”策略。
最后通牒博弈中理性的困境
有这样一个博弈——该博弈被称为最后通牒博弈:
两人分一笔总量固定的钱,比如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决。如果表决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来分;如果表决人不同意的话,两人将一无所得。假定该最后通牒博弈的参与人为A和B,其中A提分配方案,B表决。比如,A提的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则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不同意,则两人将什么都得不到。该博弈的结果是什么?
A要根据B的反应来提出方案,以使自己得到做多。A这样推理: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所有100元留给自己而一点不给B留这样极端的情况,B只有接受,因为B接受了还有所得,而不接受将一无所获——当然此时A也将一无所获。此时理性的A的方案可以是:留给B一点点比如1分钱,而将元归为己有,即方案是:∶。B接受了还会有元,而不接受,将什么也没有。
这是根据理性人的假定的结果,而实际则不是这个结果。英国博弈论专家宾莫做了实验,发现提方案者倾向于提50∶50,而接受者会倾向于:如果给他的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
这个博弈反映的是“人是理性的”这样的假定在某些时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理论的假定与实际不符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彩票问题”。
我们说理性的人是使自己的效益最大,如果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则是使自己的期望效益最大。但是这难以解释现实中人们购买彩票的现象。
人们愿意掏少量的钱去买彩票,如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以博取高额的回报。在这样的过程中,人们自己的选择理性发挥不出来,而惟有靠运气。在这个博弈中,人们要在决定购买彩票还是决定不买彩票之间进行选择,根据理性人的假定,选择不买彩票是理性的,而选择买彩票是不理性的。
彩票的发行与购买行为为零和博弈。彩票的命中率必定低,并且命中率与命中所得相乘必定低于购买的付出,因为彩票的发行者早已计算过了,他们通过发行彩票将获得高额回报,他们必定能够获得高回报;而他们的高回报意味着彩民的高付出。因此,在这样的博弈中,彩票购买者是不理性的:他未使自己的期望效益最大。但在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彩票存在,也有大量的人来购买。可见,理性人的假定与实际中进行决策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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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上台与民主选举的不可根除的缺陷
蜈蚣博弈的悖论反映了在一个博弈中单个参与人策略选择的困难。理性的个体为了利己,结果确不能利己。蜈蚣博弈悖论是单个决策者的决策悖论,它反映了个体理性的局限。
在集体进行决策时同样也面临着理性的局限。
2000年台湾所谓“总统”选举可以说是中国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中国大陆来说,谁来做台湾新的领导人意味着台湾的未来走向,即:独立还是统一。而对于台湾人民,新的领导人的未来政策意味着给他们带来灾难还是福祉。
选举的结果是民进党的*上台,*成了台湾第一任“民选总统”。国民党自1949年逃到台湾51年后,终于通过*规则和平地交出了政权。现在大家不禁要问:作为台湾第一大党的国民党为什么输给了弱小的民进党?*上台真的意味着台湾的“民意”吗?
2000年的那次选举的结果是*“弃连保扁”的阴谋得逞。*是国民党主席,国民党跑到台湾,其政治主张是一个中国,长期抱着*的思想。随着共产党在大陆的渐渐强大,国民党认识到*是不现实的,然而有大陆情结的国民党虽然与共产党势不两立、一山不能容纳二虎,但因其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国民党执政期间,不存在*泛滥问题。
然而到了*时代,情形发生了变化,在国民党内部分裂成主张统一的“统一派”和主张独立的“独派”。骨子里主张*、并有日本情结的*,由于身为国民党主席,无法施展他内心的政治主张,而只能从所谓理论上“论证”台湾与大陆的不同、*的合理性,这就是臭名昭著的“两国论”、“七国论”。在理论上他要阐述他的“政治思想”,以成为台湾所谓的“国父”;在行动上他找到了与他内心政治主张一致的人,这就是主张*的民进党主席*。因而作为国民党主席的*,在实际行动上支持*。
国民党被*“玩残”,他真独立的主张使国民党发生分裂。主张统一的宋楚瑜被*开除出党。宋楚瑜原来是*政治上坚强的合作伙伴,因为他的资历,他得到大批的国民党党员的拥护。*与宋楚瑜分道扬镳使得宋楚瑜另立山头,成立了亲民党。国民党被*肢解。
此次台湾选举是所谓的“*选举”,各党派“平等竞争”。从理论上讲,弱小的党派获得选举胜利可能吗?我们将在下一节从理论上简单地阐述这是可能的,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我们先来看一下*是如何上台的。
*推出连战作为国民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是身为国民党主席却在不同场合下支持*,使得民进党得以快速发展。“总统”的竞争最后在宋楚瑜、 *、连战以及独立候选人李敖四者之间角逐。最后,*以微弱优势获胜,而宋楚瑜和连战均告失败。
大家想一想,如果*不耍“弃连保扁”的政治伎俩,或者维护国民党的统一而不使其分裂,使得国民党只有一人参加竞选,那么支持宋楚瑜加上连战的总票数必定超过*。
另外一种情况是,假如台湾选举不是*,选举规则是先角逐出两个而不是多个候选人,然后再在这两个候选人之间进行竞选,会出现什么结果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假定*能顺利过第一关而成为两个候选人之一,而宋楚瑜、连战有一个成为候选人,假定是连战,在连战与*之间的最后角逐中,支持宋楚瑜的选民这次会支持连战——因他们的政治主张相近,那么连战获胜的机会必定大于*。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台湾选举是直接选举,各候选人同时竞选,国民党因分裂而使票数分散,*得以上台。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申办2000年奥运会失败的例子。北京1992年开始大张旗鼓地申请主办2000年奥运会的工作。申办奥运会的投票规则是逐步淘汰制,具有投票权的委员在参加申请的城市里进行投票,得票最少的城市便被淘汰。前两轮投票中北京一直领先。经过两轮投票,最后剩下3家:德国的柏林、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中国的北京。在第三轮投票时,北京获得最多的票,悉尼第二,柏林第三。
这一轮投票结束后,柏林被淘汰掉。如果这是最终投票,那么北京获胜无疑。但问题是还得再投一次票。当在北京与悉尼之间角逐时,北京必定会再次获得胜利吗?
事实是,北京输了,悉尼获得了举办2000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原来支持柏林的投票人中的大多数转而支持悉尼,北京输了。
*投票不能得出惟一的结果,其选举结果取决于*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的多少,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这就是说,*投票有内在的缺陷。
通过民主的方式能使少数人支持的候选人赢吗?
读者会问,能不能通过所谓*选举而得出任意结果呢?
如所有投票人的偏好都相同,任何制度下的选举结果都是一样的。假定一次性选举时所有人都选某一个人——即所有人都认为该候选人最应该当选,那么在任何的选举规则下,无论*的还是不同*规则下的选举,这个人必定当选。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无论什么制度,选举结果都一样,*制度也会得出这个结果。反之,如果所有人都不选某一个人,无论是*的选举制度,还是*的选举制度,也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即该候选人都不会被选上。这就是为什么*者都认为,他是人民的代表,他的决定代表着民意,因为代表着民意意味着你们对所有的决定不要再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我的意见就是你们的意见,即使通过*的方式,也是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者经常*民意的理论根据。
而当人们的偏好不同时,*选举程序的规则设计就极大地影响着选举结果。
我们举一个例子。一由n人组成的社会,假定n取300,对候选人A、B进行选举,并假定进行一次性投票,有2/3的人即200人反对A而选B,1/3的人即100人选A而不选B。我们有没有办法设计一个结构,通过“*的”投票规则使A能够当选呢?这是可能的。
假定该群体成员都同意“大多数规则”,但程序可以商量。我们把这300人构成3组。若候选人获得某组的大多数选票,他就赢得这组的选举,3组中赢得2组即赢了。在实际中这些是任何候选人都能同意的规则,并且也是公平的规则。
我们假定每组的人数不是一样的:第一组是50人,第二组是100人,第三组是150人——我们这里人数的确定完全是随意的。假定第一组中有3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二组中有6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三组中10人赞成A而反对B。即:第一组A与B的比例是:30∶20;第二组A与B的比例是:60∶40;第三组A与B的比例是:10∶140。
在这样一种规则下进行投票,A获得了3组中2组的赞成票。
A获胜。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不分组就选一次,那么B必定获胜。
这个例子中,使B获胜的是*机制,使A获胜的是间接选举机制。台湾采取的是前者,美国采取的是后者。
布坎南在《同意的计算》16中举了另外一个例子。一个25个人组成的社会,只需要9个人的同意票某个议案就可使得它通过。具体做法是,将这25个人分成5个区,每个区5个人,这样,只要有3个区(5个区中的多数)中的多数人同意,即每个区有3个人同意就能使一项议案通过。
具体地,我们将25个人分成A、B、C、D、E共5个区。同意改议案者被分在A、B、C三区,见下表中,*表示对议案“同意”的人。
表9…1
A
B
B
B
E
*
*
*
*
*
*
*
*
*
这样在“大多数”原则下使一项议案得到通过,尽管可以有16人不同意。如果是36961人(199×199)的一个社会,只需10000人就可使一项议案获得通过,只比总数的1/4多一些,而无须多于1/2的人同意。我们用此方法对两个候选人或候选议案进行选举或进行表决,可以使其中本来获得少数人同意的当选。
这说明*选举有其局限性,当然这并不是说*选举是虚伪的和带欺骗性的,更不能构成不进行*选举的理由。正如有一篇讨论*与丑闻的文章里说的那样,*选举不是绝对好的,但反*绝对是坏的。在*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来,并受到谴责,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恶;而在反*的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掩盖起来,于是往往导致更大的罪恶。斯塔尔法官对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穷追不舍,克林顿为此不得不在电视上公开道歉。总统没有绝对的权力,他也有服软的时候。
选举是揭示群体偏好的一种方法,我们这里要说的是,一群体进行的所谓*选举并不能客观地揭示一群体成员的偏好。
。。
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在对*当选“总统”的分析中,我们可看到*选举的结果取决于规则与程序。通过个人的偏好而揭示群体的偏好是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著名经济学家阿罗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对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的群体理性作了分析。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群体决策。假定有3个群体(可以是3个人),他们对备选方案A、B、C进行表决。方法是两两进行比较,即让投票者对3个方案中的两个进行分别表决,然后再根据大多数规则决定哪个方案胜出。假定这3个群体的偏好关系如下:
表9…2 一个可能的偏好顺序
群体1
群体2
群体3
A
B
C
B
C
A
C
A
B
我们先让投票者对A和B进行投票。由于群体1和群体3均认为“A优于B”,群体2认为“B优于A”,这样,在这轮投票中A以2比1战胜B。
我们再让这三个群体对B和C进行投票。群体1和群体2认为“B优于C”,群体3认为“C优于B”,投票结果是:B以2比1战胜C。
既然A战胜了B,B又战胜了C,似乎是,如果对A与C进行投票,A应当战胜C。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投票人,这是自然的。但是,当群体对A和C进行投票时,C以2比1战胜了A!
这就是阿罗悖论,又称为孔多塞投票悖论、循环投票悖论。当然,投票中不是任何时候都会产生投票悖论。三个群体对3个方案的可能偏好状态为216个,出现悖论的状态是6个,即悖论的可能性是1/36即。
投票悖论这个现象所反映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反映了在社会加总成员偏好过程中,存在致命的缺陷,这正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所揭示的。
这个例子反映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社会对几个方案进行表决,如国家选举总统、某个城市让市民决定先修建哪个公共事业工程,等等,这个例子说明,社会投票很可能得出矛盾的结果。
对于社会的选择问题,阿罗认为,在非*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加总社会个体成员偏好的方法。
所谓加总社会偏好即找到一个社会偏好函数,阿罗提出了这样的函数要满足4条公设:第一,定义域不受限制,即适合所有的个人的偏好类型;第二,非*,即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第三,帕累托原则,即所有人的偏好都认为a优于b,那么社会偏好也是a优于b;第四,独立性,即不管个人对除了a与b的其他的偏好顺序发生什么变化,只要所有个人对a与b的偏好不变,那么社会对a与b的偏好不变。
这4条公设是基本的,或者自明的。但是,阿罗论证了不存在这样的社会福利函数。我们设计出来的揭示偏好的选举方法,其结果不具有传递性,从而会产生矛盾。我们在数学中的“大于(》)”的关系是具有传递性的:如果a》b,并且b》c,那么a》c。如果社会选举的结果是“a优于b”,“b优于c”并且“a优于c”,那么社会偏好就是满足传递性的,但事实上,在非*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做不到。这就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意思。
阿罗定理指的是,社会没有一种客观地反映群体的社会偏好的方法。如果某种偏好得以反映出来,如台湾*当选“总统”,或者小布什而不是戈尔当选美国第53任总统,那完全取决于所确定的“*”的选举规则。另外一套规则得出的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
戈尔比小布什多几十万张选票,然而美国实行的投票人制度是,谁获得了某一州的多数票,那么他就获得该州所分配的选举人的选票,小布什与戈尔之争的关键是佛罗里达州的选举结果,小布什获胜就在于他以微弱优势获得了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最后,小布什与戈尔的选票之比为277∶266。小布什获胜。
你会说,通过一次性投票来决定谁当选,即对候选人或候选方案进行一次性表决,这应该是合理的。但是,这很有可能让选民最不喜欢的人或方案当选。
举一个例子。假定有4个候选人,他们是A、B、C、D,假定有26%的人“最喜欢”A,各有25%的人“最喜欢”B和C,有24%的人“最喜欢”D。现在进行一次性投票,A当选。而很有可能的是“最喜欢”B、C、D的那些人“最不喜欢”A,即:“最不喜欢”A的人有74%!在这种规则下,最多人“最不喜欢”的候选人当选了!这样的规则合理吗?很有可能的是,台湾的*就是这里的A。
如果有一种确定了的规则,并且候选人的竞选纲领在选民心里得到确切的定位,即每个选民对不同的候选人确定了其偏好程度,那么结果是确定的。而为什么不同的候选人同意同样的规则呢?因为,每个候选人总会尽量以其竞选纲领及个人魅力赢得选民的偏好。这里有一个真理:假如你的竞选纲领及个人魅力赢得了所有的选民,即对所有选民进行偏好排序,你都是在最前面的,那么在任何选举规则下你都会被选中。同样,如果你永远排在最后面,那么无论什么规则,你都不会选中。这一点可以用数学证明。
同时,候选人接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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