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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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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裁定书虽然确认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没有直接挑明原裁定系错误的;其中明明是我向市中院申请的再审,这里却说我是向东湖区法院申请再审;还讲该院提起再审后,在审理中查明江拖清算组已撤,而我在案卷中看到,由齐进斌写的通过复查决定再审的报告日期是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法院院长的批示是在二月十六日,而十七、十八日两天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十九日我书面向院长交了情况汇报,二十日我将市机械局的证明交给了齐法官。

  他们再审了什么?无非是对枉法裁定和贻误办案的遮掩。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一百四十六条第(六)项,此案只能中止诉讼,并不是终结诉讼。

  原来已经察觉到的,终于成了现实,我还能怎样做呢?与审判监督庭对门的经济一庭,一位很有资历的法官,对我的遭遇十分同情,对郭岚和魏群的做法十分气愤,明知郭岚就在旁边,仍然大声的斥责,郭岚心虚地把门关上。

  就这样,我怀着对人民法院的虔诚交掉2000多元诉讼费,疲于奔命十个月,连被告都被审得没有了,尚未进入实体,而被告违法当事人却实实在在、眼睁睁地、在交臂之间,于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避开了法律的审判,给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如不对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追究,如何能够体现司法公正?

  当天下午,我向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递交了一份《对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错误裁定、故意侵害诉权、延误办案,本人要求赔偿的申请》。申请详细叙述了案件两次在东湖区法院审理所遭遇的过程,提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据此,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诉权。

  该款项如下: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

  魏群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裁定中,故意有法不依,以“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含混国家的法律,作出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郭岚庭长和吴卫兵法官在执行市中院的发文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中,故意抵触,在已知被告法人将注销、清算组将撤的情况下,不将早在二○○○年十二月一日就已亲口认定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确为错误的情况加紧上报,反而对原告进行责难,一再拖延办案,而对原告因情况紧急苦苦相求,置之不理。以致直到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被告法人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才由刚接手不久的齐进斌法官通知再审,已经贻误了工作。致使被告当事人终于逍遥法外,如愿地避开了法律的审判,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在此,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办法》'法发(1998)15号'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发(1998)16号'第七条第七项“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给予追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要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以下赔偿:

  1、预交的诉讼费2040元;

  2、起诉书中请求事项所相应的损失。

  三月十三日,我又提笔向省委书记舒惠国写信,再次向他倾诉:

  我的那场因人才流动引起的人事纠纷,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以前您曾叫我什么时候来说清一下,考虑到您担任省领导很忙,未好意思前去打扰,仅用书面邮寄的方式作了反映,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说收转了这些材料,但下面没有回复。后来市政府与市委联合下发《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原江拖才写了个“反馈“材料,又以开脱责任,我只好起诉,法院久拖不办,直至江拖破产终结,延误了开庭。今附上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反映的有关材料,希望得到您的救助为感。

  请代向李老师问好。

  我想这次最好能够与舒书记见到一面,按照身份来说,显得异想天开,但他总不致于连我这个老部下一点都不认吧,我也实在是走投无路才这样求助于他,他现在北京开会,先等他回来再说。我打了个电话给已在省乡镇企业局当领导、原在省蚕茶研究所中学的同事,得知了舒惠国已搬到省委一经路的地址。

  三月十八日,我给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又发了一封信,估计可能用处不大,但也是有病乱投医,有一点希望当然比没有动好。

人生境运非昔比  信寄省委新书记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我想省委舒书记现在应该已经返昌,便打了个电话给省委组织部的同学,得到了证实。。

  晚上,我来到了舒惠国已搬到一经路的新住处,忽然又有些犹豫。既来之则为之,周围几处都是武警、公安所在,站在这里不知所措,反容易引人注目,便按了按院大门上的电子监控对讲器。

  里面传出一声女音:“谁呀?”

  像是舒惠国的妻子李老师的声音,我赶快说:“我是小秦,原来在蚕茶所的小秦、秦付根,在学校教书的。”

  “哦,是小秦啦,你现在在哪里?” 

  “我现在在江拖,想找一下舒书记。”

  “你找他有什么事?”

  “我有封信和材料交给他。”

  “请等一下。” 显然,她是要去请示舒书记。

  过了许久,对讲器里又传来了她的声音:“小秦,你有信,你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

  我愣了一下,着急地说:“他……他不在呀?……”

  “你把信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吧。” 里面硬邦邦地又重复了一句。

  我赶紧说:“你是李老师?……”

  这时已经没有回音了,我当然也很敏感,人家现在的处境毕竟与我有天壤之别,比不得以前可常坐在一起拉拉家常。我虽已看到了门上的信箱,可哪好直接就近投进去?

  我只好在附近再找到一家邮政局,买好邮票,把信和材料寄向了省委书记的办公室,这样做也许有这样做的道理。

  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播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法官因枉法裁判被依法追究判刑一年。联想到自己的官司,便查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查到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魏群、郭岚和吴卫兵的做法,不是正分别触犯了这两条刑律吗?便萌发了向检察院控告的念头,写出了《关于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办案渎职,触犯刑律的报告》。但此事重大,一时难拿定主意。

  三月二十六日,我来到东湖区法院。徐院长告诉我,我的那份要求赔偿的申请,已经交给了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现已立案。

  我再来到院纪检监察室,问哪一位是李主任,在门边的一位指了指里面,我向李主任说明来由,李叫我坐,问是不是本人,我说是,门边的那位说他知道,并拿出了案卷,上面有徐院长的批示:请纪检监察室确认。他们表示,这里只能看一下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赔偿是由行政庭管。

  向不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呢?

  我的思想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如果东湖区法院能够依照《法官法》追究,那也用不着再去上检察院了,不告吧,对东湖区法院的办案前车可鉴,似乎不大放心,这次在纪检监察室让人也有一种自己查自己的人,怎么可能的感觉,到时有可能又是走一下过场。告吧,还真于心不忍,这可是刑事案啊,他们都是正当年、前途无量的法官,而且,像我这样一个普通的百姓,要与几个法官作对,谈何容易,弄得不好,也许会落到更惨的地步。但想到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若是姑息,还不知以后会有多少人深受其害,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这件事我去做了,至少也可以起到对这些人敲一敲警钟的作用。也应该让他们知道,国家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不仅仅是只有法官才知道法律。

  三月二十七日,我心事重重地把材料交给了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一位女处长翻了一下我的材料,看到上面有我的直接署名,说材料将会转到法纪处,到时候会跟我联系。

  我出市检察院后,感到一阵轻松,但一直到现在还是与心不忍,虽然不大可能会判其有罪,可是想到其的所作所为以及对我的损害,心也就坦然了。

  四月一日晚,我看到电视新闻,得知舒惠国已不担任*江西省委书记,新的省委书记由上海市副市长孟建柱担任。

  不久,又得知刘伟平已不担任南昌市市长,新的市长由原副市长李豆罗担任,*南昌市委书记则由江苏无锡来的吴新雄担任。

  我感到有些茫然,舒惠国担任省委书记四年,我的情况多次向他书面反映,他一点也没有帮到我,估计这次又没有能“关照”一下,我的那些材料还有用吗?

  四月五日清明节,我们一家三口来到我母亲的坟上,向母亲寄托了哀思。

  想想母亲的在生在世,不禁热泪盈眶,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许多的话向母亲诉说,并企望得到母亲的保佑。

  我那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对婆婆的感情也深,每一次来,他都要亲手烧不少的钱纸,跟婆婆说些情深深的话,不仅向婆婆保证好好学习,还要婆婆保佑爸爸打好官司,但愿母亲能好好保佑您的这个好孙子。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给省市领导反映的材料仍不见反应,我关注到新任省委书记孟建柱在电视新闻里的频频露面,给人以一种兢业、务实的感觉,不由升起了一线希望,这种依托感一天比一天强。

  四月十日,我控制不住冲动,决定给新任省委书记孟建柱去封信试试。虽然素不相识,地位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上,但一个人的所为并不就在于世故,兴许能够得到重视也未尝不可。

  信中说:

  我是原江拖中学的教师,系中国科协中国地理学会会员,曾得到原省农牧渔业厅徐菊生副厅长的推荐,办理了调往省农牧渔业厅贸易中心的人才流动手续,适遇农业厅系统人事政策性冻结,反被原单位肆意刁难,甚至无辜除名,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得到解决。

  二○○○年五月,我向法院起诉,九月十五日,江拖被宣告破产,本人依法要求法院请破产清算组参加开庭,可法院拖至十一月二日,仍以江西拖拉机厂被宣告破产为由,枉法裁定终结诉讼。

  本人依法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非常重视,发文给东湖区法院指示加紧复查上报。可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有意一再延误,至今年二月,江拖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才说本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备开庭,而被告已经消失,贻误了办案。

  一场由人才流动引起的纠纷,前后经历了十年之久,特别是对原江拖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任意颠倒是非、不盖公章、又不通知本人的除名文件,省市各有关部门均有口头认定,却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真正解决。

  省府来访室:江拖的决定没有盖章,这样的材料哪里都可以打印得出来,是无效决定,要市里帮你解决。

  市府信访室:江拖也太随便了,这么容易就可以开除掉一个人,甚至文件上连一个章子都没有,如果省领导有签字就好了,有了尚方宝剑我们就好处理了。

  市人事局仲裁委筹备处:江拖的决定没有章子,是份无效文件,既是无效的,即使我们正式运转了,也不好仲裁。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江拖不跟你盖章,又不把决定告诉你本人,让你错过时机,这都是有意给你设置陷阱。

  市中院驻江拖清算组法官:文件决定上没有公章,我们可以跟你恢复编制,调整工资,续办社保等,赶快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这样的决定不符合程序,而且连个章子都没有,如果法院判有效,我们可以立即抗诉。

  东湖区法院齐进斌法官说:现被告已注销,法院开不了庭,但政府是应该可以解决的,总不能让一个没有章子的决定毁掉你。

  …………

  可事实上我哪里也没有行通,近十个月的法院诉讼,甭说开庭,就连调解也没有进行过一次,就这样随着江西拖拉机厂的终结而结束了。现实已把我这样一个普通的教师抛入了绝境。在这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几次欲上京反映。

  这些天在电视里看到您的良好形象,油然产生了希望,特向您写上这封信,指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当天,我带着疑惑,也带着一份希望,把信和有关材料发了出去。

东检介入录案情  省委书记暖人心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我来到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的答复是:还正在查,赔偿不赔偿不是他们的事,他们只是查查违法违纪。

  我问还要查多久的时间,回答是说不到,我说按照法律规定是两个月,现在已快到期,他们不做声。

  十八日,我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传呼,说我交给市检察院的材料已经转到了所属的区检察院,叫我去一趟。其实,我在前几天到市检察院询问时,已经知道了这回事。

  我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法纪科,一位姓晏的女检察官和两个司法学校的实习生接待了我,作了一次笔录。

  这次主要询问的是:我何时因人才流动而失业,原江拖对我进行了怎样的刁难,我拿到那张未盖公章的决定文件的情况,原江拖与我达成的协议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既然是协议离岗又为什么说是旷工,既同意了你调出又为什么说签章作废,既不肯对方暂借又为什么不让你回厂上班,我到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哪些证据,魏群为什么不依法请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开庭,魏群在给我终结诉讼的裁定书时是否拿得出“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有什么迹象发现其有徇情的可能,市中院提起再审的态度及其发文给东湖区法院的内容,郭岚、吴卫兵对复查再审的态度等等。

  我一一作了回答,看上去,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是认真的,法纪科的科长也同我见了面,问了一些简单的情况。

  我对法纪科科长说:“本来我是应该把材料直接交给你们区检察院的。”我顺手指了一下窗外相邻的东湖区法院,继续说:“他们就在这里,跟你们仅为一墙之隔,对你们来说可能蛮难办,这才把材料交给了市检察院。”

  “不要紧,我们又不是只办你一个这样的案子,这是市检察院拿下来的案子,我们是不会留情面的。”这位科长会意地说。

  “我们一定会依法办案。”晏检察官也表示说。

  我向他们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这次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后,感觉精神特爽。但是经验告诉我,在一张紧密庞大的关系网里,现实不容我过分乐观,不久就有可能会出现反复,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还算是理想的。

  四月二十二日,我按江南都市报记者的要求,把我打官司的事情,压缩到一千多字作为消息报道。夏震记者说:“人才的合理流动、司法上的反腐创廉,都是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你的遭遇曲折离奇,现又由劳动争议案转为追究司法渎职和行政赔偿案,该稿发出去,在社会上一定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江南都市报社万一不敢发,我就去联系其他报纸来发,还可与几家报纸联合进行专题采访报道。”

  可是该稿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消息。后来得知确实遇到了一定困难,新闻单位的领导怕犯错误,他们特别看重新闻导向。

  五月七日,与一些中学时的老同学相聚,我们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大家对我官司的事情都很关心,自己也不清楚喝了多少杯酒,醉得连自己是怎样回来的都不知道,过了许多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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