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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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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活(Yang,1976;杨国枢与文崇一,1976;Yang,1981)、接受正式教育(Podmor and Chaney,1974)、接触现代大众传播媒体(Dawson and Ng,1972)等不同经验都可能与中国人的现代化态度有关。不仅如此,后者又与自主需求(瞿海源,1971:瞿海源与杨国枢,1972)、自我导向的成就动机(杨国枢与梁望惠,1973)及对挫折的责他性反应(杨国枢,1974)有正相关。
同时,它与社会兴趣(瞿海源,1971;杨国枢与瞿海源,1974)、社会赞誉动机(黄光国与杨国枢,1972)、顺从及谦卑需求(瞿海源与杨国枢,1972)、权威主义(Yang,1976;杨国枢与瞿海源,1974)、集体主义价值取向(杨国枢与张分磊,1977)及对挫折的自责反应(杨国枢,1974)等有负相关。
有些探讨现代化态度如何影响中国人对社会情境之反应的实验,也有极富启发性的发现。其中一个研究要求每一位女性受试者在男性实验者面前辨认词语,这些词语是以逐渐延长呈现时间的方式,在瞬间显示器中显示出来。结果发现:现代化态度得分较高的受试者,能够以较短的时间正确地辨认出与性有关的词语。换言之,她们在面对令人困窘的社会情境时,压抑其反应的倾向较低(黄光国与杨国枢,1972)。
第二个实验要求每一受试者反复做一项单调而冗长的工作。他们必须将围棋子一个个捡起,放入盒子里,倒出来再捡起,达20分钟之久。结束后,受测者必须根据几个向度来评估此一实验。结果显示:现代化态度较高的学生较倾向于评定本研究使用的方法不能测量运动技能;根据此实验作成的研究报告不具科学上的重要性;同时,他们再度接受类似实验的意愿也比较弱(黄光国与杨国枢,1972)。
另一项研究发现:现代化态度得分较高的中国大学生在决定与自己有切身关系的事情如参与课外活动、选课、选择结婚伴侣,或公开发表意见时,事先征求他人意见的倾向较低。
这些研究显示:个人将现代化的个人主义内化成为人格特质的一部分后,他在待人接物时,一般不理会有关人情、面子的问题,内心也一般不会感受到“人情困境”的冲突。这可以说是个人规避人情的根本解决办法。
(二)以公平法则建立互动规则
另一个规避人情的方法是在包含有各种不同人际关系的团体中,依照公平法则,建立一套清晰的社会互动规则,譬如在中国企业组织中采用现代管理制度,便是其中一例。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即使是在今日的中国香港、台湾及东南亚地区,家族企业仍然是最典型的企业组织,老板拥有最高的决策权(黄光国,1983;Redding,1983;Silin,1976)。身为最重要的决策者,老板通常不信任家族之外的其他成员,因而倾向于指派自己的家人或亲戚担任公司重要职位。
由于这些企业通常多没有组织章程及职务说明书,因此,员工的权利、职权及责任也没有划分清楚而显得模棱两可,员工的考绩大都是由主管主观地评定,而不是根据客观的标准。因此,每个人都必须遵从老板的指示,不能发表太多意见。
和家族企业对比之下,目前也有许多中国的企业组织采行西方的管理制度,包括以清晰的规章界定主管及员工的功能及其实施办法、权力与责任的划分、长期发展的正式计划、以职务说明书界定每一员工在特定工作领域内的责任、评定绩效的客观标准,以及依考绩而定的奖惩办法等等。
两者相较之下,家族企业的老板在理论上会有较大的空间可以人情法则与员工交往。笔者所作的一项实证性研究支持了此一推测。笔者有系统地测量制度明确性、制度合理性、奖惩公平性、人际和谐、人际沟通、团体认同感、开放气氛、领导授权、责任感、工作主动性等,并以之作为指标,比较台湾地区三类企业的组织特征:外商投资之私人企业、家族企业,及有正式管理规则之本地私人企业。
结果显示:外资企业及有规章制度的本地私人企业的组织形态并没有显著的不同,两者的运作均较家族型企业更为客观、健全。换句话说,采用明确的管理规章使主管们能够依公平法则与属下交往,其组织气氛则较人情导向的家族性企业显得更为开放及公平。
(三)到陌生地区建立公平法则
对于某些重视人情的人而言,规避人情困扰的方法之一,是暂时离开个人原来的混合性关系网络,到一个陌生的社区,和别人建立工具性的关系,再以公平法则与之交往。譬如,商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到邻近城镇去做生意,便可以避开人情的困扰。
到生疏的社区做生意的商人可以无所顾忌地和顾客讨价还价,以获取较高的利润。再如,将官员调离本籍到遥远的外地去服务,也是使行政官吏避免人情困扰以便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常用策略。当然,酷吏可能因此而对百姓横征暴敛,贪官也可能借此机会而中饱私囊。
(四)心理“区隔”策略的运用
规避人情的第四种方法,是采用心理学上所谓“区隔”的策略,将人情法则的使用限制于某些特定的范畴之内。心理区隔策略的使用范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事”的区隔,一种是对于“人”的区隔。就对“事”的区隔而言,其策略是严格限制自己:对于某些生活领域中的事物,必须以公平法则和别人交往,对于这些生活领域之外的事物,则可以人情法则和他人来往。有些人使用这种方法规避人情时,其原则是:坚持以公平法则来处理自己只拥有支配权的资源;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资源,则可以用人情法则来加以处理。譬如:公务员在处理公务时,诉诸法律权威,强调“公私分明”的原则;在私人事务上,则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这种方式,即是解决“人情困境”的一种常用方法。

第11节 结论

以上的讨论显示,我们必须同时注意文化普遍的及特殊的社会互动形态。正如许多学者所言,社会所期望的行为,从极端强调普遍性的公平法则,到强调重要之他人的特殊需求,其间构成了一种普遍性的续谱。在这个连续性的向度上,西方工业社会倾向于强调:在大多数交易情境下,个人都应当根据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决定。这种文化特色可以解释:为什么西方的社会科学界针对公平法则做了许多精致的研究(例如,Greenberg and Cohen,1982;Messick and Cook,1983;Walster,Walster,and Berscheid,1978)。
笔者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以及其他对类似社会(如日本)的研究都显示,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形态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境。在这些例外的情况下,社会互动的法则有几个层面的不同。首先,这些社会较重视“报”的规范。乍看之下,这一点似乎是说:这些社会比西方更强调公平法则。其间最重要的差异,在于他们的回报规范往往比西方文化更强调情境的适用性。换言之,他们的相互回报并不是自主性行动者之间的一种普遍性交易,而是个人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一种义务。在中国文化中,它包含了一个以均等法则为基础的丰富概念,这就是所谓的“人情”。在“人情”的运作之下,个人在其差序性关系网中所处的地位,他对这些关系将维持多久的期待,以及将来继续交易时可能会造成的义务之性质等,均将影响其回报的义务。最后,实践这些义务时,通常必须先做种种“面子工夫”(例如:增加面子、失面子和挽回面子),并考虑接受或拒绝请托可能造成增强或减损社会关系的后果。在谈判过程中,这种运作的自觉性成分似乎要比西方强得多。
这些差异的来源是什么?它们为什么会长久地存在于变化如此广大的中国社会之中?“文化”使然应该是答案的一部分。由于在此我们无法深入讨论的某些历史因素,以及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操纵,中国人发展出一套精致的词汇来描述人际关系及其成败之道。本论文即试图解释这些词汇丰富的意义及其奥妙之处。
答案的另一部分是“结构”使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即使是在现代,仍然有少数中国人生活在差序结构严谨的封闭社会里,其主要的经济及社会资源是由少数人控制并任意分配。在这些情境下,无可避免的,个人会对自己的社会地位以及因长期交往造成的义务关系而能获得或失去的资源,感到特别敏感。
目前中国社会的结构显然存有几种不同形态,但某些重要的社会资源仍然是由结构严谨的社会阶层所控制。在台湾社会中,由上而下的决策及资源分配方式,造成了某些特殊“关系”。这种现象的例子之一,是在地方选举中候选人动员“关系”以争取选票的方式(Jacobs,1979)。
在大陆,由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更为明显。结果正如Butterfield(1982)及Walder(1983)所指出的,有些人会使用“走后门”、“拉关系”和“搞关系”等策略,从控制稀有资源的组织领导手中乞求一些恩惠。因此不管在什么地方,中国人常常用相同的词汇及行为来应付结构类似的情境。
这些反应方式像它们已从西方社会中消退那样,会在中国社会情境中减弱吗?也许。许多力量正促使它往这个方向转变。首先,由于深受西方影响的教育及大众传播逐渐普及,一些人开始采用比较西方的“个人主义标准”作为日常生活中行为的准则及主要的动机来源。其次,由于市场机能的扩大,提供了许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资源,人们可以有更多机会与陌生人建立工具性或公平性的关系。再次,采用普遍性的管理规则有助于大机构提高其效率,尤其是在必须获得利润的私人企业中,人们往往倾向于在工具性或公平性的基础上与他人建立关系,而不是以“人情”与“面子”作为互动的基础。
当然,这种形态的改变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国各地仍存有相当大的差异。有些地区甚至会抗拒变迁,即使许多情况已经有所改变,这套词汇及思想形态仍旧会继续存在。因此,我们最好不要光考虑简单而具有“普遍性的人际交往法则”,而应当考虑人际义务的文化及社会背景,和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中国人的面子观

第12节 中国人的面子观

文/胡先缙
注:作者胡先缙女士(Hu,Hsien-Chin)为我国早期留美之人类学家。
人类学家及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虽然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会渴求声誉,但附于其上的价值以及追求声誉的手段却大不相同。在分析强调重点与基本态度迥异于自身文化的另一种文化时,必须牢记在心的是:即使是对于人类生活中最普遍的那些层面,每个社会都会形成不同的观念。
这类观念上的差异经常反映在语汇之中。但是真要深入了解这些观念对其传承者的完整意义,就必须仔细研究形成这些观念的情境。中国人对于研究“面子”观念之所以饶具兴味,一则因为借此可以看出人们获取声誉以及稳固或提升地位的两组标准,同时又可以了解在同一个文化架构之内各种不同的态度如何互相妥协。
这两组标准可以用两个词来加以区分。就字面来看,两个词的意思都是指身体的“脸”部。其中之一是“面子”,代表在中国广受重视的一种声誉,这是在人生历程中步步高升,借由成功和夸耀而获得的名声,也是借着个人努力或刻意经营而累积起来的声誉。要获得这种肯定,不论在任何时候自我都必须仰赖外在环境。另一个是“脸”的概念,美国人虽然略有所知,却未曾真正地了解它。这是团体对道德良好者所持有的尊敬:这种人无论遭遇任何困难,都会履行应尽的义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表现出自己是个正直的人。它代表社会对于自我德性之完整的信任,一旦失去它,则个人便很难继续在社群中正常运作。“脸”不但是维护道德标准的一种社会约束力,也是一种内化的自我制约力量。
由于以往未曾有人注意到这两组声誉标准的差异,因而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两种观念,同时探讨它们在社交场合中的实际应用。
“脸”和“面”这两个字中,后者较前者远为古老,在古代文献中已经可以发现。早在公元前4世纪,“面”便有指涉自我与社会间之关系的象征性意义;“脸”则是比较现代的名词,《康熙字典》引用的最早典故出自元代(公元1227年至1367年)。这个字似乎起源自中国北部,而后在身体的意义上逐渐取代了“面”,而获得了某些象征性意义。同时,“面”加上无意义的虚字“子”,又发展出各种不同的意义。如今这两个字在中国北部和中部都通用,不过“脸”在长江中部各省的使用不如它在北方的范围广。然而,此处我们虽然已经了解了“脸”和“面”所指何物,一般人并不能自觉地体会其差异。

第13节 脸:“丢脸”

一、脸
(一)“丢脸”
“丢脸”是团体对不道德或社会所不同意之行为的责难。严重损害社会道德规范之事,一旦为大众知悉,便构成个人品格上的污点,同时引发大家的互相责难。被发现的欺诈,被揭穿的罪行,卑劣的行为,错误的判断,为一己私利所说的谎言,任职期间有渎职行为,背弃诺言,欺骗顾客,有妇之夫和少女发生越轨行为,这些都是可能引发社会非议的一些行为,对自我而言,都是“丢脸”之事。
有位美国人在中国内地旅行时的体验,可以作为“丢脸”的一个简单例子。在一个小村庄里,她和一位农人约定,用农人的驴子作为交通工具。到了约定的日子,农人跑来说,他的驴子没空儿,要求她再等一天。因为他们早已有约在先,他坚持不让女士设法另外再找一头。他们最先在旅店中来回争论,然后吵到庭院外。围观者没人开口说话,不过有些老年人却一直摇头,口中念念有词。农人的情绪愈来愈高昂,想要证明自己是对的。最后,他调头离去,不再争论,让那位美国女士自行再找一头驴。农人已经感觉到群众的不以为然。大家对他想利用美国旅人的困境占便宜所作的非难,让他觉得“丢脸”。
1935年在北京发生的一件犯罪案是说明“丢脸”严重性的最好例子。有位大学生和一位女学生发展出非常亲密的关系。他本来答应和她结婚,但是当发现她怀孕时,却写信否认其承诺。这位女生随即到他的宿舍去找他。遍寻不着后,她随即上吊自杀。那名学生立刻被捕,并且被判10年徒刑。由于他的不负责任导致女孩走上绝路,大众对他不满的情绪达到极点。自杀本身就是一种最严厉的控诉,引起许多人议论他的恶行劣迹,让他“丢尽了脸”。不过,大众的论断并非永远站在法律这一边。如果大家认为某人所犯的罪行情有可原,虽然他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社会大众并不认为他是一个为了私利而违反道德原则的人,他便不会“丢脸”。
在上述例子中,受害者借自杀来暴露负心汉的品格。其实,比较温和的手段也可以做到这一点。受到虐待的仆人可能对主人大发脾气,抨击他不人道的行为。学生可能因为老师犯错而出他的丑。顾客发现商人想在交易中占便宜,也可能招来一大群人,告诉他们这商人是个什么样的人。由于生意人非常珍惜本身的商誉,他们通常会对特别嗦的顾客让步,以免招来路人侧目。仆人、学生、顾客都可能用使其对手“丢脸”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理直气壮的愤怒是弱者或欺诈不公之受害者所能掌握的正当武器,身居高位的人,诸如地方乡绅或城市中的专家学者,在和地位较低的人周旋时,必须格外审慎。这些人理应受到年纪较轻及地位较低者的尊敬,但如果他们做出违背社会期望的行为而丧失自我尊严时,社会地位愈高,他愈要维护自身的尊严,他的“脸”也愈容易受到伤害。穷人可以撙节支出,但是有钱人如果斤斤计较,便会有失体面,而引起大众非议。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和粗鲁的乡下人发生争吵,也是大失尊严之事。受教育除了累积知识外,还应当陶冶品格,所以“喝过墨水的人”比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更应当在社交行为方面表现自我节制。因此,和不识字的人公开争吵会损害自我的尊严,而让他“丢脸”。
家庭中也有地位高低之分,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比依赖家庭生活的任何一个年轻男子占有更高的地位,而且应该受到更多的尊敬;在和地位较低的人交往时,如果处置失误,便会引起较多的非议而“丢脸”。同样的,同一家族年纪相若的两个男孩,其中之一可能因为结婚而取得较高的地位。此后他的行为举止便必须像个负责任的成人,同时必须抑制自己再做出诸如吃糖和放鞭炮之类的孩提般的举动,这些事对他未婚的堂兄弟来说则属无可厚非。
有一次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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