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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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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8月12日,中联部一部分人冲进王稼祥的住处进行揪斗。王稼祥从中南海搬出后,住在离北海后门不远的一个单独小院里。这些人拿出一捆大字报,勒令他回答问题。会客厅及内外墙上挂满了大字报。王稼祥当时不知从何答起。于是他们把他押到院子里,站在一块石头上回答问题。要他回答问题的要害是“复辟”。“为什么要复辟”,“复辟的黑后台是谁”。王稼祥瘦弱的身子,在石头上似乎站也站不住。身体虚弱,耳朵不好,开始也未弄清楚什么是“复辟”。后来提问人“启发”地问:“谁到你这里来过?”这时王稼祥才明白他们所指“复辟”是什么含意。他慢慢地说,是中办一位干部来过,问过我能不能工作。一阵口号声后,他还说,我身体不好,但愿继续为党工作,“我愿喝点人参汤预支生命为党工作”。提问者并不满意,一定要他交代中办的人是受谁指使,中间还有谁来过。这时王稼祥明白了他们的意图,他们是要把矛头指向周恩来。一再威逼下,王稼祥始终不说,只说:“来过中办同志”,“没有别人了”,“我记不得了”。这时王稼祥几乎站不住了,有人提出不要再斗了,于是就在“打倒王稼祥”的口号声中押回屋里。伍修权得知有人去王稼祥家去批斗时,十分生气,立即通知召开全部干部会议。伍修权在会上说:“你们批判他的错误是允许的,但是应该讲政策,要文明一点,照顾他,他的身体本来就不好。”伍修权说,他的这些意见是周总理根据毛主席的指示讲的。伍修权还根据毛主席曾经提出过的以及周恩来的指示精神,向大家介绍了王稼祥对党的重大贡献。主要有三点:一是在苏区宁都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毛泽东;二是遵义会议上投了“关键的一票”;三是从莫斯科回到延安传达共产国际肯定中共中央的领导机关要以“毛泽东为首”。耿直的伍修权在这次讲话之后就被按照林彪的指示,打成“彭真黑帮分子”。
五、邓小平的结论
对于十年文革,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作出全面否定的结论。《决议》对中苏论战有比较简短的一段话,指出论战的“左倾观点的发展就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在同外宾的讲话中,多次谈及这场论战的结论是:反对“老子党”,我们反对得对了;论战中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你们有错,我们也有错,我们错在“左”;现在应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一切向前看。
邓小平1983年1月11日在会见墨西哥统一社会党代表团时说:“1957年我参加了莫斯科会议,毛主席是团长,我实际上是副团长;1960年刘少奇同志当团长,我正式名义是副团长。中苏两党会谈我是一直参加的,多数是我当团长,对手主要是苏斯洛夫,他们有他们的一套,我们有我们的一套。现在回过头来看,他们那套东西是不行的,中心就是发号施令,以他们为主。我们有些东西今天回头看也站不住脚。”
邓小平1983年11月6日在会见澳大利亚共产党(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席希尔的谈话时说:“大论战我们发表了九篇文章,这些工作我都参加了。从现在观点看,好多观点是不对的。”“我们的错误不是个别观点,个别观点上谁对谁错很难讲,应该说,我们的许多观点现在看来还是很正确的。我们的真正错误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践来论断和评价国际共运的是非,因此有些东西不符合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原则。”
邓小平1987年4月30日会见西班牙工人会党中央副总书记、政府副首相格拉时说:“我们既有‘左’的干扰,也有右的干扰,但最大危险还是‘左’,因为‘左’已形成一种习惯势力。”他1987年6月12日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既盟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说:“从1957年开始我们的主要错误是‘左’,‘文化大革命’是极左。”
邓小平作为论战直接当事人之一,言简意赅地对“十年论战”作了评判,指出主要根源在于“左”的思想和“左”的习惯势力。这表现了他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然而,无论是《决议》还是邓小平的有关讲话,都过于简要,而且邓小平有关讲话都是同外宾的谈话中说的。我们没有如总结十年文革那样,对“十年论战”的成因、后果和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特别是没有对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总结。
(作者为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前主任、当代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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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谈
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作者:刘仁文 刘泽鑫 字数:12669
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折磨,以逼迫其作出有罪供述,这种刑讯逼供作为封建司法的罪状之一,早已受到广泛批判。但现实中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酿成许多当世冤假错案,却足以提醒我们此问题的复杂性及解决的艰难性。
一、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
我国的刑讯逼供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著的《历代刑法考》记载:“拷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撰纂,疑周时即有是也。”注1由此可推测,大概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刑讯逼供。与当今社会不同,古代的刑讯逼供不存在一律违法的情形。由于古代刑侦技术落后,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大,因此刑讯手段在我国古代历史当中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合法,甚至有时还是定案过程中的必要手段。自周朝以来,历代刑事讯问中建立起了“先情讯、后刑讯”的制度。注2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审讯“五听”的规定:“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注3先晓以利害,如若不老实交代问题且有重大作案嫌疑,就将刑讯作为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可见,即便是在古代,刑讯亦不可滥用。
1。秦朝的刑讯制度
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封珍式》记载了《治狱》、《讯狱》两篇内容,这被认定是迄今发现的我国最早有关刑讯制度的规定。《治狱》篇记载:“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其大意是审理案件之时,应当先根据口供作记录,然后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那是下策。从《讯狱》篇有关记载可知,立法者并不鼓励滥用笞掠的手段进行拷问,而是应当尽量让被讯问人自觉回答;若对方反复狡辩,才可对其用刑。尽管如此,秦朝的刑讯现象总的来说还是很严厉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曾写道:“据温舒所言,拷囚之酷,秦为最甚,夏侯婴以受伤人而笞掠至数百之多,其他之恣意笞掠更可知矣。”注4
2。汉朝的刑讯制度
汉朝吸取秦朝施行暴政、滥用刑罚的教训,采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明德慎罚”的思想,在讯问上沿袭了“先情讯后刑讯”的习惯,断狱过程中讲究“察狱以情”。较之前朝,汉朝对刑讯制度在立法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规定了刑讯的方法。汉代还专门制定《箠令》以限制刑讯方法,可以说是最早执行笞刑的法规:“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说明汉代不仅统一了刑具的尺寸,还规定了刑讯的位置。注5另外,《后汉书·章帝纪》中记载:“掠者唯得榜、笞、立。”“榜”是指用木棒拷打;“笞”是指用鞭子抽打;“立”是指对被讯问人站着进行拷打。这表明刑讯方式仅包括“榜”、“笞”、“立”三种,除此之外的刑讯方法都算非法。
3。唐朝的刑讯制度
唐朝对于刑讯制度的规定非常完备,其集中体现在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永徽律》编纂的《唐律疏议》的“断狱”篇中。主要特点是:(1)对刑讯条件严格限制,沿用自西周以来“先情讯后刑讯”的做法,应事前反复调查,若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却又坚决不认罪,才能处以“杖六十”的考讯。(2)对刑讯的方法进行了限定,严格规定拷囚的次数和强度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酷刑从而使被拷者屈打成招:“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帐外以他法考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3)统一了刑讯工具限制刑讯:“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注6另外,还对刑讯拷打身体的位置作了具体规定:“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部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注7(4)对刑讯对象进行了特殊规制:首先,扩大刑讯对象至原告,用以防止诬告,并规定了被杀、被盗的近亲属为例外情形排除在外。其次,限制刑讯对象,将享有“议”、“请”、“减”等享有特权阶层的人、15岁以下的少年、70岁以上老年以及残疾人排除在外。
4。古代刑讯制度的灭亡
刑讯的弊端尽人皆知,至清朝末年,反对刑讯制度的声音在社会上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刑讯往往被滥用,例如《大清律例》虽然禁止联枷、脑箍、闸床、悬吊敲踝、夹棍等酷刑,但仍无法阻止酷吏们在刑讯中发明出如好汉架、魁点头、恶鬼吹箫、站笼等,每年在刑拷中被“拖毙”的无辜人达上万人之多。注8光绪年间,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就提出了除命案、死罪等重罪案件不肯认罪准用刑讯方法外,其他的案件一律禁止刑讯,以证据定罪。注9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更是痛斥刑讯逼供,在给朝廷的奏章中称:“惟中外法制之最不相同者,莫若刑讯一端”,注10并在修订大清刑律之时提出停止施行刑讯的奏请,后获得允准。但禁止刑讯制度的方案还没完全得以实施,清王朝就灭亡了。辛亥革命后,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刑讯制度也走向了末路。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颁布了《临时大总统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其中指出:“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并认为“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以此来否认罪从供定的观念。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司法者刑讯逼供造成冤案的法律后果:“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注11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禁止刑讯作了具体规定,如第98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当出于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欺诈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二、1949年后的刑讯逼供教训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曾在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实行废止肉刑”。注12但在随后的1930年至1932年的肃清“AB团”以及1942年开始的整风运动中,曾出现大规模的逼供信现象(刑讯逼供也称作“逼、供、信”),导致大量冤假错案。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曾多次指示严禁刑讯逼供,逐步确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原则。注13例如,1950年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就强调指出:“对于各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应防止乱打乱杀,如发生此种情形时,应予迅速有效制止,并查究责任,依法处理。”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重申了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的违法性。注14但由于刑事立法的缺失和“左”倾主义思想的影响,致使从1949年建国后到1979年刑法典确立之前刑讯逼供危害惨烈。
1。“三反”运动中出现的“逼、供、信”现象
1951年,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全国各地在党政军机关内部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在“三反”运动中曾经出现过严重的刑讯逼供现象。在当时的“三反”运动中,对于一些大贪污犯称作“老虎”。1952年,毛泽东号召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开展搜集“大老虎”的电报,称:“凡是属于大批地用钱管物的机关,不论是党政军民学哪一个系统,必定有大批的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贪污犯。”注15随后,又发了一系列的关于“打虎”的批示,规定“打虎”目标:“现在北京市机关企业暂定大老虎一百只,工商界三百只,共四百只,看来只会多,不会少。请你们参考中央和北京市两处经验,规定自己的打虎目标。”“中央一级十二万人,清除贪污分子一万人,已经清出或准备清出的大老虎四百只,这是经过多次严格督促、不断追加任务才达成的奋斗目标。”注16
这种主要依靠群众只言片语的检举、揭发,在缺乏立法前提下,仅利用运动手段进行的反腐败斗争,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清除腐败分子,但是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中央不断追加“打虎”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反腐败浮夸的局面。这样一来,群众的盲从性造成了“打虎”数字的不断飙升,中央又根据这些数据加重了对全国贪污形势严重性的判断。注17如此反复作用,造成了“打虎”运动的扩大化,致使“逼、供、信”现象不断发生。虽然在随后的指示中,毛泽东也意识到了“打虎”运动中出现了“逼、供、信”现象,于是批示:“个别单位已出现用逼供信的方法打虎,结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各地如出现此种情况请迅速予以纠正。”注18但是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又害怕伤了“打虎”群众的积极性,就只是要求“予以纠正”,并没有追究逼供者的法律责任。
2。“文革”中出现的大规模“逼、供、信”现象
1966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动乱将刑讯逼供推至极致。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刑讯逼供者还别出心裁地炮制出了刑讯逼供的四条经验:1。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2。没有证据怎么办,要从犯人嘴里掏;3。棒子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战果;4。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注19在这种“刑讯经验”的指导之下,从中央到地方制造出了许多冤假错案和骇人听闻的惨案。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文化大革命”到“斗、批、改”运动的“清队”。从“文革”之始到“斗、批、改”运动,动乱不断升级。当权者错误的领导以及群众的盲从致使大量无辜的群众被划为批斗对象游街示众,无数干部被划为反革命分子、特务、工贼。其中“逼、供、信”现象较为严重地出现在“清队”工作中。“清队”即“清理阶级队伍”,是“斗、批、改”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是清除革命队伍里的特务、叛徒、走资派、地主、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右派等。1968年,《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社论,指出要彻查混在革命内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务、走资派以及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翌年,经过《人民日报》、《解放日报》和《红旗》杂志的二次强调,“清队”工作全面展开。注20在“清队”过程中,大量无辜群众遭到诬蔑成为审问对象,在审讯过程中遭到残酷的刑讯逼供。例如在进行“清队”工作中,把审讯对象当作阶级敌人看待,不仅大搞刑讯逼供、批斗,还强迫他们学习《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在对清华大学的“清队”中,6000名职工中就有1200多人被立案审查,被定为敌我矛盾的有178人。在1968年10月份对北京大学的“清队”工作中,有16%以上的人被列为审查对象,许多老工人、老劳模、老党员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国民党特务、“三青团”分子。注21
二是创立了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所谓《公安六条》是指1967年1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共有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注22这6条规定非常可怕,如其中的第二条和第五条将“喊反动口号”、“贴反动标语”以及“散布反动言论”定为“现行反革命”,但何为“反动口号”、“反动标语”和“反动言论”均无具体规定,可能随便的一句话就会被定性为“现行反革命”,这也是很多人因言获罪的原因。第四条规定对“地、富、反、坏、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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