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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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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提出了一个根本错误的主张,他说在国家之外就没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我们上面的引伸,在自然状态中也有财产,附带也有完整的、自然的,亦即道德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行非义就不能加以损害,但拼着一切而加以保护却不是非义。与此相反,在国家之外没有什么刑法,那倒是确实的。整个刑事处分权都只是由现行法奠定基础的。现行法在'人'犯法之前就对这种犯法'行为'规定了刑罚,而刑罚的恫吓作为反动机,就应该在分量上超过那一犯法行为的一切动机。这种现行法应看作是这国家一切公民所批准,所承认的。所以现行法是建基于一个共同契约之上的,在任何情况之下国家的一切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一契约,也就是在一方面有用刑的义务,在另一方面又有受刑的义务。所以强制受刑是有理由的。从而刑司的直接目的,在个别场合是把法律当作契约来遵守的。可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吓住'人'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因为只是为了每人都有保障而无须承受非义,人们才结集为国家,才放弃施行非义而承担维护国家的重责。所以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刑罚处分——基本上是着意于未来而不是着意于过去的。这就是刑罚和报复的区别,后者的动机革是在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上,也就是只在过去作为过去上。一切以痛苦加于人来伸雪非义,而对于将来又别无目的'的行为',就都是寻仇报复,并且是除了看到人们自己在别人身上造成的痛苦而以之安慰自己所受过的痛苦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这种事情是恶毒的,残忍的,是伦理上不能为之辩护的。人以非义加于我,并非使我有权以非义加于人。以怨报怨而别无其他意图,既不是道德的,也没有任何理性上的根据可以把它说成是合理的;而提出报复权作为刑事处分权一个独立的最后的原则,那是意义空洞的。所以康德的学说把刑罚看作单纯的报复,只是为报复而报复,是完全没有根据而错误的见解。然而这种见解像幽灵似的,总还是在许多法学家的著作中以各种各样的华丽词句出没,而结果都是些空泛的废话,如说:罪将以受罚而得赎或是两抵而取消等等,等等。但'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捧出来充当一个纯粹道德的审判员和报复者;而以自己加于人的痛苦来找别人的过失算帐,也就是责成别人为过失而忏悔。这反而是一种最不自量的妄自尊大,正是为此,所以《圣经》上说:“上帝说报复是我的事,我会要报复的。”人很可以有权为社会的安全谋划,不过如果要行得通,就只能依法禁止所有那些以“犯罪”一语标志出来的行为,以便用反动机,亦即用有威慑性的刑罚,来预防;但这种威慑性如遇'犯罪行为'仍然要出现的场合,就只有付之执行才能有效。刑罚的目的,或更恰当些说刑法的目的,就是吓住不要犯罪,而这是一条如此普遍公认的,甚至自明的真理,以至'这真理'在英国皇家检察官于刑事案件中至今还使用的那古老控诉程式中就已说出来了,原来那控诉程式的结尾说:“如果这被证明了,那么你,即上述某某,应以法定的痛苦加以处分,以便在永久永久的将来制止别人再犯同样的罪”。——目的是为了将来,这才使刑罚不同于报复;并且只在刑罚是为了法律的有效才付之执行的时候,刑罚才有这一目的。刑罚也恰好只是由于这样才能对任何未来的情况宣称为不可幸免的。才为法律保留了吓住不犯罪的作用,而法律的目的就正在于此。——在这儿康德派又少不了要反驳说,根据这种见解,被罚的罪犯就“只是当作工具”使用罢了。但是所有康德派这样不厌倦地跟着说的这句活:“人们只可一贯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可当作手段对待”:人固然听起来像是一句有意义的话,因而对于所有那些想要一个公式,用以免除他们一切深思'之劳'的人们,这也是非常适合的一句话;然而在光线'充分的地方看清楚些',这不过是极空泛,极不确定,完全是间接达到他原意的一句话。在任何一个场合应用这句话,都需要先加以特别的说明,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单是'这样笼统地使用却是不够的,'能'说明的也不多,并且还是有问题的。既已依法判处死刑的杀人犯现在就必须只是当作工具来使用,而且'人们'完全有权这样做。这是因为公共治安,国家的主要目的,已被他破坏,如果法律还不生效的话,公共治安就会被取消了。而杀人犯,他的生命,他本人,现在就必须成为使法律生效的工具,以便由此而成为恢复公共治安的工具,并且为了履行国家的契约'人们'也有充分的权利把他作为这样的工具。'因为'这个契约,就这杀人犯过去是一公民说,也是他参与过的;而根据这个契约,他曾为了享有他生命的安全,他的自由和财产,也是为了一切人的安全,早就把他'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为抵押品了;现在'因为他破坏契约'就要没收他这份抵押品了。

这里提出来的,对于健全理性直接可以明白的刑罚理论,在主要的方面诚然不算什么新的思想,而只是几乎被一些新的谬论所排斥的思想;并且也'只'是在这一情况下才有必要'再'尽量明确地加以论述。在本质上,这一理论已包含在布芬陀夫在《论人民与国家的职权》第二卷第十三章中对这一点所说的那些话里面。还有霍布斯的见解也同这理论一致,可参看《利维坦》第十五、第二十八章。在我们的时代大家知道费尔巴哈曾大力主张这一理论。甚至在古代哲人的说法里就已有这个理论,柏拉图在《普洛塔戈拉斯》(蚩槐布禄根'或双桥'版第114页),其次在《戈琪亚斯》(第168页),最后在《法律沦》第十一卷(第165页)就曾明确地加以阐述了。辛乃加以寥寥数语说出了柏拉图的意见以及有关一切刑罚的理论:“一个高明的人施行惩罚,不是为了错误已经铸成,而是为了不使错误再发生。”(《论愤怒》Ⅰ,第16页。)

那么,我们在国家里就认识到一种工具,那以理性装备起来的利己主义就是企图通过这一工具来回避它自己的,它自己对自己发生的恶果,于是每人就都来促进全体的福利,因为他已看到其中也包括着他自己的福利。如果国家完全达到了它的目的,那么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由于其中统一起来的人力,也会知道逐步征服其余的自然界以为己用;最后由于消灭了各种祸害,也可能有近乎极乐世界的某种情况出现。但是事有不然,一方面国家还停留在离这目标很远的地方,一方面永远还有生活在其本质上始终具有的无数坏事,依然和前此一样把生活笼罩在痛苦中,'因为'在这些坏事中,即令'其余'一切的都已消除,最后还有那空虚无聊会要立即进占其他坏事刚退出去的每一阵地。再一方面就是个体之间的争端也不是国家完全消除得了的,因为这种争端,'一旦' 大规模的被禁止了,小规模的又起而代之来作弄人。最后还有埃瑞斯'这位女神',幸而把她从'国家'内部赶走了,最后她就转移到外面去:作为个体问的争执而被国家制度驱逐了,她又从外面作为国际战争而卷土重来。于是,人们在'国内'个别场合用英明的措施使她不得享有的血祭,现在她就立即大规模地做一次总的来讨取,好像讨取别人该她的积欠似的。再假定这一切一切由于建立在数千年经验上面的聪明智慧,最后也都克眼了,消除了,那么,最后的结果将是这一整个行星上人口的真正过剩,这个结果的可怕的祸害现在还只有大胆的想像力才能加以臆测。

 

§63

 

我们已经认识到在国家里有着它一席的一时的公道是报复和惩罚'的公道';并看到了这样的公道唯有着眼于将来才能成为公道,因为没有这种着眼点,则对于一种罪过所加的刑罚和报复都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而只是单纯的在发生了的祸害之上再添上第二个祸害,毫无意思和意义。可是永恒的公道就完全不同,这种公道也是前已提到过的。它不是支配着国家而是支配着世界,它不依赖人为的设施,不在偶然和幻党的支配之下,不是不稳定的,不是摇摆的和错误百出的;而是不会失误的,坚定而可靠的。——报复这概念本身就包含时间在内,因此永恒的公道不能是一种报复性的公道,所以不能和报复性的公道那样可以容许推延和限期而只借时间以恶果抵消恶行那样需要时间来实现。在这里惩罚和过失必须是这样的联系着,以至两者是一个东西。

“难道你们相信,

罪恶振翅轻飞,

飞抵上天诸神?

那儿纪录有人,

罪恶无分大小,

宙斯簿内载明?

一经宙斯垂鉴。

皆作无罪判定?

果然簿内载明,

昊天尚恐太小,

何能容尽罪行?

检阅已属不能,

遑论依罪议刑。

不,不,不,

你们如愿看取,

这儿便是处分。”

(欧瑞彼德斯原作。转载于斯多帕乌斯《希腊古文分类迭录》第一卷第四章。)

至于在世界的本质中真有这么一种永恒的公道,那可以从我们前此所阐发的整个思想中'看出来' ,对于理解了这'整个' 思想的453人,这也是很快就可以完全明白的。

现象,这一生命意志的客体性,就是这世界,即在其部分和形态的一切复杂性中'的世界'。生存本身和生存的类别,无论在整个或在每一部分上,都只是从意志来的。意志,它是自由的,全能的。它在它自身和在时间之外是如何规定自己的,它也恰好就是这样显现于每一事物中的。世界只是反映这一'意志的'欲求的镜子。世界所包含的一切有限性,一切痛苦,一切烦恼都属于它所欲求的那东西的表现;其所以是如此这般的痛苦烦恼,也是因为意志,它要这样。依此说来,每一生物根本都是以最严格的公平合理在担负着一般的生存,然后是担负着它那族类的生存和它那特有个体的生存;并且完全要看它的个性是如何的,它所在的环境是如何的,所在的世界是如何的,它就是如何的担负生存,也就是为偶然和错误所支配,是有时间性的,无常的,永远在痛苦中。凡在它身上发生的,凡能够在它身上发生的,对于它都是活该的,公平的。这是因为意志'本'是它的意志,而意志是怎样的,这世界也就是怎样的。能够为这世界的存在和本性负责的只有这世界自身,没有别人。别人如何要负起这个责任来呢?——如果要知道人在道德上,整个的一般的有什么价值,那么,只看他整个的一般的命运便得。这命运就是困乏、贫苦、烦恼、折磨和死亡。永恒的公道在运行:如果人从整个说来不是一文不值,那么他的命运从整个说来也就不会如此悲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世界本身就是世界法庭。要是人们能够把全世界的一切苦恼放在一个秤盘里,又把全世界的一切罪恶放在另一秤盘里,那么,天秤上的指针肯定就不再摆动了。

认识是为了给意志服务而从意志发芽孳生的,当它一成为个体本身的认识'而为个体服务'时,这世界诚然就不会对这种认识表出它自己,像它对学者那样最后揭露自己为唯一的一个生命意志——这即是意志自己——的客体性:而是模糊着未经训练的个体的视线,好像印度人所说的摩耶之幕一样。对于这样的个体,呈现出来的不是自在之物,而只是在时间空间中,在个体化原理中,在根据律其他形态中的现象。在他有限的认识的这个形式中,他看不到事物的本质,那是唯一无二的;而只看到这本质的现象是特殊的、分立的、数不尽的、极不相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于是,在他看起来,狂欢是一回事,痛苦又完全是另一回事;这一个人是制造痛苦的,是杀人犯:那一人是承受痛苦的,是'被害的'牺牲者;恶行是一回事,恶行所肇的祸又是一回事。他看到这一个人生活在快意、饶富和狂欢之中,而在这人的'朱漆'门前同时有另一个人因饥寒而痛苦地死去。于是他就要问:公道到哪儿去了呢?而他自己则在强烈的意志冲动中,——那就是他的起源和本质——,紧紧抓住生活中那些狂欢和享受不放,却不知道他正是由于他意志的这一活动'同时也'在抓住着,紧紧拥抱着在生活上他见而生畏的一切痛苦和折磨。他看到祸害,也看到世界上的恶行,但是他还远不能认识到这两者只是一个生命意志的现象的不同方面;他以为两者是极不相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他也常企图通过恶行,也就是在别人身上制造痛苦,来避免祸害,避免他本人个体上的痛苦,被个体化原理所局限,被摩耶之幕所蒙蔽。——正好像一个水手,在一望无涯的怒海上驾着一只小船,山一般的波涛在起伏咆哮,他却信赖这微小的一叶扁舟;一个个安然在充满痛苦的世界正中坐着的人也就是这样信赖着个体化原理,亦即信赖个体借以认识事物,把事物认为现象的方式。无边的世界到处充满痛苦,在过去无尽,在将来无穷,那是他体会不到的,在他看来甚至只是一个童话。而他那渺小的“厥躬”,他那没有幅度的现在,瞬息的快适,在他看来却是唯一具有真实性的,一天没有更高明的认识替他擦亮眼睛,他一天就想尽办法来保有这些东西。在这一天未到来之前,仅仅只是在他意识的最深处有那十分模糊的冥悟在活跃着,亦即悟到所有那些痛苦究竟并不是那么陌生的而是和他有关联的;在这种关联之前,个体化原理也不能庇护的。一切人(也许还有聪明的动物)所共有的,那么无法消除的一种恐怖就是从这种冥悟中产生的。人们如果由于某种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在个体化原理上给弄糊涂了,也就是因为根据律在它的某一形态中好像是碰到了例外,譬如有个什么变动好像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或是一个死去的人又来了,或是某种过去或将来的事出现在眼前了,辽远的变近了,这种恐怖就会突然把人们摄住。对于这类事故的大为骇怪都是基于人们突然在'掌握'现象的一些认识方式上给弄糊涂了;而保持着人们自己的个体和其余的世界各自分立的'东西'也就只是这些认识形式。但是这种各自分立恰好只存在于现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自在之物中:永恒的公道就正是基于这一点。——实际上一切暂时的幸福都建立在下面挖空了的基地上,一切聪明都是在这样的基地上'枉'费心机。幸福和聪明保护着个人不遭遇意外事故,为他找得享受;但个人只是单纯的现象,他不同于其他个体,他所以免除了其他个体担负着的痛苦,都是基于现象的形式,基于个体化原理。就事物真正的本质说,只要一个人是坚强的生命意志,也就是他如果以一切力量肯定生命,那么,世界上的一切痛苦也就是他的痛苦,甚至一切只是可能的痛苦在他却要看作现实的痛苦。对于看穿个体化原理的认识,幸福生活在时间中,或是“偶然”'机会'相送的,或是借聪明从偶然争取来的;而'这种幸福'夹在无数别人的痛苦中,究竟只是乞丐的'黄粱'一梦,在梦里乞丐是国王,但他必然要从梦中醒过来而体会到使他'暂时'和他生活的痛苦隔离的只是一个飘忽的幻象。

对于局限于服从根据律的认识中的眼光,局限于个体化原理中的眼光,永恒的公道是避不露面的,如果不是用什么捏造来装点门面的话,这种眼光里就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公道。这种眼光看到恶人做过各种坏事和暴行之后,却生活在欢乐中,并且未经留难谴责就'轻轻松松'弃世而去了。这种眼光看到被压迫的人拖着充满痛苦的一生一直到死,而没有出现一个'为他'报仇雪恨的人。但是永恒的公道,也只有一个人使自己超出了那在根据律的线索上前进的,束缚于个别事物上的认识而认识到理念,看透了个体化原理而体会到自在之物不能加以现象的形式之后,才能理解,才能领悟。也只有这样一个人借助于这同一认识,才能懂得美德的真正本质,而这是在和当前这考察相关的范围内不久就会给我们表述出来的,不过美德的实践却并不要求这种抽象的认识。因此,准获得了上述这种认识,他也就会明白:意志既然是一切现象的本体,那么,尽管那些现象——其中表出的时而有这,时而有那——都是作为完全不同的个体而存在着的,甚至是被长距离的时间和空间所隔开的,然而加于别人的痛苦和自已经历的痛苦,恶行和所肇的恶果则经常只触及那同一的本质。他将体会到制造痛苦的人和不得不承受这痛苦的人两者间的区别只是现象而不触及自在之物。这自在之物就是活跃在这两人中的意志,这意志在这儿被那注定要为它服务的认识所蒙蔽而错认了它自己,而在它的一个现象中寻求激增的安乐,在它的另一现象中制造巨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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