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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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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
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
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
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
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
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
最坏的政府。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
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
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
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
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
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
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
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
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
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
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
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
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
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
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
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
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
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
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
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
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
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
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
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
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
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
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
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
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
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
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
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
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
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
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
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
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
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
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
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
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
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
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
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
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
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
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
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
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
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
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
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
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
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
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
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
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
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
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
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
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
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
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
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
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
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
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有人会
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
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
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
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
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
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
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
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
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
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不算属民、外邦
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
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
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
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
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
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
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
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
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
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
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
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
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
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
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
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
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
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
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
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段简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
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
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
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
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
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
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
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
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
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
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
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
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
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
样。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
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
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
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
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
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
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
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
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
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
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
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
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
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
言。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
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
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
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
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
求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
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
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
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
种中间的力量;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
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
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
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
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
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
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
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
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
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
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
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
税更不违反自由。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
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
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
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
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
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
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
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
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
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
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
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
为的第三等级。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
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
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
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
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
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
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
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
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
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
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
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
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
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
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时
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
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
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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