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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启蒙-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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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论疾病

  对于成功,可以这么说:特定的意识并非导致了人生成败,而是伴随着人生成败。对于健康,意识的作用同样如此。不是不想生病就不会生病,一个人生病,也不是因为他想,而是因为他本身就是病人。

  生病的人常听到劝告,你要作息规律、饮食营养、心平气和,如此如此。似乎只要这样做了,身体自然就会康复,似乎作息混乱、营养缺乏、心烦意乱才是疾病的元凶。而实际上,生病的人本来就是一个病人,只是之前没有机会被察觉而已。

  生病的人本来就是一个病人,因为作息混乱、营养缺乏、心理纷扰才是他的正常状态。他本身可能就是高度焦虑的,心平气和是不能让他容忍的。他本身可能就是刻薄待己、忘我工作、矢志理想而不甘享受的,过普通人的目光短浅、饱食终日的生活只会让他变得绝望,只有远大理想下的忘我工作和特立独行才会使他心安理得。他一直心安理得的忍受此种生活方式下的痛苦,尽管这种痛苦可能导致未来的疾病和耗竭,他仍然一如既往。因而他一直是在通往疾病和耗竭的路上,生病才是他应有的状态。并且他本身就是一个病人,导致疾病的因素和程度逐渐加重的疾病自始至终伴随着他,当被贴上了病人的标签时疾病引起更主要的关注,但是它们都一直以逐渐加重的方式存在着。

  所有的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近视、外伤、感冒、肺结核等所有疾病)不是因为遗传,就是因为性格结构,或者是身体方面的偏好(比如口重,明知食盐摄入过多会导致高血压,然而少吃盐带来的痛苦却更难以忍受),或者是突发因素和小概率事件,但是总而言之没有一种因素可以归于主观偏好或者意识上的倾向。

  不是因为这个人忧郁、易感、怠于运动而生病,而是因为他的生活、他的基因和生活环境决定他自然而然的忧郁、易感、好静。他生病固然与这些因素有关,但是这些因素以及疾病不是他的意识世界所能左右的。因为他本身就是一个病人或必然要成为一个病人(如偶发因素),他因此必然生病,他生病才是合乎情理的。

  不是什么感冒病毒、结核杆菌、心律不齐、血压过高等让他生病,它们只是压弯骆驼脊背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不是因为什么主观因素如性格内向之类让他生病,因为他必然如此,从而他自然如此。这些所谓导致他生病的因素其实和疾病一样只是结果,是特定的生活和特定的基因让他生病。换言之,他之所以生病,因为他本身就是一个病人。

  健康、成功与否伴随着意识世界相应的活动,但是意识世界也只是伴随而已,它并不是导致这种状况的决定因素。无论健康、成功与否,都并不是因为意识世界很想像这样,而是因为全部生活自然而然的像这样;或者即便意识中可能之所以很想如此,那也是因为机体很想如此,就和人很想吃饭首先并不是因为饭好吃、而是因为不吃饭就不能生存一样。

  人人都想着成功与健康,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这实在是因为意识在其中扮演的作用固然未被忽视,却也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以特定方式存在着的每个个体必然伴随着一些可以评比优劣的状况,而这些状况的出现与其说是与意识世界有关,毋宁说是包括了意识器官的整个并非意识的机体的特定存在方式的结果,而意识非但难以决定这些状况,甚而它本身就和这些状况一样,只是相应个体的产物而已。

  3.论犯罪

  以下将论及犯罪。

  首先说明一点,涉及到犯罪的下述分析并不意味着犯罪是可以完全宽恕的。矛盾和冲突必然意味着矛盾或冲突的双方受损,对加害和受害人都如此(这个规则对物理世界和人类社会均适用)。——罪犯因其罪行而受到惩戒是必然而合理的。任何一个社会均有犯罪,因为任何社会都有罪与非罪的标准。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正如任何一个人体内都有毒素和垃圾、都有致病细菌和病毒一样。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对犯罪的遏止和对罪犯的惩戒同样是种必须。

  然而罪犯真正的罪名以及促成犯罪的真正原因却远非罪犯具有主观犯罪能力那么简单。

  我要说的是,没有人主观上愿意成为一个罪犯,没有一个细菌天生便是对人有害。只是它们不幸处在那种环境中,不幸成为一个群体的敌对面;另一方面,犯罪不可避免,不可能因为一批罪犯不再犯罪而使社会归于纯净。一个社会总是产生犯罪,正如一个人总是携带病菌一样。社会机体的运转必然伴随某种不和谐,因而必然存在犯罪。犯罪这种现象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并非可以主观遏制,它是罪犯的无奈或无意之举而非肆意妄为。

  犯罪不可避免,就像一个社会难以避免失业一样(即便存在就业意向、就业能力、充分的职位空缺以及足够的薪酬待遇,但是由于信息不充分以及时空限制,导致充分就业不可能在一个现实社会中出现)。并且,可以认为当失业率低于一定比例(比如4%)时便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相当理想的情况,此时失业率的进一步下降所能反映的问题很可能将不再是积极的。犯罪同样如此。犯罪是一种不调和的表现,而社会的运转必然存在着足以导致犯罪的不调和。

  犯罪是包含了罪犯本身的整个社会的过错,决非仅仅是罪犯个人的罪孽。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中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一个人因为谋杀而被判死刑,而真正应该受到遣责的是他背后所在的整个社会。最大多数的犯罪产生于不合理的社会,最大多数的罪行源自罪恶包含于其中的社会而非罪恶的灵魂。所谓“强盗无种,荒年自生”,当前中国严重两极分化和激烈的社会变革造就了大量的弱势群体,这是大量所谓罪行的温床。不是生活其中的罪犯的邪恶,而是这个社会整体就孕育着罪恶,它本身就是不端的。与此同时北欧社会犯罪率非常之低,是因为北欧是一个健康的社会,是善的社会;而一个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其本身就是恶的。

  9&;#8226;11后美国对恐怖分子的调查结论是:他们的心智完全正常。对人体炸弹、自杀攻击、神风特攻者的研究表明,他们的真实情况和公众想像的格格不入。一种浸润整个生活的社会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决非简简单单的主观力量所能改变。而事实上,心理活动本身即产生于这种深刻而又巨大的社会环境中并始终被其左右。

  有研究证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足以使有些人天生残忍和冷血,而社会对犯罪的标准并没有因人而异的甄别。对杀人犯的心理考察表明,他们绝对不是什么疯子,但是他们确实与常人的思维方式有很大差别。犯罪很多情况下由罪犯的基因决定,而非罪犯本人灵魂邪恶、道德沦丧、人性灭绝。研究表明拥有XXY染色体的人更容易犯罪,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生性冷血的人不幸更容易成为这一标准的牺牲品。一个不为人知的狼孩显然无法被社会接受,然而狼孩本身没有过错;同理一个先天继承冷酷基因的人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因为那可以视作某种缺陷、某种残疾。相当一部分罪行对于罪犯本人而言都极其自然、毫无犯罪色彩可言,然而不幸的是除了能够被医学界定的精神病患能幸免于刑罚外,更多罪犯因为是一个具有所谓健全主观能力的人而难免牢狱之灾,而罪名成立的要素之一便是行为人具有足够的主观认知能力。这无疑是一种谬误。

  罪犯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触犯法律或道义,都表现了一个社会中必然存在的运作不和谐。罪犯天生的环境和基因决定了对他而言可以接受的行为却必须面对其他人的宣判。出于谦逊,可以这么说:在大多数情境下,犯罪并非主观运作的结果,它很少有主观的成份。而纯粹的表述是,犯罪没有主观成份,完全没有。

  主观世界是事实上不存在的世界。犹如水生而往下流一样,人生而具有的本性是所谓主观世界不可能自决的。任何犯罪都有客观原因,而且只能是客观原因。任何被贴上罪犯标签的公民都是牺牲品,任何罪行都是一个社会的罪恶的集中体现,而罪犯本人则无法完全代表罪恶。任何一宗罪行都应当由整个社会来反思和承担责任,而不应只由罪犯个人承担。

  宣称罪犯因为主观恶意而可以致罪的观点是荒诞的,因为主观世界实在是个替罪羊。一切其他东西是实实在在,只有主观世界虚无飘渺;一切其他东西促成了全部主观世界,而主观世界却往往成为一个独立体被人们去判断,并且它往往成为判断结果的主要依据。罪犯不幸只是整个社会的罪恶的替罪羊,不幸成为全部道貌岸然并且对罪犯拒之千里的大众的公共厕所。而主观世界误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自决的力量又是这样一整个颠倒的根源。

  但是当社会存在犯罪或出现新的罪行时,至少我所知道的大部分人大部分举措便是“坚决打击”,这是极其原始的。多数具有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对为人瞩目的犯罪是一概的慷慨应对,手段却是简单乃至愚蠢。犯罪决非是罪犯故意为之,而是被迫之举,任何一个人都会求生存求维持求发展,因而犯罪不是因为情势逼迫,就是利诱难挡。看起来大快人心的打压无异于舍本逐末。

  酷刑和严法实在是一个社会野蛮和无知的象征,因为它把本应由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推卸给了一个罪犯。犯罪是由于某种定然存在但决非主观的力量促成的。它绝不是罪犯的残忍、变态抑或贪婪的产物,而是后来成为罪犯的那个人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的一种必然结果,犯罪的原因并非主观、也是难以主观的。

  惩治犯罪犹如治理洪水,应从源头上处理问题,即便在短期内不能解决源头问题,也只能是建设堤坝,让洪水有一个合适的宣泄方向。减少犯罪现象的手段同样不是遏止,而是应当将促使犯罪的力量改变方向。在对罪犯的处理过程中,刑罚只是次要手段,如何建立有效的引导机制把促成犯罪的因素引导到合理的途径上去、以及在更深远的层次上建立一个总体和谐的社会才是应对犯罪的最优手段。

  当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上述所有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例如罪行因为罪犯的先天基因和成长背景而可以得到部分谅解等,都可以运用于手持“正义”之剑的人们:同样因为先天基因和后天成长背景的缘故,他们必然对犯罪持有目前这种比较肤浅的认识。

  ……由所有这些“必然”所导致的合理使此处的分析有向黑格尔“存在即为合理”靠拢的倾向(那是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对任何哲学上企图突破的尝试也可能是有破坏力的)。然而无论如何,至少我们可以看到,罪犯以及最终惩戒他们的人都并不具有纯粹意义上的被宣称中具有的主观能力。所谓的主观世界发生的一切都是纯粹被动的,甚而看起来作为意识世界对象的这个世界本身就是子虚乌有。个体性即局限、决定了意识世界的一切。

  七.意识在个体间的隔绝

  一个人再怎么善良,若不流露出来则别人无从知晓;而一只笑面虎往往博得人们普遍的好感。为什么表面文章易博得普遍喜欢呢?因为人只能看到表面。人根据表面判断内里,判断的结果不是判断所指向的对象的,而是判断者自己的。所谓交流是根据表征得出的判断,而这些表征又是特定主体特定情况下的流露,又是特定客体特定情况下对他/它的理解,因而无所谓准确与否。

  每个人都只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每个人对他人的影响都极其有限,每个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生活,如果说他因为某种事物而改变,那只是因为他的行为方式具有进行此种选择的潜力。

  每个人都只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人并不能相互理解。自知和他知永远是相互隔阂的。一个人若对其他人的事作出某种评判,那是因为他在此种情况下也会如此;一个人若认为其他人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如此,那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他也可能如此;如果说某人认为他人某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是可以理解的,那是因为在相同情况下他同样会那样去做。

  人生可以看作空间中的一条线,偶尔与其他线相交,然而相交的一点仍然属于各自的轨迹。大学期间来自四面八方、原本互不相识的学生相聚在一起,毕业时又如入学前那般离散开来,似乎生活使每个人的世界能有机会相交于一点,而那实际上不过是从侧面看来,不过是外人看来如此。确切的说许多人生不过是如线一样在四年或其他的长度里被放到了一个盒子中。意识是彼此独立、无力且无法交流的,即便是爱情这种强烈的意识也是如此。大多数交往都是肤浅的,即便蜜月期的伴侣仍然也只是两条线看起来缠在了一起,而没有任何一处能做到融合。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可以与他人相交,有的最多只是相似与相近。人只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即便是夫妻、父母和同胞的意识世界都无法做到一点点融合,有的只是较其他人比起来更多的相似和相近,而不是相同。

  主观世界决不可能有重复,只能有相似。回忆时体验的和当时的体验有明显的差异,犹如燃烧前后的木炭,前者是一块木炭,后者只剩下烧不掉的灰烬。

  每个人的主观世界都只能维持在此时此地。

  当了二十年学生,一朝走向讲坛,却发现下面的学生是那么的陌生,虽然昨天自己还是学生,但是现在在他们面前仍然束手无策。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定然和小时的大不一样。同样的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空下产生的思想已经迥然不同了。围城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外边的人能看到里边的好,而无法切身体味其中的难言之处;而里面的人全然无法体验外面人所羡慕的风光,却能感受到其中的局限。

  任何人对已经过去的事物的回忆都是非常模糊的,即便清晰也恍如隔世。不仅大学四年对于每个毕业生如此,老人对一生的回忆如此,就是任何一个逝去的瞬间——哪怕只有一秒钟——都不再是真实的了。意识难以再现当时的体验,因为时空对于意识是难以逾越的。人的意识世界不仅无法体验未来,也无法回味过去。

  所谓“画虎画皮难画骨”,意识世界存在所谓交流吗?不,意识世界不存在交流,而是相互隔绝的。

  意识世界之间无法通过交流丰富起来,意识之间也不具有交流的能力(而仅仅是相近的)。所谓的沟通只是在极少数事情的表面发生,或者干脆就是假相。

  两代人之间往往难以交流,但是无论使用什么方法,代沟依然普遍存在。事实上,代沟是不可能弥合的。而与此同时,同一代人之所以具有相似的观点,并不是同一代人之间交流的成功,而是成长和生活环境的相似。

  意识世界在同一代人之间仍然是陌生和相互隔绝的。所谓的交流如熟悉、理解、感同身受、心心相印、心有灵犀之类只是因为在相同的情况下产生了相似的意识,作为一个结果这仍然需要经由意识(在这种情况下的意识行为确切的说是交流)表现,从而看起来似乎是意识(交流)产生了这样的结果。

  八.对个体性局限意识的诸多表现的小结

  人定义的世界,一定是人感知中的世界,这个世界和任何其他物种感知的世界迥然不同。     每一种生物都有独特的构造、本能和生存方式,都对共同生活其中的环境有独特的、因而不是全面的体验与反应。同样一个环境中的不同物种都能找到不同的生存方式,获得不同的生存空间。这是因为每一个物种都有自己的世界,任何一种生物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并且只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虽然生活在同一宅子内,老鼠与人对宅子的感受与理解截然不同,壁虎、飞蛾、狗对同一个宅子的反应也相互各异。同样一片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人眼中的世界是村庄、农田、道路、乡邻,狗想的却是走过并且撒过尿的地方是否被其他同类的气味覆盖以及那些可能有吃的地方是否还有什么没有被发现的食物,而这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对飞鸟而言却是许多棵可以歇脚的树木和食物。同样范围的土地提供了不同角度的资源,每种生物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生存着。自然包容万物,是因为自然以它的任何一个方面都足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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