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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前沿地带-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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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和伪瞒报都是申报进口与实际进口不符,将价值高的报成价值低的,税率高的报成税率低的,把没有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的货物,报成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的免税货物,被海关查获时,当事人以工作疏忽导致发错货、发错数据,或者货柜号错误为借口,推卸责任。
目前,国内从事报关、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80豫以上的企业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由于低报价格现象在业内不断蔓延,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和商品价格,干扰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
走私分子对海关监管工作十分熟悉,反稽查、反缉私能力较强。
此外,海关人力资源紧张,也刺激了走私分子冒险闯关。
深圳关区一般贸易走私活动走私主体复杂,“皮包公司”多,企业注册资料大多虚假,联系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与注册企业没有关系,更有甚者,注册电话竟然是福田区某政府部门的办公电话。为了方便走私,在香港注册公司,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境外供货商订立真实合同、开立信用证,然后,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境内公司签订内容虚假但形式真实的合同,在境内操作环节没有真假两套合同和发票,造成缉私部门在发现和固定证据方面十分困难。
外贸业务中“做单”、“洗单”现象普遍,部分企业出于业务操作方便或其他考虑,向海关提交的随附单证,不是实际外贸单证,而是由代理单位或报关单位自己制作的,随意性大,真实性没有保证,证据价值小。
“狡猾的狐狸斗不过猎手”,走私分子斗不过海关。深圳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抓主犯、摧网络”方针,集中精力侦办大要案,打击和防范一般贸易走私。在打击一般贸易走私活动中,深圳海关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工作重点放在查清价格瞒骗上,然后按图索骥、各个击破。在证据的搜取上,避免单一寻找真假两套发票和合同,从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等多个渠道搜取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对重点对象和目标“放长线、钓大鱼”,先期进行情报经营和风险分析,全面掌握走私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行动时,稽查人员先行,缉私警察随后,防止走私分子销毁证据后逃跑。
深圳海关把监管现场作为打击走私的主战场、主渠道,整合稽查力量,在文锦渡、皇岗、蛇口等业务量较大的口岸海关设立稽查科,并在稽查处增设机动稽查二科,建立了以口岸海关稽查部门和机动稽查部门为主的一般贸易稽查模式。价格信息处加强对低报价格情况的分析和预警通报,稽查处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稽查力度,审单处对重点风险企业和商品加强审核,及时发现企业低瞒报价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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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 货运渠道走私惯用伎俩
2006 年2 月25 日,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浮水石89 705 千克,蛇口海关通过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伪报、夹藏风险,决定对其实施A 级布控。2 月27 日,经彻底查验,申报进口的4 个集装箱中除TCKU9400499 号集装箱装有浮水石27 350 千克外,其余3 个集装箱的实际装载货物为印刷机7 台、裁纸机1 台及大批电子零配件一批,案值万元,涉税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伪报进口、夹藏走私案例。
一般贸易走私活动日趋专业化、智能化,采用电子邮件、电子账册、传真等电子化贸易方式,隐匿记录交易的传统书证,走私分子与境外供货商之间的真实成交价格,不再体现在纸质合同、订单、账册上,记录交易数据的终端也多设在境外,一旦案发,就迅速隐匿证据。对外付汇时,不再使用本公司账号,大多采用地下钱庄、境外付汇,或境内多家关联企业交叉转账方式,掩盖真实的资金流向,使整个走私链条更加隐秘,难以查找突破口。
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交叉买卖或层层委托方式,削弱对商品贸易情况的认知责任,互相推诿,逃避监管。
2002 年7 月,深圳海关接到海关总署价格监控信息:从文锦渡口岸进口的日本产某品牌点钞机,存在严重低报价格的嫌疑。文锦渡海关立即组织人力,调阅报关资料,对申报进口点钞机的企业逐一排查,发现进口某品牌点钞机的企业有两家,以深圳市A 贸易公司为主,申报价格最低。3 年来,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点钞机,均申报为同一价格,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符。这家公司共申报进口11 种型号的这一品牌点钞机3 698 台,其中,仅3 种型号的点钞机的申报价格,就与参考价存在2 117 万港元的差价。根据这些疑点,文锦渡海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人力对这家公司进行稽查。稽查时发现,这家公司进口的点钞机属代理性质,委托公司为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和深圳市B 贸易公司。深圳市A 贸易公司仅收取代理费,对货物的真实价格一概不知,制作的会计凭证也与进口申报资料一致,未发现相关低报价格的证据。专案组立即转移战场,前往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和深圳市B 贸易公司,到达这两家公司时,已人去楼空。
稽查人员又回过头对深圳市A 贸易公司的有关人员询问,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摸清点钞机供货商为香港某公司,收货人是其在深圳开设的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此人又是深圳市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次接货都由其亲自负责。专案组立即对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展开全面稽查,在相关业务函件中,找到了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所有商品成交价格文件,发现其国内销售价与进口申报价的差额巨大,其中,一种型号的点钞机内销成交价格与申报价格差价达50 倍。在公司通讯录上发现了其仓库地址,稽查人员立即前往仓库,查扣涉嫌低报价格进口的点钞机218 台(价值人民币500 万元),但还不能认定这批货物就是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存入的货物。这时,一张标有点钞机生产厂家驻上海代表处地址的产品说明书,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认为,上海代表处可能有真实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专案组立即赶赴上海调查取证,在上海海关的支持下,7 天后,日本某品牌点钞机生产厂家驻上海代表处提供了2000 年1 月至2002 年11 月,向香港某公司销售点钞机的发票、订单、装箱单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这样,案件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2003 年2 月25 日,深圳海关缉私局抓获犯罪嫌疑人3 名,一周后,又抓捕主要涉案人员2 名。
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沈某都将罪责推到对方身上,不承认参与走私活动。审讯小组利用双方相互猜忌的心理,宣传政策,突破两人的心理防线,两人才开始交代。从两人的交代中,基本理清了走私活动的来龙去脉。2000 年以来,经营进口点钞机生意的香港某公司老板王某与国内合作伙伴沈某商议,为少付关税、多赚取利润,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点钞机,由王某负责签订合同购买日本某品牌点钞机,采用“包税进口”方式,以每台800 元的价格承包给沈某进口。沈某又以每台600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包给李某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沈某的妹妹与冯某办理收货入仓,并交给王某在国内销售。
2000 年1 月至2002 年10 月,这家公司共申报进口各种型号的点钞机110 票共7 657 台,申报单价从730 港元至3 920 港元不等,实际成交单价从5 325 港元至102 654 港元不等。最终,查实3 351 台点钞机低报价格,偷逃税款1 412 余万元。
价格瞒骗 走私分子的“重头戏”
世界海关组织将价格瞒骗定义为,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隐瞒实际成交价格,以不真实的价格向海关申报,通过减少税基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价格瞒骗的走私形式多种多样,走私分子围绕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大做文章,通过各种手段隐瞒货物真实情况:伪报商品原产地、用途、型号或规格,故意模糊申报商品品名或数量,隐瞒体现实际成交价格的真实单证,制造另一套假单证向海关申报。
我国加入WTO 后,价格瞒骗成为一般贸易渠道走私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个案案值大、作案周期长(有的作案周期达数年之久)。
涉案企业多次试单后,一旦海关接受其低报的价格,便长期连续运作,涉案金额巨大。低报价格走私已逐渐由企业的个别行为,演变为行业内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反海关价格联盟”的行为。为不引起海关注意,逃避监控,走私团伙频繁更换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和经营单位。
与以往强行闯关或单纯靠少报数量、伪报品名的“粗放型”走私手法相比,价格瞒骗这种“智能型”走私方式,采用高智商、高技术手段,形式更隐蔽,认定更困难,危害更严重。
走私分子与境内外商人勾结,与国外供货商洽谈好合同,但不直接签订合同,由走私分子介绍香港的中间公司(一般是不法分子在香港的关联公司),按走私分子谈好的合同内容,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国内走私分子再与香港中间公司签订进口购货合同,形成国内收货人直接向香港公司购货的假象。海关认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往往是国内收货人与境外供货商的最后一手成交价格。因此,香港中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一套合同、发票等单证,把完税价格降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单证上显示出香港中间公司,是一种贵买贱卖的不合理行为,实际上国内收货人是按最初与供货商商谈的成交价付款,并不按与香港中间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支付价款。这种“洗单”瞒报的手法,由于内外勾结,海关通过单证审价不易发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价格瞒骗走私已由过去原始、简单、直接的方式转变为技能性、技术性和隐蔽性较高的间接形态走私,并且渗透到加工贸易、转关、快件和行邮等各通关环节,查处成本和难度越来越大。另外,由于进出口货物品种多、型号不一、新产品层出不穷,价格差别较大,走私分子利用海关人员对部分商品知识及价格缺乏了解,伪造合同、发票,将“洗单”行为前推后移,海关一时难以从单证中发现端倪。
境外供货商、境内收货人、分销商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企业的下属公司、总公司与代理机构、经营者之间存在亲属、朋友关系等。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走私团伙将走私需要的假单证制作工作在境外提前完成,与境内公司签订“内容虚假但形式真实”
的合同,而不必在境内制作两套发票,这种制假单证方式隐蔽性更强。由于在走私过程中,境内没有真假两套合同和发票,海关人员很难辨别贸易的真实情况。
深港地缘因素也加大了反价格瞒骗的难度,香港是自由港,对贸易活动管制宽松,特殊的金融、航运条件使其转口贸易发达。同时,也给不法商人“洗单”、“洗货”、“洗公司”提供了方便。深圳公路口岸进口货物单多量大、进口商品品种繁杂,增加了反商业瞒骗的困难。此外,海关监管与快速通关的矛盾突出: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决定了深港口岸通关速度对粤港乃至珠三角的经济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深圳历来是反走私斗争的前沿阵地,税收工作外部环境复杂,价格瞒骗在一定范围内一直存在。
目前,走私分子已从单纯“洗单”、“洗单”与“洗货”相结合,发展到“单证、货物、公司”一起“洗”,还出现“洗规格型号”、“洗汇率”等新手法,打乱货物流、单证流,切断证据链,同时,还出现了转移定价、利润等技术手段相当高的商业瞒骗手法,通常称为“五洗一假”。
“洗单”,指不法分子利用特殊商业关系,与境外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进境时,隐瞒实际成交单证,以中转商的名义开具虚假单证,伪造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功能等指标,使之与瞒报的价格保持一致。
“洗货”,指走私分子更改进口货物标签上的内容,拭去或撕毁标签,混淆视线,将海关重点监控的商品,“洗”成非海关重点监控的商品,再通过“洗单”,使“单货相符”,达到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目的。
“洗公司”,指以各种真真假假公司的名义报关,分散海关注意力,避免被纳入海关高风险参数中,同时,使用假电话、假地址,逃避海关追查。
“洗规格型号”,指把规格型号、原产地等“洗”成根本不存在的规格型号,将高价的货物报成低价的货物。
“洗汇率”,指通过中间环节(一般通过香港的公司),将成交价格的币值,换成另外一种币制,币制换算汇率内部确定,比正常的汇率低。对来自欧元区的货物,将欧元“洗成”美元或港币,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境内外协同作假”,指不法分子采取境外直接供货商与国内经营者协同作假的方式,共同欺骗海关。如境外直接供货商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货款分两笔等额支付,第一笔以信用证付款(用于向海关申报价格),第二笔则为隐瞒的货款,通过香港公司利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汇至境外。
自2006 年以来,深圳海关针对本关区一般贸易渠道商业瞒骗走私的态势、特点,根据海关总署要求,重点抓了税收和打私两项工作。紧密围绕综合治税大格局,充分运用风险管理,积极整合执法资源,突出打击一般贸易渠道各类商业瞒骗,特别是行业性价格瞒骗走私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06 年全关共立案查处商业瞒骗走私行为案件约60 宗,案值8000 多万元,涉税1000 多万元;立案侦查商业瞒骗走私犯罪案件约40 宗,案值超过3 亿元人民币,涉税5000 多万元。在这些商业瞒骗走私案中,价格瞒骗走私犯罪案件20多宗,案值超过2 亿元,涉税3 万元。通过查办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规范了关区食品、乐器、电子元器件、皮糠纸、地毯等多个行业的进口价格申报工作,为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作出了贡献。
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1)
查票据打团伙破5 亿元大案
由于价格无形,海关难以辨别实际成交价格的真假,少数走私分子便借机钻空子,虚报、低报成交价格,偷逃关税。价格瞒骗走私,不但使税款流失,侵害了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冲击了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海关打击走私重点。
深圳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使地下付汇渠道多、方便快捷,增值税发票也能方便地解决,为走私活动提供了适宜土壤。
2006 年7 月初,深圳海关审单处发现一个异常信息,某品牌电子元器件申报进口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极大,甚至不到市场价的1/10,存在瞒报价格走私的嫌疑。审单处立即将情况通报给缉私局,缉私局随即组织人员对线索展开调查。
缉私人员将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集的企业和商品信息资料,与企业报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缉私民警还调取了这类产品两年内的报关资料,并到相关厂家和市场进行实地调查,对近年来大量进口的电子行业申报的数(重)量、价格等数据,进行核查和对比分析,发现关区二十余家进口电子元器件的企业,有低瞒报走私行为。货物经过“生产商(或称供应商) …区域代理…分销商…其他客户”的流转,价格以5%的幅度由上至下逐渐递减。按常理,钦某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进口的半导体元器件的价格,应该比分销商高5%以上,实际情况却相反,相同型号的元器件,分销商报价为人民币1耀2 元/个,钦某进出口公司等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却是元/个,价格相差10 倍以上。
对进出口企业调查时,缉私警察发现,某些企业根本没有业务,属于“空壳”企业。
要揪出走私团伙的幕后操纵者,必须摸清货物流向,缉私警察决定从人、货两方面入手,对这20 余家公司运送进口货物的车辆及司机进行监控。不久,缉私警察发现,运货车辆入境后,全部从梅林检查站出关,开往华南物流城附近的一个汽车修理厂卸货,之后货物由面包车运送到市内仓库。对司机跟踪监控时,缉私警察发现,货物入境前后,司机都会与一个叫欧某的人联系。缉私警察又发现,与欧某来往密切的陈某是货主,负责在香港组织货源和国内销售。欧某只负责走私货物的通关。
经过两个月的努力,缉私警察摸清了这个走私团伙的走私规律:一般周一至周五实施走私,每次走私2耀3 车货。走私团伙成员警惕性很高,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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