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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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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的申诉》。经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已转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市中院纪检监察室的梁主任说:原由市人大发转办单到中院,确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市检察院的介入,中院已经中止此案,现在检察院应该将情况和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中院纪检,或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中院好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否则中院的工作难以进行。对于市检察院的工作,中院已经配合,也希望检察院能配合中院的工作,这是有规定的。

  经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另外,市中院《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1第35号),也已查阅,在第十二条及其第(2)项、(3)项的叙述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略

  (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这些应该与劳动争议案件无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这里已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与“破产债权”严格区分开。可见我的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劳动法规所决定的,不可能是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

  在此,魏群在已知《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劳动争议案的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文件,有明确规定应该开庭的情况下,知法犯法,以根本没有的所谓“有关法律”执意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定,终结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枉法行为,为后来在审判监督庭被延误劳动争议案的诉讼,留下了重大隐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郭岚、吴卫兵,在中院已发文指示对再审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也批示“加紧”的情况下,故意延误办案,系玩忽职守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不可推卸。

  中院焦宜松法官,在本人于二○○○年十月十八日向其出示了《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后,与中院的邹法官一致表示应该开庭,并叫本人速将被告补更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现在焦宜松却对此情回避,据说在口头上证明是他们要东湖区法院不开庭的,在书证上反说中院的《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应该包括秦付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在客观上起到了庇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作用,使这次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被其将案件的审理引向了歧途。因此焦宜松的行为已经不是对法律文件错误认识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写好报告,洗了把脸,正准备休息,突然听到外面不远处有惨叫声,像是谁在挨打;又听到“砰砰”巨响,混杂着女人的尖叫声:“把窗子关到!快把窗子关到!”

  我想可能是公安人员在抓坏人开枪,不免有些紧张,万一流弹飞进来可不得了。

  接着,我便清晰地听到有人在恐怖地叫喊:“发火了,发火了!”

  这下我倒是受惊不小,赶紧开窗朝外张望,结果什么也看不到,应该不是在周围,我放松了些,较冷静地出去看看。

  我顺着呼叫声刚刚出来,就看到有一人边跑边用手机向119报警。

  拐弯约50米处,一座两层楼的旧板壁房大火熊熊,一中年男子赤着脚在火前呼喊;“发火了,发火了,救命哟!里面还有我的老娘在里面哟!”

  我奔了过去,整个房子烈焰冲天,灼得人无法近前,哪里还能够进得去?

  看来只有他一个人逃出来了,房子里还有不少的人,我的毛骨悚然,里面的人已经无法救出,现在已经烧死无疑。

  太惨了,确实是太惨了。

  相继涌来的人们,见此情景,悲痛欲绝,一时间动魄的尖叫声、哭喊声响成一片,我急得手足无措,难受得心都要跳出来。

  消防车终于弯了进来,消防战士迅速到位,高压水枪喷射出条条水龙,冲压着肆虐乱窜的火焰。

  大火正在吞舔着生命,熳延到北面一栋八层楼房的门窗,西面一栋楼房已有几台空调着火。

  几条水龙,一边在冲射着大火,一边在兼顾着两座高楼,火势一度相持不下,周边楼房窗上的玻璃纷纷爆裂掉落。

  这时我得知,当晚这里住了了九个人,现有三个年青人已经逃脱,一个卖烧饼的妇女带着小孩不知去向,四位老人一位也没有出得来。人们围着这三个年轻人,睁大眼睛倾听着他们的诉说。

  原来,那位赤着脚,头发被烤得发黄、焦曲的中年男子,是个下岗工人,由于生活艰难,妻子与他离了婚,带着小孩走了,他在这里照料下肢瘫痪的老母,全靠哥哥和姐姐给的一点赡养费度日。

  这晚,他在睡梦中惊醒,就见房内已全是浓烟和火光,便赶紧跳起,想背起笨重的母亲逃出火围,可是大火已经封门,眼睛都难以睁开,只能从窗上跳下去。

  他一把想拉起母亲,拉不动,硬拖又拖不动,带着一个笨重的瘫痪老人,怎么也跳不下来。

  这时,火光扑面,千钧一发,身上的单衣也在着火,可怜可敬的老母突然歇斯底里地大喝一声:“你还不快走,不要管我!”使尽最后的力气挣脱了儿子紧紧抓着的手,一把将儿子推出了已在燃烧的窗子,自己却被熊熊大火给吞没了。

  在东头一间房里,睡的是一对年轻夫妻,也被浓烟熏醒,把门一开,满目火光,火舌伸进房内,立刻感到窒息,从门口冲下去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情急之下的丈夫,决然撞倒东面薄壁,一看下面,也全都是火,跳下去必然烧死无疑,他赶快抽出床板,架到了相邻的平房水泥顶上。两人刚刚逃过,床板即与房子一起塌下,真险。

  大火终于被扑灭了,这里一切实际已经全毁。几辆自行车烧成了麻花,成了一堆废铁,一些没有燃尽的物品在冒着白烟,场面不堪入目。所听到的巨响,原来是液化气钢瓶爆炸。

  街办、派出所、以及区、市领导陆续到达。火场周围,除了消防车外,便是各色的小车。

  这次火灾烧死了三位老人,已经炭化,还有一位被从废墟的一角找出,奄奄一息,送去了医院抢救。

  起火的原因各说不一,有的说是电线老化碰火;有的说是柴禾乱堆乱放,被租住在这里卖烧饼的妇女不小心引燃的。

  是啊,我住的破板壁房和这一样,恐怕够得上一个世纪的资历了,也住了一些民工,堆满了柴禾与拾来的废品,电线也同样老化,年久失修,隐患无穷。房子的产权虽归区房管局所有,但一直未能够拆除。如果我现在仍就公职,在单位上或许早已能分得一套较好的住房,何会这样提心吊胆地还在这样的破房子里居住呢?

  这次火灾,惊心动魄,感叹不已。 。。

两院僵持案件误  社保方案遇变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我在市检察院总算找到了万检察官,说明了来意,递上了那份《要求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到中院纪检的报告》。

  万检察官看了报告后说:“我们不可能把案件移送给中院,这些案卷材料我们自己要备案。”

  我再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指给他看。

  万检察官说:“我们又没有去要求他们作怎样的行政处理,也就不需要把案卷移送给他们中院,他们愿不愿作行政处理是他们自己的事。至于我们作怎样的决定,我们在结案之前就已经跟他们纪检交过底,我们是作为刑事案件来查的,要对也只能是对我们自己的上级负责,用不着跟他们写意见。中院想要我们的材料,我们也不是就不给,可以提供给他们复印。我们平时到法院去,经常调不到他们的案卷,他们肯提供的也只是让我们复印,还要一块钱一张,他们想要我们的材料,我们也同样可以问他们要钱,他们收得,我们也收得,他们也可以自己去查嘛。”

  “你们是不是在晚上也传询过法院的人?” 我问万检察官。

  “没有,区检察院我就不知道了,就是晚上找他们,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我们加班,他们为什么就不可以加班?”

  “你们在传询的时候,对他们是不是凶了些?” 我又问。

  “也不叫凶,指责是有的,他们个个月都有国家的工资,饱汉不知饿汉饥,就不想想人家失去了工作的人,人家起诉了那么久,他们却不当回事,甚至连个庭都不跟人家开,他们这样做也太说不过去了,我说的他们连声都不敢发。”

  “上次我拿到市检察院的决定书后,已经向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你还在搞这件事呀?” 万检察官有些意外。

  “市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我肯定也是不服的。当然,我早已说过,你们办这件案子也是很认真的、辛苦的,做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我都是感谢你们的。” 我坦率地说。

  “其实我们也是查出了不少问题,东湖区法院也确实应该给你赔偿,我们去找过东湖法院的徐院长,那位院长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很为不满,还冲着我们发脾气。我们还查到中院是有叫东湖法院不要开庭的文件,当然也不是专门发给东湖的,是给下属各法院的一个通知,也不是对你一个这样的案子,这件事确实是事出有因。中院搞得太混乱了,中院焦宜松这个人好麻烦,东说说,西说说,现在又这样说,我们也到了三个月的期限,只有这样把案子结掉算了。”

  “焦宜松现在作的书证完全是伪证。”

  “我不管他是不是伪证,伪证罪也好,那也只是中院的事,我只看东湖法院魏群够得上够不上罪,行政处理也是他们法院的事。”

  说着,万检察官把那份报告还给了我,要我自己去跟中院交涉。他还告诉我,那个跟他一起办案的李检察官因高血压发作,昨天突然过了,他还要赶过去办丧事。

  我心里一阵惋惜,也不好再说。

  我又来到市中院纪检监察室,把市检察院的情况跟梁主任汇报了一下。梁主任说:“现在把案卷留在市检察院,他们还要得有什么用嘛?让我们自己再去查,查来查去还不是那么回事,他们化了那么大的投入,就这样不了了之,那我们的干部像这样的话,以后都不要被检察院办死来?案子查完了,现在就连一个交待也不肯给我们。”

  “万检察官说他以前不是已经跟你交过底了吗?”

  “那只是在结案之前,结案以后连一个招呼也没有跟我打过。”

  “万检察官是讲结案以前告诉你的,认为在结案以后没有必要再跟你们讲,他们只是对检察院对口负责,如果你们需要案件材料的话,他们可以提供给你们复印。”

  “市检察院也应该给市人大作了回复吧?市人大也是发了转办单给他们的。”

  “市检察院他们不会给市人大回复,他们没有市人大发的转办单,市人大只是向我提过建议请检察院介入,转办单只发给了你们中院。我原来已经说过,我请检察院介入,是东湖区法院根本就不予查办,后来估计你们中院可能也难办,市检察院在中院取证时又有难度,我这才请市检察院找你配合一下相互的工作。

  说起来,现在都讲是你们中院的责任,让你们自己去查。其实我倒认为中院对我起诉的案件还是重视的,发现东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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