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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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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个时候是个瘦个子,现在胖了,对于你后来发生的事情,我也只是听说,具体不是很清楚。”唐也放松了。
我们相互递着香烟,融洽地谈着话。我翻出东湖区法院的第一份裁定书说:“不好意思,法院把你的名字都写上去了,我的起诉书上倒没有提你的名字,我不会做违心的事情,这都是在江建林当厂长时发生的,也只是一种心态的表现。当然,法院写上你的名字,并不为错,因你已经接任厂长,你就是法人代表了。如果真开了庭,我们还要在法庭上见面。”
唐看了看法院的裁定书,说:“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张裁定书,这些我原来还都不晓得。”
“这次法院延误开庭,估计是刘焕宇到法院活动的结果。其实刘焕宇对于我的情况,在前前后后都是应该很清楚的,他在厂里讨论我的除名时,作为一个组织部长,不应将错就错。本来合理解决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哪里还要弄得到现在由省委书记和省委办公厅来批复解决。”
谈到江西拖拉机厂的除名文件上为什么没有公章。唐想当然地说:“在档案里的那份,应该会有章子。”
“给我的那份复印件,刘焕宇说是拿档案里的那份文件复印的。”我给予指出。
“要找个人档案里的那份文件。”唐解释说。
“问题不在这里,我当时就要求他们盖章,或者另外给予证明,他们都不肯,还找了江建林厂长本人,江厂长还说这是内部掌握的,不对外的,不能盖章。厂里这样做,本身就是违犯劳动法规的。”我直截了当地说。
我出示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项:
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通知书或证明书。
“对于拿出去的那份是应该盖章,这些人也真是,既然认为是事实,有什么不敢盖的;对于发出去的文件,下面看看就扔掉了,盖不盖章都无所谓。”唐书记还告诉我:“你的档案及其材料都已经被局里调上去了,前些天刘焕宇还写了一份材料交给了局里,是以新丰管理处的名义写的,他现在也在新丰管理处工作。”
然后,唐方明跟我交底:“由于是这种情况,我这个时候也不好作什么决定,要等张书记找我通了气以后再好说。”
这次我与唐书记的谈话,进行了两个多钟头,感觉上还是可以的。
当天下午,我来到市机械局向张书记汇报。说到刘焕宇写了一份材料给局里时,张书记说:“刘焕宇是以单位名义写的,是代表组织的,不能只是代表个人。这样推来推去是没有用的,最后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她这样一说,事情似乎又要冷下来,我便说:“你叫我通过法律途径,那现在哪个部门可以作被告?”
“应该把学校作为被告,起诉学校,都是那个学校搞出来的事情。”
“学校没有法人资格。”
“现在学校虽然划出来了,但上面有教委。”
“决定是厂里作出来的,当事人夏振川和刘焕宇的关系现在也都在厂里这边,法院也说学校不能成为被告,我手上也只有江拖的证据,没有学校的证据。”
“像这样的话,那就都没有被告,什么事情都解决不了。这几天工作忙,我没有去找唐方明,但这两天一定会去找,叫他正面答复你。”张书记不耐烦地说
我出来后,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样下去,情况又不知会怎样变,现在只有摸着石头过河了。我越想越玄乎,即使法院还有再审的可能,我何敢再惹,法院这样的审法,都已经被他们审怕了,我哪里还敢再交和交得起这样的诉讼费?一家子的生活都在指望我,这样的官司我哪里还拖的起?
中院梁洪好态度 秉公表示定查处
二○○一年九月五日下午,我怀着烦燥不安的心情,来到市中院纪检监察室。我要求追究东湖区法院有关法官的案件,已经落实到了纪检监察室的梁洪主任手上。
与我的原先的意料相反,这位梁主任对我是十分热情,办案态度认真,富有正义感。当然我也想到:常在水边走,难保不湿脚。原来在东湖区检察院审理时,那些检察官们开始不是也表示得那么好吗?后来还不是全变了。
今天这位梁主任又会不会与他们一样呢?但在我的感觉上毕竟有所不同。
梁主任告诉我说:“案件的前一段我们已经查过了,对于东湖区法院的魏群,我们本来准备处理她的,但考虑到中院在江拖破产时,下了一个文,指示基层法院终止一切与江拖的民事活动,是清算组的中院法官到东湖区法院,拿给魏群的。主要的责任在后一阶段审理的郭岚,因为东湖区法院作出裁定书后,中院又下了个文,作了明确的再审复查指示,郭岚没有按要求加紧执行,结果把案件给耽误掉了。”
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否属于枉法裁定的性质,我把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了一遍。
“这主要是牵涉到中院经济庭的那个文件通知,说起来也是不对的,不能因为江拖破产清算就不依法办案,终止其他一切民事诉讼。我正在考虑这个问题。”梁洪主任表示说。
“问题在于即使中院经济庭的文件失误,魏群当时是已知国家法律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作为法官,她应该把这些情况如实向上讲清楚,在二○○○年十月中旬,当我向中院在破产清算组的法官反映情况时,邹法官就曾经表示魏群没有跟他们讲清楚,也没有提到那份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他当时也不了解情况,差点终结掉这个案件。又如中院在我依法申请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了解了情况就非常重视,很快发文给东湖区法院进行了补救,并对江拖破产清算组不久将撤消的情况,特别强调了‘加紧’。”我分析了问题的严重性。
“有一次,我与原在江拖清算组的邹梦和焦宜松,正好碰在一起,曾经谈到了这个问题。江拖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接管以后,东湖区法院是应该请清算组开庭的。特别是最后的一阶段,中院已经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审理,可他们还是延误了开庭,这完全是庭长郭岚的责任。对于这样一段,我们准备好好查一查,一定会依法处理。只是对你要求解决工作的事,可能中院解决不了。”梁主任坦率地说。
“有你们这样好的办案态度,我还有什么好说的呢?只要能给我一个公道,其他的都无所谓。”我作了表示,并翻出国务院的一个文件通知,接着说:“说起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本来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不应该出现的,你看看这个文件,不知你会怎样理解。”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第九项是: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安置人员,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的方式。
“正因为江拖是被江铃集团整体收购,而不是兼并,所以收购企业在法律上没有延续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义务。我觉得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不大符合国务院的这份文件规定。”我补充说。
“就是呀,但他们这样做属于政府行为,我们也没有办法。”梁主任感叹地说。
对原江拖在我的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梁主任十分气愤,说:“原江拖的那份没有公章的除名文件,完全是无效的文件,我都怀疑那是个假文件,真文件怎可能会没有公章?他们这样做,我们甚至都可以追究伪造公文的责任,你后来以原江拖的‘反馈’材料作为有效证据来起诉是对的。如果你仅以那份没有公章的文件来起诉,叫我也不会受理,他们还有可能会抵赖。”
说到我的信访材料,经寄给省委孟书记和省委办公厅批转后,南昌市机械局到现在还没有及时帮我解决。梁主任说:“我可以告诉你,这种情况解决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这是有规定的,你可以再向省委孟建柱书记反映,我看那些人的官还想当不想当。”
梁主任又问我:“对于你这样艰难曲折的维权经历,完全可以写出一部很有影响的书,在社会上一定会有很大的反响,这样的情况你为什么不向媒体披露?”
我心想,要真那么容易能够披露,自己当然求之不得,而各新闻单位都强调新闻导向,像我这么敏感的话题,那个媒体敢涉及?原来想把材料登在《江南都市报》时,该报的夏震记者不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未发成稿吗?
“这些我也想过,但也很犹豫,如果能得到媒体的帮助,当然是好事,那这件事就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问题就好解决多了;另一方面,也容易让人觉得我这个人很麻烦,以后我还需要找接收单位参加工作来生存,哪个单位会敢要我一个会告状的人。”为了稳住梁主任,我既不排斥有借助媒体的可能,又不想让他有所提防,还是从侧面回答了他。
“你这个人太儒弱了,人家这样对待你,搞你,你也会受得住。当然,话又说回来,为了以后的工作,这样做也有道理。”梁主任即十分感叹又很同情。
通过这次的谈话,我对市中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树立了信心,庆幸碰到了梁洪主任这样好的一个清官。我回来时,一路十分兴奋,以致走过了自己的家门很长一段路都不晓得。
九月十九日,我在市机械局找到张萍书记,她这时还没有与唐方明取得联系。
张萍对我说:“不知老唐现在在上班吧,你再过一两个星期来。”
我心中不快,她到现在也没有找到唐方明通气,事情的结果令人担忧。
十月十五日,我找到张萍,事情过了这么久,满怀希望会有所答复,可她并不当一回事,叫我还要过一段时间再来,我心里真有说不出的难受,愕愕地望着她。
“好吧,就这样。” 她见我怔怔地还呆在那里,又补加了一句。
我很不情愿,闷闷不乐地回到了家。
九月十七日,我去了一下市中院纪检监察室,那位梁洪主任不在,办公室也没有其他人办公。我再问其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得知梁主任是去东湖区法院搞调查去了。
我心里一热,估计是为我提的那件追究渎职案件的事,当然,对于东湖区法院来说,他们肯定会护到自己的人,这要看梁主任是否能够真正秉公执法了。
我的传呼机早已超过了服务期限,由于经济紧张,停了许多天。看来,不得不又要去交费了,如果不交,虽然可以省一点,但万一误事,就不是这一点钱的事了。因此,我又到电信局交纳了一年135元的传呼服务费,不过赠送了一个小茶杯。
对于自己的宝贝儿子,一直没有能够悉心地关爱,这是我常常自责而又难以做到的地方。要做到属于正常的我,却是十分的困难,在我面前,尽是艰难险阻。命运的坎坷,经济的日益窘迫,压迫着我每一根神经,虽指望车到山前必有路,可是,这路又在哪里呢?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再找到张萍。她一开口就很强硬地说:“你走上访这条路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法律去起诉学校,江拖已经不存在了,机械局也没有办法跟你解决。”
我心里一沉,弄了这么久,原来局里根本就没有帮我解决问题的意愿,这样被人当作猴耍还有什么意思?
虽是最坏的结果,这时我反而很平静,说:“既然请况是这样,那局里能不能给我一个书面的回复?”
“局里怎么可能给你书面回复?”她反而问我。
既然又一次逼得我无退路,我也不得不针锋相对。
“对于起诉学校的事,我早已向法院咨询过了,决定是江拖作出的,怎么可能找得成学校?江拖的决定不盖公章怎能生得了效?厂务会也无权对职工除名,既没有经过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也没有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不符合程序,是违犯法律法规的。”
“我不懂法,对法律也没有兴趣,江拖的做法不过只是工作上的一种失误。”
“按照规定,厂方必须要给我一份有效的决定书或通知书,这不仅仅只是工作上的一种失误,而是滥用职权的组织行为。”
“你拿到这张没有盖章的文件,当时找过厂长江建林没有?他对你怎么说?”
“我找到过江建林,江建林厂长甚至说连这张没有章子的文件也不该给我,说这是内部掌握的,厂里这样处理了就是处理了,文件是不对外的,不能盖章。而在法院、检察院,在省市信访室、市人事局等等部门都说这是个无效文件。你知道中院的焦宜松吗?”
“知道,我们还很熟。”
“他和在清算组的邹法官都认为文件无效,可以恢复编制、续办社保等。对于江拖的这种文件不盖章的情况,中院的纪检监察室主任梁洪就说过,真文件不可能没有公章,他们完全可以按照伪造公文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那就让他们追究好了,我看,到了最后也无非是个人工作上的失误。”
“即使是失误,作为代表组织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的后果。”
张萍见说不过去,也不示弱,说:“你自己个人也有错,总认为对方可以把你调得过去。”
我坦然地说:“我从来就没有说过,也不可能保证一定可以调得过去,虽然对方已经盖章同意调入,但人事调动、人才流动也是有程序的,对于政府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不是由我个人想怎样就能怎样的,出现干部人事调配上的冻结,我本身就是难以预料到的事情。在此,我更没有想到,江拖会在这个问题上对我会进行这样的刁难。离岗待调是学校校长夏振川主动找我协议的,怎能反而可以说我是旷工呢?”
“这也是学校为考虑工作上的安排才这样做的,要是碰到我来处理这样的事情,我也会这样做,既然你要提出调走,我就会说:‘你走吧,我也不会管你’。”
她停了下来,喝了口水,润了润喉咙,又问我说:“学校不是说你去了对方上班吗?”
“我已经多次说过,我没有能够去对方上班,因为刘焕宇一贯言明不准我去对方上班,发现了就要除名。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可以带你去省农业厅找有关领导见证。况且我当时每个月都按学校的要求回了学校。”
“你回学校,那时是到学校签工资表,又不是回学校上班。”
“我是去签工资表,那是学校的要求,也是协议的一部分,但并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工资,都被学校拿去用了。我也向学校提出了可否让我回来上班,学校夏振川总是不肯,我哪里回来上得了班?”
我继续说:“你上次安排我找唐方明谈,唐书记也说了原江拖的这种做法不对,所出的这些事,他也不大清楚。”
“他怎么会不清楚,实际上唐方明清楚得很,告诉你吧,他跟我讲的意思就是还按照厂里原来的决定。”张书记这时脱口而出。
我一下似乎明白了许多,这样再谈下去,哪里还会有什么结果,便起身说:“既然情况是这样,哪里还有谈下去的必要?就希望局里能给我个明确答复吧,我也好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局里怎好跟你作答复呢?江拖这个单位都已经没有了,新丰管理处是另外成立的新单位,虽然还是那些人,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江拖了,你这样的事叫我们怎样去解决呢?”说着,她叫我还是坐下再谈。
“唐书记讲我的档案和材料都调到局里来了,已由局里来决定,他们没有什么意见,也只能听局里的,这件事就应该局里作主。”
“那只是局里把你的档案材料借过来看看的,到时我们是要还给他们的啦。”
“新丰管理处不是还给局里写了一份材料,已经交上来了吗?”
“还不就是原来江拖纪检写的那份材料。”
我觉得她这是在掩饰,便直截了当地说:“不是,唐书记说就是这一两个月由刘焕宇写的,已经交给你们了,能不能让我给看看?他们不是说我也有错吗,也好让我知道究竟错在哪里。”
“组织上的材料怎么能给你看呢?”张萍有所警觉
我估计她可能认为,以前在局办公室的骆主任把材料给了我,就已经是个失误,还差点儿被摆上法庭,这次生怕又会弄出个什么乱子来。通过几次谈话,她也应该知道材料上尽是些站不住脚的东西。
我一针见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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