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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洛·万斯探案集:班森杀人事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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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1)
范达因
推理小说是一种智性游戏,更像一种竞赛,作者必须公平的和读者玩这场比赛,他必须在使用策略和诡计的同时,维持一定程度的诚实,绝不能过分到像玩桥牌时作弊一样。他必须以智取胜,透过精巧又不失诚实的设计引起读者兴趣。因此,写推理小说有着极其明确的守则存在,虽然是不成文的规定,但约束力十足,每一个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说作者,都得服膺这些守则。
在此,特别列出这些理应称之为“诫律”的条文,一部分根据所有伟大的推理小说作家所遵行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来自所有诚实作家内心的信念,熔铸而成: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作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胳,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像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2)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划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嬴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 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 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 想看书来
目 次
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范达因()
人物表()
第1章菲洛·凡斯在家里()
第2章犯罪现场()
第3章女用提袋()
第4章管家的说词()
第5章搜集资料()
第6章凡斯提出看法()
第7章报告和侦讯()
第8章凡斯接受挑战()
第9章凶手的身高()
第10章剔除一个嫌犯()
第11章动机和恐吓()
第12章点四五柯尔特手枪的主人()
第13章灰色凯迪拉克()
第14章证据中的一环()
第15章“范菲——私人文件”()
第16章坦承和隐瞒()
第17章伪造签名的支票()
第18章认罪()
第19章凡斯交叉讯问()
第20章女士的解说()
第21章天衣无缝的启示()
第22章凡斯理论的纲要()
第23章调查一个不在场证明()
第24章逮捕()
第25章凡斯解说他的方法()班森杀人事件人物表
人物表
艾文·班森 社交界名人
班森少校艾文 兄长·合伙人
菲利普·李寇克上尉 班森少校昔日部属
玛瑞欧·圣·克莱尔 歌者,李寇克未婚妻
林德·范菲 艾文死党
宝拉·班宁夫人 范菲情妇
欧斯川德上校 社交界名人
赫芙曼班森 证券公司秘书
普拉兹太太 艾文管家
史尼金 刑事组警探
波克 刑事组警探
卡尔·海契杜恩队长 武器弹道专家
艾默纽·德瑞摩斯 纽约首席法医
汀威迪 助理检察官
欧布莱恩 纽约刑事局总探长
威廉·莫朗 纽约警政署督察
厄尼·希兹 纽约刑事组巡官
约翰·马克汉 纽约地检处检察官
范达因 作者·凡斯助理
菲洛·凡斯 艺术鉴赏家,业余侦探
1菲洛·凡斯在家里(1)
六月十四日星期五,八点三十分
当艾文·班森的尸体于六月十四日清晨被发现时,我正在菲洛·凡斯的公寓内与他共进早餐。这件凶杀案所造成的轰动和震惊,一直到今日尚未完全消除。我平时常和凡斯共享午晚餐,但共进早餐却仅偶尔为之,因他是位晏起者,在午餐前不习惯和任何人交谈。
早晨碰面的原因与公事有关——至少看来如此。前一天下午凡斯赴凯勒画廊参观瓦拉德珍藏的塞尚水彩画预展,对其中几幅作品心动不已,所以约我共进早餐要告诉我一些购画须知。
做为整个事件的旁述者,我必须将自己和凡斯的关系做个交代。我出身于法律世家,中学毕业后,立即被送入哈佛攻读法律,在那里我认识了凡斯,一个孤僻、讥讽、刻薄的大一新生,教授和同学都对他敬而远之,至于他为何在大学佳人才子中挑选我作为学习的伙伴,这是我一直无法理解的。凡斯获得我好感的理由很简单:他的特殊性格令我着迷,带给我智慧的思考能力;然而,我却不知道他欣赏我的是哪一点。从以前到现在,我都是一个平凡的人,虽然并不顽固,但思想传统保守。我对那些沉闷的法律诉讼程序产生不了任何兴趣,这就是我为什么对家族事业意兴阑珊。或许这种心态和凡斯的某种性格不谋而合,所以我们彼此能够配合互补不足。不论真正的原因何在,我们之间的友情愈来愈牢不可分是不争的事实。
毕业后,我加入父亲的“范达因和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工作,经过五年乏味的见习律师生涯,我成为一位资浅合伙人。目前我是“范达因和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内姓“范达因”的第二号人物,办公室位于百老汇大道一百二十号。在我的名牌正式挂上事务所大门的同时,凡斯从欧洲返国了,他的姑母最近去世,遗嘱上指定凡斯为遗产继承人,我被找去解决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使他能够顺利继承所有的财产。
这件事开启我们之间一段崭新和不寻常关系。凡斯嫌恶一切商业行为,渐渐的我成为他在金钱交易上的经纪人,我发现他的事情几乎占去我所有上班时间,凡斯的经济能力足以奢侈雇用一位全职法律顾问,所以我毅然离开律师事务所,专心为他一人的需要而工作。
在凡斯找我去讨论收购塞尚画作的当时,我心中还对离开“范达因和戴维斯律师事务所”有所不舍,但这种感觉全在那个多事的清晨消失殆尽;因为从班森命案开始,接下来将近四年的时间,对我这个初出道不久的年轻律师来说,能亲身参与整个案件的侦察,的确是再幸运不过的事。我相信我所见到的是美国警局犯罪档案中最骇人听闻的案件。
凡斯是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凡斯与犯罪事件从未沾上边,但他杰出的分析解说才能,使他能成功的侦破许多连警察和检察官亦束手无策的重大刑案。
由于我和凡斯之间的特殊关系,我不仅参与了他所涉足的案件,并参加多次他和检察官之间的非正式讨论;因自己有条不紊的习惯,故将每一次的会谈都留下了详尽的纪录,并尽可能忠实记录凡斯分析犯罪者心理状态时的独特看法。如此一来,当案情大白时,就能够提供所有详尽的资料。
另一件幸运的事是:首次吸引凡斯注意的案子就是艾文·班森谋杀案;这不仅是纽约市历年来最著名的凶杀案之一,而且给凡斯一个展现他在推论犯罪动机稀有天分的最佳机会。因着案件受瞩目的程度,激起他对一连串行动的兴趣。
这个案子出奇不意的闯入凡斯的生活,虽然一个月前他并不是十分情愿的答应检察官,接下这个扰乱他生活的案子。事实上,在六月中旬的早餐后,这个案子即找上我们,使收购塞尚画作一事暂时摆在一边。当天下午我造访凯勒画廊,凡斯看中的两幅水彩画已被人捷足先登;我相信尽管他最后成功的侦破了班森谋杀案,一个无辜者因他而免于牢狱之灾,但是在他心里一直对失去那两幅心爱的水彩画而耿耿于怀。
那天早上管家柯瑞引我进客厅。柯瑞是英籍的老管家兼厨子。我步入客厅时见到凡斯穿一件上好丝质睡袍,脚蹬灰色丝绒拖鞋,坐有扶手的大沙发,一本瓦拉德收藏塞尚画作的画册摊在他膝上。
“原谅我无法起身,范,”他用轻松的口吻说:“整本《现代艺术发展史》摊在膝头。还有,你知道,早起令我疲倦。”
他翻阅手边的画册说:“瓦拉德这家伙送出不少塞尚作品的目录,昨天我已仔细的看过,在打算购买的作品上做了记号,今天画廊开门后你立刻去替我买下。”
他将手上的目录交给我。
“我知道这不是件愉快的差事,”他慵懒的微笑着说:“以你学法律的头脑看来,这些画可能一文不值——这些画和传统的画有极大不同,你或许会认为其中有几幅挂反了——事实上有一幅真挂颠倒了,连凯勒也没发现。不要不耐烦。范,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艺术品,数年后价格会大涨,对爱财的人而言是极佳的投资,将来比你处理我姑母遗产所获得的大笔律师净值股票还要值钱。”作者注:事实上,那些凡斯用两百五十、三百美金收购来的水彩画,四年后价格涨了三倍。
凡斯对艺术有着强烈的爱好,并非只是狭窄私人性质的收藏,而是大肆搜购世界性有价值的艺术珍品。艺术是他的主要兴趣和嗜好,他是研究日本绘画和中国绘画的专家,对壁毡和瓷器亦有深度的研究。我曾听到他对客人谈到关于塔纳格拉小摆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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