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暧昧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中央美术学院附中教师刘晓东等同志也在四处寻找这家公司,但是“踏破铁鞋无觅处”。
  刘晓东也是这次画展的受害者之一。他受到的坑害不是画作被临摹,而是原作被骗走。他的油画被拿走了5幅,都是60×70cm的真品,有《沙漠中的女人体》、《扬头女人体》、《读书女人体》、《跪着的女人体》、《台布上的女人体》。
  “当时来了四五个人,还带着合同。”刘晓东回忆说:“他们说,借展条件是,展出期间未售出的,送画框给我。他让我给每幅画订个价,签了合同,就拿走了。后来我才发现,这合同根本无法生效,因为,上面根本就没填日期!合同上写的是‘××省××公司艺术作品征集凭证’。这不,就这么片废纸!当时说展出后就把画还给我,到现在还没有还。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连个人影儿也不见。我四处打电话找他们的人,打到单位回答说人不在,打到家里又说电话换了,现在连单位也找不到了。我没办法,给工商局写信,请求查寻这家所谓的公司,也没有查到。”
  刘晓东在他那间简陋的卧室兼画室里骂骂咧咧。
  提起那些骗子,他恨得咬牙切齿。“一个画家一生中总共能有多少画?他们一下子就骗走了我5幅!当时说得挺好的,哥们儿似的,原来是一帮骗子!我们这些知识分子,被他们一骗一个准。对这些家伙,我们又能怎样?只能盼望国家落实著作权法,运用法律保护我们这些作者。”
  看来,在新加坡假画风波的背后,还有一个很复杂的背景。无论是非法复制画家的作品,还是直接骗取画家的作品,都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侵权行为,人们在猜测:它是地下团伙所为?
  新加坡假画风波又一次震动了中国美术界。
   txt小说上传分享

歌曲《一无所有》被恶搞 崔健忍无可忍
在音像界,曾经出现过一种恶劣的侵权行为,这就是篡改歌词。
  1989年5月,著名摇滚乐歌手崔健向北京市版权处递交一份申诉书,指出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部将他的作品作了歪曲性修改。
  他指的是这家出版社出版的音带《真精彩》。
  这盒音带收录的一首歌《麻坛新秀》,使用了《一无所有》的曲调,却把原歌词统统删去,换上了庸俗不堪的新词。
  《一无所有》是广大听众熟悉的歌。它那高亢的曲调和优美的歌词给人以力量,给人以暇想。《麻坛新秀》取而代之的则是这样几句:“想起来我真发愁,兜里是一无所有。打麻将打了多少宿我输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坛老手,不让我往回搂,取笑我是麻坛新秀,输得还不够。见了麻将痒痒手,摸起牌心发抖,一饼三条五万七万,盼着能赢到手……”
  这算什么词儿?叫哪位作者听了能不生气?
  更可气的是,出版社在答辩中这样说:一词多曲和一曲多词屡见不鲜,只要内容健康,即便有所删改也无关紧要,不存在侵害原作者权益的问题。
  我们暂且不论《麻坛新秀》的歌词是否真的“内容健康”,即使它是健康的,这种答辩能成立吗?显然不能。一部作品产生之后,是否修改,如何修改,均应由作者决定。出版社在没征得作者同意,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篡改其作品,无论篡改的是词是曲、是部分还是全部,均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不过,这答辩倒是讲了一句实话:这样对作品的修改“屡见不鲜”。
  的确如此,音带出版中曾经刮起一股甚嚣尘上的填词风,许多健康优秀的歌曲在这股风中在劫难逃。
  《大海航行靠舵手》被改为:“大老爷们儿爱老婆,见了老婆笑呵呵……”
  《心中的太阳》被改为:“外面有个情人,家里有个爱人。我不知道,哪个更好……”
  《我热恋的故乡》被改为:“我的老婆并不美,矮矮个子罗圈腿,长了两条扫帚的眉毛,人送她外号叫大嘴…… ”
  《我是一个兵》被改为:“我是你爸爸,挣钱给你花,买了一个乒乓球,花了一毛八。叫声儿子呀,告诉你一句话,咱们以后改过来,我管你叫爸爸……”
  《枉凝眉》被改为:“穿的是比基尼,三点式游泳衣,戴的是西铁城表,日本公司无偿赞助的,刚从美国好莱坞回来,国际超级影后,就是时髦的林黛玉……”
  这就是人们所称的“痞子歌”。这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而是对作品的肆意践踏!
  一位音乐家对此气愤地说:“孬词套好曲,这太不象话了!听起来实在不堪入耳,顿感受到莫大侮辱。一些人干这种侵权的事真是肆无忌惮!把庄重的贬为轻浮的,昂奋的贬为懒散的,健康的贬为病态的,这绝不是一般的幽默调侃,而是破坏人们的审美情趣。他们干这种事的时候,心目中根本就没有原作者的权益!”
  尽管“屡见不鲜”,崔健没有放过对文化艺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的申诉,北京市版权处也没有放过对这家出版社侵权责任的追究。最后,文化艺术出版社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对录音带的母带作了消磁处理,并向作者致歉、赔偿。
  但是,更多的侵权者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直到如今,这种填词风还没有完全刹住。
  

创作千首名歌的音乐家为何靠打石头为生
叮叮当当,叮叮当当……
  在山西省的大山脚下,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顶着风寒在凿石头。一把铁锤,一支钢凿。不停地撞击着,把他树皮般粗糙的双手震出了许多血口子。黑色布衣上蒙着一层石碴和石灰,脸上的皱纹间和花白的胡子上尽是石头粉末。
  他是谁?
  他叫史掌元。
  史掌元!他不是那个著名的业余音乐家吗?他写过多少好歌曲啊!《唱得幸福落满坡》、《请到我们山村来》、《我为总理扎花圈》……
  是的。他创作的民歌有一千多首。这些歌曲我们唱了几十年,唱遍了全国,还唱到了国外。广播电台播放,出版社出版,唱片社制唱片,音像出版社录制录音带……
  这样的音乐家怎么会打石头?
  如果是在国外、在版权保护制度健全的国家,他应当成为一个富翁!那么多单位使用他的作品,该支付多少版税、稿费!
  但史掌元得不到版税,得不到录制费,偶尔收到的一两张稿费单,稿费低得可怜。歌手靠他的歌走红,音像社靠他的歌发财,但这一切似乎都与这位音乐家毫无关系。
  凄清困顿的晚年!
  叮叮当当。当当叮叮。
  老人在打石头,明显的,他的体力越来越支不住了。
  这时候有记者找到了他。
  他通过记者发出了呼吁:“我已年老体弱,实在打不动石头了。我跟党干了一辈子文化工作,晚年只好重操旧业打石头,难道得不到一点社会帮助吗?”
  他那苍老的手在打石头。
  一锤,一锤,不是在敲击着我们的心吗?
  他要的是“一点”,而不是很多。他要的是“帮助”,而不是版税。他也许至今都不知道版税是什么,版权是什么。他也不知道,他应当得到的根本不是别人的帮助或施舍,而是天经地义的权利——作者的经济权利。
  这种经济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作者从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收入中分得合理份额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金钱和物质报酬的权利。这其实是很简单的道理。你使用了人家的作品并从这种使用中得到了收入,难道不应当给作有一部分吗?
  正是这个简单易懂的道理,被我们许多同志混淆了,甚至颠倒了,颠倒得荒唐、可笑!
  

周海婴上书胡耀邦追讨鲁迅著作稿酬(1)
持有与王朔相同观点的作家,现在已经有一个大的群体。他们认为,作家是应当靠稿酬吃饭的,但这有个前提——作家能够靠稿酬吃饭,也就是说,作家能够通过充裕的稿酬保证生活。得到稿酬,得到与创作成果价值相当的稿酬,是作家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作家的权利。他们正在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北京,以海马创作中心为代表的一批作家,正在明码标价地推销自己的作品。在上海,一个以影视剧作家组成的“创作联盟”统一了自己与使用者谈判的稿酬标准:电影剧本每部15000元,电视剧剧本每集不少于10000元。联盟不允许任何一位成员单方面以低于这个标准的价格与使用者成交。
  对这种情况,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红的老作家怀着十分复杂的心理。在他们创作的旺盛期,有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索要稿酬?别说是明码标价地谈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点愿望,也会被指责为创作动机不纯、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时候,他们不敢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甚至也意识不到自己有这种权利。权利被抹杀了,被剥夺了,他们倒认为是应当的,是有利于思想改造的,是有利于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如今,他们手中的笔已涩了,钝了,想挣点稿酬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着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过上了好日子,他们真是又羡慕又嫉妒,又后悔又无奈,又抱怨又悲愤,他们恨那个剥夺了自己经济权利的荒唐时代。
  那个时代对作家经济权利的剥夺,造成了一些历史悲剧,也遗留下许多难结的旧案。
  继承权,是作家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家版权的保护期限保持终生及逝世后50年,也就是说,即使作者本人已经远去,其子孙们仍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领取其作品发表、再版时应得的稿酬。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几乎没有一个作家的继承人享受过这样的待遇。没有谁赐予他们这种资格,他们也不敢提出这种要求。即使他们萌生过这种念头,也会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苗头,遭到扼杀或干脆自我扼杀。
  每个继承权纠纷案都是一页复杂的历史。
  鲁迅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如此。
  周海婴是在法院向著作权人敞开大门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的。
  他要追索的当然不是自己的著作稿酬,而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鲁迅著作稿酬的享有权。
  鲁迅在天之灵一定不会想到,他的那些不朽著作会在几于年后惹起一场稿酬风波。
  这案子说起来话也长了。
  1980年12月,周海婴写信给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鲁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笔钱,“送高考未被录取的孩子出国半工半读。”
  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学出版社收到周海婴的一封信。信中说:“请将历年来鲁迅书籍的版税、稿费予以结算。”
  这可是一笔巨款。历年来的鲁迅著作版税、稿费加起来,约有四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存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四万元已上缴国库,还有几万元存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这是已经明确计了稿酬的。如果加上没有计酬的,那就更是一笔大数目。不过,这些钱不能就这么轻易地退还给周海婴。除了已上缴给国库的那四万元以外,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着的三十万元已经有了使用上的安排:设置“鲁迅文学基金”。从1958 年后不再为鲁迅著作计酬也是组织上的决定。
  这些稿酬并不是没有给过周海婴。
  但那时,他不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冯雪峰就劝说鲁迅###许广平和周海婴接受稿酬。那时他们说啥也不要。冯雪峰还就此向周恩来总理作过汇报。周总理说:“既然许广平同志不收,拿出来办福利事业,办个幼儿园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曾经多次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改变主意接受稿酬,但他们执意拒收。
  现在还可以看到当时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写信给冯雪峰。信中说:
  “在伟大的毛主席领导的三反运动之下,使我们有检讨一下自己过去生活的机会,开始了解到过去的许多看法、做法、应当从头做起。”

周海婴上书胡耀邦追讨鲁迅著作稿酬(2)
“为此,我们特诚恳地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普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这个表示,在今日的学习检讨下,才衷诚向您提出,是因为我们已经明白了不应该不劳而获的过着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给人民文学出版社王士著写信说:
  “我们不只一次地表示过决心,就是把版权也交给国家。但前些天忽又听见您谈起:出版社还保存着历年来鲁迅著作的稿费,当时我即当面请求迅将这笔稿费,上缴给国家,以作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建设的一砖一瓦之用,千万不要再耽搁了。惟恐我们口头说的还怕不够确切,又使你们谨慎小心地保留下来,故特写这几个字……从速了此一件心事。”
  许广平的心事已经了结。但周海婴的心事却并未真正了结。现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请求,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为证吗?
  周海婴回答说:那是“三反时写的”。
  那是在“三反”时的“学习检讨”中写的。那以后的屡次拒绝稿酬,也是在几乎同样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中做的。
  而现在,那个时代过去了,那种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也散淡了。作为法定继承人,周海婴不同意设置“鲁迅文学基金”,并声明对鲁迅著作的稿酬“保留自己的支配权”。
  当时周扬还在世。经他与其他几位同志研究,决定满足周海婴的要求:将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的二十七万元、中国青年出版社存的二万元鲁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婴。
  1981年9月2日,国家出版局向两家出版社发文,下达了这一决定。
  两家出版社立即照办。
  至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帐面上积存的三十四万元全部处理完毕:四万元已上缴国库,三十万元付给了周海婴。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