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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宦官-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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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俅笈爰赐獾餍煦〉龋踔劣右宰铮�29],这便是宦官企图直接管理税务的滥觞。徐恪等并未能阻住宦官干预税务的趋势,正德年间(1506—1521)各地税务已经普遍由中官管理。
明朝封建专制政权对民间手工业和商业,本来就是继承了传统的“重本抑末”方针,以重税、派买等政策,压制它们的发展。宦官掌握税务权后,以种种名色滥加的苛捐杂税,更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变本加厉的摧残。他们增添税务机构,扩大征税范围,如正德初,太监夏绶乞于真定诸府岁加苇场税,少监傅琢请履亩核静海、永清、隆田诸县田,太监张峻欲税宁晋小河往来客货等等,均得到武宗准许。到了万历年间(1573—1620),商税更是“密如鱼鳞,惨于抢夺”[30],具体情况我们下文再述。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
明代京师税务主要是在进城的九个门收税,这九个门是北京顺天府的崇文门、宣武门、朝阳门、东直门、正阳门、阜成门、西直门、安定门、德胜门。九门的税收,正统时还未专委宦官,正统三年(1438)五月,御史张奏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每遇商货贩到,积至数多,方差内官、锦衣卫官抽盘,不无停滞损坏。提出张家湾宜专委内官抽分,崇文门宜令本门收钞内官兼管时,英宗只令各司“勿致停滞”,并明确“不必专委内官”[31]。但事实上各门均有内官监税,而且征税日苛。据《中官考》载,九门的税收,弘治(1488—1505)初年为钞665080贯,钱2885130文。正德七年(1512)至嘉靖二年(1523),增至钞2558920贯,钱3190230文。当然,这还只是见于会计账目的,从成化十五年(1479)曾下令京城九门监收钱钞内官及各处抽分厂“不许将不该抽货物违例抽分”[32]来看,可知除上述税额外,宦官们还另有需索。嘉靖四年(1525),户部主事缪宗用监税,亲见“九门守视内官每门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竞为削,行旅苦之[33]”。万历时这种情况更有所发展,连进京赶考的士子亦得交纳钱钞。更骇人听闻的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前任泰兴知县龙镗被贬,带病出广渠门,管门内使邢相、赵禄等索赂才肯放行。龙镗宦囊空涩,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内使竟群起痛打他一顿,才放他走。龙镗才走了几步,便倒地而亡。这种繁杂苛刻的九门税收,直至明末未变。士大夫有携行李出入的,虽有符为验,但掌管钥匙的宦官仍然横加需索,答应稍迟,“则往往搜牢倾箧,暴扬其私”[34]。农民担菜进城,也要在鬓边插钱二文,入城门时由经管收纳各门课钱的小内使自己摘取。由于习以为常,彼此连话都不用说一句了。对这种情况,时人诗文中多有反映,如查嗣《杂咏》诗有:“九门征课一门专,马迹车尘互接连。内使自收花担税,朝朝插鬓掠双钱。”
其他征税部门亦莫不如是,芜湖抽分厂每年所抽竹木,贸易银不过两万余两,而嘉靖四年(1525),御用监太监黄锦一次便需索二十余万两,皇帝朱厚亦命照准给予。隆庆(1567—1572)以来,发展到“凡桥梁、道路、关津、私擅抽税,罔利病民”[35]。
(2) 万历时的增税、滥税及其后果
税收的机构重叠,名目繁多,在万历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由于皇宫大兴土木,皇室生活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日更奢侈,军费的大量增加,国家岁入不足以供支出的状况日更严重,于是明神宗致力于搜刮银两,其主要手段之一是增税、滥税。
明初只有商税,没有船税,宣德年间(1426—1435)始沿两京水道设关收钞,按船之大小收税,谓之“船料”。万历时则有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处钞关。但实际上榷税的地方远不止此。据《明万历实录》载,十七年(1589)六月,巡视卢沟桥御史胡克俭曾指出:“马鞍山新城桥每车税钱五文,驮税三文,担者二分,负者一分,甚至徒手过者亦不免。土民谓此桥日得万余钱。至红桥,视前为甚。计二桥所获,岁不下七八千金。五月间,有商人告木一筏,抽大木四根。”并指明这些做法“不惟侵民之利,而且挠国之税”。但尽管如此,这样的抽税仍然得到君王御旨的允准。
万历中,给事中萧彦在《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中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矣,出店又有正税。张家湾发买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36]矣,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万历二十六年(1598),更派出大量税使到全国各地,高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总之是榷税星满。这些税使到处用地痞流氓为爪牙,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在长江,一天水路的行程要经过五六个税卡;仪真到京口,一江之隔,不过一二里地,也要收两次税,这是征税机构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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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3)
至于商税本身,更是名目繁多。洪武中,诸客商货贿俱三十而税一,五谷、农器、书籍、纸札、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抽税。永乐初,定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货物、鱼蔬杂果到市上出售者,俱免税。但以后课税范围日渐扩大,至万历时,天津有店租[37],广州有珠榷[38],两淮余盐,京口供用[39],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40],湖口、长江船税[41],荆州店税,宝坻鱼苇[42]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43]等等,名目多得不可胜数。万历二十七年(1599),湖广巡抚支可大感慨地概括为:“行货有税矣,而算及舟车;居货有税矣,而算及庐舍。米、麦、菽以治饔餐也,而税;鸡豚以供肉食也,而税;耕牛一农具也,而税焉;骡驴一畜产也,而税焉。”[44]更有“土商”、“土著”名色,“将举留都之府县,举各府县之河埠,细及米盐鸡豚,粗及柴炭蔬果之类,一买一卖,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45]。甚至出现“贸迁在四十里之近,输税在百里之远”的怪事[46]。此外,凡家中有大厅者,即加门槛税[47]。在浙江,连民间卧床草荐,儿童玩耍的假面具,均得上税[48]。与此相应的是,税使为讨好皇帝主子而交进内库的税,亦巧立各种名目,如《明万历实录》二十九年(1601)所载的进税名目,即有暨禄进的“遗税银”,马堂进的“节省银”,张晔进的“赎罪银”,沈永寿进的“罚赎银”,李敬进的“赃赎银”,暨禄进的“赃罚银”,陈增进的“赃银”等等。
至于课税的程度,《明史·食货志五》载为:“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周晖则在《金陵琐事》中记了一则生动的事例:有个叫陆二的商人,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生。万历二十八年(1600),遇上如狼似虎、与强盗无异的税官。陆的草价一共不过八两,沿途几处抽税,已用了一半银子。船到青山,又有税官来索税,陆无钱交纳,气得把灯草搬上岸,一把火烧个干净。通过这个真实的事例,不难推知当时商税之繁琐、苛重,及对商民伤害的程度。
还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并不是苛税的全部,还有手段更恶劣、科索更重、对社会影响更大的,像陈奉、高淮、高等等太监在这方面的暴行,我们留在下面各有关的传记中再论述。
商业的发展,必须要求商品的迅速流通,万历皇帝派税使这样滥征商税的结果,使长江、大运河作为商品流通大动脉的机能被堵塞,城市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从昔日的“吴丝衣天下”[49],商人游江南北以至齐鲁燕豫,随处设肆,变为“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50],商店纷纷倒闭。万历三十年(1602),户部尚书赵世卿奏:河西务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160余家,今只剩30余家;临清关往年伙商38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现只存两人;临清缎店向来32座,今闭门21家;布店73座,今闭门45家;杂货店65座,今闭门41家;辽左布商绝无矣。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差人挽捉,因而畏缩不来[51]。应朝卿在《请罢采榷矿税疏》中亦指出:“自税使纷出,而富商之裹足者十二三矣,及税额日增,而富商之裹足者十六七矣。”商业备受摧残,平昔富庶繁丽之乡皆成凋敝,必然引起商税急剧减少。赵世卿还指出: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各钞关,岁征本折定额约325000余两,万历二十五年(1597)增银82000两。二十七年(1599)以后,历岁缩短,至二十九年(1601)总解266000余两。商税的急剧减少,不能不加剧了财政危机。
(3) 宦官通过皇店、私店税商榷利
皇店初设于正德年间,店的收入归内库,由内官经管。皇店有多种,如给事中齐之鸾所说的花酒铺;在皇城内设的宝和、和远、顺宁、福德、福吉、宝延等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的店;由官店改为皇店的,如辽东巡抚都御史马中锡在安乐州(今辽宁开原)设的官店,后来就改为皇店;也有由宦官在皇庄周围或交通要道起盖房屋,架搭桥梁,以皇店为名,擅立关隘以榷商贾舟车乃至挑担小贩的,如于经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开宝源、吉庆等皇店,每年定额进贡八万两银,剩余的全归自己。有的宦官还借皇店之名放皇债,进行高利贷的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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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4)
宦官除把持皇店外,还依仗政治特权,在京畿附近建立私店。这些私店势焰之盛、扰害商民之甚,亦不亚于皇店、权贵私店。从《明实录》的记载中可见宦官的私店亦有多种,正统时,京城头角等处停积客货、客店、塌房中,就有由宦官开设的。太监僧保、金英恃势私创塌店达十一处;在河西务到直沽一带交通要道、通州、张家湾,亦有太监的私店。御马监太监刘顺既有钦赐的塌房,也有自置的塌房。成化时,太监梁芳曾得到钦赐的和远店,后来梁芳被贬到南京闲住时,才不得不将店退回。正德前后,辽东镇守太监朱秀在山海关外八里铺设立官店,以驻来往车辆,名义上是用这收入补充“犒夷”费用,实际上收入全归他自己,成了他的私店。兵部揭发这事后,武宗“诏宥之”,仍让他管业如故。
这些皇店、私店“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谋利”[52],还纵使无赖子弟“霸占关厢、渡口、桥梁、水陂及开设铺店”,从中“贩卖钞贯,抽要柴草,勒摆渡、牙保、水利等钱”[53],如朱秀就擅自规定过一辆车,必须交银一两。宦官奏求得塌房后,还用它“邀接商旅倚势赊买,恃强不偿”,弄得“行贾坐敝”,亦“莫敢谁何”[54]。甚至搜查官员行李,失陷客商财物,等等。这种种与民争利无异于抢劫的行径,弄得怨声载道,以致武宗遗诏中不得不令“革京城内外皇店”。世宗初即位,马上对掌皇店的首恶太监加以惩处,把他的爪牙发配充军,迫使宦官勋贵在这方面稍作收敛。
但厚利之所在,收敛只能是暂时的。万历时,“自赵承勋造四千之说而皇店开,自朝廷有内官之遣而事权重”,这时的皇店是“特遣中贵,赐之敕书,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55]。宦官的私店亦随之急剧增加,冯保八店,岁有四千金之课。太监张诚“市店遍于都市,所积之资,都人号为百乐川”[56]。连像王安这样比较正直的太监,也开设布店,以善经商知名。这些形形色色的皇店、私店暗损国税,垄断经营,甚至断绝一些商人生计的情况,直至明亡不变,商业,尤其是京畿附近商业的发展,由是受到严重桎梏。
(4) 矿税使——万历年间对工商业的一场浩劫
明代自洪武以来,金银矿屡有开采。永乐年间开始派出宦官前往提督查核。永乐十三年(1415),太监王房等督夫6000人,于辽东黑山淘金,凡90日,得金8两。永乐十五年(1417),又命内臣在广西南丹州采金矿,一年多,仅得96两金,这才停止了。以后屡开屡停,中官提督开采之见载于《明史·食货志》的,有景泰时戴细保提督浙闽银场;天顺时,罗永到浙江,罗到云南,冯让到福建,何能到四川提督银场。
明中叶后,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更多的金属制造工具;国内外市场扩大,货币经济发展,货币具有了神奇的、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对铸币用的金属需求量越来越大;统治阶级为摆脱日益加深的财政困境,满足不断膨胀的消费欲,而进一步垄断矿冶采炼,极力搜寻地下富源;加上采矿工程大,督办人员易于从中舞弊、敲诈勒索等等原因,宦官不断趁机鼓噪开矿。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开银矿。正德初年,秦文请复开浙江、福建银矿。但采矿之到处为害,则主要在万历年间。
万历以前,内官督开矿之为害,以银矿为例:云南大理府新兴等处银场,原拨各卫军充矿夫挖取,岁办银两。正德时,镇守内官改派人员分管各场采挖,未免中饱私囊,以致岁办之额不足,于是将矿夫口粮折办,又将夫丁干认,共补课额。大约每年银场所出,不过3000两有余,而矿夫口粮、夫丁折办干认,甚至达到28000余两,而加耗及靡费又一倍以上。云南人反映,由宦官派出之“京官管场,重取之军夫而不足,设令他官管场,专取之银矿而有余”[57]。又以铜矿为例,云南楚雄府等处铜矿铜驼票号,在弘治十八年(1505)以前,先是由布政司每铜10驮(每驮约重140斤),抽铜1驮,后因收放不便,改为照数折银交司,每驮纳银6钱。以后,镇守太监差人私自抽分,逐渐加收,每驮由纳银6钱增至两。弘治十八年(1505),又由布政司改为每铜1驮,抽铜10斤收贮在库,以备铸造。但正德二年(1507)镇守太监崔安以奉钦命造铁减金银靶、缅刀等等,大约要用银2000余两,无从区画,提出要布政司将前铜斤给抽票簿印押,送付抽分。崔安调回后,继任镇守太监张伦相沿抽分。张伦调回时,票号发布政司。正德九年(1514),新任镇守太监梁裕,又以进贡、谢恩、买办金石、方物等项费用数多,提出要照崔安等在镇时之例,让布政司将铜斤号票送给他变易银两应用。至正德十年(1515),镇守太监史泰亦照前例行文,将铜斤号票径自出给参随人员抽分。以致布政司无法干预,“课税尽归消耗”[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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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5)
万历年间,明神宗派出宦官为矿监,到处开矿,为害更远远超过前代。《明史·食货志》载:万历二十四年(1596),“开采之端启,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于是无地不开。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栖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云南则杨荣。”这众多的中使派出时,均给以关防,而“中使衙门创设,并无旧署可因”,即没有固定的编制,因而人员冗滥,“大抵中使一员,其从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须百人”。[59]于是舆马充斥,人役沓杂,骚扰地方。这些随员又多是在各地网罗的地痞无赖,他们狐假虎威,到处把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种种额外加派,无端需索,任意指良田、美宅、坟墓为“有矿”,立即便要开挖,只有收到贿银才停止。陈增用摊派的手法,强令有铅矿无银矿的益都县纳银。高淮在辽东逼迫地方交纳矿税银三万两,当地官员不得不“议于官俸、民房、牛驴、屯田、地亩及吏丞班银、各衙门公费内通融酌扣。犹且不足,又令民除正差外,每名征银或一两或二两”,这才能勉强支应过去[60]。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下面我们将在一些主要的矿税使的传中加以论述。
万历二十六年(1598)户科给事中包见捷上疏,鲜明地指出:在开矿的名义下得到的银子,不是取自山泽,而是夺取于闾阎。大学士沈鲤在《请罢矿税疏》中,亦指出矿税“皆有司加派于民,以包赔之也”。而且官员行政上的加派尚有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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