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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都市的单身群落-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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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最可悲的一点就是也许你也很想独自品尝孤独的感觉,但是你发现总是找不到这样的机会。〃这话说得很有哲理,〃寂寞不能被婚姻医好。独自生活的人比较容易忍受寂寞;他们不期望什么,所以不至于失望〃。(英)乔纳森·哈迪:《情爱·结婚·离婚》,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另外,我们还想说的是,生活的压力,如舆论、经济、住房、孩子教育等方面的压力,也不应当是结束单身生活的理由,不应迫于这些方面的压力而再婚,这些压力应当寻求社会的帮助,在社会关心下得到逐步解决,而不是通过婚姻为此而结婚有可能陷入婚姻的恶性循环,前一章我们举过这样的事例。
结束单身的惟一理由是且只能是爱情。只有这样的婚姻才是符合人性的。
非婚同居与试婚 
葛红兵 胡榴明 
中国当代城市中,非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非婚同居者能算是单身吗?
非婚同居现象比较复杂,它可以分成若干种类型。双方都是离异者的同居。M女士是一个离异的单身女子,经人介绍和L先生相识。L先生不久之后即离婚,和M女士租房居住在一起,至今已经两年,还没有正式组成家庭的意思。一方是单身的同居。C女士,未婚,在合资企业工作时与台湾经理交往密切,后C辞职与经理同居,现已有一子3岁。H经理在台有妻也有子,但是C女士依然自愿和他保持非婚同居的关系。未婚同居。G小姐和Z先生都是大学毕业后开始离开家乡到外省闯荡的年轻人。1996年他们先后来到了北京,成为首都数十万打工者中的一分子.1997年秋天他们在京郊合租一套间,共同分担房租,后发展为同居,你忙了我做饭,我忙了你做饭,互相照应,相处得还不错。但是两个人都没结婚的意思。试婚。K是一个条件比较好的单身贵族,有房子,有小车。在一次单身俱乐部活动中结识一名在读女研究生S。S对K的经济条件很动心,自身条件也不错,但有一定社会经验的K不愿意轻易结婚,于是很容易地让S暂时性地住在他那里。学校里单调而又简朴的学生生活已经让苦读多年的S厌倦,搬进K的公寓对她来说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但从搬进去那一天起,K就明白地作了交待,要求S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把同居当作将来要挟他结婚的理由。至于结婚一事他会考虑,但要看两人是否真的合得来,目前的情况是先住在一起〃试试〃再说。这个约法三章得到了S满口应承,S觉得自己并没有损失什么,她也想在这个过程中观察一下K,另外自己还年轻,还想在学业、事业上追求一番,自己也并不想太快结婚。于是这样一个试婚家庭便诞生了。
我国人口普查没有同居方面的项目,只有关于公民婚姻状况的内容,按照这类表格分析,只要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都应算作单身。从上述惯例,我们似乎可以将非婚同居者列入单身者的行列,此一列法,也可以得到欧美国家公民婚姻调查方式的佐证,欧美国家此类调查中常有〃同居者〃和〃夫妻分居者〃项,但都将此两项人数统归于〃单身者〃行列。调查者一般认为,有实质性内容但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应算单身,有法定婚姻关系但夫妻拟定分居协议从而失去实质性夫妻生活的人也应算单身。前一种的〃单身〃是精神上的;后一种的〃单身〃是身体上的。这两种关于单身的定义反映了西方主流社会对于单身者和单身现象的同情和认可。
对于〃单身者〃,在本书的第一章我们就说过目前我国社会学界尚无权威的定义。而在我们看来,〃单身者为达到法定婚龄而未选择结婚的人〃。就此定义,我们认为单身可以分为精神上的单身(非婚同居者)、肉体上的单身(婚内分居者)、精神和肉体双重单身(纯粹独居者)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希望能尽可能地将社会上的各种类型的单身者囊括到我们的视野中来,尽可能地对他们的存在给予理论重视,我们寄希望于在中国建立单身者权益保障组织,以保护单身者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而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不过,目前我国婚姻法中〃事实婚姻〃概念是一个特别容易引起混淆的法律范畴,这个概念依靠社会认可程度来界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婚内配偶,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享有婚内配偶权益,这就为婚姻的非法律形式(如上述非婚同居)也被法律认可为婚姻提供了可能,这不利于确认单身者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说,目前非婚同居者实际上在中国法律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者,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容易模糊婚内家庭和婚外单身者的法律身份,进而实际上不利于保障单身者的权益。
实际上,婚姻并不是女人和男人住在一起那么简单,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地自愿地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法律才应当确认他们是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承认首先要以当事人自己的认可为前提,否则法律应当视他们为非婚单身者,而不应当仅仅依据他们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同居年限或者周围民众对他们同居的认可程度来判定他们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当然,对于这一点目前我国的法律界和学术界都是有争议的,中国大多数的一般民众,甚至许多学者都不能理解单身者权益也是一种权益,单身者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结婚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不结婚的自由,也即单身的自由。
根据上述认识,我们认为非婚同居者仍然属于本书所讨论的单身者范围。作为婚姻的结构家庭来说,远远不是男女双方同住在一起那么简单。家庭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夫妻的男女双方构成了很强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例如婚内财产的共同拥有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赡养的义务等。但是同居关系中这些并不作为义务而施加于同居者身上,它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从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了承担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应当认可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尊重当事人的这种单身权。
同居,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标志着社会的开放,标志着公众舆论对婚前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的认可。在中国,这种比较公开的容忍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之前,同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但是普遍地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只能隐蔽于地下,现在舆论并不提倡非婚同居,但是也不会反对非婚同居,而是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选择权,保留给个人处理。1993年9月,有关部门在我国首次对婚外性行为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青年承认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占总数的32%引自刘仁文等主编:《中国城市人口的境遇与抉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1940年代金赛在调查中发现,美国男人90%、女人50%都有过婚前性行为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75页,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而上述非婚同居者都可以归于婚外性行为的行列,此类婚外同居者被社会的容忍甚至认可,在中国一方面可以视作民众社会意识开放的表征,但是同时也可以视作是社会意识保守的表征。前文我们已经讲到中国民众有一种承认事实婚姻的习惯。中国的特殊国情是,传统婚姻认可是通过民间结婚仪式来进行的,1949年婚姻法颁布,中国民众才渐渐知道履行法律程序才能算合法婚姻。但不履行法律程序,按民间风俗安排婚礼结婚依然能得到法律承认。有这样的例子,武汉市某行业老板在家乡有妻室,后又在城里养一小蜜,因为小蜜有文化,非得和老板办理法律婚姻手续不可,但这位老板正统家庭观念很重,很能秉承中国传统的〃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哲学,于是双方折衷,最后他们摆酒请客,大办婚宴,声明正式结婚,于是朋友圈都认可了此种不是合法夫妻的夫妻关系。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中国人承认民间婚姻,虽然这样的男女同居应属婚外同居,但是人们却能认可,这并不是因为思想观念开放,而是因为思想落后的结果,属于中国封建时代一夫多妻制的残余。落后的民众不承认法制,只承认人治和自治,承认这种民间的约定俗成,承认封建男权制度下的男人理所当然的多占。这不能说不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悲哀。
学院性爱 
葛红兵 胡榴明 
武汉中南社会调查所调查资料显示,在被采访的1 310名在校本科大学生中,27。7%的男性和34。4%的女性坦言有稳定的恋人,15%的男生和13%的女生有过性行为,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平均年龄,男生为18。7岁,女生为19岁,而首次发生性关系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只有42。2%资料提供:中南社会事务调查所。;1999年有关方面在高校发放安全套,社会舆论哗然《湖北经济报》2000年6月11日报道《安全套的广告引发的社会话题》。。
学院爱情遍及全国各个高校,上面的调查数据比较保守,因为中国人在性问题上一向保守,不愿公开谈论和承认,许多人行动走在思想的前面,敢做不敢说。有学院生活的过来人说:〃我估计大约80%到90%的同学有婚前性关系。〃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73页。当然此话不能作为定论依据,但是此话也从某个侧面说明学院性爱的普遍性。西方社会的学院非婚性行为相当普遍,据调查,美国大学生83%的男生和85%的女生都有过性行为数据依据《中国社会现象分析博士十人谈》,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在那种环境影响下,从来没有异性约会的男生和女生总是自惭形秽。当然,中国大学不会普遍出现这种行为和这种心态。但,学院性爱之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认识,新中国历史上经历过若干时期。〃文革〃之前有一段时期,国家教育部规定不允许在校大学生恋爱,如果发现校园性行为一般会受到学校严厉处置,譬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文革〃时期,社会动乱,学校管理松弛,大学生行为处于无政府失控状态,表面的禁欲掩盖着事实上的性混乱。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大学废除旧规,学校对大学生恋爱采取不提倡(但是也不反对)的态度,学院恋爱风行全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是18~22岁,读研年龄可至25~27岁。从18岁到27岁,这个年龄段正是由青春期到成人期的过渡,性欲旺盛而缺乏克制能力,一旦恋爱,性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恋爱的主要内容,最终发展到在校外租房同居。这种情况在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兴起,此后形成潮流。如今各大校园围墙外边,到处是学生的廉租屋,学生的爱巢,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学院爱情,顾名思义只可能发生在学院以内。当然这并不绝对,也有许多这样的爱情最终还是有了结果。不过绝大多数都会在学院内开始也在学院内夭折。综其原因:一、爱情不以婚姻为主要目的,相聚容易分手也快;二、年龄太轻,性格不稳定,情绪也不稳定,恋爱过程中可以因很小的挫折而分手;三、一部分人从开始就是在玩恋爱游戏。不过,校园爱情的主流是纯真的,是年轻人生命力的一种有机表现形式。
在我们看来,学院爱情属于年轻单身者的情感演习,与家庭和婚姻很难取得必然的联系,一般随校园生活的开始而开始,随校园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大学校园的学生,也包括被允许结婚但是多半没有结婚的大批研究生,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群体化的单身群落,这个单身群落的确有着他们特定的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在学院这个与社会相对隔绝的特殊的环境里,总的来说,他们顾忌更少,思想更开放,更自由,因而他们的单身同居表现出动机单纯、过程简单、处理随意的特点。
婚内单身者 
葛红兵 胡榴明 
中国,人们从来就不把婚姻内分居的男女视作单身者,和欧美民众的一般认识完全不一样,其中的原因是中国和外国有关离婚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有好几个州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前必须在法律监督下签署分居协议,规定分居期内不允许相互骚扰,否则作为违法论处;分居期限到期,若夫妻之间仍然没有意愿和好,则正式判决离婚。在欧洲很多国家也同样制定了类似的法律程序。此一程序中,分居期限里的男人或者女人,过着一种纯粹的独身生活,此时他们一般就被社会认定为单身者。中国婚姻法有关于夫妻离婚分居的规定,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和限制,界定分居的主观因素很大,所以婚内男女即使分居,也没有法律制度的监督,常常依然被人们看成是夫妻,而不是单身者。但是的确有这样一些男女,虽然有婚姻,但是长期没有婚姻生活。这样的男女实质上就是单身者,只是社会不会承认罢了。例如,〃留守女士〃,丈夫长期在国外,婚姻前景吉凶难料,一个人留在国内已经很久很久;再例如,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采访到这么一个事实:有一个男人经人介绍和另一城市的一个女人结了婚,开头几年夫妻之间还两头跑跑,后来几年渐渐往来稀少,因为户口问题,两人调在一起非常困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也有两地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一年半载探亲一次,聚少离多。也有为了离婚而分居,一方从家中搬出,长期住在办公室或者朋友家里,但是因为法院不判或者其他种种原因而不能在法律上离婚。也有不离婚而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双方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意离婚,只是不再同房。还有这样的事例,夫妻同住一室,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数十年没有夫妻生活,甚至没有一句话。
下面是我们对一位已婚男士的采访摘记:
受访人:杨先生,44岁,商人,一个典型的婚内单身者,与妻子分居6年,至今(2002年10月)仍保持着名义上的婚姻关系,读高中的儿子归妻子照顾,母子俩共住在原有的住房里,杨先生很早就由家里搬出,目前在自己开办的公司租房里安了一个临时的家,吃住都在公司,偶尔回家探视妻子和儿子的生活情况。因为没有离婚,所以仍以一家之主自居,如果家中有事,妻子仍然会找杨先生商议,尤其是关于儿子学习的情况令杨先生尤为关注。问及分居原因,他说〃感情不合〃。杨先生夫妻的〃感情不合〃由来已久,他们最初由人介绍相识,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性生活完全不能协调,以至于弄到目前的境况。据杨自述,自婚后不久,其妻开始拒绝夫妻性生活,理由是为了避免受孕。
以下为现场采访对话实录:
问:为什么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答:她(妻子)认为所有的避孕措施都对女方的身体有害,所以坚决拒绝采取包括避孕环、避孕套、避孕药在内的一切避孕办法。
(杨自述:其妻子文化水平不高,某纱厂工人,平日受女同事闲聊的影响,认为性是一件很丑陋很污秽的事,由心理到生理排斥夫妻性生活,属于女性婚后性冷淡病例。)问:为什么不离婚?
答:主要是为了儿子,儿子坚绝反对父母离异,不愿意看到孩子心理受挫伤。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放不下这一个家。除了性生活而外,在其他方面妻子都能算是一个贤惠的女人,平时把家和儿子料理得井井有条,这样让我一直都不忍心丢弃她。
问:这种分居而不离异的生活,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离开了家庭的男人有可能在社会上获得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弥补,但是一个守在家中和儿子一起生活的女人一般来说就必须守着她合法妻子的名份和实质,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是孤独苦涩的。
难道你就没有为她考虑过这个问题?
答:造成今天的局面是她的责任,不能怪我,况且直到今天她也没有离婚的意愿,如果她先提出,我绝不会拖住她的。最近两年社会开放了,妻子受了一些电视节目的影响,思想也稍稍有了一些变化,她开始后悔用以前那种方式对我,希望我回家和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但是已经晚了,我再也不想回那个家了,婚后那么多年的苦涩经历对我这一生的打击太大,以至于后来在社会上闯荡了好多年才恢复了一个男人的自信,我想都不会想到要重新回到她身边去。如今社会多么自由,一个男人只要有钱就不愁找不着女人。当年,我们那一代人为什么结婚?除了传宗接代之外,不就为的是找个女人吗?依我目前的生活和经济状况,性这个问题我好解决。我已经不需要一个所谓的妻子了,该给我的时候不给我(指性),如今只好让她自作自受了。
上述事例中的主人公们在法律上是已婚者,但生活中他们和单身者没有两样,可以说在某种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较单身者更为悲惨,因为他们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已婚者的身份,人们甚至他们自己都是以已婚者的法律和道德准则来要求的。他们承担了已婚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却没有享受到已婚者的任何权益,他们是特殊的单身者。但是,过去,我们对他们没有什么认识,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是单身者,更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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