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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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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冒险企图成为泡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台湾当局自然想加以利用,“###”的呼声再度高涨,继续加强对大陆的各种偷渡、空降、派遣特务等活动。台湾当局向美国提出建议,以武力支持美军在越南战场上的行动或者是蒋军在中国东南沿海登陆,开辟“第二战场”,但条件是作战胜利后,美国必须支持蒋军乘胜北上,打回大陆,但美国婉言拒绝。美国之所以一再阻挠台湾当局反攻,除了害怕由此会导致世界战略格局的巨变及让美国陷于中国人民战争的泥潭而无法自拔外,更重要的是它看到了新中国的力量,特别看出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苏联的驯服工具,因此萌生了与中国改善关系的愿望,并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
在美国的反对下,尤其在大陆的沉重反击下,绝大多数国民党人均已明白“反攻”的支票永远兑现不了,蒋介石也感到再唱这个调子等于是自我讽刺,于是渐渐地在内部讲话、会议文件、公开文告以及报纸宣传中收起“反攻”,代之以“光复”,将原来高唱入云的“军事第一,反攻第一”的调子降低为“政治为主、军事为从”。在1969年3月间举行的第十届全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积极策进光复大陆案》,提出了“光复大陆的基本目标”,“光复大陆的策进方针”及“光复大陆的行动纲领”。其中基本精神为:一是鼓吹对大陆进行思想战,妄图和平演变大陆。蒋介石声称要“以文化战、思想战、政治战来配合军事战”。而“反毛、###的战争,以文化为前提,以思想为中心,以人心为制胜的枢纽”。二是声称要“鼓舞###思潮,挑起群众反对中国共产党,要求在大陆的特务利用‘文革’###,结合大陆群众,作为敌后组织的外围”。
此外,国民党当局还以台湾的“安全”为名,防范所谓的“共谍渗透”,封锁海峡,禁止两岸间任何形式地往来。如两岸间的探亲和经济、文化、科技、人员交流都处于禁止状态,甚至通过香港、澳门和海外的两岸间交流也被严格禁止。同时,蒋介石还在岛内进行了大量的“###”、“仇共”、“灭共”宣传,丑化祖国大陆的一切。在台湾人民的心目中,祖国大陆成了恐怖的“匪区”,台湾民众对大陆的误解日深,大大加深了两岸间的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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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统”危机釜底抽薪(1)
在“###复国”无望的情况下,国民党当局开始了在台湾的特殊治理。国民党统治台湾的“法理”依据即在于“国民党政府”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按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台湾人民自然有接受“中央政府”领导的义务。因而维持“国民党政权”、“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府、以“中央政府”自居非常重要。如果“法统”中断,则为那些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台湾人准备了一件极具杀伤力的武器。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中华民国”早已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但是它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一种扭曲的状态延续了下来。1949年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在美国的扶持下,仍然冠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继续维持着一整套的统治架构。在国际上,从1949年到1971年以前的20多年间,台湾当局和60多个国家建立有正式“外交关系”,占全世界国家总数蒋介石在思考国民党的在台统治与未来的近一半,并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占据着联合国的席位。
国民党当局自认为国民党及“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的统治“法统”,是继承了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及其尔后的广东和武汉政府,是根据所谓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附属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依法治理。一句话,是孙中山先生缔造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延续。除此之外,国民党当局据以作为“法统”象征的,是三个由大陆搬去的“中央民意机构”——“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为了维护“法统”象征于不坠,国民党在台统治的数十年中,除坚持以包括“临时条款”在内的“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实施其统治的最高法律依据外,还坚持不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以保持其政权的“正统代表性”。
所谓“临时条款”,即1948年5月国民党当局为发动###内战而授意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1949年5月,国民党台湾省政府暨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借口“紧急状态”、“动员戡乱”的需要,在台湾全省颁行“戒严令”,对人民的言论、###、结社、居住、迁徙、出入境等基本权利全面实行军事管制。
国民党逃台之后,为了“###”特别是维持其“中华民国法统”,“临时条款”不仅未能在短期内终止,反而授权“国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修订“临时条款”(1960年2月,1966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2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内容:(1)赋予“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的权力,不受“宪法”规定只能连选连任一次的限制;(2)赋予“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但规定“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临时讨论;(3)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之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4)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总之,四次修订实际是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修宪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当局在台的独裁专制统治,确立蒋氏父子两代“总统”终身制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修订后的“临时条款”,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具有最高统治效力的“太上宪法”。实际是赋予蒋介石个人不受约束的独裁权力。
以“临时条款”为根本法,以“国家总动员法”和“戒严法”等为基本架构,国民党当局先后制定、修订了多达数百个涉及“###戡乱”的法律(令),建立起一整套敌视大陆、限制台湾人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时期”统治体系。“临时条款”名曰“临时”,然实际实施长达43年之久,世所罕见。
为了维持所谓“法统”,也就无法进行“中央民意代表”的新陈代谢。按照其“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这种被讥笑为“自己同意自己再干下去”的丑剧,在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当局绞尽脑汁,想出了在“宪法”中抠字眼的主意。“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有文章可做。换言之,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这种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方案被蒋介石同意采用。1953年10月5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期必须至下届“国大代表”产生后才能宣告结束,因第二届“国大代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代表”就成为“终身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也如法炮制。从而使三个“中央民意机构代表”的任期得以无限期延长,形成世人所讥的“万年国会”。
“法统”危机釜底抽薪(2)
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还不够,还要解决“法定多数”的问题,才能真正保住“法统”。按“宪法”的实施程序,“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的法定名额分别为3045人、733人和233人。这些机构开会,出席者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开议,“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总统”必须超过半数,即必须有1523人出席方为有效,“国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则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有出席代表的3/4之决议才算有效。
1948年实际选出的“国大代表”为2961人、“立法委员”为760人、“监察委蒋介石在台投票员”为180人。但1949年随国民党到台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共1090名,仅占“国民代表大会”法定名额3045人的358%,不足4成;到台的第一届“立法委员”300名,占总额773名的407%;1952年到台“监察委员”共158人,占全部223名的708%。这个数字对“监察院”影响不大,但是对“国民代表大会”和“立法院”的合法性却颇具威胁。为了达到半数,国民党便一方面从原来的候补委员中大量递补,另一方面从港澳、欧美等地拉回一些凑数,以勉强开会。“国民代表大会”方面则是几经递补和拉拢,最后才勉强凑够1624名代表,但实际出席者仅有1580人,勉强超过“《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的“总统”当选的最低票数1523人。与此同时,国民党当局还加紧了配套的修法工作,如“立法院”于1953年9月紧急制订“《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陆续将各省原本落选者按得票多寡顺位,依次予以递补。同年12月,“立法院”又修订“《国民大会组织法》”,将“国民代表大会”开会法定人数由半数以上改为1/3以上。
但是,尽管可以人为地保住“中央民意代表”们的任期,却无法保住他们的生命。到1960年,“国大代表”因死亡减员95人,不仅要通过1523过半数这一关没有可能,要达成“修宪”所需的3/4关更是做梦。于是国民党调动各方谋士解决这个“法定多数”问题,经过一番争论,最后由“###官会议”于1960年2月12日作出的“释宪案”宣布,“宪法所称国民代表大会总额,在当前情形下,应以依法选出而能应召###之国大代表人数为计算标准”。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法定多数”问题,也解决国民党政府的所谓“法统”问题。
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到了蒋经国晚年,“法统”因“中央民意代表”严重老化、岛内政治民主化运动的冲击以及国际局势的发展而面临深刻的危机。虽然国民党当局于1969年和1972年相继对三个“中央民意机构”实施增补选和增额选举,并自1972年后将“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选固定化。增补选和定期改选的结果,仅仅是给国民党的“万年国会”注入一丝生机而已,并不能挽救其老化的局面。据台湾《新新闻》杂志1986年12月统计,包括“增额代表”在内的“国大代表”平均年龄达74岁,“立法委员”71岁,“监察委员”70岁;70岁以上代表分别占“国大代表”的764%、占“立法委员”的686%、占“监察委员”的615%。国民党以“活人”延续“法统”的方式面临严峻挑战。
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以“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正统政府”之名及其统治架构,行统治仅占全中国领土面积1/267、人口1/56的台湾地区之实,从而在岛内埋下直至引发了重大政治矛盾,成为岛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同省籍族群之间的一个重要社会关系问题。至1990年“宪政改革”之前,台湾的“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从未改选过,仍是1948年选出的“第一届”,如此长寿的“民意机构”,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长期不改选失去“民意”的监督,终生依靠国民党高薪奉养,加之逐渐年老体迈等原因,这些“民意机构”根本谈不上发挥议事制衡功能,基本上是充当当局的“表决机器”和“民主摆设”,引来台湾民众的强烈不满。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台湾地方中产阶级势力崛起,开始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状况不满,要求分享政治权力,逐渐形成一股在野政治反对势力,日益威胁着国民党在台的统治地位,加速了国民党当局的“法统”危机,
在国民党的禁闭政策下,由于两岸长期隔绝,造成台湾年青一代“只知有岛,不知有国”、“台湾就是他们心目中的中国”的怪象。1971年台湾被驱逐出联合国后,引发了人们思想的混乱,何以世界上多数国家不承认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反而承认被丑化为“匪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中美建交后,台湾的“法统”教育彻底失败,经过“###仇共”教育成长起来的一些人既害怕,也不可能认同“匪区”,又不再认同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为中国”。国民党“###仇共”的教育居然培养了国民党执政地位的掘墓人,这是蒋氏父子万万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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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偏差惹民怨(1)
国民党当局在台湾进行经济建设时,由于过于注重工业的发展而忽视、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使得以工商业、服务业为主的北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而以农业为主的南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从而引来南部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也是中南部地区后来演变成民进党的“票仓”,而国民党在南部的支持度日渐降低的原因之一。
台湾在40年代末的战后恢复时期,经济衰落,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1/3。国民党在大陆失败后带着数百万人退逃台湾,造成物价飞涨,物资奇缺给经济本来就极为困难的台湾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极大压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首先需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土地高度集中,贫富两极分化,租佃关系极为紧张。1950年,耕地不足或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总农户的649%,地租高达年收获量的50%,有的甚至高达70%。佃农由于高额地租的负担及其他层层盘剥而缺乏生产积极性,加之耕地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从而不但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台湾社会的稳定和国民党政权的巩固。在这种情况下,为缓和矛盾,稳定政权,维持生存,国民党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决定进行土地改革。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民党当局重视和加强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土改工作进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于是由国民党政府代表、知名土地问题专家和美国农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中美农业复兴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复会”),负责土地改革的推动工作。“农复会”以美国对台湾援助金额10%作为该会活动经费,在台湾土地改革中具体负责土地政策制定、土改运动组织、领导等工作。由于“农复会”分别由美国和台湾高水平的农经专家组成,对土地政策的制定既富有远见又细致周密,并且由于“农复会”掌握着农业技术创新、土地改革推广的试验基金和部分美援的分配权,对台湾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土改后,“农复会”继续作为台湾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机构而存在。1979年“农复会”改组为“行政院”的幕僚单位即“农业发展委员会”,1984年又改组为政府的正式机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并一直存在至今。
国民党当局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运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把土地银行作为土地改革运动的资金核算单位和政策执行机构。台湾当局明确规定,土地银行在土改中负责发行实物土地债券,按征收地主耕地地价的7成逐笔偿付地主,并按10年20期办理兑付;搭发公营水泥、纸业、农林、工矿4大公司股票,偿付地主其余3成地价;向领地或购地农民按10年20期征收现金或实物地价;全面办理农民在土改中的各项贷款等。
台湾当局在土改中采取和平、渐进的方法,分三步完成土改。1949年实施“三七五减租”,主要内容为,限定地主对农民的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全年作物收获量的375%。耕地租用一律订立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应续约。“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月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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