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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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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的事业来说,也很不利。
  作家:你不实行版税,会有别的出版社实行版税。畅销书都被吸引到实行版税的出版社,人家的效益就会越来越好。你不实行,畅销书就不到你这里来,你过穷日子吧。
  出版家:所以说,这对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是很不利的,后患无穷。
  老出版家王仿子作了这样的比较:
  一本三十万字的学术著作,假定印两千册,按现行办法,以每千字二十五元计,付基本稿酬七千五百元,另加印数稿酬二千二百五十元,两者合计九千七百五十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稿酬是三十二元五角。
  用版税办法,按定价×销售数×版税率方式计酬。假定每册定价七元,因近年学术著作销售不景气,如销出二千册,版税率按通行的百分之十计算,版税是一千四百元:如按偏低的百分之五的版税率计算,仅得七百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是四元六角六分,或二元三角三分。
  同样三十万字、定价七元的一本热门通俗小说或某一层次读者喜爱的消闲性读物,印十万册,采用版税方法,按百分之十的版税率,作者可得版税七万元,即使用百分之五的版税率,作者也可得到三万五千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为二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或一百一十六元六角六分。
  王仿子同志说:“通过这些枯燥的数字,对版税的合理与不合理的分歧来自何方,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在学术研究或文艺创作上同样呕心沥血的著作人,向人民大众提供同样优秀的精神食粮,得到的劳动报酬差距如此之大,有的每千字仅得二元三角三分,有的每千字可得二百三十多元。”
  即使同类作品,比如说同是文学作品,同是小说,如果用版税计酬,也不能够准确反映作品稿酬与作品质量的联系。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同志以本社出版的两部长篇小说为例作了如下比较:柯云路创作的长篇小说《大气功师》发行量达三十万册,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可得报酬十九万元。
  而刘白羽创作的长篇小说《第二个太阳》,印数是一万一千册,1987年出版时定价才三元一角,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得到的报酬是二千七百多元。
  两部小说同样是作者辛勤笔耕的成果,很难说谁付出的劳动更多。作为茅盾长篇小说奖获奖作品的《 第二个太阳》 ,其艺术价值应当说是很高的。如果按版税计酬,刘白羽与柯云路的这种收入差距,难道合理吗?
  一些同志还作了另一种比较:一部庸俗作品与一部严肃作品的版税之差。在图书市场上流行的某部庸俗的小说,是作者七拼八凑搞出来的,作者创作时间仅有一个月。如果按其发行量五十万册计算版税,作者可得报酬二十多万元。而有些严肃的作家十年寒窗精雕细刻的作品往往并不畅销,其版税自然很低。到那时候,作家队伍中百万富翁将会产生,但这些富翁并非一定是优秀的作家;清贫潦倒者也一定会有之,这些清贫者却可能是严肃的优秀作家。这种收入的巨大差距,不能不在作家心理上造成严重失衡,不能不在作家的创作态度和创作方向上引起畸变,不能不对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的作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反对实行版悦制的同志认为,我们对西方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不能全部照搬照用。西方世界有他们的价值观念,对出版工作使命的理解与我们不同。他们不承认作品的社会价值,只承认市场上的经济价值,把作者劳动所得的报酬依附在出版公司的盈利上,这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出版方针毫无共同之处。
  赞成实行版税的同志也提出了种种理由。他们认为,出版社出书不能不考虑市场,出书赚了钱应当考虑作者的利益。反之,出版社出书赔钱还要向作者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这将给出版社带来极大的负担。实行版税付酬的办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版税作为一种世界通行的付酬办法,其本身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社会主义出版社出的书好坏,并不是由付酬方式决定的。即使是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一种付酬方式.也不能保证只出好书不出坏书。把不同付酬方式划分为姓“社”或姓“资”是不科学的。实行版税可能使部分作家富起来,这未必不是好事。50 代作家出一本好书所得报酬可以买到一处房子,现在哪位作家仅靠爬格子能买上房子?认为采取版税付酬不利于出版好的严肃作品,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的一面。由于一部作品的保护期是很长的,版税对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严肃作品能带来长期的效益。从国际交往看,版税也是必然趋势。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国际与国情(5)
这场争论也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已经不是版税支付的具体细节问题,而是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这些问题,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畴,是靠著作权法所解释不了,回答不了的。
  在电影界,则展开了一场制片人与发行者的辩论。
  著作权法出台以后,电影管理局的同志给北京电影制片厂厂长成志谷打了一个电话:“老成啊,著作权法下来了,这是一件大好事。你们要好好学习,利用这个法来保护自己。”
  成志谷说:“是好事情,但是可望而不可及。我们对此比较悲观。”
  这期间,成志谷曾打电话给上影、长影的负责人联系过,两家电影厂的反映也是低调的,都说:“随便它吧。”
  局里的电话问:“为什么?”
  成志谷说:“没有你们的支持,我们都不敢使用这个法。”
  电影局的意思是让厂里搞一个落实著作权法的五年规划。但成志谷说,电影厂自己没办法搞这样的规划。规划里如果不触及电影管理体制,仅仅谈内部的分配,就太庸俗化了,别说是改革,革新也谈不上,只能搞点改良。
  成志谷后来对记者说:“总体上看,电影管理体制是不利于贯彻著作权法的。”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诸如电影整体著作权的归属;文学作者、剧本作者、改编者、解说词作者、音乐词曲作者、导演以及演员、摄影师、美术师等参与者对著作权的拥有;电影剧本创作者的报酬等,这些问题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但目前电影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问题,是著作权没有真正掌握在电影企业或制片人手中。制片人都反映说,由于电影片的发行由中影公司独家经营,电影片的实际收入体现不了它的价值,制片人手中的著作权等于是空的。
  在解放后的三十年中,各电影制片厂的电影片全部由中影公司发行,不管一部电影的艺术质量如何、制作成本如何,电影厂所得到的报酬都是七十万元。在那种情况下,是毫无著作权可言的。1979年,这种苏联模式被突破,改由按拷贝数量计算一部电影的报酬。价格是政府规定死了的:一个拷贝的报酬是一万零五百元。一部电影的制作成本在一百万元左右,这就等于说.卖给中影公司一百个拷贝才能保本。从目前的情况看,三分之一的影片实际上卖不到一百个拷贝,一般只能卖到三十个到五十个。这也就是说,三分之一的电影肯定亏本。一部电影的拷贝多少要由中影公司来定。电影制片厂没有自主权。像《孩子王》 ,一个拷贝都卖不出去,电影厂只好眼睁睁地亏本。目前全国十六家电影制片厂大多数是负债的。北影的负债金额已达一千多万元。
  话说回来,毕竟有些电影是发行量很大的。但是发行量再大,拷贝的价格是不变的。广西电影厂的《周恩来》卖了九百个拷贝,中影公司赚到的发行利润是三千九百万元,而电影厂得到的只有九百万元。著作权所有者与发行者利润严重倒挂。
  而且,中影公司对电影片是买断终生。“文革”之后的一段时间,新电影出不来,《红楼梦》、《舞台姐妹》、《洪湖赤卫队》等一大批在十七年中批判的影片被大量复制,中影公司从中赚了巨额利润。但生产这些电影的厂家却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近两年电影《雷锋》复制了三百多个拷贝,中影公司从中赚了一笔钱,但长春电影制片厂没拿到一分。
  中影公司还掌握了电影片的改制、海外交换贸易等本应属于制片厂的权利。无论影片改成录像片、镭射片还是其他体裁,中影公司都用不着与制片厂分享利润。与国外交换影片所获收入也没有制片厂的份。
  为此,制片厂的厂长们真是憋了一肚子气,并与中影公司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制片人:我们的日子都过不下去了!是你们发行者侵占了我们的利益。
  发行者:没有我们,你们就更没有出路。怨你们的片子吧,拷贝太少。
  制片人:拷贝的价格太不合理。
  发行者:拷贝价格是国家规定的,我们是执行国家的规定。
  制片人:这种规定本身就不合理,电影这块大蛋糕,切来切去,我们才剩多大一点儿?分配不公平,说到底是著作权不落实。你们占有了本来属于制片厂的一部分权利。 。。

国际与国情(6)
发行者:权利都是你们的吗?发行者就没有权利了?我们享用的是自己的发行权。
  制片人:既然你们占有的是发行权,为什么还擅自复制我们的片子、擅自转卖我们的片子?这难道不是侵权吗?
  发行者:你们已经把它卖给我们了。
  制片人:我们并没有卖断终生。只是由于不准制片厂自办发行,才实际上被你们垄断。我们也要争取发行权。
  发行者:你们自己搞得成发行吗?从中央到省、地、县,发行网络都是我们一家的。我们有四十万发行大军。
  制片人:四十万人吃我们一万人的果实。一万人养活着你们四十万人。
  发行者:你这样说就太过份了。我们吃的是发行,吃的是市场。我们控制着电影市场。
  制片人:这种独家垄断的体制必须打破。不打破,落实制片者的著作权就是一句空话。
  发行者:你也要看到这种体制的优越性。对老、少、边、穷地区,是我们给了补贴和优惠,对政治教育片,是我们采取指令性计划自上而下发行。你们自己能做到这些吗?
  制片人:咱们多渠道互相竞争嘛。
  发行者:好销的你们自销,不好销的让我们包销,这种状况才真正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各制片厂都自办发行,什么好销销什么,哪里好销销哪里,偏远地区谁管?教育片谁管?
  制片人:无论如何,我们要自产自销。
  发行者:我可要提醒你们,电影这东西可不是闹着玩的。一旦放开渠道,失去控制,都追逐利润,黄色的东西就会冒出来。我看啊,对电影,还是要搞计划经济。
  ……中国电影界开始了“大内战”。制片厂与中影公司斗争了好多年。从“南湖会议”、“远望楼会议”一直到“长沙会议”,全国十六家故事片制片厂的制片人一次次聚会,商量斗争方略,讨论对中国电影体制来个大突破。
  有一段时间,眼看这场斗争就要取得突破性成果了,但形势又急转直下。中影公司发出通知,哪家制片厂依靠公司,可以给厂里让利;哪家制片厂“单干”,就不给翻译片。除此,还有其他一些硬着。一些省市的故事片厂被“招安”。西安电影制片厂首先“叛变”,单独与中影公司签订了合同。吴天明对着各制片厂的朋友们说:“我承认自己是‘叛徒’。”随后,北京电影制片厂由于得不到贷款也吃不消了,汪洋厂长跟中影公司握手言和:“你们把北影全拿去吧!……
  斗争失败了,但是矛盾并没有解决。
  制片人对影片自产自销的理想并没有破灭。
  一个制片人对记者说:“中国的事情,没有上级领导的支持是办不成的。不要把我们的行动变成与中影公司双方的吵架。这种吵架没意思。必须从体制上真正动手术。”
  对贯彻落实著作权法,这位制片人信心不足。他说:“有了著作权法,也许能理顺体制。但是,也许由于这种体制,而无法落实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与现行体制是有冲突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客观上就不会给你这个权利。要触动现有的电影体制很难,要突破就更难。即使电影局,也没有这个力量。中影公司的后台是财政部,是中央的收入。改成自产自销,就等于把权利交给了地方,等于中央损失每年几亿元利润。这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更大的体制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力量与中影公司抗衡。制片厂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现在首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己。说实话,我们根本无法告人家侵权,也不知道该上什么法庭去告。”
  电影界普遍反映,电影著作权保护的许多问题都不是制片厂本身能够解决的。
  比如说电影作品的完整权,就很难保证。一部电影从生产到发行要经过多级审查,即使电影局审查通过.也还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小到一些地方机构要求停止放映、停止拷贝,大到上面某个部委甚至某位领导提出问题要求修改。有些电影拍摄时动用十几万人甚至上百万人,耗用大量资金,就那么几个人一商量就给“枪毙”了,有的电影已经放映又被“追加枪毙”。没有电影法,著作权法很难保护电影著作权。
  再比如说电影剧本的稿酬,也很难提高。目前电影剧本的酬金是一个本子三千元到六千元。一般作家不愿意写电影本子,稿酬这样低,还要屡受磨难,不知道最后能否通过。电影局在上海召开座谈会的时候,与会者反映说,目前中国之所以没有好电影,是因为没有好本子;之所以没有好本子,是因为没人写本子;之所以没人写本子,是因为酬金太低。50年代,一个电影剧本的酬金是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现在物价涨成这个样子,酬金反而大大降低,这怎么能说得过去?根据这些反映,电影局决定适当增加剧本稿酬,将每个本子的酬金提高到一万元,但是,计划报上去了,财政部不批准。这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剧本酬金提高了,导演的酬金怎么办?摄影师、美术师、曲作者、演员的酬金怎么办?电影作品的酬金提高了,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稿酬怎么办?
  一连串的“怎么办”,也是一连串的“很难办”。
  在文学著作的稿酬规定出台以后,应当接连出台的电视作品稿酬规定、音乐作品稿酬规定、音像作品稿酬规定、美术作品稿酬规定、戏剧作品稿酬规定等,都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有的至今仍没有出台。
  如果说围绕稿酬问题展开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国家经济条件引起的,那么,还有一些争论,则主要是由于思想认识问题。
  从根本上讲,著作权法不是限制作者权利的法律,相反,它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国际版权界一致认为,无论什么样的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获得了当然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草案,最初完全排除了从意识形态方面对作者权利作任何限制。应当说,这是朝着国际版权保护标准迈出的一大步。
  然而,这一大步不得不退回半步。
  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一部分委员指出,草案没有充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
  一位老资格的委员尖锐地指出:“这个法没有反映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经验。难道,我们对什么作品都要保护?”
  一些委员则进一步具体地指出:“难道对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我们也进行保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在会场上就此问题向委员们作出解释。他从立法的规范上说,对反动、淫秽作品的限制是出版法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法范畴的问题,出版法与著作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在这次会上,他提出了一个日后被人戏为“著名理论”的比喻——“这叫‘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沈仁干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但他的话音刚落,会场上就立即炸开了。一些委员很激动地向他提出询问和责问。“照你这么说,黄色的东西也不管啦?”
  “难道×××的作品也要保护?”
  “反动的作品也有版权?”
  沈仁干没有料到自己的一番解释会遭到如此强大的反对声浪。任他如何进一步解释,也没能完全把委员们的认识搞通。
  著作权法在颁布的时候增加一个“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就显得严谨了。但是这样的条款在其它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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