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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资本: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与实务指引-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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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当前党中央号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动产抵押的推行可以极大地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经济。
  一、动产抵押的基本论述
  动产抵押(chattel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与不动产相比,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一)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
  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如果要进行动产抵押融资,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登记事项设立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可供社会查阅。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2)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地方登记机关会在有关法律要求之下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更具体、更详细的登记要求,如在2006年江苏颁布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就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的特殊规定,抵押各方应遵照这些具体规定执行。
  (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动产进行抵押及抵押期间,由于与该抵押动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抵押人持有、使用,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该资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不需要对该资产同时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记录抵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账面价值、抵押期限等。同时,在期末财务报告中应该进行相关披露。
  动产抵押融资并不是中国首创。据称,美国动产抵押融资已经占小企业融资的70%左右。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以其门槛低、手续简便、办理周期短、融资费用少的优势,也必将成为中国那些存在银行融资困难问题的中小企业盘活动产的融资新渠道。
  二、动产抵押融资对企业和银行的意义
  。(一)动产抵押对企业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将动产资源转化为资金优势;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引入动产抵押的最大价值莫过于迎合了中小企业既需利用其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又需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2。引入动产抵押可以使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达到资金的优化合理配置
  资金是企业发展生产的血脉,通过动产抵押融资,企业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避免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当企业面临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时候,通过动产抵押融资可以避免企业破产的可能。
  3。动产抵押相对来说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成本的费用高,又受政策限制,非一般中小企业所能承受。因此,选择动产抵押可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
  (二)动产抵押融资对银行的意义
  1。引入动产抵押有利于银行将现有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银行利息收益
  据2006年9月央行公布的金融运行数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存比依然较低,仅为,存贷差达到万亿元。这一数据在2007年连续攀升,迭创新高。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显得日益紧迫,银行拥有如此丰富的储蓄存款资源却不能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获得其应有的收益。对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最终导致银行存款不仅不能很好地为银行增加贷款利息收益,还有可能加大银行的资金管理成本。
  2。引入动产抵押相对信用贷款还可降低银行的风险程度
  在美国,动产抵押贷款非常普遍,银行接受的贷款抵押物中,2/3左右是应收账款和存货。有了这些动产作为抵押,银行也较为放心地向中小企业放贷,因为银行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有将抵押动产变现的权利,可以弥补银行的损失。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3)
三、中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
  由于中国立法中,在抵押权设定的标的物上,按照不动产和动产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设定抵押的不同规定,导致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的关系没有理顺,从而造成抵押权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病:
  第一,中国目前的抵押登记制度设计行政色彩浓厚。登记部门大多为行政机关,并且在抵押登记时须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政府直接面临的责任风险增多,登记不实将带来国家赔偿;另一方面,宽泛的审查范围和强大的审查力度,必然会增加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阻碍抵押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降低经济效率。
  第二,中国没有集中统一的抵押登记系统,不同抵押物须在不同部门登记。根据有关调查,中国现有的抵押登记机关达15家之多。10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登记,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且缺乏透明度,增加当事人查询、检索的难度,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登记的公示效力;另一方面,多个部门负责登记,登记系统重复建设,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使当事人负担加重。
  第三,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烦琐,登记内容复杂,收费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导致抵押登记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有些抵押登记期限与抵押担保期限不匹配,致使当事人在同一抵押合同内多次进行抵押权属登记的情况。
  第四,动产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效力不统一,有的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有的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不登记不生效,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其又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则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且两种效力的区分缺乏合理的基础。
  第五,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不明确,抵押权人无法确定在同一担保物上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从而易使动产抵押债权悬空,导致金融机构信贷萎缩,经济发展缺乏动力。
  第六,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比如,由于是动产,抵押人持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可能会和第三人串通骗取抵押物,而抵押权人的物权就消失转化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消失,对于其是不公平的。
  四、完善动产抵押融资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企业守信意识,规范企业结算运作,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
  有些中小企业没有长远目光,为了减轻一时债务负担,不还贷款本息,逃债、废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誉,破坏了银企关系,这就难以得到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最终使企业受害。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采用规范的结算方式,改变中小企业大量使用欠条的习惯,扩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稳步使用扩大商业承兑汇票,从而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提供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为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成为动产抵押的主力品种创造必要条件。
  (二)激励银行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银行业应该争取多元化的发展。国内银行引进外资就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策,有助于解决中国银行体系不够多元化的问题,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建立起自己的银行创新激励机制,发展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推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动产抵押信贷部门,把动产抵押业务同其他信贷业务区分开来,配备专业人才成立信贷部,加强动产管理的研究,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动产管理水平。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4)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银企融资良性循环
  根据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同时,政府必须尽快推进以个人和企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设,放宽政策限制,制定相关法规,允许和保护合法动产抵押融资,这是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因此,要推进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加强组织协调,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要不断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尽快建立中国动产担保公示登记系统
  可按政府主导、央行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管理中介机构,统一动产审查的原则标准、公示方式、登记程序和手续,并由其发布担保公示信息,贯彻“一物一权”原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查询系统,向信贷人提供准确规范的查询和检索服务,通过动产公示,打上标记,交付留置权,防止多头重复抵押,切实保障信贷人权利。
  五、动产抵押融资案例。
  案例一:库存钢板动产抵押融资
  2010年1月11日,启东市沿江船舶工业带的一船舶加工企业内,吊车往来,焊花四溅,一派红火景象。该企业刚刚通过库存钢板动产抵押,得到近千万元的贷款。2009年,启东市工商部门共办理动产抵押变更78件,新增动产抵押登记49件,帮助企业融资金额接近6亿元,抵押物价值超过14亿元。
  动产抵押已成为启东市企业融资方式新宠。据了解,相比有限的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很多中小企业更青睐于拿动产去抵押贷款融资。《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等都可以用来做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做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为方便企业办理动产抵押,启东市工商部门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各项须知公示,主动与企业联系,告之注意事项,并对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全天候服务,做到了受理快、审查快、核准快、发证快。
  案例二:城市基本建设动产抵押融资
  动产抵押融资在城市基本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重庆市为例,2010年上半年,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动产抵押向工商银行融资13亿元,重庆建工集团利用动产抵押向渣打银行融资亿元。这些项目的融资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案例三:租金证明动产贷款
  百荣世贸商城是目前北京规模最大的现代化商品批发及物流中心,并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商业建设项目。商城现有经营商户近10000家,经营范围包括各类服装、小商品、高档箱包、皮具、鞋类、小百货等,已经成为华北最大的服装、小商品批发中心。
  民生银行给予百荣世贸商城的商户批量授信额度5000万元,由北京百荣易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商户单笔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授信期最长2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年,要求客户需在商城经营2年以上。
  梁先生是百荣世贸商城的商户,因扩大门店需要资金周转,而梁先生又无任何房产能够提供抵押,而且也不愿意拿名下存款质押在银行,仅能提供与商城签订的2年租约以及3个月租金交付证明。他在其他各家银行贷款均碰壁,后来他到民生银行办理“商贷通”贷款,民生银行经过审批,给予借款人30万元、期限6个月的短期贷款,贷款利率为,及时解决了客户需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6个月贷款利息总计8019元,且借款人可随时提前还款,不收任何违约金和手续费,不限制还款次数。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5)
六、案例分析
  不动产的抵押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应用由来已久,但由于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滞后,中国的动产抵押融资一直徘徊不前,直到近年来才逐步破冰,动产抵押贷款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开始显现其独特的优势。
  动产抵押的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其动产占有的情形下,将该动产用于担保。在动产抵押中,一方面,抵押人以该动产的交换价值做担保,因此可以取得信用、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所有人仍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2007年中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动产抵押融资的发展,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可抵押物范围的界定上,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根据第184条的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使用了两个“其他”这种概括性的规定,表明《物权法》实际上没有限制可抵押的动产的范围。这就大大增强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利用动产抵押贷款获得融资的便利性。案例中的船舶加工企业用库存钢板进行抵押,重庆轨道交通集团利用建设动产进行抵押,而个体业主甚至能用租金证明进行抵押贷款,这些都是对可抵押动产的丰富,使得现实当中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多地利用自身所占有的动产进行临时性的融资,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
  中国之所以在动产抵押方面称迟迟得不到快速的发展,就是因为对可抵押物的界定不清导致的高风险性阻碍了动产抵押的发展。然而,对抵押物不加限制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一枚戒指、一套红木家具这样的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那就会加大交易的风险。即使某一具体的动产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人们从外观上无法看出来,而要求人们在日常的动产交易中都查阅登记簿是非常不现实的,并且大多数的动产由于价值低微,根本就不适宜用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因此,应当从价值方面和现实需要方面来限制可抵押的动产的范围。首先,该财产应当具备相当的交换价值,适合作为债的担保,而且是很优良的担保物。一般的价值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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