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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人格魅力修养-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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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和平共处、互相促进、此增彼长是人格结构均衡与互补的一般形态。在个体的人格结构形态中,只有那些同质的人格元素之间才能以这样一种均衡的状态存在,并且在相对均衡的不均衡状态中实现互补,共同发展。
同质人格元素之间也存在着量的差异。一是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质的本身存在量的差异。这种量的差异表现在同质人格元素分别处于人格形态的不同层次上。同样是优良品质的人格元素,高层次的人格元素是高质量的,低层次的人格元素则是较低质量的。如人通过外貌和气质所反映出来的良好人格形态,同通过道德品质修养所反映出来的良好人格形态相比,虽然是同质的人格形态,很显然前者是属于一种较低质量的人格形态,后者则是较高质量的人格形态。二是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表现强度上量的差异。就个体人格形态来说,尽管在其身上优质的人格元素占据主导地位,但这些优质人格元素之间也不可能是等量相齐的。总是有的人格形态元素表现得比较突出,有的人格形态元素表现得不够突出。表现突出的人格元素决定着不同个体人格结构形态不同的个性特征。没有这种差异也就没有人格形态的个性特征。三是同质人格元素在表现时间的稳定性、持续性上量的差异。在同质的人格元素之间,它们之间量的区别不仅体现在表现强度上,同时也体现在表现时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上。有些人格形态元素稳定持续地表现出来,成为一种常态;而有的人格形态元素不能持续稳定地表现,时断时续,甚至只是偶尔表现,难以成为常态。
人格结构整体形态的均衡与互补既表现在质的均衡与量的均衡相结合,又表现在质的互补与量的互补相促进,均衡互补的质与量之间还存在着互相转换的关系。稳定的人格形态不仅要求构成人格形态的人格元素必须是同质的,而且要求它们在质本身的量上也必须是相互接近、互相平衡的。同质人格元素之间在质的方面互补,使得整体人格形态更加稳定,在量的方面互补令整体人格形态不断得以发展。质的均衡与互补必须通过量的积累才能实现,量的积累则实现质的均衡与互补,二者互为贯通,互相依存。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是人格元素在质与量本身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共同运动。
均衡与互补的方向性。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人格结构形态的均衡方面具体表现为各人格元素之间共同向上的均衡与共同向下的均衡。在人格结构形态的互补方面具体表现为各人格元素之间的正向互补与逆向互补。人格元素之间的正向互补推动人格结构的整体形态共同向上均衡,逆向互补则造成人格结构整体形态的共同向下均衡。人格整体形态的向上均衡带来人格结构的整体提升,向下均衡则造成人格结构的整体下降。
人格结构的均衡与互补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并非始终不变地只朝着一个方向运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在参差不齐的人格元素之间,总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得到充实、提升,即使相对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没有得到进一步提升,整个人格结构的形态也能够得到提升。但有时这个过程与此相反,并不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被提升,而是原本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来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保持原有状态甚至略有提升(只要未能与质量较高人格元素下降的幅度相抵),整体人格形态也要下降。如果所有人格元素都出现同步下降,这种下降进行到一定程度,整体人格形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就是人格结构整体均衡向上和向下方向性的具体表现。这个均衡的向上向下,直接原因就是人格元素是被正向互补还是被逆向互补。正向互补的基本状态是构成人格形态的相关人格元素互为动力,互相补充,共同得到向上的增长与发展。逆向互补的基本状态,则是原本稳定且有实力的高质量人格元素被相对薄弱不稳定的稍低质量人格元素所牵制,使其不能得到发展与增长,甚至被向下拉动,使人格形态的整体状态受到影响。正向互补,是一种向上的作用,表现出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正效应。逆向互补,则是一种向下的作用,表现出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在特殊形式下的负效应。正向互补是在人格结构形态相对比较均衡状态下的良性循环,逆向互补则是在人格结构形态严重失衡状态下的恶性循环。
根据人格结构形态的木桶原理,每个人的人格结构形态都不可能是绝对均衡的,总是有相对短缺的部分。再富有人格魅力的人,也会有缺陷。研究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质量规律和均衡与互补的方向规律,有助于每个人在加强人格魅力的自我修养时,警惕那些不利的因素起到事与愿违的作用,自觉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能够科学客观地分析认识自己的长处,保持长处所具有的优势,维持长处所占据的地位,发挥长处所起到的作用,用长处去弥补自己的不足与缺憾,使自我修养能够按照希望的方向健康发展。
第三节 群体人格结构形态的均衡与互补
群体既是一个自然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这里所讲的群体是社会概念的群体。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均分别处于因地域、因血缘、因民族、因利益、因信仰、因社会分工组成的各种意义的群体之中。一个村庄,一个城市,因地域的关系,在这个村庄或城市的居民就形成一个居住群体。一个家庭,一个家族,因血缘关系形成一个血亲群体。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形成民族群体。因有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人,形成一个利益群体。因有共同信仰组织到一起的人,形成一个信仰群体,如宗教、政党。因社会分工的不同,担当不同社会角色的人形成不同的职业群体,如工人、农民、教师、公务员。作为人格形态,社会的每一个人除具有个体的人格形态特征外,不同社会群体的人还分别具有不同的群体人格形态特征。这种群体人格形态特征在群体成员之间,也存在着在均衡与互补的关系。群体人格形态特征的形成首先是群体的性质决定的,但群体人格形态的状态,是群体成员之间个体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结果。群体成员个体人格形态的形成与发展,也受到在这个特定群体中成员之间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重要影响。
群体成员之间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对群体人格形态的影响。群体人格形态是由群体的性质决定的,是自觉自愿对这个群体予以认同的成员人格形态中共性的部分。在所有群体中,必须是自觉自愿地对这个群体予以认同的个体,才能算是这个群体的真正成员。有的个体在形式上处于某一群体中,但他可能对这个群体并不认同,他就不能算是这个群体的真正成员。在形式上处于群体中也是暂时的,一旦有可能,他就会从形式上也不在这个群体中。如居住群体的成员,他对这个群体如果没有认同感,他就会通过搬家离开这个群体。职业群体的成员如对他所在的群体没有认同感,他也会千方百计寻找机会、创造条件离开这个群体。但一般来说,在他还没有离开这个群体之前,起码在形式上或表面上,还是能够勉强地保持这个群体所具有的人格形态特征,对群体的不认同暂时还是处于潜在的状态。但尽管可能个别群体成员对群体有不认同的现象,这并不等于一个个体的人可以不认同任何群体,完全不属于任何群体。不在这个信仰群体中,就在另一个信仰群体中;不在这个职业群体中,就在另一个职业群体中;不在这个居住群体中,就在另一个居住群体中。总之,任何一个个体的人,总是从属于某个群体。任何一个群体,都不可避免地会有对这个群体不认同的个别成员。但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会太久,由于对群体的不认同,他就不会长久地留在这个群体中。因此,这种现象既是个别的,又是暂时的。
群体人格形态虽然是群体成员人格形态的共性部分,但它具体地表现于每一位群体成员。因此,群体人格形态的状态取决于群体成员个体人格形态的状态。而群体成员之间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对群体人格形态形成与提升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是群体人格形态形成与提升的必要条件。作为一个群体,其成员的人格形态不可能是一般齐的。越是大规模的群体,成员之间的人格形态就越不可能整齐划一。但是作为一个群体,无论是哪一类性质的群体,群体成员之间都由某种特定的共同点所联系,或具有共同的利益,或具有共同的信仰,或具有共同的价值观,或具有共同的内心情感。没有这些共同的东西,就构不成一个群体。群体成员在与群体性质相关的人格形态方面,更加强调整体的作用,强调共性。因此个性的人格形态必须服从这些共同的要求,共性大于个性,个性服从共性。整体的作用取决于个体之间的协调,个体之间的趋同一致是整体作用发挥的关键。这是群体成员之间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内在动力。人格形态层次较高的个体,对人格形态层次较低的个体从各个方面产生影响,使人格形态层次的个体提升自己人格形态的层次,使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保持相对均衡。只有群体成员中人格形态的那些共性的部分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时,才能形成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如不能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人格形态层次较高的个体与人格形态较低的个体在人数上差距过大,或者在人格形态的层次上差距过大,都无法形成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只有这个群体的成员人格形态大体接近、相对平衡,才能够形成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
群体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对个体人格形态形成与发展的影响。群体内部成员之间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使群体的人格形态能够保持稳定与均衡的状态,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层次不断地被提升,这对群体成员个体的人格形态的发展也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群体成员的个体,并非一开始就同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呈均衡状态。特别是后来加入的成员,起初可能对这个群体只有初级的认同,但随着加入这个群体后,通过各种渠道与其他群体成员实现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使人格形态逐步得到提高,渐渐达到群体的整体水平。即使群体中的老成员,他们的人格形态虽然已从总体上能够同群体人格形态相对均衡,但也还会时常有相对不均衡的方面。在共同经历相当长时间后,群体成员之间的均衡与互补巩固并提升着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群体成员的个体也不断提升自身人格形态的层次。这种影响首先来自于个体对群体的高度认同,从而使他们对群体人格形态中那些优秀的部分,始终是抱着一种主动靠拢、主动接受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群体人格形态相对个体人格形态,在量上是一个悬殊的对比,从心理上对个体的人格形态存在着一种强势影响。在这种强大的环境氛围下,群体人格形态对每一个群体成员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随时随地影响并提升着个体的人格形态,在细润无声之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同时,在群体的结构方面,是呈层级状态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大的群体下面,还要分成多个层级,每个层级中并列多个同级群体,同层次的群体中也都有下一层级群体,总体上呈现出大群体下包含无数中群体、小群体这样一种结构。大群体有共同的人格形态,但具体到其下每一层级的中群体、小群体单元,其群体人格形态的整体水平也是不一样的,也是有差别的。每个群体成员虽然同属一类大群体,但分别处于不同的中群体、小群体,其人格形态水平不能不受到中群体、小群体整体人格形态水平的制约。作为群体成员处在一个人格形态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小群体中,要提高自己的人格形态水平是比较困难的,有时只能通过离开这个群体,到一个新的群体中才能实现。
核心群体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对群体整体和群体成员人格形态的影响。群体无论大小都有核心。这个核心由这一群体中最具影响力的少数人组成,也是由一个群体构成。他们对群体起着实际上的领导作用。核心群体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群体成员长期共处中通过实践检验自然形成的,得到群体成员的公认和拥护。这种情况大多存在于完全民主的松散社会组织或虽具有行政色彩但民主制度健全的的社会组织里。另一种是在具有行政色彩或本身就是行政性质的部门形成的群体,通过选举程序产生或由上级核心群体指定或任命的核心群体。经选举程序产生的,如选举过程公正无私,选出的人确实是绝大多数群体成员认可的、接受的,这个核心群体就能够得到群体成员的拥护。但如果选举并非充分民主,即使是选出来的核心,也难以成为名副其实的核心。上级指定或任命的核心,不被群体成员认可和接受的可能性更大。
核心群体对群体成员的领导作用也分别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论自然形成,还是选举产生的,或是上级任命或指定的,只要是被群体成员公认,群体成员就心甘情愿地接受领导,使核心群体的领导作用能够顺利充分地实现。这种核心群体对群体成员在人格形态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他们既然是群体成员公认的优秀者,群体成员就会以他们为楷模,向他们学习,自觉自愿地跟随他们。因此,核心群体对群体成员产生积极的影响,能够促进群体人格形态的稳定和发展。另一种情况则是核心群体虽然是选举出来的,但由于选举的不公正,选举出来的并不是大家真正拥护的人,也并不是群体中真正优秀的人。由上级指定或任命的核心群体由于难免大量掺杂少数个人好恶或其他种种因素,并非大家真正拥护的可能性更大,也未必是群体中真正优秀的人。在具有行政色彩和行政性质部门的核心群体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由于群体的行政性质所决定,处在这个群体的个体愿不愿意、接受不接受这个核心的领导,不以行政意志为转移。这种核心的领导作用是基于权利的作用来实现的,属于强权性质。这种性质的核心群体对群体人格形态的影响会出现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如果核心群体是基于优秀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他们在实现领导作用时主要地不是依靠权力,而是以自己良好的人格形态影响和带领大家,齐心协力地去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对群体的人格形态能够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使群体在整体上能够有一个良好的人格形态。但如果核心群体的人格形态出现严重的倾斜,不能保持良好均衡的人格形态,则这种缺陷可能会带来两种后果。一方面核心群体中存在的人格缺陷问题使群体成员对核心失去信任,核心群体的威望与形象受到巨大伤害,核心群体的领导作用无法顺利实现,殃及群体的总体形象,危害群体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核心群体强制性的领导作用,核心群体中的人格缺陷与群体中已经潜在的消极人格形态发生共鸣,并产生鼓励纵容的效应,使群体的整体人格形态遭到破坏。
核心群体中领袖人物(特殊个体)人格形态对群体和群体成员人格形态的影响。领袖人物是群体中的特殊个体,在群体中具有特殊的位置和特殊的作用。他处于群体最高位置,是核心群体的核心。任何一个群体都有自己的领袖人物。无论是大群体还是下面各个层级的中群体、小群体,除有核心群体外,同时还有相应的领袖人物,并且领袖人物都只能有一个,他的位置无人可比,他的作用也无人可比。领袖人物在群体中处于主导地位。他的人格形态在他的群体中是一面旗帜。领袖人物应该是群体中人格形态境界最高的人,是群体中人格形态最具影响力的人。
领袖人物在群体中特殊的位置和特殊的作用决定了他对群体人格形态特殊的影响。但领袖人物的产生如同群体核心的产生一样,也有不同情况。有自然形成的,群体选举的,上级任命的。无论如何产生,只有那些真正得到群体公认的,才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真正意义上的领袖。名副其实领袖人物的人格形态是群体人格形态的代表,他的人格形态是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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