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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报告-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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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结果都免不了“人亡政息”。况且,酷刑是野蛮专制社会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司马光在评论汉朝的刑罚得失时就说过,汉之严刑峻法“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就是说,酷刑只可以矫一时之枉,却不能服人心,不是治国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清除“寄生虫”自身肌体上的毒瘤(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一是我们改造了旧社会的“德礼教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共产党员的宗旨去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在每一个“战役”之后总伴随着思想教育的高潮。在老一辈革命家言传身教的感召下,20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确实形成了至今令人怀念不已的廉洁风气。但是思想教育的效果是与时代的背景密切相关的。事实告诉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等*官员,仅靠教育、仅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二是迫于形势采用大规模的、延绵不断的惩治贪污贿赂、反对官僚主义的群众运动。无可否认,依靠群众运动,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是能够见效、起到一定作用的。但依靠群众运动去惩治*准确率低,副作用大,雷频必然失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不再搞群众运动。

引子(3)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百多年来,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需要,也在不断地惩治贪污贿赂,抓廉政建设。虽然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的贪污贿赂*现象是其固有的不治之症,但是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在廉政建设方面却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设立专门廉政机构,监督官员廉洁奉公,如直接受港督领导的香港“廉政公署”指的是1989年香港的状况。和直接受总统领导的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指的是1989年新加坡的状况。在当地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都具有很高的声望;制定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完善公务员制度;制定反贪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以奉养廉,促使官员廉洁自律等等。借鉴这些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成功经验,对于探讨我国廉政建设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和反贪制度有特殊意义,并且已经刻不容缓了。
  1979年7月,代表11亿人民的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举起了神圣的手,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它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是在国家机构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中专门的外部法律监督机构。从此,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法律监督权威的一个重要契机。
  刑诉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经济检察机构,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进行不懈的斗争。
  1982年检察机关把惩治严峻经济犯罪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当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严峻形势,调整工作部署,及时地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列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连续不断地重拳出击,掀起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一个又一个高潮,为加强廉政建设、巩固社会稳定,为保障改革开放的胜利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党中央、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回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艰苦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这类职务犯罪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在检察机关内设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是与惩贪斗争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机关或者部门都无法代替的。检察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地突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强化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检察机关在惩贪斗争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明显地反映出这样两个问题:一是随着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变得越来越狡猾和隐蔽,检察机关的经济检察部门呈现出日益难以适应的种种困境。这种困境既体现在经济检察部门的体制上,也反映在惩治手段上;既有运作方面的问题,也有装备设施保障的问题,等等。这种惩贪主体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严重掣肘着惩贪斗争的有效开展。二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虽然屡遭沉重打击,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大有愈刮愈烈之势,从1979至1989年10年间的统计数字显示,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趋势,也就是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虽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仍还在不断滋生,时机一到又恶性蔓延。

引子(4)
可见,贪污贿赂等*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长期性,决定了与之作斗争的持久性。这就是说,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将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但这又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还会层出不穷,进一步加大了惩贪斗争的难度。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对策和坚决措施,把贪污贿赂等*现象遏制在最低限度,并为最终消除这个毒瘤作出长效的艰苦的努力。
  我们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等*斗争的。我们认为,在对策思路上,要明确这样三个基点:一是要深刻认识贪污贿赂等*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强化惩治*的坚定决心,这是探求有效对策的前提。二是要注意把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贪污贿赂等*现象在不同阶段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和演变规律。三是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国内外,尤其是我们多年来积累的惩治贪污贿赂等*斗争的经验和教训。这是我们确立对策思路的主要依据。据此,惩治贪污贿赂等*行为,有效的对策应该是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思想教育是我们党的工作传统,也是我们的优势。惩贪倡廉要借思想政治教育的威力,经过长期的思想教育,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增强自身的反蜕变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消除*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思想基础。但是,思想教育毕竟是一种基础性的工作,缺乏威慑的力量,所以,更主要的是靠法制。贪污贿赂*作为一种腐朽顽固的社会历史现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或毕其功于几役就能清除。要使惩贪斗争收到实效,必须把这场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制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去实现廉政的目的,才是真正惩治贪污贿赂等*“铁”的手腕,这是“硬”措施。法制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而从目前廉政角度说,法制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包括这样两个内容:一是从总的方面讲,要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运作和社会秩序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从惩罚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讲,为保证有效地开展惩罚贪污贿赂犯罪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包括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世界上凡是惩治*卓有成效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二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执行机构。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看,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惩罚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构是当务之急。
  1989年8月18日,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顺应时代潮流诞生了!它的意图是为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罚、预防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目标是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集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于一体,装备精良、手段齐全、反应灵敏的权威高效的专门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工作机构。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惩治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尝试,也是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实践。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出现后,以其卓有成效的运作,成为党和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把利剑”和“有力的措施”,短评“有力的措施”,载《人民日报》1990年3月16日。标志着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反贪局的诞生,既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关在书斋里涂涂抹抹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凭一时的灵感,靠一时的热情建立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怎样的思考和孕育历史过程?正是本书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黄炎培的忠告(1)
早在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在即。在延安的窑洞里,穿着一身补丁衣服的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主席在问及中国*同盟的重要成员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的感想时,黄老先生坦率地道出了以下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黄炎培著:《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对此,毛泽东主席充满信心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著:《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
  1*周期率
  黄炎培先生的提问并非杞人忧天,而是充满民族忧患意识的凝重的提问。透过一部厚厚的中国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封建王朝的初期,官吏比较清廉,到了王朝末期,无一例外地官场贪污*成风,土地兼并惊人,最后导致大规模农民起义或少数民族入侵。这种由艰苦创业到*灭亡的过程,往往是每二三百年重复一次。为什么贪官污吏杀了一茬又生一茬?为什么“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会有周期性的崩溃和重建?这两者有什么内在联系?这是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具有现实意义的大课题。
  以往,我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多从封建社会的阶级根源入手,认为中国封建的官僚阶层从总体上来说,是自私冷酷、争权夺利的,是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问题在于,同样是封建社会,同样是以手工操作的农业生产为主的封建自然经济,为什么中国封建王朝初期官吏比较清廉,而王朝末期却出现那么多的贪官?仅从阶级根源上进行剖析是不能圆满地说明这一问题的。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中国封建社会的深层结构中去认识。
  一个社会的内部要形成全国性的稳定的社会结构有一个必要条件,这就是要通过某种途径使整体各部分之间发生密切的稳定的通讯联系,即让各部分之间有频繁的信息交换。中国的封建社会结构内有一个固定的阶层执行着全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组织功能,使整个社会受到控制,这个固定的阶层就是中国特有的儒生官僚阶层。这是欧洲的封建社会所缺少的。
  儒生官僚源于“士”,“士”是在战国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的。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统一管理国家的需要,国家政权结构中出现了垂直控制的郡县行政管理制度,以取代层次分割的领主分封制。“士”成为新政权任用官僚取代世卿制的主要来源。到了汉朝,儒家学说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成为正统思想,成为“士”必须接受和承认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于是汉以后的“士”就是儒生。儒生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在未入仕以前,遍地游学,入仕之后宦海浮沉,“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使他们有能力和条件承担封建王朝的联系和控制全国的功能。中国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是与中国存在着儒生这样一个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特殊社会成分密切相关的。。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一)黄炎培的忠告(2)
中国大一统的社会结构主要由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个部分,也就是地主经济、官僚政治和儒生正统意识形态所组成的。以皇帝为首的官僚政治和以儒生为代表的正统意识形态是相互耦合的,他们通过防止贵族化等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以保持地方经济的繁荣稳定。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又是大一统的前提和基础。他们相互调节、相互作用,维护大一统的社会结构的牢固。
  既然儒生官僚阶层是大一统社会的重要调节力量,为什么又会产生那么多贪官污吏,演变成大一统社会的破坏力量呢?简单地讲,这是官僚阶层本身异化的结果。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在思想意识方面,绝大部分封建儒生步入仕途的动机和目的是追逐名利和个人荣华富贵。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伦理政治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每个人、每个家庭在社会中的生活方式,是由其政治上的等级地位决定的。总的划分是官与民。当官就成了统治的特殊阶级,官有大小高低之分,民也有士农工商之别,差别形成等级。而等级一旦划分,它影响到人的生活的一切方面。人们“虽有贤身贵体,无其爵位不敢跟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封建社会的生活法则,鲜明地昭示每一位青少年,要想改善自己的生活待遇,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身份,这是人生的根本。更有甚者,封建皇帝也极尽能事,笼络儒生,效忠皇权。宋真宗以皇帝的名义,写下《励学篇》,说什么“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车马簇。”公然以金钱美女作为钓饵。而在封建社会里,一个知识分子,如果以清高自诩,不肯当官,那就要准备终身受穷,有时连吃饭穿衣都解决不了,甚至被诛杀。明朝《大诰》规定:“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而一旦做了官就享有种种特权,通过合法的、半合法的和非法的种种途径,都可以成为暴发户。
  一方面是荣华富贵的引诱,一方面是贫穷和诛杀的威胁,严酷的现实迫使儒生选择前者而逃避后者。所以不管儒家的政治伦理训条说得多么冠冕堂皇,儒生内心世界真正的持久的人生取向则是个人荣华富贵。一旦进入仕途后,官场*成风的现实又必然让他们学会口喊“忠君保民”、“救济苍生”,而心思则日益转移到追名逐利上来。所以,在封建社会里,真正的清官有如凤毛麟角,老百姓对此看得很清楚,一首“来时羞涩去时丰,官币民财一扫空;只有江山移不出,临行写入画图中”,就将我国历代封建官吏大肆搜刮的疯狂程度勾画得淋漓尽致。老百姓常说“千里做官只为财”,也反映了他们对封建官吏普遍敛财的本性的认识。
  二是在客观现实方面,封建官僚阶层拥有大大小小的各种权力和享有大大小小的各种特权与他们普遍存在的低薪制形成尖锐的矛盾。其结果是:一方面促使各级官吏不择手段以权谋私,另一方面造成儒生官僚虚伪、心口不一的双重人格。
  封建社会各朝官僚的俸禄,除宋代相对丰厚外,其他各代都不算高。次于宋的唐代,二品官每月实际所得合米一百二十公石,开元时正九品小官实际所得才合米十公石。即使像宠妃杨玉环的堂兄杨国忠,权高势重,如果仅靠其司空俸禄收入过活,每月只能拿到几十贯钱,相当于一百六十石大米。明代一反宋代的做法,俸禄更低。史载著名清官海瑞,死于居所时贫穷到不能置棺椁。这可能与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和年少时受官吏欺压有关。而清代官员的俸银养家糊口都困难重重。官员们手中虽无钱却掌握着各种各样的权,他们自然会想到用权来捞钱,于是乎,贪污受贿便成为官员们满足奢侈生活的主要财路。与低薪制平行的是封建官僚阶层的种种特权,唐代最低品官就可以成为“不课户”,免纳赋税;犯了罪的可以“官当”,以免职抵罪。封建特权荫补子孙,“不限才愚,尽居禄位,未立襁褓,已列簪绅”。 。。

(一)黄炎培的忠告(3)
一方面是封建专制权力和特权,有权就有一切;另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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