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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自杀之谜-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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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来自失恋与经济拮据等现实理由的自杀较多,这是由社会原因产生的。
② 精神异常于自杀无关,因为精神病患者以女性居多,自杀却是男性较多;犹太人精
神病患者多,自杀却不多;其他精神病患者较少的国家里,自杀者反而较多。
折衷学派测试图统一社会学派与病理学派。阿瓦克斯(Halbwachs)即采纳病理学派的观点。他认为病理学派也没有错:精神病患者会自杀,在自杀的瞬间也许处于异常的心理状态中,但他将这种异常的原因归于社会条件。社会使人产生空虚感,如失恋或破产的时候,所以使人自杀。布伦德(Blongel)认为社会性原因与疾病的生理原因相辅相成才引起自杀,在病态患者身上加入社会条件,便引起自杀。
第二章<;一>;
二、自杀行为
〈一〉自杀的概念
自杀是人生自我毁灭的一种行为。它既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可以牵涉到社会、政治、法律、宗教、心理学和医学等许多方面。什么是自杀?是否属自杀?对此常常无法简单地给予判断。从不同角度探讨自杀,会得出不同结论。
贝克(Beck)认为:自杀是自己造成死亡的蓄意危及生命的自残行为。
西莱德曼(Shneidman)认为:自杀是自我冲突的故意终止生命的人的行为。
美国刑事侦查学家唐纳德﹒舒尔茨将自杀与他杀相比较,认为自杀是自行结束生命的行为。
杜尔海姆对自杀加上了“预知死”的条件,认为自杀“是指借自己的手所作的积极(如用手枪)或消极(如绝食)行为的结果而致死,并且已预知这样会死。”
我国精神病学家刘协和则认为,有意采取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而导致死亡者,称自杀。
《法学词典》修订版的自杀定义则是: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一种行为。
一般认为,自杀是人类对自身完整性的破坏和毁灭。自杀表现为自我攻击、自我毁灭和自我破坏,违反生物的自我保存本能,是一种心理变态。
自杀行为的定义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自杀是对自身生命的破坏和毁灭,包括自伤和请求他人杀害自己,吸毒、吸烟、酗酒等慢性自杀行为,也属此类。狭义而言,自杀乃是指有意采取结束自身生命的行为而导致死亡。但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自杀有其特殊的内涵。我们认为,自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⑴有结束自身生命的意向,即自杀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过失导致自身生命的终结不是自杀。自杀的意向包括自杀的思想、动机、意图、目的等。引起自杀意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如失业、破产、家庭纠纷、婚恋矛盾、久病厌世、宗教信仰等等。自杀意向的产生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一般不为他人所觉察,甚至也可以不为当事人清醒地意识到,其产生、形成的时间也有快有慢。
⑵采取了结束自身生命的行动。采取自杀行动,可借助于各种不同的方式,如服毒、上吊、刎割、投水……。采取自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杀意向,而自杀行为的实施又是在自杀意向,特别是自杀动机的支配下进行的。自杀死亡结果,则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
这里,需要对与自杀有关的一些概念加以说明。
自杀未遂:具有结束自身生命的意向,并且实施了结束自身生命的行为,但因某种原因而未造成死亡者,称为自杀未遂,或叫“失败了的自杀”。自杀未遂是相对于自杀己遂(即造成死亡的结果)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后果不同。在自杀事件中,自杀未遂占多数。有资料表明,日本的自杀未遂者是自杀死亡者的三倍;在欧洲,自杀未遂者是自杀死亡数的四倍。自杀未遂的原因,一是由于自杀者实施的自杀行为不足以结束生命,二是因抢救及时而使生命得救。
自伤:行为者有意采取一定方式伤害自己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个部位,以达到某种目的,叫自伤。自伤与自杀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同,自杀的目的是结束生命,自伤则无意结束自己的生命;二是行为后果不同,自杀者往往采取极端的行为方式以造成不可逆转的死亡结果,自伤由于其目的并不在于结束生命,故其行为方式很有“选择性”,伤害部位一般不致命,往往不造成死亡的结果。自伤和自杀有时很难区分,一方面由于行为者的真实动机和目的往往难于觉察,另一方面因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当,自伤可能造成死亡结果,自杀也可能不至于毙命。
自杀率:在一定的人口中,一定的时期内,自杀死亡所占的比率称为自杀率。通常,自杀率是以每年每10万人口来计算的。自杀率是研究自杀现象必须统计的数据,具有地区和社会特征性,即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自杀发生率不同。从世界范围来说,自杀率高是社会制度不良或社会管理不善的指标之一,表明社会矛盾激化,且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自杀企图:有自杀思想,但未付诸行动者,称自杀企图或自杀观念。自杀企图是导致自杀的第一步。但它不一定想要自杀成功。斯腾格尔(Stengel;1969年)指出了自杀行动前的发展期和自杀企图前的发展期的差异。在前者中,自我攻击和指向自我破坏的冲动占突出地位,而在后者中,除了自我攻击以外其他因素是重要的。尤其是这种自杀企图代表一种求助,因此叫做类自杀姿态,而不是失败了的自杀。Dotzauer等(1963)对自杀企图的年龄分布的研究,发现自杀企图较常见于年青人,而实际自杀者老年人较多。(见图2…1)
图2—1 自杀企图的年龄分布
(引用W﹒J﹒Poeldinger《应激﹒自杀行为与自杀》)
自杀姿态:有意采取不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作为自杀尝试者,称自杀姿态,或类自杀姿态。自杀姿态是非语言交往的一种形式,具有警告、威胁或求助的含义。
自杀暂停:是指当事人在渡过危机之后,感到生命的一个阶段已经过去而另一个阶段将要开始,他们可能选择睡眠作为两个阶段之间的桥梁,因而服用过量的催眠药物以保证有16~20小时的忘却。如果被发现,则否认想要自杀,只承认是想在新生活开始前睡一大觉。 。。
第二章<;二>;
<;二〉自杀行为的性质
行为是构成某种现象的核心,自杀行为则是构成自杀现象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由于自杀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产生一定的社会后果,因此,自杀行为首先是一种社会行为。
自杀行为是从人的社会行为中演化出来的一种反社会行为,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自杀行为的实施违反了生物的自我保存本能,其结果,是使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归于毁灭,这与社会发展的总的方向是相违背的。某些自杀者的行为甚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自杀犯罪、畏罪自杀、教唆自杀等。
自杀行为是攻击性的特殊表现形式。由于自杀行为的指向是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故它是攻击性的内向。许多研究者赞成这样的说法:自杀是攻击性行为的转向——转向自己心灵和肉体。由于社会文化和心理压力,侵犯他人与自杀成为对付压力的两种对策,两种“解决方案”。通常,这是由于受到挫折的人感到无能为力,缺乏自信心,不敢面对现实,而把攻击的矛头指向自己,进行严厉的自我谴责,自我虐待,以至自毁,例如重庆一位因被女友抛弃而自杀的青年在遗书中写道:“由于你无情地抛弃了我,我本想杀了你,但又舍不得。我想以我的死唤起你那泯灭了的感情,至少我的死可以给你带来终身的恐怖和遗憾。”
第二章<;三>;
〈三〉自杀行为的发展阶段
1、自杀决意
自杀行为由自杀动机所推动,只有自杀动机而无行动构不成自杀事件。自杀动机所发动的自杀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立刻就能实现和达到目的的,而是有一个过程;自杀者是否实施所形成的自杀动机,首先看他是否下定决心。决心下定意味着自杀行为即将开始,这就是自杀行为发展的第一阶段——自杀决意。
自杀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故决意对自杀行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自杀决意,即所谓思虑性自杀,此种自杀者意志最为坚决;二是激情性自杀,系临时起意,出现快,消失亦快,无坚决性可言。
自杀决意下定之前,必然经过一番剧烈的思想斗争,尽管这时自杀动机已经产生,但是否付诸行动,还要经过反复斗争。首先,自杀的指向是人最宝贵的生命,导致这一行为的实施必是自杀者本人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或自杀者因某种原因而追求生命终止的结果,因而,他不可避免地要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如果面临的重大问题有解决的希望,或者导致他追求生命终止结果的原因原来只是蛊惑人心的虚幻之物,自杀者便不会为此付出昂贵的生命代价。其次,如果由于内外因素的促使,行为人已决意自杀,他必然还会进一步考虑自杀的方法、手段、时机、地点以及自杀后留给亲朋的后果、有关人员的看法等一系列的问题。此外,由于人的求生本能,自杀者还要极力摆脱走向死亡的恐惧感。
自杀者决意时是否对死亡结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各类自杀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自杀者都了解自杀行为的后果,但自杀尝试者,或因好奇、模仿而为的自杀行为,则不一定理解死亡的结果。例如有一青年想尝尝上吊的“味道”,与同伴约好在他吊上后难受呼救时解救,但终于没能解救下来。但这类自杀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自杀”,故而不存在决意的问题。
2、自杀预备
自杀决意下定后,并非立即实施自杀行为,还有一个预备的过程——自杀预备。这是对将要实施的自杀行为所作的准备,是自杀决意的客观表露。但最后是否实施自杀行为,则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自身的预备通常表现为:
⑴选择自杀方法。自杀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施的,为顺利达到结束生命的目的,尽量减轻痛苦,自杀者会对诸种自杀方法进行一番比较,并选择一种自己认为最“痛快”的方法。
⑵准备自杀的工具和物品,自杀一般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和物品,例如上吊的绳索、自刎的刀子、服毒的药品等。少数纯粹借助于外力自杀的例外,如高坠、投水、撞墙等,但也有观察地形的预备。
⑶选择自杀的时机和地点。为顺利完成自杀行为,自杀者会对自杀的地点和时机作出选择。
⑷排除自杀障碍。例如遣走家人,将子女安排妥当等。牵连性自杀者,自杀前先将可能受苦的亲属杀死,然后自杀,这也是排除自杀障碍的表现。
自杀预备虽然还不是正式的自杀实施,但自杀者的心理活动已达到相当紧张的程度,且预备行为越接近自杀的实施,紧张程度愈烈。但由于种种因素,自杀者也可能终止自杀的预备。如:
⑴自杀者所处的困境出现重大转机。自杀者多因某重困境而自杀,如果导致其产生自杀意念的主要原因已不存在,或已得到解决,自然不会再去自杀,如家庭重归和好,债务业已尝还,所受玷污已经得到洗刷等。
⑵恐怖,对死亡的恐怖,或害怕自己的怯懦行为受世人嘲笑、轻蔑、或担心自己死后亲属受到连累等,常使自杀者对自杀望而止步或半途而废。
⑶悔悟。自杀者猛然觉得自己的行为愚蠢、于事无益而停止自杀预备。如弱者受他人中伤,本已决定自杀,并为实施自杀作准备,然而突然感到自杀太软弱,应以其他形式去抗争。
3、自杀实施
实施自杀,一般是自杀意志决定者所为,这在整个有自杀意的人中占少数。有资料表明,有自杀念头的人是真正实施可自杀的人的十倍甚至数十倍。
自杀的实施同自杀预备一样,均为自杀动机和自杀决意所推动。但自杀实施所指向的目的是追求自杀的结果——自身生命的终结,而自杀预备的目的,仅限于达到预备自杀的完善。尽管某些自杀者在预备阶段中也可能尝试自杀物具的有效程度,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自杀实施。自杀行为一旦实施,除因工具、药品本身功能不济或外力阻止外,一般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死亡结果;而死亡结结果的发生,则标志着整个自杀过程的终结。行为实施时的方式方法、时机、地点等,都早已在预备阶段选择好。在激情性自杀中,动机发动行动的时间最短,自杀者往往选择自己最熟悉的自杀方式。
自杀行为的各个阶段是一个紧密相联的完整过程,典型的自杀事件均有这三个阶段。但实际生活中的大多数自杀事件,行为的三个阶段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激情性自杀中,这三个阶段更是难以区分。 。 想看书来
第二章<;四>;
〈四〉自杀行为类型
通常,自杀行为主要有激烈的、温和的、公开的、秘密的和受欺骗的等五种类型,每种自杀行为都各有其特点。
1、激烈和温和的自杀行为
根据自杀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质,暴烈程度如何,可将自杀行为分为激烈的和温和的两种类型。
激烈的自杀行为,多指借助物理性的力量来达到自杀目的,例如用火器自杀、跳楼、*、上吊等,其特点是致死力量超过人体正常的耐受程度,造成自杀躯体毁伤而致死。温和的自杀行为则多指采用化学性和生物性的方法,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生命机能的紊乱而致死,如服毒自杀、煤气中毒自杀等,皆属此类。
激烈的自杀行为暴力程度较大,不易抢救,故采用此种行为自杀者自杀的意志坚定,动机稳固,犹豫徘徊的程度小,此欲一四而罢休。温和的自伤行为亦可能具有上述特点,但总的说来,自杀的坚定程度不如激烈的自杀行为。自杀者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与引起自杀的原因直接相关,也与自杀者的主观心里因素,如性格、气质特点等有关。此外,男女在生理、心理上的诸多差异,也导致自杀行为方式选择的不不同。一般来说,男性多采用暴烈的行为,女性的自杀行为则较温和。
2、公开的和秘密的自杀行为
秘密的自杀行为为多数自杀者所采用,由于自杀者的本意是结束自己生命,为顺利达此目的,自杀前除了自己内心的激烈斗争外,他还可能为如何顺利自杀而苦恼,如担心自杀时被人搭救而使自杀受阻。因此,自杀者多采用秘密的方式自杀,对自杀的时间和地点有所选择。采取秘密行为自杀的人,面临的困境一般较严重,自己没法解决,又不愿让他人知道以寻求帮助,而是以死来逃避现实,故自杀意念坚定。但自杀者并非永远不想让人知道,而只是希望自己死后再为人所知,故秘密自杀者一般都留有遗书,以说明自杀真相,故“秘密”只是相对而言。
公开的自杀行为较少见。采取此种行为的多是处于抗争、呼助等动机的自杀者,其目的是把自杀原因公诸于世,争取社会同情、支持,使引起自杀的有关人员遭到谴责和惩罚。有时这种行为最初只是作为一种威胁手段,但若有关人员置之不理,则可能发展为自杀。因此公开自杀者的自杀意志没有秘密自杀者的自杀意志坚定,一旦矛盾得到解决,自杀者就会终止自杀行为。
3、受欺骗的自杀行为
自杀是处于自愿的故意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因受欺骗而发生。如因封建迷信引起的自杀,反动会道门采用欺骗方式煽动人们进行的自杀、教唆性自杀等。1976年8月27日,四川安县就发生一起因欺骗所致的集体自杀事件。反动会道门头子黄官全等组织了所谓“一步登天教”,利用人们对地震的恐慌心理,煽动群众“上慈船”,“回西天”,早入“极乐世界”,结果造成41人投水死亡。此种自杀,多数自杀者是受欺骗而为的,也有少数人不愿参与自杀,只是迫于群体压力,不得已而走向死亡。
受欺骗的自杀行为,尽管是受人愚弄,但表面看来,自杀者仍是由于“自愿”,即使不是自愿,而是迫于群体压力,但在行为方式上也表现为自愿。严格说来,受欺骗的自杀行为并非属于典型的自杀范畴,常与刑事犯罪混杂在一起。在某些地区,尤其是愚昧落后的偏远山区,由于群体文化水平不高,这类自杀时有发生。
由于研究自杀现象的目的、要求不同,研究的角度和着眼点不同,这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自杀分类。例如,杜尔海姆(E﹒Durkheim,1897)把自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分为利已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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