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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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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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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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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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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决定特赦;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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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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