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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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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记录在案的办法来控制娼妓业并以这些记录作为征税的根据的做法,大大遮盖了废娼的冲动。 。 想看书来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四)
条规构架之警方的规定  对娼妓业的日常监管一般是警方的任务: 由公共租界、法租界的上海巡捕房以及在中方控制区的公安局负责。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法租界条例中与此对应的也是第###,该条规定,妓女不得结伙调笑,不得表示出轻佻淫荡的姿态。凡以过分暴露的穿着引诱路人者将被吊销执照。这些规定都化入具体的案例,1864年至192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在办案和审判时均参照执行。  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区内,涉及妓女的好几项行为都为全国性警察条规所禁止。这些条规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违反警方管理条例的惩罚规定至少是从1915年起开始实行,条规于1928年修订并公布。第43条规定,妓女“秘密地”(无照)拉客、出于不道德的目的怂恿或为妓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者,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课以15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补充说,“在马路上或在公共场所语言淫秽、行为猥亵者”(以及裸身行走、赌博或“穿着奇装异服、有伤风化者”),将被处以5日拘役或课以5元罚款。拘役地点为公安局的禁闭室;罚款必须在判决后5日内交纳。判决通常是在犯罪后一天之内完全由公安局作出。公安局还颁布了关于旅店管理的规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准客人在客房里招待妓女。随着娼妓业发展出新的形式,市政当局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规定。例如,在1936年,社会事务局颁布了一项查禁向导社、舞伴协会以及其他“变相组织”的规定,如有违反则由公安局惩处。  公安局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了这些法规208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一方面,上海的警力不足;公安局在20世纪30年代初雇佣了约4000名警察,而北京的面积为上海的三分之一,人口相当,但警察人数却大约是上海的一倍。再者,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上海市公安局这一时期的大部分警察都来自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北方省份,他们说的方言与他们所巡视地区人们的方言有很大的不同,事情恐怕就更加复杂了。在南京政权十年中,警察的频频调防和大规模的腐败已成定式。所有这些因素都意味着,妓女街头拉客这样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很可能根本无人过问。而另一方面,在30年代,上海市政府一直感到税收严重不足,每一个局都必须通过某种额外的税收来支付自己的行政开支。公安局于是就靠违法罚款,这对他们执行条例的积极性起了一点刺激作用。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五)
条规构架之拉客与不满之声  尽管有许多违反警方法规的事很可能没有得到处理或追究,但街头妓女却仍然被视为违反了禁止拉客的规定而每天都要受到稽查。被指控街头拉客的妓女有野鸡、花烟间妓女、广州人和俄国人。妓女往往被罚款一至十元后释放,广州人因对外国人拉客,罚款数稍高。偶尔会有妓女在保释期逃跑,不到法庭露面;她们若付不出罚款就被拘禁一周,这样的事情相对更少见。老鸨与妓院的男店主由于允许妓女拉客或为他们做这样的事情也被罚款,通常是罚款20元或服役几周,尤其是累犯。  即使把警察都调动起来去抓捕街头的妓女,事情也不那么容易。野鸡一见巡逻的过来就会躲到暗处,令法租界的警务处长十分沮丧,1917年时,他曾亲自上街去抓了十多个妓女。1930年,在公共租界禁娼十年之后,中国纳税人协会仍向上海工部局抱怨说街头拉客现象随处可见。工部局对此无可奈何,答称警方对这一问题是知晓的,“对于拉客行为,对于将公共设施作为交际场所的现象,是一直采取打击行动的,而所有起诉案例只要有足够证据,均得到处理。”  随着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在上海的扩大,209许多人都报道了无照妓女街头拉客增加这一现象。20世纪30年代初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曾组织过几次打击街头拉客卖淫的行动,接到特殊任务后,巡逻队和便衣侦探横扫野鸡出没的地区,并用一辆黑色警车把妓女一个一个地押解到各捕房,以示警告。可是,据一本指南书称,特别巡逻队一放松,妓女就又露头,不过这一次,她们会聚集到离大街稍远一点的茶馆或比较偏僻一点的地方。1941年,一份新闻报道称,尽管在公共租界每个月要抓捕500名妓女,但她们中的大多数仍逍遥法外:  成千之巡警,不能从街上肃清她们,有时巡捕光临到娼妓之街时,则此街上即无女子。彼等俱已逃至另一街上,或躲在低暗处暂避,直至巡警离去此街,始见彼等重行出来。  二战结束,上海成立了由国民党控制的市政府,市长办公室和警方又发动禁止街头拉客的行动。警方一次次的内部通报表明,警察署长并不能说服其属下各派出所和巡逻队的头头去镇压街头拉客者。这些部属因镇压不力而挨骂后就呈递上他们抓捕的拉客妓女的名单。这些名单上尽是重犯者,这表明她们一获释放,就又返回街头。直到1948年,警方的记录表明他们还在主要大街和百货公司楼顶花园抓捕妓女,而警署长官也一再要求巡警们认真对待此事。  根据报告中所列举违法活动发生地点的不同,这些妓女被划入各不同类别,或被列入未加区别的统计数字,或被当作不服从当局的犯事者,或被当作值得同情的社会不公、法律不公现象的受害者。即便是最充分的新闻报道,所提供的信息也微乎其微: 妓女的姓名(我们从中可得知其中许多人是结了婚的),籍贯,妓院地址,被发现“强行拉客”时的街名,抓捕她的警探的警徽号,以及被罚款数。有些写野鸡为拉客相互争斗、贿赂警察而遭到拒绝的故事,也有细节的渲染。  除了在那些干巴巴的关于抓捕罚款的新闻报道或在警方内部备忘录那种官样文章中提及以外,拉客野鸡还是一些回忆录作者和世风改造的倡导者的话题。这些作者能把大体相同的情节编成大相径庭的叙述。E·W·彼得斯是1929年至1935年期间在公共租界服役的一名警察,210他回忆了当时每晚在大街小巷都要上演的那种猫捉老鼠(更确切说是猎人打野鸡)的游戏:  由几名中国警察和一些当班的外国人组成的便衣特别行动队,每天晚上都受命对这些妓女和她们的阿妈进行围捕,他们乘坐一辆警车,从晚上9点到凌晨2点,随时都会出发。  中国的便衣警察等野鸡上前来拉他们,然后就把她们及其娘姨一并抓获,一车车拉到捕房,将这里挤得满满的。有的人喊冤叫屈,有的则大骂警察,或开他们的玩笑,装出对他们很亲昵的样子。在捕房呆了一夜,到第二天上午10点时,她们被带上法庭,排成12人一行的队伍,每人罚款10元(妓女和随从一样)后遣散。有时,一上午要审数百人,然后,“这欢闹的人群便回家再为当天晚上梳妆打扮起来。”  彼得斯笔下的野鸡孟浪无礼,压也压不住,极其善于卖弄风骚,动辄要捉弄抓她们的警察,并重返她们的老地方。小报记者在描写这些女人时则不那么花花哨哨,他们注意到,这个罚款的旋转门系统使警察和妓女都能从妓女每夜的收入中获得各自的好处。倡导社会改革的作家则利用这些拉客故事来谴责他们所看到的警方和法庭规定中的种种不公现象。1922年《星期》杂志刊登的一则故事道出了妓女小说的一些典型特征: 年轻、无经验的野鸡,为了不让凶暴的主人发火,在寒夜的大街上追寻客人。一个好心的巡逻人把她抓住,他认为送她到监牢中也比在大街上受冻要好。这个年轻女人这一夜忽而想到死,忽而又想起她的初恋,那是一个店铺的学徒,他除了给了她应付的买性钱以外,还多给了她几个子儿。第二天,她同那些因醉酒滋事或偷盗而被捕的一道被送上法庭。她暗自思忖,我究竟犯了什么法?如若两人发生肉体交易,何以卖肉的一方成了罪犯,而花钱买肉的一方却无事呢?法官们就座,一名中国人,一名西方人,以便让读者了解此案是由会审公廨受理。野鸡从未见过官。她决意在轮到她讲话时将事情的原委和盘托出。可真轮到她陈述时,她只觉得面红耳赤,说不出话来。中国法官问她为何当街拉客,可未等她回答,她已被罚款10元。从法庭出来,她见到她的妓院老板(男)正递给警察一卷钞票(究竟是罚款还是贿赂,不得而知),警察仿佛像交还一只211“逃亡的狗”一样,将她交还给老板。那天晚上,她又到街上去拉客了。  这种虚构式的处理创造出妓女的一种声音,但它是以改革者极其洪亮的声音说出来的。这些故事除了隐含有对当局与妓院老板之间合谋的谴责之外,还有两种主题是过去的其他文字中所没有的: 浪漫爱情和性别平等。野鸡被写成是年轻纯洁的,“情爱之花意识之苗正在发荣滋长的时候”,但却被打入了“脂粉地狱”之中。对她来说,浪漫的爱情只有在白日梦中才能找到,她在她的小鸽子笼里等待着。对她向往而不得的感情世界的这样一瞥,有助于加深读者对她的命运所产生的一种悲剧感,这种悲剧感是因为她得不到爱,而不是因为她被拐卖或经济上的窘迫所致。第二个主题,即女人因从事男人同样参与其中的经济交易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它预示了20世纪末出现在许多国家的妓女要求非罪化的声音。然而即使承认卖淫使妇女低贱(见第十章),中国改革者的著述(无论虚构的还是非虚构的)却不大可能对非罪化抱支持的态度——他们的作品确实丝毫也没有这种支持的意思——但他们的确看到,在男人不受惩罚的淫欲面前,女人是受害者。  如前所述,20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政府对娼妓业的加强管制,是其为重新控制上海所作的一项努力。在这一过程中,警察局长宣铁吾收到许多市民抱怨法规失效的来信。与警方备忘录和社会改革作家的文字一样,这些信件也起到了一种有意识表述的作用,将妓女和嫖客都视为造成社会混乱的一个缘由。一位署名为“云南南路一市民”的写信人写道:  迳启者: 窃谓抗战胜利以还,本市对于市政设施力求整饬不遗余力。更能改良风化,严禁娼妓,成绩斐然,口碑载道,殊堪钦佩。然亦有藐视法纪、故违禁令者。缘民住居云南南路,开张营业历有年。所因该地段较为幽僻,目击每晚私娼林立,沿途拉客。附近各小旅馆暂作幽会之所。狎客大半下流,毫无知识。辄以一言不合,勃溪时生,甚至聚众打架,屡有所闻。民日间工作,精神委顿。欲于此际安睡竟不可得。附近邻居同受影响。啧有烦言。长此以往,非特有违钧局禁令,212抑且恐有宵小乘机滋扰。爰特据情具报,务希鉴察,迅予饬员查究。藉以嘉惠人群,为民造福。不胜感德之至。  警局便衣侦探就街头非法拉客现象所呈递的内部报告也反映出这样的无奈。一名侦探在列数了发现妓女的主要街道名称后说,“自西藏路至云南路(大世界对面)妓女比肩林立,且有‘马王’兜揽行人。该处虽有岗警视若无睹。”报告作出结论说:  查上述各娼妓活动地点绝少巡逻警士,致使该辈妓女搔首弄姿,强拉行人,毫无忌惮,殊碍市容观瞻,且背善良风俗。拟交各该管分局切实取缔。  妓女与嫖客、警方的双向接触,其本身可有多种阐释的可能。作者们利用妓女把上海描写成一个无法治理的城市,妓女以及别的方方面面均处于失控状况(彼得斯和国民党警方侦探的经验即如此)。他们利用她们来对年轻女子被盗的青春、被毁的纯真表示哀叹,如果在一个稍稍善良温柔一点的世界里,她们的贞操原本是能够得到保护的(《星期》杂志上的故事)。他们利用她们来激励警方改善风化,在毁坏性的外国占领后重建自己的国家(写信抱怨的居民)。然而,尽管妓女在这些文字中被赋予了某种“声音”,可她们说的却是被这些作者们的意图所塑造出来的话,受到大的讨论语境的生硬限制,而娼妓问题正被纳入这一大语境。  在极少数情况下,妓女们自己的言说也会被直接记录下来,例如上一章中提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以为我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一种真正属于妓女自己的、没有被加工过的“声音”,这种想法是很诱人的。然而,当妓女因拉客而被拘押的时候,她们立即发现自己落入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她们必须对它作出某种反应。她们对官方讯问的回答于是带上了一种公式化的特点,而其中对某些字眼的重复则尤其值得重视。1935年的一份小报关于无照妓女的报道称,“每一个被抓进去的妓女都要回答她为什么要当妓女,而每一个妓女的回答都是生活所迫。”而12年后,正如前章所述,女人们依然用这同样的语言来描述她们的动机。213这里可能同时存在着好几个因素。女人们或许觉得这是在描述她们自己的情况,于是就把经济必需论的话拿过来用(经济必需是改革与社会科学话语的产物,对此妓女中的大多数至多只有间接的了解),因为这种语言似乎表达了她们的境况。她们或许在有意识地用这样一套策略,她们觉得这样可以早点结束讯问,可以得到某种例行公事的宽大,让她们罚个款就完事走人——事实上是进入了妓女与警方打交道的熟悉套路。也可能是因为警方的速记员对这种拉客罚款老一套早就烦透了,他们径自填上“生活所迫”,就免除了对她们逐一进行过细鉴别的必要,而那些个别的故事对于警方存档的目的没有任何用处。无论是哪种情况造成了这些历史记录,妓女留在记录中的“自己的声音”只是一声沉闷的咕哝,你说它是真正因为感受到了生活的艰难,还是一种表现自我的狡猾伎俩,或是警方某种不耐烦的表示,其实都无所谓。但即使加上了妓女自己的声音,这类拉客故事中上场表演的人物仍只有两种: 受害人和施害人。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六)
条规构架之孩童必须远离妓院  公共租界当局限制卖淫活动影响的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让孩童远离妓院。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以免纯真的孩子受到腐蚀。另一方面,在外国租界和中国城区中,又规定16岁以下的孩子不准在妓院留宿。但许多高等妓女都是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学艺——往往以养女的身份,还有许多人年纪轻轻则已被典当或变卖当了妓女,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年龄规定的事当然就屡屡发生。民国初期,会审公廨每年要审理十几起指控父母让不足16岁孩子到妓院去的案例,这些孩子通常被送进去当雏妓或使唤丫头。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姑娘的某个亲戚或某个匿名者向警方密报才得以审理。法庭要么判决将女孩送还其亲人收养,要么则把她送交给希望之门。老鸨和男的妓院业主一般会被罚款10至15元,有时则会被判监禁几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  然而,要想真正切断妓院与上海青少年千丝万缕的社会联系则并不那么简单。老鸨、姑娘的亲属或姑娘本人经常会来申诉自己可以谅宥的特殊情况。214一名老鸨向法庭解释说,她妓院中的一群姑娘是在进行音乐培训,她因此而被判无罪,法官只要求她以后别让她们呆在那里就算了。另一个老鸨(在她的律师的帮助下)也成功地论证了她收养的那个女孩已经年满16岁,所以已不在规定限制的范围之内。(在此类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老鸨一般比不聘律师的境况要好。)有些女孩是母亲陪着去妓院的,她们有熟人在那里干活。在许多情况下,女孩来妓院看望或与之同住的原来就是她们最亲的亲人: 其中有些是妓院仆佣的女儿;还有些是老鸨的女儿。法庭审理这些案子时,判决也不统一。有时是要求女孩脱离其母亲的监护,有时则要求母亲将妓院关闭,还有的时候,法庭干脆把女孩交还,仍由她母亲养育。  在一些法庭判决将女孩送交希望之门的案例中,女孩的家人会前来要求得到监护权。有这样两个不同的案例,在一个案例中,女孩的家人说他们的女儿只是去走访她们当妓女的婶子;而另一案例是一名14岁的女孩被发现卖身,但她母亲和她本人则都要求母女团聚。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显然是因为觉得这些当父母的完全没有负起监护的责任。可是在另一案例中,法庭却又让两位母亲把她们的女儿带回家去,因为她们聘请了律师为她们辩护,并保证女孩再也不到妓院去。有时,警方在要求孩子断绝与家庭/妓院联系时表现得非常坚决,根本不管当事各方的愿望和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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