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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记-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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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妻妾制度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环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完毕后即离去。

锦衣卫简略介绍及大明行政区划

    锦衣卫就其本身而言属于正规武装力量体系出身,前身为朱元璋抗元时期的检校组织。

    历经拱卫司,拱卫指挥使司,都尉司,亲军都尉府,仪鸾司至锦衣卫。后地方化色彩较浓,但还算是军队的一部分,只不过不归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节制,是直属皇帝的亲军卫之一。

    还有京师的三大营也是直属皇帝的精锐部队,像回明那位杨凌厂长带过的神机营就是。

    有明一朝,出了一些较坏的指挥使但也有比较正直的指挥使。从杨宪、毛骧、蒋瓛,到纪纲指挥使为第四代首领(从检校算起),第三任锦衣卫指挥使。

    纪纲当初因瓜蔓抄事件清查有功升为正二品的都督佥事,要知道六部的尚书也只是正二品,再往上的品级非功臣宿将而不可得。从一品和正一品在朝廷里凤毛麟角,正二品几乎就相当于最高品级了,由此可见纪纲在朱棣心目中的地位之高。

    不过最牛的指挥使还是后来的袁彬,其去世时官爵为特授勋上柱国、左军都督、升授光禄大夫,为大明超一品大员,母亲和妻子都是一品诰命。正所谓是一朝天子一朝臣,每个皇帝上台锦衣卫都得大清洗一次,只有他经历了两代皇帝都是正牌卫使。这才是锦衣卫史上的最大牛。

    而且时间上现在应该是到了永乐八年,到永乐十三年时太子派的《永乐大典》总裁官解缙就被纪纲冻死了,结果永乐十四年,老纪就因为支持汉王谋反完蛋了。

    永乐十八年,为了儿子和孙子,在朱棣的安排下,监视锦衣卫的东厂就出世了。到永乐二十二年,朱棣筒子就归天了。

    朱棣的儿子朱高炽登基不到一年就死了,到朱棣的孙子朱瞻基死时距离永乐二十二年又过去了十一年了。后来朱祈镇即位十四年后就是有名的土木堡之变了。

    锦衣卫的业务主要是几部分:

    皇帝警卫系统:大汉将军

    官员反贪及监察、秘密监视、肃反、独立侦查逮捕审讯宣判关押权力(诏狱)、藩王监视、反间谍:北镇抚司

    军事法院、检察院、宪兵、情报、军工系统:南镇抚司

    地方派出机构:十三行省及南直隶千户所和下属府、州、道、县百户所、以基层各行业身份为掩护的密探据点一般为客栈、酒楼、青楼等

    执行部队:缇骑

    官职体系:

    指挥使一人,正三品【纪纲,正二品都督佥事兼锦衣卫指挥使】(锦衣卫指挥使特使杨秋池,无品)

    指挥同知若干,从三品

    指挥佥事若干,四品

    南北镇抚司镇抚二人,五品

    十四千户所千户十四人,五品

    副千户,从五品【马渡副千户,侦破建文余党案有特大功,连升三级,高配五品待遇】

    百户,正六品【牛大海百户】

    试百户,从六品

    总旗,正期品

    小旗,从期品

    基层为力士,校尉等。

    参考资料:

    大明帝国行政区划

    明朝政府除京师、南京以外,分设十三个布政使司(省):

    京师(北直隶),治所北京,今北京。

    下辖府:顺天、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永平

    南京(南直隶),治所南京,今江苏南京。

    下辖府:应天【【马渡副千户】】、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庐州、安庆、太平、池州、宁国【【牛大海百户,广德县杨指挥使特使】】、徽州

    山东,治所济南,今山东济南。

    下辖:济南、兖州、东昌、青州、莱州、登州

    山西,治所太原,今山西太原。

    下辖:太原、平阳、汾州、潞安、大同

    河南,治所开封,今河南开封。

    下辖:开封、河南、归德、汝宁、南阳、怀庆、卫辉、彰德

    陕西,治所西安,今陕西西安。

    下辖:西安、凤翔、汉中、延安、庆阳、平凉、巩昌、临洮

    四川,治所成都,今四川成都。

    下辖:成都、保宁、顺庆、夔州、重庆、遵义、叙州、龙安、

    马湖、镇雄、乌蒙、乌撒、东川

    江西,治所南昌,今江西南昌。

    下辖:南昌、瑞州、九江、南康、饶州、广信、建昌、抚州、

    吉安、临江、袁州、赣州、南安

    湖广:治所武昌,今湖北武昌。

    下辖:武昌、汉阳、黄州、承天、辰州、德安、岳州、荆州、

    襄阳、宝庆、郧阳、长沙、常德、衡州、永州、宝庆

    浙江,治所杭州,今浙江杭州。

    下辖:杭州、严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金华、

    衢州、处州、温州

    福建:治所福州,今福建福州。

    下辖:福州、兴化、建宁、延平、汀州、邵武、泉州、漳州

    广东,治所广州,今广东广州。

    下辖:广州、肇庆、韶州、惠州、潮州、高州、雷州、廉州、琼州

    广西,治所桂林,今广西桂林。

    下辖:桂林、平乐、梧州、浔州、柳州、广远、南宁、思恩、

    太平、思明、镇安

    云南,治所云南,今云南昆明。

    下辖:云南、曲靖、临安、激江、广西、广南、元江、楚雄、

    鹤庆、姚安、武定、景东、镇沅、大理、丽江、永宁、

    永昌、蒙化、顺宁

    贵州,治所贵阳,今贵州贵阳。

    下辖:贵阳、安顺、都匀、平越、黎平、思南、思州、镇远、

    铜仁、石阡

    在黑龙江流域,明朝政府在西起阿嫩河、东至库页岛,北达乌第河,南濒日本海的广大地区,建立了都指挥使司、卫、所等各级行政机构几百个。永乐年(1409年),在黑龙江口附近特林地方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统辖这些行政机构

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

    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

    揣翼飞

    一、妇女在婚姻权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权。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干涉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各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妇女与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配偶选择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境地,而封建伦理压制着女性真实的情感,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要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

    在明代社会后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选择上,逐步摒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提倡男女双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1'中的李莺莺,就表露出这种新的思想性格特点,她在爱情的追求中热情主动,执着大胆而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于是主动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后来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自己面临被遗弃的命运时,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的事实真相告诉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坚强意志,逼迫过去曾不同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私约当面陈诉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未然,是虚伪的谎言和欺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应当是“所得归人”,“礼顺人情”,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为情寻找归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挚感情与礼进行抗争,从而最终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福婚姻,这是一种具有“现代**”的自由平等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2'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想的特质。这种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乐小舌拼生觅偶》'3'中,生动而细致地刻画了商人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二是女性的退婚权。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权或悔婚。明律对女性可以退婚分为三种:即“妄昌”、“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其中,“犯奸盗”是明朝开始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袭。

    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4'第二,定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况,“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5'三是在男家妄昌的情况,“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6'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权利更为广泛,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利。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不合适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大体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收继婚”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自由。而《明律》则坚决矫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处罚大为严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未嫁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不仅对年幼之女享有相对优越权,即使对年幼之男子,有时也有优势,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7'明代对于“诸殴兄姐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相似。可见,明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父辈,而在同辈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关于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我国在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继承门户的法定继承人,直到唐代,对于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于承认,唐律《开元令•;产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8'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致相同,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所不同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权利。而元律则明确则明确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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