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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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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似的,他们不知道真正的安宁必定来自辛劳,而不光荣的安宁和懒惰会带来更大的辛苦和麻烦。或者说,是我大错特错了。不,如果人们必须要有城墙,那么他们应当从一开始就把他们的住处建成一道城墙,用整个城市的房屋连成一道连续不断的城墙,在每一所房子里都可以防守,每条街道四面都是统一的,有规则的。这样的城市就像一所巨大的房屋,也不会很难看,它易于防守的特点给它带来无限的好处,在安全方面胜过其他任何城市。维护这些最初的建筑首先应当是拥有者的责任,而市政官应当担负起监督的责任,对维护不善者处以罚款。市政官的责任还包括维护城市清洁卫生,禁止私人乱建乱挖,以免影响市政规划。他们也要负责市区雨水的排泄,还要为城里城外的住宅制订建筑规则。我们的法律不可能处理城市生活的所有方面,有许多细节只好省略,执法官可以按照他们的实际经验发布补充性的法规。现在,这些建筑物和市场上的建筑物,包括体育场、学校、剧场,都已建成,在等着人们的到来,学校等候学生,剧场等候观众,按照恰当的立法顺序,我们现在可以开始为婚姻以后的事情立法了。
  克利尼亚:务必如此。
  雅典人:很好,克利尼亚,让我们假订婚礼已经结束。在婴儿诞生之前,新婚夫妻有不少于一年时间的间隙。新娘和新郎在一个高于一般水平的社会中该如何度过他们的时光——这正是我说“按照恰当的立法顺序”的意思——这个问题并不是最容易回答的。我们已经碰到过一些可以这样理解的问题,但没有一个会像这个问题令民众大倒胃口。还有,克利尼亚,我认为,对于我们确实相信是正确的东西,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把它说出来。
  克利尼亚:当然,我们必须这样做。
  雅典人:如果有人建议给社会提供一套关于公共行为和共同生活的法律,然而却又在这些法律对私人事务形成压力时认为这些法律是肤浅的,认为想要规范一切是不恰当的,个人的私生活应当享有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如果他一方面认为个人行为不受法律控制,而另一方面又骄傲地认为他的公民准备依据法律来指导他们的相互关系和公共行为——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为什么我要这样说?因为我将要指出我们的新婚男子将频繁地出现在公餐桌上,不会多于也不会少于他结婚之前。我想,当公餐制一开始在你们国家出现时,这种制度曾引起人们的惊讶,但在战争时期或其他某些同样紧急的情况下,对于处在极度危险之中的某些小团体来说,这种制度是必要的,当你们有了这种尝试,并且普遍地适应了公餐制以后,你们认为这种做法对于国家的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以这样的方式,公餐制成了你们的习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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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爱欲、婚姻与城邦(27)
克利尼亚:极为可能。
  雅典人:这就是我们要说的要点。尽管曾经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太奇特,强制推行这种制度是危险的,但是希望推行这一制度的立法者会说现在不会有这样的困难。然而,尽管采用这种制度会取得各方面的成功,但会有一个天然的后果,而且当前也没有其他什么地方采用这种制度,所有这些都会驱使立法者像谚语所说的那样;“在火堆里梳理羊毛”,在大量的诸如此类的工作中白白浪费他的精力,无论是提议还是实施这种制度,这个后果都不可低估。
  克利尼亚:先生,你显然是在犹豫不决,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雅典人:为了避免对这个主题作冗长无用的讨论,请你们精力集中一点。社会生活凡是有确定的秩序和法律,其结果就是幸福,但是抗拒法律或制定错误的法律比正确立法出现得更加频繁。我们当前的论证就是在这个地方停了下来。事实上,我的朋友,你们的男子公餐制是一种值得敬佩的制度,有着神奇的起源,如我所说,它确实出于一种真正的、必然的天意,但你们的法律没有规定妇女的地位,在你们国家里看不到任何妇女公餐制的遗迹,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不,由于女性秘密和灵巧的特点,你们对女性这半个种族事先所作的安排已经留下了无序的状态,这是立法者的错误让步造成的。由于对女性的疏忽,你们已经让许多事情失控,而实际上只要将它们置于法律之下就能够做到井然有序。未加任何约束的女性,并非如你所想象的那样,是问题的一半,不,她是问题的两倍,甚至超过两倍,因为女性的天赋禀性比男性低劣。因此,我们最好能从国家的善着眼,把这个问题提交修改和矫正,设计一套同时适用于两种性别的制度。事情就是这样,人们在这样的消费中是不会快乐的,在一个不知公餐制为何物的国家或社会里,一个谨慎的人不会提出这样的建议。所以,实际上该如何迫使妇女参加公餐而又不被嗤笑呢?没有别的什么事比强迫已经习惯于在阴暗的角落里生活的女性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更难了,如果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女性表现出来的愤怒抵抗会比立法者强大得多。我曾经说过,在其他社会里,女性可能不会因为受到正确的统治而大喊大叫,而在我们自己的社会里她们可能会这样做。所以,如果你们希望我们关于整个体制的讨论能抵达终点——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我打算捍卫我的建议,把公餐制当做健全的、可行的,只要你们俩都喜欢听我的论证,否则我们可以放弃这个主题。
  克利尼亚:先生,我向你保证,我们俩都喜欢听你的论证。
  雅典人:呃,那么你们会听到的。但若发现我走了很长一段路以后又回到了起点上来,那么你们一定不要感到奇怪。你们知道我们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什么急事,所以我们可以很从容地从各个方面考察我们的主题,这个主题就是法律。
  克利尼亚:非常正确。
  雅典人:好,现在让我们回到开头那个话题上来。任何人确实应当完全明白一件事。人类要么根本就没有开端,也不会有终结,但总有过去和将来,否则的话从有人类起到现在为止必定已经有无数个世代了。
  克利尼亚:无疑如此。
  雅典人:很好。那么我们能不能假设,有无数各种各样的国家在全世界兴起和灭亡,也有各种各样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饮食习惯和气候变化,在引起生命有机体的许多变化?
  克利尼亚:可以,当然可以。
  雅典人:呃,我们相信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时期,葡萄、橄榄树、得墨忒耳和她女儿珀耳塞福涅馈赠的礼物、特里普托勒摩斯特里普托勒摩斯(Triptolemus)是半神,在得墨忒耳指导下学会制造犁与种植小麦和大麦,并传授给人们。馈赠的礼物,还有其他人的发明,这些东西不都是引起变化的工具吗?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在这些事物出现之前,动物像今天一样互相为食,不是吗?
   。。

第一讲 爱欲、婚姻与城邦(28)
克利尼亚:确定无疑。
  雅典人:此外,我们注意到现在仍旧有许多地方用人来祭献,而另一方面有报道说,有些民族连牛肉都不吃,祭献也不用动物作牺牲。他们用糕饼、蜂蜜浸泡的食物,还有其他“纯洁”的供品,来荣耀他们的神。他们禁食肉类,认为吃肉是有罪的,或者用血玷污诸神的祭坛是有罪的。那个时代人类的生活完全遵守所谓的奥菲斯教教义,普遍实行素食,完全禁止食用一切动物。
  克利尼亚:这个传说广泛流传,极为可信。
  雅典人:当然了,你们会问我,你现在提这些事情用意何在?
  克利尼亚:先生,你说得一点没错。
  雅典人:所以,克利尼亚,我要试着进行解释,我的用意出于下述考虑。
  克利尼亚:请你开始吧。
  雅典人:我注意到,人类普遍受到三种欲望的驱使,如果一个人受过良好的训练,那么会产生美德,如果一个人受到不良的训练,那么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从人出生那一刻起,他们的需要首先是食物和饮水。一切动物均有求食的本能,也有避免一切不适的本能,这方面的要求若不能充分满足,它们就会发出愤怒的嚎叫。我们第三种最紧迫的需要和最强烈的欲望产生较迟,但最能使人疯狂——我指的是那种不可压抑的淫荡的性欲。我们必须把这一种不健康的欲望从追求所谓的快乐转向追求善,我们必须试着用一种最高的事物——畏惧心、法律、真正的谈话——来检查和制裁它们,在缪斯和体育诸神的帮助下,克制这些欲望的生长和盲动。
  这样,我们才能按照我们关于婚姻、抚养、教育子女的法规去生儿育女。我们的讨论按照这些线索展开,我们的几项法律也有可能完成,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公餐制的例子一样——至于最终要不要让妇女参加公餐,或者说只有男子才参加公餐,等我们弄清了相关问题后,我们也许就能看得更加清楚了——我们将尽量减少这些必要的预备性的事情,因为我们对这些用来规范和保护我们自己的预备性的事情还没有立法。这样,如我所说,除了使我们的立法更加恰当、更加合理外,我们将对这些预备性的事情本身有更加准确的认识。
  克利尼亚:非常正确。
  雅典人:那就牢记我们刚才提到过的要点,我们很有可能会再提到它们。
  克利尼亚:你要我们牢记的要点到底是什么呢?
  雅典人:就是我们用三个分句来表达的要点,你可能记得,我们首先提到食物,然后提到饮水,第三就是性的冲动。
  克利尼亚:呃,先生,我知道了,我们肯定能记住你现在强调的这些要点。
  雅典人:很好。现在让我们来为结了婚的夫妇立法,目的是指导他们如何和以什么方式对待生育,或者说,如果他们不服从,那么就诉诸法律处罚。
  克利尼亚:以什么方式?
  雅典人:新娘和新郎都要以尽力为城邦提供最优秀的后代为目的。当你们与别人联合做事的时候,如果合作者都能用心理解自己在做什么,事情就能做得很漂亮,但若当事人一点儿也不用心,那么结果就完全相反了。所以,让新娘把心思放在她的新郎身上,和他同房,新郎这一方也一样,只要他们的孩子还没有出生,他们就应当这样做。将要做母亲的人要接受我们已经任命了的妇女监理的监督——由执政官来决定有多少人担任这个职务,由执政官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进行妇女监理的选举和任命——她们每天都要在伊利绪雅的神庙里集合,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小时。开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要向这个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男的或女的,报告她看到在这些生育者中间有谁注意了这些法规的细节,我们规定了婚姻的祭献和仪式。如果一对夫妇多产多育,那么这个生育和监督生育的时期将延续十年,但不能再长;如果一对夫妇在这个时期结束时仍无子嗣,那么就要由这个管理妇女的委员会与夫妇双方的亲属共同商议安排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分居。如果为了双方的某种利益而发生争执不下的情况,那么他们应当挑选十名执法官来仲裁,哪些执法官可以参加仲裁由他们决定的。女监理可以进入年轻夫妇的家,用警告和恐吓制止他们有罪的愚蠢行为,如果他们仍旧犯错误,那么就向执法官报告,让执法官来制止这种冒犯。如果他们采取的行动也证明是无效的,那么这件事情就要公布于众,冒犯者的名字下会有这样一句话:“屡教不改者”。一名犯有这种错误的男子将被判定为无能者,除非他能在法庭上成功地驳斥起诉者。他将被排除在婚宴和生日宴会之外,如果他出现在这些场合,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揍他而不受惩罚。同样的法律也适用于女性冒犯者,如果她的名字被公布于众而又不能成功地为自己辩护,那么她将被排除在妇女游行和其他高尚活动之外,禁止参加婚礼和儿童的生日宴会。当一对夫妇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生育了自己的子女,此时男方若是与一名不是他的妻子的妇女苟合,或者女方与一个不是她的丈夫的男子有苟合之事,而对方仍旧在生育者之列,那么他们要交纳由那些生育者规定数量的罚金。在此生育规定之外,那些节欲的男女应当受到各种尊敬,而那些不节欲的人则会名声扫地。当有较多的人在这些事情上表现出合理的节制时,法律应当对此保持沉默;但若有许多人不节制,那么就要像前面说过的那样制定法规来强制人们实行节制,要使他们的行为与现在规定的法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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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爱欲、婚姻与城邦(29)
一个人的第一年是他整个生命的开始,应当在相关神庙中注册为“生命的开端”。对每个支族的男孩或女孩来说,还必须要有进一步的记录,记在一堵刻有执政官年号的白墙上,我们的纪年是用执政官的名字命名的。旁边还必须要有这个支族的成员名单,死者的名字被删去,由此可以看出每天有多少人活着。对女孩来说,结婚的年龄——要具体说明最长的年龄跨度——是在16岁到20岁之间,而男子的结婚年龄是在30岁到35岁之间。担任公职的最低年龄限制,妇女40岁,男子30岁。服兵役的年龄规定,男子是从26到60岁,对女子来说——无论何种适宜于妇女担任的军事工作——是在生育子女之后,在需要并适宜的情况下服役,不超过50岁。
  节选自《柏拉图全集》,第3卷,第528542页,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二讲 婚姻的智慧(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柏拉图最有成就的学生,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伟大哲人。他的经典名言是:“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他的著作主要有《形而上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物理学》、《诗学》、《工具论》等。
    【编者按:亚里士多德对婚姻的看法,倾向于务实的日常需求——虽然《家政学》被视为伪书,但人们依然以它作为亚里士多德婚姻以及经济思想的主要依据。《家政学》指出了婚姻的两大基本目的就是共同生存和幸福生活,该书第3卷以十分详尽的阐述,分析了婚姻中男女之间和谐的方法,其与女子的理家、守则以及男子的忠诚、温和并且尊重女人在家中的作为息息相关。】
  至于家庭中人的因素,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女人,因为对于雄性和雌性来说,共同生活乃是最为根本的事情。我们在其他地方已经提到,自然意于产生许多这类结合的形式,每种动物雌雄之间的结合就是一例,如果没有雄性,雌性不可能完成这种结合,如果没有雌性,雄壮也无法完成这种结合,因此两性结合的产生是必然的。
  在其他动物中,这种结合是非理性的,依赖于它们所具有的大量的自然本能,并仅仅出于生育的目的,然而,在受过教化的和较有理性的动物中,这种结合就比较复杂(因为从中表现出更多的相互帮助、良好意愿和携手合作),对于人类来说,情况最为复杂,因为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意于生存,而且意于幸福的生存。生男育女不只是在履行自然赋予的义务,而且自身也能得到好处;因为如果父母在年富力强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孩子们付出了艰辛劳作,那么这种付出将会在他们年老体衰时,得到正当鼎盛之年的孩子们的报答。
  同时,自然周而复始地完成其永恒存在的目的,以持续作为属的人类的永存,但不能保存个体的永存。因此,男女共同生活的本性是由神明所预先决定了的。男女有别,因为他们各自具有的能力不适合于同一种工作,而适合相反种类的工作,尽管相反种类的工作趋于同一目的。自然造化出一种性别比较强健,另一性别较为孱弱,后者由于柔弱的本性而比较适合于看管工作,前者由于刚猛的本性而比较适合于保卫工作;一方从户外获取生活资料,一方在家内照料家务。在劳作方面,一方能够静坐室内,但无力于户外劳动,另一方尽管不太适合静坐室内,但具备健壮的体魄以参加户外活动。至于生男育女,两性承担相同的生育责任,但各自分享不同的抚养义务,一方哺育子女,另一方教育女子。
  现在谈谈男人对待妻子的原则,第一条就是不能不公正。因为如果遵循了这条原则,他自己也就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一点为公众习俗所倡导,正如毕达戈拉学派的人所声称的那样,如果把妻子视为远离娘家的乞讨者,这是不公正的。丈夫有外遇,就是他给妻子带来的不公正。
  在夫妻共同生活方面,妻子不应强求丈夫,也不必在丈夫外出时如坐针毡。无论丈夫在不在家,都应习惯于忍受。赫西俄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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