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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兴起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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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 此皆显系新债矣。吾遣通事赍书,令尔查究送来,尔作不知,未还一人一畜,尔不查出尔之女真之杀人之盗贼。若有盗贼,则查获捕送耳,无盗贼时,吾将捕谁送来耶!
万历三十九年,尔等将我等之五百道敕书裁削一道。此被削敕书之主巴哈多朵之孙,前往抚顺,于夜间杀死汉人一男人,带回一马,汉人不知,未能查究。吾闻悉之后,自动捕捉捆缚。吾曰: 大国之人,若违誓言,则违之矣,汝何为毁坏吾誓,杀人牵马而回。我方之人带此人往抚顺教场斩之。该被带往抚顺教场斩杀者之父,以我之数代相传之敕书被削而怨恨,不令人见,黑夜窃杀明人,明国不知不查。彼因怨削敕书及杀其子,乃携五人五马逃走。我方女真追之,清河地方之人出而迎接该被追于边境欲捕之人,将逃走之五人五马收容于汉人之村后,汉人出来,与来追之女真对敌射杀,汉人、女真皆受伤。如若亲见追逐带走之逃人尚不归还,吾焉能信赖!今年五月,眼见我方六人六马逃走,进入抚顺河口台,却云不知而不归还,吾今复能信赖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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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执频仍(2)
何时能见云贯日出。……思念地方之主,视尔马法如太阳,凡事皆信赖尔马法,而今无吾信赖之人也。……
因吾心如阿哈之忠,故天惠于吾,吾思天亦将推惠于尔大国之人。开原之人,以种种恶言诬吾,吾思“我地之主马法尔何时到来”而曾信赖于尔,尔却以开原人之言为是,长期不助吾。如斯不归还我之逃人,吾复信谁?吾无摘取境草之恶心……
马法,吾以尔慈,期待尔将逃去之人马给与。……《满文老档·太祖》卷七十四。
这封信,是迄今所知努尔哈赤致明辽东督抚的唯一保存下来的信,内容丰富,十分珍贵,说明了很多重要问题。其一,尊巡抚为上司,自居属下。从信的用词和行文方式看,完全是下级对上司的谦卑口气,是微员末吏对主管长官毕恭毕敬的态度,是地方属臣对“天皇帝”(女真酋长对明帝的尊称)委派的钦差大臣的顺从表情。
此时的辽东巡抚是郭光复,刚从山西布政使加右副都御使,就任本职。辽东巡抚,不过是明朝一省一地的长官,并非中央朝廷的宰相,也不是主管全国某一方面的尚书,一般都以加都察院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衔充任,官阶为从二品或正三品。而这时的努尔哈赤,已自称女真国“聪睿恭敬汗”,吞并了哈达、辉发、乌拉,重创了叶赫,基本上统一了女真部落,第三年(1616,万历四十四年)就登上了“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的宝座。这样一位言出令行、叱咤风云、臣民数十万、辖地几千里的强大的女真国汗,对官阶二三品的辽东巡抚郭光复,却如此恭敬备至,连称马法(马法,乃满文mafa的音译,是女真、满族下辈对长辈的尊称,意为爷爷、长老、祖辈),尊之为“地方之主”,甚至把巡抚比作“太阳”,一切一切皆信赖于巡抚。努尔哈赤自己则甘居下辈,自比为阿哈(奴仆),一再表白“我心如阿哈之忠”,辩解罪名,申诉冤曲,盼望巡抚不要听信谗言,请求对己关照。这样的称呼,这样的口气,清楚地表明了努尔哈赤仍然以明帝的臣仆身份行事,仍然是辽东巡抚的下属,仍然承认二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
其二,服从君敕,拒收逃人。明帝多次敕谕女真卫所,索要逃亡军民,不许收容汉人。这次辽东巡抚亦来查寻。努尔哈赤极力辩解,坚称未曾容留逃亡的汉人,并举逃避高太监赋役而来的六万人为证。所谓高太监,就是万历帝遣往辽东开矿征税的尚膳监监丞高淮。高淮借口矿税,肆意勒索,鱼肉小民,无恶不作。辽东军民异常愤怒,大批逃走,在接近建州的宽奠六城堡所属地带,数以万计的辽民逃聚其中,耕垦田地,明辽东巡抚赵楫、总兵官李成梁遣兵逼令归还故里,努尔哈赤参与了此事,既拱手得获八百里沃土,又常以此表明不会收容逃人,宣称“不收取六万人之人,我岂收容一二名逃亡之光棍?”
其三,遵守“朝廷法度”,不掠人畜财物。女真各卫必须遵守大明法典,不许入边抢掠人口牲畜,扰乱地方安宁。这次巡抚因为有人报称女真常来掳掠,杀人夺财,责问努尔哈赤,令其送交盗贼,不许胡作非为。努尔哈赤反复强调,立誓之后没有偷盗之理,以此为辩解。所谓“立誓”,系指万历三十六年(1608)的事,当年六月二十日,努尔哈赤“刑白马”,盛血一碗,与辽东吴副将、抚顺王备御为盟,“皆以不越帝境为誓”,违者,杀违誓之人。努尔哈赤现在就援引此誓,坚称未越边境,“无盗摘境草之心”,连草都不拿取,怎会盗窃财畜。他还援引万历三十九年(1611),主动捕捉前往明地行窃的巴哈多朵之孙,斩于抚顺教场之事为例,表明决不纵容部下劫掠,始终是遵守大明国法的。
其四,为帝效劳,查捕汉人盗贼。辽东巡抚命令努尔哈赤,将窃取牛马逃入女真地区的汉人盗贼押送归还,努尔哈赤既乘机表功,列举万历三十六年查获两名汉人盗贼,送往抚顺之事,说明自己确是信守誓言,忠于明帝,又保证要继续侦察,一有所知,立即照样擒捉押解。
努尔哈赤对明朝官员的如此尊崇,美词相奉,婉言申辩,力称忠于明帝,遵守国法,无盗贼之心,无抢劫之行,这样当然会对明臣施加强大的影响,容易被他说服,被他麻痹,从而下不了征剿建州的决心,延缓了兴师问罪的期限,为努尔哈赤加快统一女真的事业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 伐木之争
努尔哈赤虽然竭力避免与明朝过早对抗,公开交战,尽量缓和摩擦,甚至不惜甘言厚币,讨好辽东官将,委曲求全,但矛盾并未消除,危机仍然潜存,万历四十四年(1616)六月,发生了震惊“朝廷”的伐木之争事件,险些诉诸兵端,干戈相见。六月,明清河游击冯有功,遣人出边,进入建州采伐木材,努尔哈赤派兵劫杀,双方发生争执。《满文老档·太祖》卷五,对此事作了如下叙述:
六月,闻边境汉人皆越境侵入女真地方。汗曰: 每年越边刨银采参,搜寻松子、蘑菇、木耳,扰害者甚多,为杜绝混扰,立碑宰白马为誓,今食其誓言,每年经常潜越帝境,我等杀之亦无罪矣。遂遣达尔汉辖,将越边之汉人杀之,约五十余人。嗣后,闻新任巡抚至广宁,遣刚古里、方吉纳二人往见,明国捕刚古里、方言纳及其他九人,以铁索系之,遣人来告曰: 若我等之人出边,尔擒捕解还,何得杀之。英明汗曰: 昔碑誓曰: 若见出帝境之人不杀,殃及于不杀之人。今何不顾其言而如此强为之说。明人不从曰: 尔等将为首之达尔汉辖执来,我杀之,不然,事将扩大。以言挟之。英明汗拒而不答不从。明人曰: 此事已闻于上,不得隐矣。尔将有罪之人献之,持至吾边上,斩以示众,此事即了结矣。英明汗欲得其遣去之十一人,即将潜往叶赫因而捕置狱中之十一人。解至边上杀之,明国乃释其所拘之十一人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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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执频仍(3)
《明神宗实录》也载录了这件事:
(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辛亥)敕辽东巡按御史提问清河游击冯有功,责其启边衅之罪也。初清河与奴酋邻,以金石台为界,旧禁不许汉人出境,有功以协营采木孤山堡,葺军丁房,遂私纵军民出金石台,采运木植,奴酋瞰知,邀杀四十余人,辽东督抚移文诘责之,奴酋悔罪认罚,献生事部夷十人,袅斩汉境上。至是,督抚诸臣以奴酋阳顺阴逆,为祸方深,但有功营利启衅,当正其罪,上是之。
另,书又载:
先是,清河游击冯有功,遣军出边,深入夷地,采取木植,为奴贼部夷所觉,先伏贼众三百余人于林莽,以十余贼要挟财物,我众不与之,群贼齐出,将军丁及同行商民五十余人杀伤殆尽,有张通者得脱走入报。巡抚李维翰檄令奴酋速献生事部夷正法,奴贼遵谕,缚献生事部夷打喇汉等十名,及罚处牛马,悔罪罚伏。
明满双方记载,有所差异,都讲有利于己的话,建州尽量删去与明交涉时的卑顺情节,《明实录》则炫耀天朝神威,贱视“东夷”。但对基本事实的叙述,两者还是大体一致的。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此次纠纷,由在明方。为了减少边境争执,万历三十六年(1608),努尔哈赤曾与明副将吴希汉、抚顺王备御商议决定,立誓为盟,于沿边立碑,刻誓辞于碑上说:“无论汉人与女真,若窃越帝境,见之即杀越境者。”这次,明清河游击冯有功违背誓言遣派军丁,潜入女真地区采伐木植,完全是不合法的,为利忘誓,侵犯了女真的利益,当然应该受到惩罚。努尔哈赤依据碑誓,劫杀明兵,是遵誓而行的合法行为,是有理的,并非胡作非为。
第二,明朝倚势逼人,欺压建州。尽管明朝自知理屈,却硬要维护“天皇帝”的威严,强词夺理,威逼“东夷”。巡抚李维翰,摆着上司的架子,“移文诘责”,檄令努尔哈赤献送“生事部夷”达尔汉辖,要行“正法”,否则,“事将扩大”。这个要求,实无道理,十分专横。明明是自己边将违誓胡来,并非女真无理拦劫,杀人夺财,怎么会是建州“生事”?怎么能逼令建州交出“生事部夷”指名要斩杀达尔汉辖?达尔汉辖是扈尔汉,是清初开国元勋,是努尔哈赤爱如心肝的养子,这样一个后金屈指可数的高级将官,怎能随便缚送听明屠杀!而且,此次交锋,并非达尔汉辖个人的任意决定,而是遵奉汗命,依据碑誓而行,有法可据,有理为凭,杀了达尔汉辖,就意味着惩治了努尔哈赤,杀了他的替身。这个要求,真是蛮横无理到了极点,实在是欺人太甚。
第三,努尔哈赤被迫从命,委曲求全。努尔哈赤虽然有着十分充足的理由,从道义上完全可以驳倒辽东巡抚,但是他不能不考虑对方的“事将扩大”的威胁。所谓“事将扩大”,所谓明人“以言挟之”,虽不具体,但含义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停止贡市,调兵遣将,兴师问罪。此时,努尔哈赤刚刚被八旗贝勒、大臣尊为“承奉天命覆育列国英明汗”,正是趾高气扬,踌躇满志,突然与明发生争端,横遭巡抚指责侮辱,甚至要斩杀达尔汉辖,真是奇耻大辱,怎能忍受。可是,不忍就要反抗,就要与明公开交战,但财力不足,兵力有限,过早用兵,胜负难卜,太冒险了。因此,努尔哈赤忍痛果断决定,遵照明臣命令,“悔罪认罚,献部夷十人,枭斩汉境上”,从而消弭了这场争端,明廷也就乘势下台阶,了却此案。伐木之争,虽已平息,但更加激怒了努尔哈赤及八旗官将,他们下决心,一定要报这个仇,雪这个恨,一定要新账旧债一起清算,不久便以“七大恨”誓师,征伐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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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七大恨”(1)
天命三年(1618;明万历四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天,发军征明,十五日攻下抚顺。
“七大恨”是明满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重要标志。“七大恨”的具体内容,在明满双方都有记载。四月二十二日,努尔哈赤“书七大恨之言”,遣四名被俘汉人持书,进呈明帝求和。《明神宗实录》卷五百六十八载:
(万历四十六年四月甲寅)建酋差部夷章台等,执夷箭印文,送进掳去汉人张儒绅、张栋、杨希舜、卢国士四名进关,声言求和。传来申奏一纸,自称为建国,内有七宗恼恨等语,言朝廷无故杀其祖、父;背盟发兵出关,以护北关;阳、清河汉人,出边打矿打猎,杀其夷人;又助北关,将二十年前定的女儿,改嫁西虏;三岔、柴河、抚安诸夷,邻边住牧,不容收禾;过听北关之言,道他不是;又南关被他得了,反助南关,逼说退还,后被北关抢去。及求南朝官一员、通官一员往他地,好信实赴贡罢兵,等语。
《满文老档·太祖》卷六载:
四月十三日,壬寅,巳时,八固山十万兵征明国,作书告天曰: 吾父、吾祖,于明帝边境,不折其草,不扰其土,而彼无故生衅于边外,杀吾父、祖,此一恨也。虽杀我父、祖,吾仍欲修好,曾勒誓于碑曰: 无论尼堪、女真,若越帝境,见之即杀,若见而不杀,殃及于不杀之人。如此誓言,明国背之,遣兵出边,护卫叶赫,此二恨也。自清河以南,江岸以北,每年明国人出边,入女真之地侵夺,我以誓言杀其出边之人,彼不顾前誓,责我擅杀,拘我往广宁叩谒之使者刚古里、方吉纳,系以铁索,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三恨也。遣兵出边,为叶赫防御,致使吾已聘之女转嫁蒙古,此四恨也。将吾数代看守帝边居于柴河、齐拉、法纳哈三路之女真所种田谷,不容收获,遣兵逐之,此五恨也。听取边外天谴之叶赫所言,备书恶言,遣人对吾施以种种侮辱,此六恨也。哈达助叶赫,两次来兵侵吾,吾报之往征,天将哈达赐吾,而天赐之后,明帝又助哈达,挟令吾必送还原处,叶赫将吾所遗之哈达掳掠数次。夫天下各国互相征伐,天谴之人败而亡,天是之人胜而存,岂有使死于锋刃者更生既得之俘获复还之理乎!……先因呼伦部会兵侵吾,吾始兴兵,天谴呼伦而祐我。明国助天罪之叶赫,如逆天然,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妄为判断,此七恨也。明国对吾欺凌羞辱甚多,实难忍受,故以此七大恨兴兵。祝毕拜天焚表。
《明神宗实录》和《满文老档》,对“七大恨”的载述,虽然详略不一,用词、语气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可以作为评论的依据。首先,对这七恨,需要做些核实工作,看看哪些是真恨,哪些并不能称之为恨。
努尔哈赤所说第一恨,杀其父、祖,这既是事实,但又不完全准确。觉昌安、塔克世确是死于明兵之手,但一系“误杀”,是战乱之中误杀,不是蓄意杀害。二则是明军为惩掠边“夷首”阿台,因而出边,攻打古勒城,并非“无故生衅于边外”,杀其父、祖。三则事后明臣即承认是误杀,送还遗尸,给予敕书三十道,使努尔哈赤承袭祖职,为都指挥,后又以其父祖有“殉国忠”,晋为都督佥事,“长东夷”,蒙受“殊恩”,这也可算是弥补其过之举。
第二恨为明朝违誓出边,“护卫叶赫”,这一恨有些强词夺理,难以成立。建州与明辽东守臣立碑刻誓,仅仅是指双方不要越界,以免因采参伐木引起争端,并不是规定明兵不能逾越边境一步,不能出边。须知,努尔哈赤管辖的建州地区,也是“天皇帝”的辖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女真各卫都督、都指挥,皆系明帝臣仆,其地皆为国土,明廷当然可以派兵进入女真地区,调解纠纷,惩治违法之人。而且,明朝为什么要出兵边外,援助叶赫?这一点,努尔哈赤自己是很清楚的。他在万历十九年(1591)斥责叶赫纳林布禄贝勒逼其投降献地时说: 昔我父被大明误杀,与我敕书三十道、马三十匹,送还尸首,坐受左都督敕书,续封龙虎将军大敕一道,每年给银八百两,蟒缎十五匹,汝父亦被大明所杀,其尸骸汝得收取否?《武皇帝实录》卷一。
努尔哈赤列举七年前纳林布禄之父仰加奴,伯父卿家奴被明总兵官李成梁斩杀之事,对比自己父、祖“误杀”后的“厚待”,来羞辱叶赫,这些固然是事实,但由此不是更清楚地表明,明朝政府并不是存心褊袒叶赫亏待于己!
第三恨,伐木之争,此事曲在明朝,确系欺人太甚,实为大恨。
第四恨,明遣兵出边助叶赫,致使努尔哈赤已聘之女,被叶赫转嫁与蒙古,这就是当时轰动于世的“老女”之争事件。万历二十一年(1593),叶赫布寨、纳林布禄贝勒等九部联军,为建州大败以后,第五年,叶赫、乌拉、哈达、辉发共同遣使,请求“更守前好,互相结亲”,愿以布寨之女布扬古贝勒之妹许与努尔哈赤,以纳林布禄之弟金台石之女许与代善,努尔哈赤遂备办鞍马盔甲等物为聘礼,又杀牛设宴,宰白马,盛酒、血,与四国“歃血会誓”,但不久,纳林布禄即背盟违誓,将金台石之女嫁与蒙古喀尔喀部斋赛贝勒,将布扬古之妹另许他人,初许哈达蒙格布禄,万历二十七年(1599)哈达亡后,又改许辉发拜音达礼贝勒,万历三十五年(1607)辉发灭国以后,又许与乌拉布占泰贝勒。四十一年乌拉亡,布扬古于四十三年(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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