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暧昧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痛之瘾-第16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目的。

  因此,用口塞来堵嘴,实在是一种危险的方法。但这并不代表这种方法应被完全禁止,如果男主经济实力雄厚有自己的别墅之类作为调教室,这就不存在有邻居或第三者能听到呼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堵嘴的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关于虐待罪的法律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黎家大院,观点正确与否请读者自己判断。

  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2009…12…7 13:5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基础' 理论 虐待罪

  《理论》虐待罪 刑事周刊 

  【原作者】:中国刑事档案 

  〖来 源〗:中国刑事档案 

  
  ' 虐待 '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 、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 、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 、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 

  1 、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 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 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 )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 )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 10 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 20 余次,等等。 

  ( 3 )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 )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 、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 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 98 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关于虐恋的一些法律问题
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2009…12…8 19:5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基础' '转帖'关于虐恋的一些法律问题(原作者:guodantie)

  本帖最后由 宋杰 于 2009…12…8 19:58 编辑 

  【转自】:                  

  “黎家大院论坛 法律咨询进修版块”

  【原作者】:                

  guodantie

  【作品原发表时间】:        

  2007…2…14  

  【备注】:

  版权来自黎家大院原论坛,如原作者有疑义,可联系管理员撤销转载。谢谢合作。

  关于虐恋的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我要定义一下虐恋的范围:我所指的虐恋包括鞭打,捆绑,spanking,女王,奴役,pony等等将快…感与痛感联系在一起的性…活动,或者说是一种通过痛感获得快…感的性活动。其次,我所指的中国仅指大陆地区,因我对港,澳,台的律法一窍不通。当然,我对大陆法律也只是通了一窍而已。 

  虐恋活动,在西方国家,如英,美,日等都已经趋与公开化。有关他的研究,已成为社会学的一个范畴。而在中国,只是因为互联网的出现,才在一些先驱者的个人网页上有些图片文章等。处于一种遮遮掩掩,无序的各自发展的萌芽状态。估计十来个主页是有的。近来,一些留言版上都有爱好者们成立俱乐部的提议。成立俱乐部不比在网上的偷偷摸摸。他必然将撩开传统“性教育”的面纱,直接露出这种*裸的“变…态”的性。将给中国带来涉及伦理道德,医学心理以及*与法制的巨大冲击。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虐恋活动。 

  第一章 现有法律的规定 

  我将从现有法律中找出有可能涉及虐恋的法条,规定和一些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来分析虐恋活动在我国可能的法律地位及后果。 

  先说宪法《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宪法》第37条第1款: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此确定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 

  《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49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以上几条有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有的是禁止性规定。很明显虐恋活动的多项表现与宪法的规定相背。好。可能有朋友要说,你来鞭打我,是我自愿的,我想受痛难道也不行吗?让我们换个说法,你来杀我,是我自愿的,我想自杀难道不行吗?类似的问题就是安乐死的问题,在我国,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可是判成有罪的。有人说,你说的也太极端了,我们只是有一点点皮肉伤,甚至皮肉伤也没有。不错,这里有一个程度的问题。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刑法的规定犯罪的定义:一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定义,虐恋要成为一种犯罪须有以下几个要件: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必须要说,虐恋活动是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的。首先,他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自由权,人格权等)。其次,他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具体来说就是对国家文化,娱乐业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善良风俗的侵犯二,形式违法性在以前,刑法存在着类推制度。97年修订后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行刑法中还没有虐恋罪或S…M罪,中国法官虽素质底下,但还是会以其他的罪名判出。有哪些罪名可能是他的选择呢?或者说,虐恋活动具备了哪些罪的成立要素呢?让我们一条条的找。 

  QJ罪(刑法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为虐恋属于自愿的活动,不具备“违背妇女意志”的条件,充其量也只是个通奸行为。所以QJ罪较难扣上。至于通奸行为,下文会说。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条)须有强制手段,虐恋是符合的。 

  非法拘禁罪(238条),同上。 

  虐待罪(260条),指对家庭成员打骂,捆绑,禁锢等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经常性)的行为,此最4与虐恋津仅一字之差。毫无疑问是够份的。 

  这四罪的主观方面均要是故意。因此有人会说我们是周喻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主观方面我们不是故意,是这样的吗?故意是相对过失来讲的。举个例子,我用鞭子抽打你,是故意,我的鞭子抽偏了,误中了你,是过失。在虐恋活动中,你绑了他(她)吗?绑了。抽了他(她)吗?抽了。因此这四罪都有点玄,特别是在一种情况下。当你的M女,M男翻脸不认人的时候。要知道,人是多变的。女人犹甚。而且我们不会整天二十四小时都在“性”奋。外面的世界会以其他的新鲜事物来吸引他(她),或者舆论,歧视会压迫影响他(她)。(摘自CATMAO朋友的文章) 

  前面所说多指两人的情况,对于以俱乐部的形式的虐恋活动来说,有几条罪名可对号入座。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制作,复制,组织播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等。二,组织进行*表演罪,指故意推出内容*的演出并组织多人观看的行为。这两罪的要素与虐恋俱乐部的行为丝丝相扣,简直就是为俱乐部度身定做的。法官们极可能用它们来扣你。以上是情节较严重的情况,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可能要受行政处罚。让我们来翻翻《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有流氓活动的字眼。第32条有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其他的就找不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