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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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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特别强调了郭岚和吴卫兵办案的态度,并说当时针对笔录写了一份三千多字的《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叫他可以参考一下。
看来,市检察院的审理是越来越细了,心里也就踏实多了。他们的工作是认真而且辛劳的,不管该案将来会是怎样的结果,我都感谢他们,只是面对重重关系网的干扰,检察官们还能顶得住吗?
二○○二元月八日上午,我来到市机械局。
王科长对我说:“我已经跟唐方明通了电话,他同意了社保中由单位交的那百分之二十二,但个人的百分之五那部分还是要你自己交。社保费所欠的金额也查出来了,准确的数字是14000元,滞纳金和利息是15000多元,总共是29000多,这些滞纳金、利息比保险费还多,不过滞纳金可以全免。如果这样调解还不行的话,我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只有拿下去,你自己去找新丰管理处解决。”
“如果能够全部解决就最好,实在不行的话,也就只有这样了,这百分之五,我还可以想办法借借,再多的话我也没有办法交得出。”我见如此,也不愿再拖下去,只得委曲求全。
“唐方明现在已经松了口,这是一件大好事,当然,现在还没有完全定。”
“好吧,那这件事也就只有先这样了。”
我回来后,觉得这个百分之五的事还要尽可能地跟唐方明再谈谈,他以前跟我不是表示的蛮好吗?何必要留点尾巴呢?或许是出于某种原因,实在不行的话也就算了。
下午,我跟唐方明打了个电话,说:“唐书记吧?”
对方一接电话就说:“你跟张鑫平讲。”
接着便听到叫张鑫平的声音。
我一听张鑫平这个名字就头痛,以为他已拿起话筒,就问:“你是那一位?”
“你找谁?”对方反问
“我找唐书记。”意思是不愿理张鑫平。
“我就是。”又接着说:“不是分了你到四机(第四机床厂)去了吗?”
“哪个四机呀?”我觉得奇怪。
“你不是王X X吗?”
显然唐书记是弄错了,我也悟到现在局里不是不可以再分工作,而是根本就不想跟我解决工作,我又不大可能像那些直肠子工人师傅那样,干脆与这些当权的横着来。
“我是秦付根,上午去了一下局里,王科长不是找了你吗?那百分之五你就帮我交掉算了咯。”
“那百分之五是个人的,,百分之二十二是单位交的,连我们自己的百分之五都是自己交,你就不要再转来转去了。当然,反正我们是按局里的意见办,局里怎样决定,我们就怎样执行,反正是局里的钱。”
元月九日早上,我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这次他见到我好像陌生了许多,一看见我,就很快转身,对着办公室里的几个人囔:“开会开会,现在开会了。”
“梁主任,我想找一下你,行不行?”我也顾不了许多。
“现在要开会。”
“上午行不行?”
“上午要开会?”
“那下午呢?”
“下午时间也好紧。”
这分明是在逐客,连个打发也没有。你时间紧,我能找到你一趟哪里就很容易?我还有什么说的?只好出来。这位我曾十分敬重和信赖的执法干部,现在却忽然显得有些怕见我了,我心中虽然不快,但也无可奈何。
次日,我跟梁通了个电话,他叉开说:“这段时间很忙,那件案子过些时再说。”看来,中院纪检对渎职法官查处的基点在发生变化。
十五日上午,市机械局劳资科办公室挤满了人,他们是来自局属各单位的下岗工人,在这里办理城市最底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格的签章,我看到的有江西电机厂、江西柴油机厂、江西手扶拖拉机厂等单位。
我还没有正式恢复编制,虽然生活十分困难,但对这样的事想都不敢去想,混乱中就听到一位办事人员在大声喊:“凡是被除了名的都不能办。”
这句话对我来说,又好似在滴血的心灵上被抽了一鞭。除了名,就等于没有单位,实际上就连“职工”这个称呼也没有了,还能得到什么关心。在居委会,你没有单位的证明,又不能认定你的身份,谁又会去管你?
我叹口气,摇摇头,只能做个局外人。
王科长来了,他叫我去看看徐主任在不在。我去看了,徐主任没有在局里。
王科长说:“你的这个手续看看是怎么个办法,是从新丰管理处办还是从局里办,我准备同徐主任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这些天好忙,你也来了好多次,我们会争取跟你解决一下。”
我答应后准备回去,想想又转身跟王科长讲了讲与唐方明通了电话的事,说:“我与唐书记还算是可以的,他说那个百分之五如果局里同意,他们也没有什么意见,说反正是局里的钱,他们会按局里的意见办。到时候还请王科长给帮谈一下,如果实在不行的话,那就跟上次说的一样,我个人想办法交掉算了。”
王科长答应说:“好好,我会讲一下。”
官官相护证词歪 检察官主偿损害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上午,市检察院来了传呼,万检察官说:“中院焦宜松的证明材料已经写过来了,没有承认你在材料上所说的情况。”
我感到案情已经相当复杂,决定立即过去一趟。
我很快找好了全部材料和两本日记。带日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谁愿意把自己的日记随便送给别人去翻去看?
我来到市检察院,万检察官说:“我们还跟已调去了上海的邹梦通了电话,邹说你是去找过他,但情况不大记得了,而魏群原对你劳动争议案作何处理也是问过了他的。我们又去找了中院的梁洪,讲到了他曾跟你谈话的情况和所作的表态,他说那是你缠的他没有办法,糊弄你两句的,叫我们不要当真。”
我又一次愕然,好在经过了这么多的变故,并没有很大的见怪。
万接着拿出一张材料递给我说:“这是焦宜松写的证明,现在拿过来了,你可以看一下他写的内容。”
我见焦在上面所写的,主要是笼统的叙述了一下他到江拖搞破产清算的事,没有讲到我曾去找过他的情况,最后仅带了一句:中院那份终结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的通知,应该也包括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
我问:“焦宜松和邹梦在口头上讲没讲我找他们时的情况?当我向他们出示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发文,确认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活动后,说没说他们作了什么样的表示?”
万检察官说:“这些他们都没有讲。”
我感觉到情况不利,不得已翻开了两本日记,一本中记有二○○年十月十八日我在江拖与焦和邹接触的实况;另一本中有二○○一年九月五日我在中院纪检监察室与梁洪的谈话,其中,有梁洪谈及焦和邹向他表述对我劳动争议案真实看法的记载。在此,他们都认为根据劳动部的文件,东湖区法院应该开庭,特别是中院已经专门发文指示补救,并强调加紧的情况下,郭岚不应该延误办案,应负主要责任。
万检察官仔仔细细地看了这两篇日记,然后说:“这我相信你,但这些日记不能作为证据,他们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
“这些情况在当时我也不可能去录音,至少我不可能自己写的日记去骗自己。”对于魏群是否为枉法裁定,我接着说:“她是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向上级讲清楚,没有一个人民法官所应有的责任心,为了终结诉讼,套用不到国家法律,竟把法律当成儿戏,可随意用上‘有关法律’四个字蒙混老百姓,从而导致了违背法律的裁定,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就退一万步来说,也至少有过失行为。”
“中院法官在江拖搞破产清算时,像这些法律规定也应该懂,东湖区法院说,魏群以及民事庭庭长在向中院请示时,都讲了是劳动争议案件,导致诉讼的错误终结,应该是中院经济庭的责任。现在追究起来,情况非常复杂。”万检察官分析。
“这里讲的仅仅是认为应该,当然就不见得就是。我也理解,中院法官也不是个个都对每条法律法规都记得很清楚,在下面的法官,既然已经知道了国家有这么一份法律文件,就应该如实向上面提出来。这件事毕竟已对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诉权,不管是谁的责任都应该明确。我认为,是谁裁判就应该是谁负责,总不应该让我这个受害者来承担责任,甚至连我预交的两千多元起诉费也给抹掉来。”
“这说得也是,我们检察院办案也是哪个办案就是哪个负责,法院应该赔偿你的损失,那两千多元诉讼费法院也不应该收你的。”
我们又查了查中院那个终止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发文的依据。《破产法》的条文里没有,估计与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无关,而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劳动部文件都明确规定应该开庭,这些我们两人都看到了。
万检察官说:“我们市检察院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对东湖区检察院那份决定书的复查,东湖区法院魏群不跟你开庭,我们也对她进行了批评,魏群对我们说,她跟秦付根无冤无仇,哪里会不开庭呢?她若不是有中院经济庭的那个文件的误导,作出了这样的裁定,现在随便判她多大的罪都可以,她也会认。中院的那份文件虽然没有写明是指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但她也去作了请示,她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而已。”
“人民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不受任何行政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的,这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神圣的执法权利,执行的应该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说上级的指示有违于国家的法律,就更应该把已知应当开庭的法律条文向上说明。何况在我提出申请再审后,中院已有正确的明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又为什么仍然不及时加紧执行呢?”
“魏群可能也讲了法律文件的规定,中院的内部管理也太混乱了,文件发的又笼统,中院在再审时纠正后的发文,连中院纪检主任现在都说不知道,梁洪还表示要去查一查是哪个部门发的,还是我告诉他是书记官处发的,再审是由书记官处负责。再说中院有法官在江拖破产清算组,据说他们也不知道中院有后来的这个发文。”
谈到劳动争议案如果开庭的话,万检察官说:“江拖已在破产清算,开庭只能说对你有利,并不见得就有很大的好处。”
“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首先就可以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洗清江拖无辜除名带给我的耻辱,恢复编制,然后续办已停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工资,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解决安排工作。”
“江拖资不抵债,哪有可能给你那么多的工资补偿?”
“在《企业破产法》里有明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补偿,排在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之前。”
万检察官又问:“当时魏群拿裁定书下来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去上诉,而要去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的裁定不能够上诉,只可以提起再审。”
我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翻给万看,继续说:“本来我还想要求你们检察院抗诉的。当时还找过这里。”
“一审又不可以抗诉。”
“如果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当然也不需要抗诉。”说到这里,我又翻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出该裁定符合第一款的第(二)项。
我还告诉万检察官说:“你们民事行政庭的许处长,当时对裁定书所根据的‘有关法律规定’好难搞清楚。说如果去东湖区法院了解,又怕人家反问,讲你们也是搞法律的,还会不知道哇,到时怕弄得万一下不了台,最后叫我还是先找一下中院再说。对于江拖那份没有章子的除名文件,许处长与处室人员都一致认定无效,单凭这一点也必胜无疑。你想想,如果在法庭上,我把一份这样谁都打印得出来的文件扬给大家看,谁又能说这份没有公章的纸片是有效文件?就连被告也只得哑口无言。”
“那份决定不符合程序,又无公章,当然是无效。”万检察官表示赞同。
“就是呀,这你也是知道的,按照程序,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厂务会无权开除职工。许处长说,如果法院判这份决定有效的话,检察院会立即抗诉。”
万检察官最后谈了谈他的想法:“这件案子的情况确实很复杂,中院有关人员的抵触也很大,我想联手梁洪,作为市检察院和市中院两家去一趟东湖区法院,找他们院长,看看怎样弥补一下你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对这方面好像没有具体的说法,但在总论的第二条有个主导,现在国家也正在强调《宪法》和法律总论的运用。”我拿出《国家赔偿法》,翻出总论的第二条,再翻出了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一条,请万检察官参考。
万检察官基本认可了我的看法,表示将把这些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 想看书来
拜会厅长徐菊生 已退二线难续调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我与万检察官进行了一上午的谈话,到了下午,天气就变了,风雨交加,寒气逼人。
昨天,我已用跟省农业厅徐菊生厅长通了电话,因他正在地区考察,到晚上才能回来,便约好今天去农业厅找他,所以下午一定得去见面。徐厅长到江西农业大学当了几年党委书记兼校长后,现已回到了农业厅。
我顶着寒风冷雨,来到省农业厅,经门卫的指点,去了新办公大楼的605室。徐厅长不在,问及办公室秘书,得知徐厅长已经退居二线,有时在这里办公,有时不在这里,经常会去外面考察,今天上午还看到他还在厅里。
我只好打他家里的电话试试,果然在家。
“我今天一上午都在厅里,不见你来,下午天气不好,就没有过去。”徐厅长在电话里说
“上午碰到有事,我没有过得来,要不,我现在到你家去。”我向他解释。
“行,你过来吧。”
我来到省府大院的农业厅宿舍,这里的房子已经重新盖过,经询问才得知徐厅长搬在101室。
多年没有见面,徐厅长对我十分客气,一边问候,一边忙着泡茶,说:“前几天你打我的手机,我是正在去赣州的路上;昨天接到你的电话时,我又正在新建县考察;今天我还特意在厅里等了你一上午。这些年也不见你到我这里来,现在还好吗?在哪里发财?”
我叹了一口气说:“一言难尽,自从办理调到厅贸易中心那件事,遇到厅里人事冻结,反被江西拖拉机厂借故除名,我哪有脸到你这里来,江拖还说人家农业厅又不要我。”
“我们怎么不要?江拖这个单位也太混帐、太扯淡了,他们以前把你挖走,我们还看成是人才流动,后来人家搞调出,他们又把人家的行政编制给搞掉来,你当初应该听我的话,真不该去了那样一个地方。”徐厅长很气愤的样子。
老领导的话温暖着我的心,当初的莽动,造成了而今这样沉重的代价,我早已是悔不当初。
我接着说:“后来这件事起诉到了法院,可一直到江拖破产终结,也没有能够开庭得到解决,最后还是通过写信给新任省委书记孟建柱,得到了省委领导和办公厅的批复,市机械局才得以重视。通过协调,答应了恢复编制和续办养老保险,现在编制在市机械局新丰管理处。孟书记这个人,我真想不到,我试着给他去了一封信,很快就得到了明确的批转,要市机械局给予解决。我在机械局看到了我写的那封信,上面有批复,省委办公厅还盖了章子,字写得很好,虽然没看到签名,但我想应该是孟书记的字迹。而且从各方面的报道来看,孟书记的工作效率确实很高,会不会是新官上任三把火?”
讲到新任省委书记孟建柱,徐厅长一下子来了情绪,十分称赞地说:“孟书记这个人处事很踏实,从这还不到一年的政绩来看,成就还是很不错的,在我省历届很有建树的几位省委书记当中,我看他将来也可以算得上一个,他不会是那种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官。”
“舒惠国当副省长的时候,我曾经在省府大院里碰到过他,他叫住我,对我很热情,我就顺势把当时调动的情况讲了一下,说刘初寻接任农业厅长以后,厅里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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