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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杨沫-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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亍P∈鄙瞎桔樱谛巯馗咝”弦担蠹丛诩椅衽游床渭庸竦车娜魏巫橹!捌咂摺笔卤浜蟛痪茫诳谷障卣斓枷拢诒敬褰绦⊙В�19)40年日本在我村附近的咎岗村安上据点后,我父亲开始做八路军的联络员。我家逐渐成为抗日工作人员的堡垒户。如(区)妇联的李子奇,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离休干部马建民和中国作家协会的杨沫等同志,经常住在我家。
  (19)42年我父亲积极缴纳公粮,并献出一部分土地,1943年我父亲为表示抗战到底的决心,曾切断一个手指,写一份誓死抗战到底的血书,交给我十分区抗联组织(这件事马建民和杨沫同志完全了解)。我父亲并参加过我党领导的反攻建国同盟会,做了不少工作。1945年我父亲把剩余的土地完全献给国家,并将地契全部交给村干部。国民党反动派占领昝岗后,因他积极献出土地,怕被国民党抓捕,拄着拐棍逃跑。总之,我父亲一生没有做过反革命事情,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一直积极拥护共产党,积极为共产党工作,不当汉奸,不进行反攻倒算。
  可是在1947年平分土地时,村中却多次批斗他,最后一次竟将他的腿打伤。我的全家也受到牵连和打击。到1951年,个别村干部又抹杀我父亲参加革命工作的事实,颠倒黑白,制造假材料,将我父亲逮捕入狱。到1960年元月,我父亲体弱不支,含冤死在石家庄第二监狱。
  为这事,我曾找过乡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部,要求复查,要求平反,但一直没有音信,没有结果。为落实党的平反政策,明辨是非,申张正义,恳请省委对我父亲这一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河北省雄县咎岗乡东河冈村
  王以云
  1985年4月30日
  同年8月,父亲马建民病逝,雄县领导前来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并当面向母亲表示王汉秋的问题已平反。
  但当王以云到县法院询问时,却说还没有平,材料已报到省里,等省里决定。
  一直拖到1989年春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决定下来了:此案不能平反,维持原判。家属得知后,大吃一惊,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王以云只好来北京向母亲求助。
  已经75岁高龄的母亲立即提笔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写了一封信,为冤死狱中的农民王汉秋说话。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中国作家协会的杨沫,有一件事想向你们反映一下。
  抗日战争时期,我和我爱人马建民曾在雄县工作。当时,我们曾多次住在昝岗乡东河岗的王汉秋家,他虽是地主成分,但积极参加抗日,并主动交出土地。据我们了解,王汉秋一直是拥护共产党,拥护抗日的群众,为革命还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并没有投敌叛变行为。但是在1947年土改时,他却受到了错误的批斗。1951年镇反时,又被打成反革命分子,逮捕入狱,1960年含冤死在狱中。
  多年来,王汉秋的妻子、女儿迫切期望给他平反,我们也曾写过证明材料。据说县里曾在1985年进行过调查核实,于同年8月底在马建民去世后的告别仪式上,雄县来的两位领导郭维城、梅庆元曾当面告诉我说,这个案子已经平反。我即将此消息告诉了家属。但她们等了一年多,也没有见到平反的正式通知。后来多次去县法院询问,县法院同志说,案子的材料已报到省里,要听候省里处理。
  到去年夏天已近3年了,仍无消息,家属很着急,又多次找我谈这事。我们建议她去省里询问。结果省里又推到县里。县法院一度说材料报到地区中级法院了,我们托人询问地区中级法院,却未能查到。
  今年春天以来,家属又多次去县法院,后县法院终于答复,省里的处理结果已经送到县法院。决定是:维持原判,不能平反。
  

25。为雄县农民王汉秋鸣冤(3)
家属甚为震惊,我们也十分失望。
  我实在不明白省里为什么不准平反?根据何在?而且为什么拖了4年之久才答复?据家属说,她们看到在维持原判的决定后面附有颠倒是非的材料。家属甚为愤怒,怀疑是个别村干部与县法院个别人在捣鬼。
  我对此也感到困惑不解。
  现在家属依然背着沉重的反革命分子家属的包袱,十分苦恼,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我希望省高院有关领导能在百忙中关照一下此事,予以公正处理。如万一确实不能平反,也希望能拿出让我们和家属心服口服的证据来。
  我坚信此案应予平反,并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尽早听到平反昭雪的消息。
  此致
  敬礼!
  杨沫
  1989年9月31日
  接着,母亲又在11月6日提笔给雄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去信,说明王汉秋的冤案情况:
  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的王雁来(又名王汉秋)是位爱国的上层士绅。抗日战争中,我和我爱人马建民及其他抗日干部曾多次住在他的家中,他虽是地主成分,但抗日积极,拥护共产党,并先后献出自己的全部土地。当有人怀疑他是否真抗日时,他为表###迹,曾砍断小指,送给马建民,当时我也在场,深为感动。从切身体会中,深知他确实是位爱国人士。但在土改时,却遭到批斗,(19)51年镇反时又被打成叛徒、反革命分子。(19)60年含冤病死在狱中。
  她的女儿王以云1985年找到我们。我们深知王汉秋的为人,曾为他证明,并给你县写信请求予以平反。1985年秋,马建民逝世,在向遗体告别时,雄县来的两位领导郭维城、梅庆元同志曾当面向我说,王的这个案子已经平反。我们听了非常高兴,深感贵县认真落实纠正冤假错案的负责精神。可是后来王的女儿多次找到我们,说她父亲的案子并未平反,并说县法院把王的案子报到省法院。我有些惊呆,一个村民的平反案,县里完全可以决定,为什么要上报省里?
  这件事,请雄县领导费心查处,亟盼早日落实党的政策,为无辜的群众平反,以实践郭维城、梅庆元同志的诺言。假如雄县法院无法解决王汉秋的冤案,必须经省法院才能解决,那么当年在艰苦的抗战期间,我们曾多次受到王汉秋全家的掩护和舍命相助,今天我作为一个作家,一个全国人民代表,有义务、有责任为王的冤案争取昭雪平反。
  是否需要到省里去反映?盼指教!
  母亲为这位抗日战争中掩护过自己的老乡所蒙受到的冤屈,而难过,而悲哀。她有点火了,感到有人在敷衍她,糊弄她。
  果然过了一年还是没有音信。看来,母亲的名气虽然很大,但人家并不认。中国讲究行政单位的级别,作家再有名也没用。
  时间一年年过去,此案毫无进展。
  对于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要想翻这个案实在困难重重。因为这起案子从1947年算起,已经过去40多年。即便是错案,按有关规定,凡涉及到镇反和土改运动中的案子,都不在平反冤假错案之列。
  何况原村干部极力反对,强调要保护土改和镇反的革命成果。
  因此,王汉秋的冤魂只好在“反动地主”的阴影下面继续哀号游荡。
  其实,十分区的很多老领导并没有忘记了这位农民。早在1987年原十分区政委旷伏兆在《严冬过后是春天》一文中就写道:
  为了团结开明士绅和农村知识分子等社会上层人士共同抗日,在分区抗联的领导下,建立了反攻建国同盟会,简称反建会。……小河岗村地主王汉秋入会后,断指写血书,表示抗日决心(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53页)。
  同年原十分区地委副书记杨英在《艰苦的斗争岁月》一文中也提及王汉秋断指的事(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77页)。
  更早的时候,1985年出版的《冀中十分区二联合县人民抗日斗争史料》第45页也清清楚楚说:
  1943年10月,马建民任十分区抗联主任,恢复各县抗联会,加强对社会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六联区小河岗王雁来(王汉秋)断指写血书致函马建民,表明反对妥协投降,坚决抗战到底。
  可法院方面不了解这些,也不认这些。他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轻易更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尤其是涉及到镇反和土改的案子,更非儿戏,母亲的一封信根本不起作用。
  所以,尽管把自己手指头切下来,要誓死抗日,紧跟共产党走的农民,全十分区就他王汉秋一个,全河北省恐怕他也是独一份;尽管数篇革命回忆录中都提到他王汉秋的名字;尽管母亲关注这件事,亲自出面为王汉秋鸣冤,却全没用,继续背着黑锅。
  拖到1994年夏,这个案子申诉快9年了,忐忑不安的母亲实在忍无可忍,只好给老首长,原十分区司令员,文革后出任过河北省委书记、河北省省长的刘秉彦写信求助。信中说:
  雄县老房东王以云(的)父亲王汉秋系我和马建民的堡垒户,王汉秋蒙冤致死,至今尚未平反,为此我给程维高省长一信(包括王以云本人申诉状),烦您代为转交,也许能起到一点作用。
  在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的我军将领中,刘秉彦是少数几位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将军,战功赫赫。他对十分区老百姓的苦难遭遇也充满同情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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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为雄县农民王汉秋鸣冤(4)
刘秉彦立即给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写信:
  维高同志:
  转来作家杨沫同志的信。虽然时过景迁,曲折若干年,但情况不会是假的。请批给有关部门去办。1942年到1943年冬,隐蔽活动,每人都有自己的保(堡)垒户。她的情况,我也了解,特此证明。
  握手
  秉彦
  8月30日
  次日,刘秉彦给母亲回信:
  杨沫同志:
  久疏问候,深以为歉。
  我们都经过冀中的血与火的生活,彼此都有过共同的“江东父老”。那里有多少沉冤未洗,难以推断。关于给王以云申诉情况的信,我已转给了维高同志,成否,固不可定,当尽力一谋也。专此奉告,顺问秋安。
  秉彦
  8月31日 石家庄
  程维高于9月10日批示省高院予以复查。1994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正式宣判王汉秋无罪。
  刘秉彦最先得知了这一消息,马上把判决书寄给了哥哥青柯,青柯立即告诉了母亲。80岁的母亲得知后眉开眼笑,高兴地说:太好了,真不容易呀!你赶快把情况告诉她们家人!有关材料也都复印了给她们寄去一份。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4)冀刑再终字第177号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又名王雁来,男,判决时年四十六岁,高小文化,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人。一九六○年六月病死于河北省第二监狱。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反攻倒算一案,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反攻倒算罪判处王汉秋死刑,剥夺公权终身。经原保定地区专署分院审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同年十月三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以(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王汉秋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之女王以云以王汉秋抗日战争时期为我党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原判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王汉秋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热爱祖国,曾掩护中###员及干部多人。一九四三年主动将自己大部分土地分给村中农民,原判认定暗暗分散土地避免斗争不实。王汉秋谩骂干部,说杀共产党,打邢福祥属实,但说杀共产党是针对个别人而言,而且事出有因,当时已分别据情对王汉秋进行了处理,原判又定罪处刑不妥。被告王汉秋拆分房户金秀花房上几块砖,砍分出的枣树枝子两个属实,原判认定拆王亮房上砖三百多块,在房上种瓜及强伐枣树两棵的事实查无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汉秋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我党做过有益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分给农民,土改中又被斗挨打,产生了不满情绪,有反攻倒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本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核准令及(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王汉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桂荣
  审判员  段增云
  审判员  陈国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长山
  从1985年4月开始申诉算起,这起案子历经9年零8个月。
  2004年10月4日,笔者去雄县采访王汉秋的女儿王以云,她现已81岁。老人对我说:
  抗战那阵,你爸妈常在我家里住。雄县一带一提你父亲马建民都知道。那时候特别残酷,通八路是要杀头的。当时在炕沿下有一地道口,情况紧急时,就钻入地道;情况不紧急时,就让老马换上农民衣服,背上粪筐,由我爹给护送到安全地点。每次你父亲来,我爹都要亲自送老远老远。
  判决书说他打人,完全是编的。人家哥儿五个,年轻力壮,我爹单身一人,能打他们吗?我爹是挨打的。其实,都是村干部背后指使的。他如果不打我爹,就不给土地证。
  唉,文革中可受罪大了……没少挨打、游街,非让我承认是地主,不承认就打。揪头发,拳打脚踢。最后实在受不了,要跳井,让孩子给拉住。我还喝过煤油和洋火盒上的皮儿(磷),几次寻死……
  说到这儿,81岁的王以云呜呜地哭了。
  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王汉秋也算是其中之一。在残酷的抗日战争中,十分区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考验,成为可耻叛徒。如白沟区委书记郭刚、板家窝区委书记郑秀田、毛公寺区委书记张国昌、永清县县长贾树元等等都先后投敌叛变,疯狂追捕自己的同志。而他王汉秋,一个小地主,却比这些“共产党员”还可靠,还有操守,还顶天立地,即使自己受了委屈也不背叛共产党,投靠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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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为雄县农民王汉秋鸣冤(5)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位上了众多革命回忆录里面的“反动地主”,依旧继续蒙受着已延续了40多年的耻辱。他为抗日贡献了自己的几乎所有土地和一个手指头,最后却背着“反攻倒算”的罪名,惨死监狱。
  尽管给他判刑时,全县四处张贴大布告,可现在平了反,仅仅在村里的高音喇叭广播了几次;尽管经济上一点没有赔偿;尽管判决书里还说他有反攻倒算行为——1947年土改时,他仅剩下6亩地,根本不算地主,怎么还能说他有反攻倒算行为?
  但对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花了9年多时间打官司,最终有这个结局已经非常难得了。他王汉秋总算被承认是热爱祖国的。那手指头总算没有白剁。
  长眠在地下的王汉秋,可以安息了。
  母亲那颗忐忑不安的心,也终于可以放下。
  这一天距离母亲去世还有一年零4天。
   。。

27。去世前后(1)
母亲似乎已看破红尘,对世间的污浊、虚伪、凶残感到厌烦。她在1993年1月5日日记中说:
  今天午后,病房里突然紧张起来,大夫、护士往来穿梭,原来在抢救和我只隔一间房子的危重病人……到午后5时才安静了下来……那屋里的一张写字台被挪到走廊里……我知道,一定是人已不在了……我想到,有一天我也会有此情景。生生死死,人的生命谁也奈何不得……我很平静,静静的等待那天到来。届时,我的灵魂脱离了躯体,飞向浩茫的天宇。当我回首下望时,灰蒙蒙,雾茫茫,好污脏的人寰!熙熙攘攘,为名来,为利往,一片血腥……
  现在,她不像过去那样,一提死就恐慌和紧张。她心平气和,静静地等待着自己的终结。
  1994年春,母亲的肝右叶发现了一小块可疑物。专家嘱每两月检查一次,监视其变化。这时母亲的思想有所变化,出于对巴金老人的尊重,她重做遗嘱:
  (给家中人的)
  日于香山
  遗   嘱
  我手中现在还有约26万人民币(美元2万8千,另有稿费约3万元人民币)。我如死,这些钱要这样分配:
  一、赠现代文学馆拾万元。
  二、分李蕴昌陆万元。
  三、余拾万元,每个后代分贰万伍千元。
  我如继续活下去,每年各种开支,需从贰拾六万元中用去约贰万元左右,以次类推,给各方面的钱适当递减。
  杨沫
  日手书
  20天后,又特地写了一个给中国现代文学馆捐献的遗嘱。
  遗   嘱
  我把我的拾万元人民币积蓄,赠给现代文学馆;并把我所有著作的版权及稿酬,也全部赠给现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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