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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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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界,并且随着新闻竞争的升级而被普遍地使用。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2)
三 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国内媒体隐性采访的使用现状
随着舆论监督的升温,隐性采访也成了一个深受关注的热点。据统计:中央及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台,除青海台、西藏台外,共开办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类节目六十余个;全国三十一家省级党报都设有热点、焦点类栏目,有三十家报纸的这类专栏是每周一期,不定期的有二十八个专栏。 当然,这些栏目都数量不等地使用了隐性采访手段。
在舆论监督成为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的时代,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自然也站在了舆论监督的第一线。
图9:暗访黑中介
1992年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中国质量万里行”的首发年,中央电视台对整个活动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的指示,在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参与下,第一个 “电视打假系列报道”计划诞生,首个目标便是河北无极县药品市场,即本书前文中提到的1994年新中国首次真正意义的隐性采访。该次采访所编成的节目《再访无极》播出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河北省委、省政府反应迅速,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便取缔了这个无极药品市场。
这就是中央电视台隐性采访的处女作。
1994年5月,《焦点访谈》节目记者获悉,一些不法分子在上海火车站贩卖国家刚刚出台的增值税发票。为了不“打草惊蛇”,保证采访安全,记者以一个对假发票“感兴趣”的普通人身份进行采访,摄像机则在远处偷拍,“在明处的不法分子在一种原生态中尽情地生存着并快乐着,而在暗处的记者却害怕着并紧张着。”1994年6月29日,《触目惊心假发票》播出。 此后,《新闻调查》、《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等中央台栏目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隐性采访。根据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从‘焦点访谈’类专题报道看舆论监督作用”课题对《焦点访谈》内容的分析研究,中央电视台采用隐性采访的比例约为5。1%。从开始的惊惧到后来的惊喜,再到激烈的争论、冷静的反思,中央台对隐性采访的认识也逐渐走向成熟。
地方电视台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栏目,如上海电视台《新闻透视》、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河北电视台《新闻广角》等,也总能发现隐性采访的报道踪迹。如:《新闻透视》的《“黄碟”交易亲历记》、《大写真》、《是医院还是商场?》、《新闻广角》开播第二天(1998年3月31日)就一炮打红的《“倒卖”乘客何时休》和后来的《邯郸目“赌”记》,这些节目直面社会丑恶现象,对打击犯罪,弘扬正气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不过,隐性采访也带来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有些栏目期期搞“暗访”,如某市电视台的一个栏目,表现出一种对“暗访”的痴迷和依恋,几乎每次节目都有隐性采访,有些非新闻类节目也引入了隐性采访,如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设下陷阱偷拍情人约会。有的隐性采访还因此引起了新闻诉讼,如1999年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后被湖美大酒店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判败诉。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媒体运用隐性采访,越来越多的领域引入隐性采访概念。而由此引发的争论也颇引人关注。《焦点访谈》2002年7月9日在播出节目《追查高考作弊者》后,引发了内界和学术界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记者为何不在发现之初就制止作弊行为。
图10:考场外用手机给考生报标准答案
此前的类似题材也曾引起过争议。2002年2月23日,《京华时报》发表了《元宵加工点连夜造假》的新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记者是应该先报案还是先报道?因为在记者和质监局的工作人员当天去查封的时候,那里已是人去屋空,非法加工者早已闻风而逃了。这些问题都有着深刻的法律和道德背景,值得深思。
四 中央电视台关于隐性采访的问卷调查作表
本文提供两份关于隐性采访的问卷调查小结,一份反映的是电视观众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采用隐性采访(偷拍)的看法,另一份是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的工作人员对隐性采访的认识。
问卷一: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焦点访谈》类专题报道与舆论监督”进行的研究中,北京广播学院电视传播研究所对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焦点访谈》试用了“焦点群体访谈”调查,其中有一项是测试观众对节目(《“罚”要依法》)传播的方式是否认同。下面摘录有关偷拍方法的访谈小结:
1. 对偷拍,许多人意识到隐私权争议,但全都表示支持或有限度赞同使用这种手法,其理由主要是非此不可能获得令人信服的事实证据。
l “我赞成记者对被批评者采用‘偷拍’、‘暗访’的手法,1。这是记者的权利,2。只有这样做,问题才真正暴露出来,避免造假。”(淮北4号)
l “我赞成记者在这样的题材上对被批评者‘偷拍’、‘暗访’,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淮北8号)
l “如果不采取这种手法,记者会采访不到真实的材料。”(淮北2号)
l “喜爱这种手法。因其真实反映社会现象,收到其他采访手段达不到的社会效果,反映人物事件入木三分,恶人恶事无地遁逃。”(淮北3号)
l “被批评者往往是一些知法犯法者,他们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防御性。”(淮北1号)
l “你很难保证同样是乱收费的交警在正式下文的采访中会不变成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广州7号)
l “如果明访,被批评者只要一看见‘CCTV’字样的摄像机或话筒,早已将事实掩盖,还你一张笑容可掬的脸,文明礼貌的态度语言。”(淮北6号)
l “我赞成‘偷拍’,毕竟,对于‘小人’正当光明永远是不适用的。”(南京2号)
l “偷拍让人看得解恨!”(广州5号)
2. 多数组员对隐性采访手法持保留的态度。
l “必要时赞成,但对一般被采访者不宜采用。”“偷拍只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广州4号)
l “不好回答,有时‘偷拍’、‘暗访’能更好地反映一些人或事,但这种手段是否会引起一起(些)‘人权’问题之争。”(南京10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可以因人而异。”(南京7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我觉得不宜采用,毕竟‘偷拍’是迫不得已而使用的。”(淮北4号)
l “对一般被采访者不能采用这些手法,这样会侵犯人权。”(淮北8号)
l “但赞成不表示‘喜欢’。”(淮北5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则不可以,这样做有悖情理,也与(于)法不容。”(南京4号)
3. 一些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希望自己和亲友成为被偷拍曝光的角色。
l “不喜欢。”(南京10号)
l “我只能说赞成”,“但我本人并不喜欢。”(南京6号)
l “要看对什么事什么问题。”(南京6号)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观众中大多数表示,如果自己或亲友犯了错误,“赞成”或“可以接受”偷拍。持肯定态度的,十人中占七人,一人表示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只有两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同意。淮北七人中分别是四人同意,一人两可,两人不同意。广州同意四人,不同意两人,态度不定两人(“暂时还未想清楚”──广州2号;)“如果我做错了,赞成偷拍。做错事偷拍才可以有证据。”(南京9号)“如果他们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十分赞成。”(南京1号)“最多赞成呗。”(南京4号)“若是真的有做错的事,我或自己亲友被‘偷拍’也无可奈何吧!”(南京2号)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3)
众说纷纭是意料中的事。从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对《焦点访谈》在片中采取的立场、态度和方法,多数组员基本是认可的。值得注意的是,高学历与低学历之间似乎存在认识方面的距离,新闻工作者与观众的观察角度也不尽一致。
问卷二:对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
在受访的49人中,49%使用过隐性采访(3人常用,14人偶尔为之,7人少用),45%未用过,另6%未答。其中,非常赞同的占10%,典型理由如:
l “不这样有些人不说实话、真话”(摄像);
l “国情如此,矫枉过正”(策划);
l “只有采用‘隐性’手法才能保证真实、客观和公正”(策划);
l “新闻监督性”(编导)。
l 赞同但要慎重使用的占78%,典型理由有:
l “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及相关权益”(编导);
l “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方式”(编导);
l “扛着大机器去赌场?找死啊!”(编导);
l “为了保证新闻真实性”(编导);“播出安全”(制片人);
l “隐性采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采用: 记者有明显证据,为调查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没有其它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经集体协商决定。”(《新闻调查》栏目策划);
l “处理不好,会带负面效应”(节目制作)。
反对使用的占12%,理由是:
l “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实则为了个人的名利,是采访技能低下的表现”(策划)。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初衷的备选项选择从高到低依次是:
l 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28人,74%;
l 曝光内幕,引发轰动效应14人,37%;
l 吸引观众、以提高收视率5人,13%;
l 满足观众好奇的心理3人,8%;省时省力3人,8%;
l 尝试这种采访手段3人,8%;好奇、好玩、刺激1人,3%。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的依据,在回答此问题的37人中,
l 86%的人认为是舆论监督的使命
l 22%的人选择新闻自由
l 14%认为没有依据或就是需要
在回答“隐性采访”使用不当的负面影响时,备选项由高到低依次是:
l 有可能侵犯被拍摄对象的隐私权39人,占80%;
l 有可能损害媒体的声誉28人,占57%;
l 干扰被拍摄者的原有生活28人,占57%;
l 容易引起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25人,占51%;
l 记者的安全会受到威胁24人,占49%;
l 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安21人,占43%。
l 还有人补充说:会给别有用心的行政官员造成制止监督的借口。
认为隐性采访在电视节目运用过度、适中、不够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5%、24%、33%。
五 关于隐性采访的学术论争
最初,制约隐性采访的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因素,比如声像设备是否能达到现场偷拍偷录的要求,而非道德法律问题。随着设备的改进,越来越多的记者用隐性采访来完成违法犯罪新闻,偷拍偷录的镜头和声音变得司空见惯,其涉嫌滥用的倾向和新闻诉讼的增加使从事新闻理论研究的人士提出了争论,进行着反思。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学者在各地报刊开展了关于记者隐性采访的大讨论。较早的讨论文章如李小冬《记者采访行为亟待具体规范》(明确提出要按程序、有限度“秘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即隐性采访)”, 和刚子的《提倡隐性采访》 ,两文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他们就变得合法了。”“衡量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就合法,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而不是法律意识。‘公共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的确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时,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例如关于记者不暴露身份或以其他身份出现的采访的合法性,就有很多文章研究探讨。 这场讨论,实际上涉及采访权的法律规范问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力丹教授则认为:暗访和偷拍从未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
第一部分第4节 隐性采访引发的对媒介社会角色的再认识(1)
社会是一只前行的大船,新闻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社会瞭望者 。新闻媒体隐性采访的社会意义,在于它干预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某些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变得突出时。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类契约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缔结的合同关系或人身关系,这些平权主体之间——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新闻媒体不宜过多干预。但是,当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行为,如它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普通百姓的衣食住行时,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时;或者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涉及到公序良俗、带有普遍性时,新闻媒体就会扮演为相对弱势群体撑腰的角色,进行舆论监督;对于“纵向隶属权利关系”,如在国家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新闻媒体往往是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隐性采访社会属性:行政权力的延伸
在这里,新闻媒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看似是代表民意和公众角度,对于公权机关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分析一下:从新闻机构人事制度特点和我国的新闻宣传纪律可知,隐性采访实质上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代表社会管理者行使一种国家职能。“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这些对象正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又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监督政府的手段。”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要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下去。
有学者认为:“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查检,本来就应该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则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
“舆论监督;本应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宪法权利。”“现在各种权力组织似乎有一种趋向,在以权力组织的名义掀起的各种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下发文件,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新闻曝光’,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权利结合起来,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物进行批评,这到底是媒介监督、舆论监督,还是党政行为?许多以舆论监督名义发生的纠纷,问题就在于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正常的批评职能混淆了。”
在近年来国务院下发的各种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读出归家对有关隐性采访属性方面的一些界定:
首先是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2年3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2)14号文下发《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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