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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热-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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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普遍适用论者常常争辩说,民主制度中的基本自由权意味着人们“有权自由选择行动”。这确实比那种认为自由权即是“有自由”的想法前进了一步。但它仍然是空洞的,因为决定这样行动还是那样行动,其成本是不同的,而且行使每一平等权利在不同时期对于不同的个人而言意味着不同的相对价值。根本不存在一种“平等权利”的“固有价值”(“为其自身而存在的价值”或“自身即是价值”),尽管抽象说“固有价值”也许在理论上有美学功用。你不需要到洛杉矶贫民区或芝加哥河畔去采访无家可归者,就能够明白这一道理。
民主制往往被视为富豪统治,而不是罗伯特·达尔所说的“多头统治”,因为基本权利的价值在那些有能力影响政策制定的富人手中要有分量得多。据达尔说,基本的民主原则是,当人们制定集体决策时,一个政治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利益得到平等的考虑。在多头统治的国家就有一定的程序作为遵循这一民主原则的必要条件。可是当金钱不仅有用而且还是非有不可时,富豪统治就会将多头统治取而代之。
民主普遍适用论者还争辩说,民主制度中的基本自由权还意味着人们享有“负面的权利”(不受干扰的权利,例如物产权或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它们都是真正的权利,而“正面的权利”(让别人承担义务的权利,例如“受赡养的权利”),若无契约关系,就没有明确的义务承担者。但国家和社会应怎样行动以提供“正面的权利”,不同的文化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见解。在美国,强调独立的个人主义的文化使得“正面权利”较少受支持,而在中国,强调相互依存的重视关系的文化则使得“正面权利”得到较广泛承认。
权利的这种正负二分法还有一个问题。它完全取决于谁是行为人以及这行为人怎样认定好与坏。一个人认为什么东西好,他就希望别人承担对他的义务;一个人认为什么东西坏,他就希望不受其干扰。人性就是这么简单。孔夫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西方的黄金规则却是“己所欲施于人”。当人们的选择排序相同时,“施于人”当然不错。然而孔夫子明白这样做有一定风险,所以他的教导看起来似乎有点消极,其实包含着对别人更大尊重。当人们的选择排序相同时,“勿施于人”也包含着避免无为的主动精神。例如,你看到有人溺水时就会马上施救,因为你不希望自己溺水时却见到别人袖手旁观。
道义选择还是公共选择?(7)
普遍适用论者的问题在于,他们总是断定人人的偏好排序是相同的。萧伯纳曾经说过:“不要把你喜欢的东西强加于人,别人也许有不同的口味。”一个人处于行动发起人地位时,他可以遵循西方的为人准则,将己之所欲施于人而插手别人的生活;他也可以遵循孔夫子的教导不干涉别人的生活,自守本分。另一方面,当他处于行动接受者地位时,他可以选择“负面权利”而避免别人的干扰;他也可以选择“正面权利”而要求别人提供帮助。在这里,唱高调没有用,行动才能解决问题;“书本文化”调再高也不如“现实文化”作用大。普遍适用论者也许是相信负面权利,但这并未妨碍他们遵照他们的为人准则去踩别人的脚趾。中国人也许是谨慎小心遵从孔夫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并未妨碍他们按照正面权利要求别人更好地承担其社会义务。
抽象平等权利的实际价值不相等,这不单是由于人们要衡量利害得失,而且还是因为每一权利的行使都反映出行使者的财富水平、所作出选择的利益大小、对其结果和效果概率的认识以及心理状况和社会地位,这就合乎逻辑地引向分配问题。正因为如此,务实的中国人和新加坡华人认为最重要的是经济自由。正如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及文化心理学所表明,基本权利的行使及其价值不但是历史性的,而且还是文化性的,因此也就不是普遍的;而普遍适用论的抽象,根本得不到来自同一心理模式的本身就不确定的规范理论的支持。
由于假定完全理性和完美推理,普遍适用论没有认识到人类理性的稀缺总是与文化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有关,而普遍适用论者当然也没有认识到普遍适用论本身也是这种局限性的产物。普遍适用论者也许仍然相信有某种灵丹妙药能包治百病,解除人间一切苦痛。这是幻想。无论如何,这是“理性的偏见”或“理性的非理性”。人们选择非理性,是因为这种信念对个人的精神利益大于个人付出的代价,持有这种信念就有利可图。可是这种非理性的代价溢出到别人身上,就出现严重的冲突和效益问题。
现在以人权普遍适用论者为例。他持普遍论信念,觉得付出较小,而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收益较大,因为(按照他的思维模式)他感到比较自然和合乎逻辑。然而,当他的普遍论信念被证明是既不自然也不合乎逻辑时,他个人就有可能要付出高的代价,因为从一个不同的角度来看,他显得非理性。这时他可以作出选择,保持非理性,或是改变他的观点。当他认为坚持普遍论信念有利可图时,他会坚持原信念。但是他的非理性的费用将溢出到别人身上,因为别人认为理性、历史条件和文化认知等方面的限制是必然的,这样就会造成意识形态冲突,出现危险的意识形态推销。“理性的偏见”一直存在,因为一种模式的转变是一个社会和心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抛弃原有观念比学习新观念要困难得多。
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普遍论曾受到过浪漫主义的严厉冲击。浪漫主义认为普遍论的乌托邦工程既不严谨又不值当,主张地域特殊性、自由意志、创造性和激情。浪漫主义的文化价值后来还促进了道德多元论,道德相对论,甚至是更极端的道德怀疑论和道德虚无论的发展。
普遍论或绝对论,如上一节中所述,可能会按照其自身逻辑导致国际上的独裁。它在性质上就是民族中心主义。有趣的是,约翰·罗尔斯在《万民法》一书(1999年版)中,将他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从国内政治延伸到国际政治,但在国际政治中通行的却往往是现实主义,而不是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将自由主义正义观延伸到国际政治中时,民主国家可以容忍别国的“得体的等级制”。但当它们侵犯人权时,就应当将它们列入“无赖国家”,“不良社会”,或“宽松的极权”。虽然罗尔斯声称这绝非民族中心主义,但他的国内自由主义就这样转变成一种现实主义,因为国际的分配将不考虑天然资源的拥有量,对外援助有一个切断点以避免“道德风险”。自由派人士觉得很难接受他所说的“得体的等级制”,非自由派人士则认为根据他想象的“原初状态”巧合而惬意地将世界以西方自由主义方式组织起来,是荒谬的。然而,普遍论在其国内和非国内运用中的所有难题都支持那种否定在中国实行西方民主制的“主体价值”论据。
竞选民主可定义为“多党参与和平等投票之下的政府要职的定期###”。###民主的程度有赖于这一定义中每一要素的具体情形,且大体上取决于特定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注重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注重的是责任制和分权制衡。它包含有多党竞选这一程序因素,以及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自由行动的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等共和因素。但决策的民主性质是取决于规则和程序,而不是规则的结果(因此少数群体的权利可能得不到真正保护)。普遍论认为自由民主(“真正的民主”)囊括了竞选民主(非家长制的程序主义)、人权(主权在民和平等自由)、法治和市场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然而,如果说普遍论本身如上所述并不是真正的自明之理,那么,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被奉若神明的程序机制真的是那么灵验吗?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1)
现在让我比较细致地谈谈,严肃地提醒你们注意党派思想通常会带来的有害影响……各党轮番得势,党派纷争自然引起报复之心,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都发生过极其严重的暴行,这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专制。但这还会最终导致一种更正式的和持久的专制。局势的混乱和苦痛会逐渐扭曲人们的心态,让他们希望在一个人的绝对权力之中寻求安全和庇护。或早或晚,某个得势党派的首领由于比他的竞争对手更能干或更幸运而独揽大权,践踏公共自由……它总是扰乱公民委员会,削弱公共政府。它挑动人们彼此之间无端猜忌和惊恐戒备,互相倾轧钩心斗角,还不时地激起###和造反。它为外国的影响和腐败开启方便之门,使之利用党派情绪的渠道渗进政府内部。这样,一国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向另一国的政策和意志低头屈服。
以上这段话并不是出自邓小平,而是摘自乔治·华盛顿1796年的告别演说。在当时,反对党派政治的并不是只有华盛顿一人。在美国建国初期,避免政治分派曾是广泛的共识。宪法根本没有提到政党,华盛顿总统和第一届国会议员都不是在党派基础上选出来的。上文已提到,当时穷人、妇女和奴隶都没有选举权,有一定财产的男性白人只占总人口20%左右。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当时作出这一安排的目的是避免总统受选民和国会多数票控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成立联邦党后,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又成立民主共和党,最初的分歧主要在于要不要建立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后来又有亲法、亲英之分。在1792年国会选举中以及1796年的总统选举中,党派政治开始起作用。后来,随着联邦党人激情减退,法国的拿破仑战败,以及1812年美英战争妥协平息,联邦党和最早的政党系统就逐渐消失了。
1824年的总统选举是一个转折点。当时多数的州已取消了对选民的财产限制。四位总统候选人都来自原先的民主共和党,但各自得到不同地区的支持。安德鲁·杰克逊的一派后来成了民主党。约翰·昆西·亚当斯和亨利·克莱的一派则是由国民共和党演变成辉格党。政策问题开始成为党与党之间的分界线,民主党主张集中力量发展农业和开拓新边疆,辉格党则强调推进现代化。奴隶问题也逐渐突出了,1854年成立的新的共和党反对奴隶制扩大到堪萨斯州。亚伯拉罕·林肯退出衰落中的辉格党而加入共和党,于1860年成为第一个当选美国总统的共和党人。在政策问题、宗教和地区支持的基础上,美国出现了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大党的体系。有过不少小的第三党登台亮相,但联邦、州、县政府一直处于两大党轮流掌握之中。选举日益广泛,许多州修改了宪法,连法官也是定期改选。竞选运动成为种种新花招层出不穷的肥沃土壤,涌现出一代又一代热心的党务工作者和志愿者,他们指望本党竞选胜利后自己能在政府捞到肥缺。经过长期演变,竞选运动如今已成为亿万美元的巨大行业。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2)
1896年的总统竞选运动是利用新竞选技巧的一个里程碑。威廉·詹宁斯·布赖恩,即那位在1925年“斯科普斯审讯案”中持反对进化论立场而扬名的演说家,在1896年竞选中一人身兼民主党、白银党和平民党三个党的总统候选人。这种做法后来在多数的州都被禁止了,但是他的“全国巡回演说”技巧却被广泛沿用至今。多年来,金钱、组织和公共形象成为竞选“三大要素”。现代商业广告也来源于1896年共和党人威廉·麦金利的竞选运动,他战胜了布赖恩而当上了美国第25位总统。在竞选中,候选人都得募集资金,建立指挥系统严密的志愿者组织,大量利用报纸、演讲、###、游行、旗帜、徽章、纽扣、标记、招贴、传单、草坪告示、汽车保险杠粘贴、个人联系、私下密谈、电话、广播、电视以及邮件,如今还有互联网。如果你想要理解政治,最靠得住的办法在中国是紧盯权力。在美国,最要紧的则是紧盯金钱。
收买选票和恫吓选民在19世纪曾很常见。1913年以前,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举,州议员的选票有时就能买到。1823年,纽约市一张选票价钱为5美元,拉住回头选民要30美元。有些选举甚至在选票下面附有复写纸,以作为领钱的依据。在杰克逊时代,政治赞助费已很普遍。在职的官员估计谁能当选就为该人的竞选捐出自己一部分薪金,指望当选者的酬报。1873年的彭德尔顿文官制度法禁止了一切公务员的政治捐献。此后,大公司成了重要竞选资金的来源,威廉·麦金利因此而财力雄厚,战胜布赖恩而当上总统。20世纪初,进步党活动分子开始主张限制公司的游说和政治捐献,以及实行标准化的秘密选票,严格选民登记和确立妇女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又对选举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直到2002年制定了“两党竞选改革法”。然而到今天竞选方面仍有不少问题,如软钱,硬捐款限额,“问题广告”,PACs(工商界政治行动委员会),“527”团体,“501(c)助选实体”,还有公共筹资的改革,等等。
筹集竞选资金的最标准方式就是让每一位应邀赴宴的人都捐上一笔钱的募捐宴会,这是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时的筹资主管马修·麦克洛基发明的好办法。现今竞选联邦职位的候选人募捐宴会的每一席位捐款通常已达到2000美元的法定限额。理查德·尼克松1968年竞选总统时又进了一步,用闭路电视把22场宴会连接起来,他发表一次演讲,准备几千盘填馅鸡胸脯,就募集到了460万美元。现在,据两党谋士估计,2008年两党总统提名候选人各自都得花费5亿美元左右,远远超过正式的“总统竞选基金”所能提供的金额。为了竞选这个任期四年的总统一职,人们就得忙乎两年多,花费总共10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大致上说来,竞选参议员的费用约为竞选众议员的10倍,而竞选总统的费用约为竞选参议员的70倍。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3)
竞选费用昂贵,即使参选时准备输掉,也得花费大量的钱。美国一名参议员和一名市长当选所花的钱,就多于英国全体下院议员竞选费用的总和。政治竞选现在成了媒体的摇钱树。政界内幕人士和捐款人往往是根据候选人筹资能力的高低来评估其当选可能性。若不能早早筹集到足够资金,在竞选后期就会遇到困难,因为捐款的人不愿把钱捐给他们觉得会输的人,而这一感觉的根据往往就是该候选人筹资方面的表现。竞选公职成了为公职而筹资,政治与筹资成为同一游戏的阴与阳这两面。筹资不易使得一些人不敢参与竞选,造成了“兼职议员,全职筹资”的现象,有才干的人无缘于公职,富豪得意,议员为钱而腐败,公民无心参选和投票。
在多数其他民主国家,选民投票率可达70%以上。在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为50%上下,国会议员选举投票率约为33%,初选投票率往往仅20%。20世纪50年代起,总统选举时的投票率曾经在60%左右。1996年,它降到了50%以下。由于伊拉克战争,选民投票率又回升到60%的水平,类似于越南战争时期的1968年的情形。
研究资料表明,投票率低的原因可能在于失望、冷漠或满足现状。但选举时的投票也是一种存在着“搭便车”问题的集体行动。一个选民可以依靠别的选民或政治评论员的指点,就作出自己的选择,而并未努力去了解情况。促使一个选民认真投票的因素包括:对选举结果的作用力;自己喜欢的党或候选人若得胜当选就可能给自己带来好处;难以决断的复杂情况;需要付出的代价;从投票得到的个人满足(尽社会义务,表达对党的忠诚,表现党派热情或偏好,自我感觉政治重要性,自娱自乐,随大流,避免不投票的后悔)。
美国政治史表明,当年宪法生效时,党派政治并没有与民主制偕行而来。后来,当政治家们有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取向(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地域观念,是保留还是废除奴隶制度)而发生权力斗争时,才开始形成政党。有了党派之分,总统选举团就变成了统计选票的工具,而违背了当初制宪人的意旨。政党可能并不真正代表民众利益。多党竞选是权力之争的产物,并非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是抑制政府权力的机制。较好的抑制和平衡机制是政府三权分立。权力可能由多党竞争,也可能由一党主导(例如19世纪初的民主共和党),政党制度如何演化,官员是选举产生还是选拔任命(如联邦法官),这全是特定时代历史条件的结果。
美国民主制是建立在共和理想的基础之上。制宪元勋们当初的想法是要抑制直接选举制,而不是要发扬它。正是因为如此,他们倾向于精英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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